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 - 事实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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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 - 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
我姑姑收养了一个孤儿,是在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也办理了手续。
可是现在过了十几年了,那个小孩的父母找上门来要孩子。
我姑姑当然不给,他们就要去法院告我姑姑,不知道法院会不会支持他们,请问事实收养关系认定是怎样的,我姑姑的收养是合法的吗?解答:事实收养关系认定是要看收养的时候是不是按照收养法的规定进行收养的。
《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如果你姑姑的收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就是可以认定为合法的事实收养关系。
相关收养的法律法规:《婚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