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叶县蓝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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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叶县蓝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3
【案件字号】(2021)豫04民终5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会军翟建生赵红燕
【审理法官】王会军翟建生赵红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叶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叶县蓝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娄艳峰;叶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叶县交通运输局
【当事人】叶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叶县蓝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娄艳峰叶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叶县交通运输局
【当事人-个人】娄艳峰
【当事人-公司】叶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叶县蓝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叶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叶县交通运输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耀辉河南千丰律师事务所;李银成河南千丰律师事务所;马清华河南首位
律师事务所;李新卓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耀辉河南千丰律师事务所李银成河南千丰律师事务所马清华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李新卓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耀辉李银成马清华李新卓
【代理律所】河南千丰律师事务所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叶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叶县蓝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告】娄艳峰;叶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叶县交通运输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叶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叶县蓝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已与娄艳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地面施工执行和解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叶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叶县蓝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已与娄艳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准许叶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撤回上诉。
二、准许叶县蓝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叶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担568.5元,叶县蓝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791.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3:05:29
叶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叶县蓝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民终53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县城北水闸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22416965113N。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辉,河南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允。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县蓝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广安路南段路西(叶廉路南1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70881430L。
法定代表人:乔新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成,河南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艳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清华,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叶县交通运输执法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叶舞路北东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22358953471T。
负责人:甘俊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向伟。
原审被告:叶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北水闸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2005482168M。
负责人:兰建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卓,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叶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叶县蓝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娄艳峰及原审被告叶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叶县交通运输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2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叶县蓝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已与娄艳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叶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叶县蓝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已与娄艳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叶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撤回上诉。
二、准许叶县蓝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叶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担568.5元,叶县蓝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791.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王会军
审判员翟建生
审判员赵红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素芳
书记员龚世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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