7000人索赔4.5亿东方电子案欲集体和解东方电子,案件,索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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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人索赔4.5亿东方电子案欲集体和解-东方电子,案件,索赔-
商务指南-
括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在内的17家律师事务所将联名致函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召集、主持东方案的和解集体谈判,涉及诉讼标的约3亿元。

9月8日,东方电子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近7000名股民原告,向“东方电子”索赔总额接近4.5亿元人民币,此案被称作“中国行业民事赔偿第一大案”,仅开庭前的证据交换就进行了三天时间。

据悉,这也是国内证券民事赔偿案中首次就和解尝试集体谈判。

该联名函件称,和解集体谈判原告律师团的东方电子案诉讼标的约为3亿元,占该案总诉讼标的的叁分之二。

律师团全体成员推举宋一欣、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北京众一律师事务所李庆民作为谈判代,进行该案和解谈判。

谈判代表的谈判是无偿的、志愿性的,以后形成该案和解的书面文件草案时,在谈判代表说明情况后,由各代理律师分别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签署与否,律师团呈开放状态。

东方电子(000682-CN)因实施股改自7月24日停牌至今,此前收
报3.23元人民币跌3.00%。

其具体股改方案为:上市公司向全体流通股东每10股转增1股,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每10股送1.3股。

流通股东每10股实得2.3股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将和公司一起与目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以公司为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适格原告进行协商谈判,控股股东将以其持有的不超过本公司60,211,200股股份承担65%的责任。

7000字民法:信息公开制-
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以下就是由编辑老师为您提供的7000字民法。

一、引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确保公众能够方便的获得政府信息的法律制度。

其核心是政府信息,方式是公开。

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在我国的历史上,受到法藏官府,威严莫测等愚民思想的影响,人民长期不能够获得国家治理的有关信息,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始终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

1949年新中国建立之后,在宪法层面
上确立了人民是国家权力主体的地位。

但是,在事实层面上,宪法文本所承载的价值与观念却未能得到充分的贯彻;纸面上的宪法与事实上的宪法没有重合,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改变。

公民在长时间内依然不能方便的获得政府信息。

而自2008年5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从法律层面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规范。

该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断扩大、程序日趋规范、限制越来越少,法治化逐渐加深。

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

但是,纵观几年来的三公经费公开、官员财产公开、博士申请公开武媚娘剪胸依据等社会热点事件和****频发、政府权威下降的现实,不难发现,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实践中不能够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诉求,这一制度仍有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必要。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取得的成就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步走上法治化
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的报告首次提到政府信息公开,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刊发了《关于在农村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等通知,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日趋规范,而2007年通过、2008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条例》更是使信息公开的建设达到高潮,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序、监督和救济措施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公民的知情权有了更好的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从单方面的恩赐变成了申请人的权利。

政府再也不能随意缩小信息公开的范围、更不能没有任何理由的拒绝公开信息,否则公民便可以依据《条例》
的规定进行救济。

可见,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总体体现出法治化程度逐渐加深的特点,是否公开、公开多少再不是由政府单方面决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多样,成效显着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非常单一,只有主动公开一种,公开与否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意思。

而如今,多样化的公开方式并存,既限制了政府权力,也扩大了公众的参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其中,主动公开的成效显着,依申请公开也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三)促进政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最大的特点是基本由政府自身自上而下推动,就其性质而言,不啻于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

由于是自我的变革,各级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的热情相对比较高涨,处处为老百姓利用好信息公开制度着想, 而不是被动等待民众推动制度的实施。

在政府的主导下,各级机关比较充分的进行了信息公开,大力建设了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使公众更方便的获得政府施政的方针和进度,极大的提高了为人民服务的水平。

同时,在公开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公众参与,提高了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也改善了政府的形象。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条例》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法规,效力层级较低,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法律冲突时,政府机关多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而《保密法》是上世纪80年代指定的法律,其中的规定并不完全适合如今的国情,这就给信息公开制度的运行造成了极大地阻碍。

纵观世界各
国从最初的瑞典《出版自由法》,到对各国信息公开制度产生深远影响的美国《情报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隐私权法》,再到其后法国的《行政文书公开法》、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情报自由法》,确立信息公开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几乎无不是法律。

我国在2007年使用行政法规来规定信息公开制度,是出于当时国情的考虑,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法规效力层级低的缺陷日益显露出来,越来越不能够适应时代的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7000字民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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