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淮政发〔2016〕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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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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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淮政发〔2016〕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5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和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做好2016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6〕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安置对象
我市接收2015年度退出现役士兵(含秋、冬两季退役)对象为:
(一)义务兵。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
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批准退出现役的。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
依据《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5年度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安置条例》第53条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5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到地方后自主就业的方式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二)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三)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四)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的士官。
三、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安置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军区关于完善拥军政策增强军人荣誉感的意见》(苏发﹝2016﹞9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3〕161号)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要发挥好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主渠道作用,各地政府应通过预留岗位、带编安置等方式,提供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等四类重点安置对象,要采取刚性措施,岗位设定不低于上年度要求,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符合上述任意两个条件的,安置岗位为事业编制岗位。
各县区双拥工作成员单位应带头落实所属事业单位岗位指标;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照过去3年每年平均招录职工人数5%的比例,拿出工作岗位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质量安置、精准安置。
各县区要细化办法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安置。
对《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4类对象,要贯彻落实《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以下简称《量化评分办法》)精神,实行“积分选岗、阳光安置”,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优先优质就业。
要严格依据《安置条例》和《量化评分办法》,出台配套政策,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方案,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积极推进“积分选岗、阳光安置”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经省退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用人单位可采取考试竞岗、双向选择等方式,择优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好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各地在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挖掘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力争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更多收入有保障的就业岗位。
四、落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相关政策
各县(区)要严格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发放形式及自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减去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发给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一年,增发10%。
《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对象,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除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增发一次性创业补助金,标准为: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一年,增发4500元,不满6个月的,以6个月计算;满6个月不满1年的,以1年计算。
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士兵退役后不复学的,回原籍落实安置待遇;其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入伍所在地负责落实相关待遇。
五、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教育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健全培训体系,完善政策制度,加快教育培训法制化进程,推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健全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严格规范宣传动员、报名招生、教学教育、考试考证、经费管理和就业创业服务,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参训率、合格率和就业率达到省委省政府的规定。
调整优化培训结构,合理确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项目培养的比例,满足退役士兵多样化需求。
深入推进退役士兵“村官”培养工程,丰富培养内涵,创新培养模式,切实解决好岗位、经费、待遇保障。
进一步加大督查巡视、考核评估和资金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要大力培育和宣传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引导更多的退役士兵踊跃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潮。
六、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要依法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各级退役
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安排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入职上岗,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要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指出的对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五险一金”,建立工资自然增长机制。
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不得开具安置工作介绍信。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监管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关键之年,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服务国家经济建设、支持部队改革强军、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指标体系,进一步提高安置政策执行力。
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相关经费。
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建设,发挥其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力抓好各项安置政策的贯彻落实。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安置工作有效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主动提供信息,积极参与安置计划的拟订、下达和落实;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小额贷款支持等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竞争力和成功率。
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今年,省、市将组成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联合督导组,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回到地方后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县以上人民政府要予以通报表扬。
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拒不落实或变相拒绝落实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影响社会稳定和军队建设的单位或单位负责同志依法予以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要取消其安置资格。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0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