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基层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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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基层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
建设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6.23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基层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有
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加快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基层社会保障的综合管理服务功能,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完善我市基层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全市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完善全市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央和省有关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方针政策为依据,遵循重心下移、资源共享、改革创新、稳步推进的原则,按照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事业发展的要求,通过调整机构、完善职能、理顺关系,努力构建职责明确、范围清晰、保障到位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建设,促进社会稳定。

二、完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和归并社会保障职能
1、将由县(市)总工会为主履行的职工扶贫帮困的职责调整为由县(市)民政部门为主,由其统一行使对社会困难群体的社会救济职能。

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嘉委办[2003]63号)执行。

县(市)总工会职能调整后,仍要积极协助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扶贫帮困、社会救济等有关工作。

2、实施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以外群体的合作医疗保障职能暂由县(市)卫生部门承担,待条件成熟后,适时移交县(市)劳动保障部门。

3、建立政府助学资金,认真落实和完善贫困学生助学贷款制度,抓好特困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学习期间相关费用减免的工作,由镇(乡、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承办。

4、有关社区建设、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星光计划”的实施、社区文化体育活动等社区服务性事务,由镇(乡、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承办。

(二)组建相应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可以重新组建镇(乡、街道)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也可以通过将相应的镇(乡、街道)事业机构合署办公的方式,构建基层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新机制。

1、重新组建镇(乡、街道)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的,要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其设置到镇(乡、街道)。

机构名称可统一为××县(市)××镇(乡、街道)社会事业所,同时挂社区服务中心牌子,单位类别可确定为准公益类,可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

社会事业所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劳动力资源登记管理,社区劳动岗位推荐,劳动关系争议调解,失业、低保人员调查,协助经办社会保险事务和特困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学习期间相关费用减免工作,参与社会保险扩覆,残疾人、特困群体救助救济,发放失业、救济、低保金,离退休及老年人管理服务,社区文化体
育活动等社会服务与保障工作。

社会事业所的人员编制可按照辖区内常住人口的万分之零点六至万分之一的标准核定,一般以不少于3名为宜,所需编制可从各镇(乡、街道)现有的相关事业单位划转,也可另行核定。

社会事业所所需工作人员,可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明确选聘条件,主要从镇(乡、街道)现有同类事业编制人员中选聘;需要另行招聘的人员,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岗位合同工管理,也可继续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办法管理。

所长一般由镇(乡、街道)分管镇(乡)长、主任兼任,常务副所长一般由行政编制的民政助理担任,另可配1名副所长负责劳动保障等工作。

2、相应的镇(乡、街道)事业机构合署办公的,机构名称可继续分别保留,同时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按照“效能建设”总体精神,承担上述社会事业所的职责,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做到“一站式”办理有关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事项,真正体现方便和服务群众的要求。

3、有条件的可在城市街道社区设立社会事务站。

社区社会事务站为承办社会事业机构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

具体可由各县(市)参照《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嘉委〔2003〕27号)规定执行。

社会事务员按照街道所辖社区居委会的数量配备,每个社区居委会配备2名为宜,具体可由设立的社区社会事务站聘用管理。

其职责主要是综合管理社区社会救助、老年福利、离退休人员、社区服务设施等,并经办镇(乡、街道)社会事业所延伸到社区的有关事务。

4、有条件的可在城市街道社区居委会配备计划生育联系员。

计划生育联系员由街道根据社区内每100户居民配备一名的标准为宜,报县(市)计生、财政部门同意后配备,由社区居委会聘用。

其主要职责是承担辖区内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服
务工作,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开展工作。

5、各县(市)和嘉兴港区在完善基层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中,应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的精神,结合各地实际,适当调整镇(乡、街道)事业机构设置,构建精简高效的基层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制。

三、完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
完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迫切要求,是我市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各县(市)和嘉兴港区管委会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作班子,落实行政首长第一责任人制度,相应调整镇(乡)领导分工,明确职责任务,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积极营造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市级机关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调整完善工作平稳推进,在年内基本完成。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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