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销售花卉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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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花卉是否缴纳增值税
佚名
【摘要】问:本人从事个体经营,专门经营花卉销售,花卉有自己生产的,也有外购的.请问,销售花卉是否缴纳增值税?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5(000)007
【总页数】1页(P79-79)
【关键词】花卉销售;增值税;缴纳;个体经营;外购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13
问:本人从事个体经营,专门经营花卉销售,花卉有自己生产的,也有外购的。

请问,销售花卉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花卉”属于财税字〔1995〕52号文中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述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中“植物类—其他植物”范围。

所以,对你销售的属自产的花卉
应当免征增值税,但对销售外购的以及外购后又生产、加工销售的花卉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如果你销售的花卉未达起征点,也应当予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
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具体起征点要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另外,计算是否达到起征点应当包括免税收入在内。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
售额 5000~ 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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