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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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
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12.06
•【字号】吕政办发〔2016〕89号
•【施行日期】2016.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

吕政办发〔2016〕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3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十三五”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安全畅通的农村道路交通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一个平台(农村交通安全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两个体系(农村道路
交通安全监管组织体系和安全防控体系),落实两个机制(保障机制和考核机制),形成具有吕梁特色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122管理模式”,实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等主要指数逐年下降,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等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服务平台
市政府建立“吕梁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与市政府信息网络中心PC客户端对接,同时与全国公安网用边界接入(数据交换系统、授权访问系统、网络监管系统)。

市、县、乡(镇、街道办)、村,利用PC客户端链接,村民用移动终端链接,每级都有各自链接接口、权限、密码。

市、县、乡(镇、街道办)、村都要有专人负责,确保网络安全。

1.依托“信息服务平台”,落实“三个措施”,发挥“五个功能”。

即:收集“农村驾驶人、农村机动车、农村道路”三个方面的基础信息,发挥“管理、服务、宣教、监督、考核”五方面的功能。

一是各乡(镇、街道办)所属行政村机动车、驾驶人、道路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上传至数据库,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监管提供决策依据;二是交通管理相关业务延伸至农村,最大限度地方便农民群众,提升服务水平;三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普及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升交通安全宣传效率;四是通过信息网络,实现市、县、乡(镇、街道办)、农村的日常监督、指导,提升村道路管理水平;五是通过信息网络,定期对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委进行网络考核,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考核质量。

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办)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级政府“信息服务平台”的网络管理、信息数据上传及基层应用指导等工作,充分利用“信息服务平台”,达到农民不出村可查询和办理相关交通管理业务,不出家门可了解本地交
通动态、自家车辆、驾驶人年度检(审)验、交通违法等相关信息。

2.依托“信息服务平台”,配套建设覆盖全市道路的电子监控系统。

在农村交通要道、重点路段建设劝导站的同时,配套安装电子监控卡口,对道路交通流量、车辆通行、道路状况、劝导站运行等进行全方位管控。

同时,要建立县(市、区)交警中队、乡镇交管站、劝导站“IP呼叫”系统,通过视频探头进行监督管理。

(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组织体系
1.组织机构。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同时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市、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交安办)负责市、县(市、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日常工作。

市交安办对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统筹、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信息服务平台”的管理、拓展、运行、维护以及全国公安网边界接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各县(市、区)交安办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乡(镇、街道办)设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交通安全管理站,站长由分管副乡(镇、街道办)长担任,副站长由派出所副所长和交警中队中队长兼任。

同时,各乡(镇、街道办)确定
1-2名工作人员担任专职交通安全管理员,负责本乡(镇、街道办)交通安全日常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要在本辖区重要路口、重点路段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站,每个交通安全劝导站须配备两名交通安全劝导员值守;各行政村设立交通安全劝导室,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或治保委员担任负责人,确定1-2名交通安全劝导员。

乡(镇、街道办)交通安全管理站负责本乡(镇、街道办)交通安全劝导站、劝导室的设立和交通安全劝导员的招聘、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2.工作机制。

各级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要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
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本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定期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行研判分析,研究部署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

交安办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健全和完善重大信息实时通报、重大问题联合调研、重大行动联合部署、重大工作联合检查等常态协作机制。

3.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进行行业监管,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督、协调、指导工作,依法开展农村道路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倒查。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大力整治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严重违法行为,处理农村道路交通事故。

市农机局:负责拖拉机登记注册和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管理工作,督促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及运输业主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

市财政局:根据财力状况,积极筹措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市本级相关资金。

市发展改革委: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设施建设纳入立项审批范围内。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农村地区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开展创建农村交通安全示范学校工作,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积极落实农村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发现安检机构不
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市交通局:负责加强农村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道路养护、道路安全设施维护管理,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督促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公路管理单位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大农村客运网络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市气象局:加强交通气象设备的布设、维护和管理,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乡(镇、街道办)和县直有关单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责任。

(三)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
依托农村道路安全监管组织体系,围绕“劝导员劝阻——乡镇综合执法管理——交警部门依法处理”三级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各个环节的安全防控作用。

对出村、出镇的违法车辆,由劝导站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采取联合执法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加强属地防控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办)政府要加强劝导员队伍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农村劝导室建立本村人、车、路基础信息台账;劝导站建立劝导、纠违工作台账,数据录入“信息服务平台”。

2016年底前,各乡(镇、街道办)成立交通安全管理站、配备专职管理员,设立至少1个交通安全劝导站。

50%以上的村委设立交通安全劝导室;2017年底前,各乡(镇、街道办)完成本乡(镇、街道办)劝导站应建总数的70%,设有交通安全劝导室的村委达到80%;2018年底前,各乡(镇、街道办)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达到100%,设有交通安全劝导室的村委达到100%。

对任务完成进度快的县(市、区),由市公安交警部门预算经费中统筹安排给予奖补。

2.加强乡镇综合执法。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办)政府牵头,建立一支由派出所、交警中队、安监、交通、农机等部门参加的综合交通执法队伍,加强农村道路巡查,定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特别是春耕、秋收等农忙季节和农村赶集日、重大节假日等重点时段要加大道路巡查和综合执法力度。

切实发挥乡(镇、街道办)综合交通执法队伍安全防控效能,形成辖区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农村道路安全防控体系。

3.加强道路隐患排查。

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开展一次对辖区内农村道路的安全排查,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对交警、安监等部门抄告的道路安全隐患要定人、定期进行整改。

4.加强“生命防护工程”建设。

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用于农村道路“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改善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2016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要率先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道路其他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重点路段安全防护设施;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道路安全防护工程。

5.加强交通安全宣传。

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不断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建设。

每个行政村必须要有“一栏一墙一站”宣传阵地,依托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栏、农村永久性墙体标语、农村自建广播站,经常性的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要通过广播、电视、微博、微信、交通安全下乡等多种渠道,采取灵活多样、通俗易懂、内容丰富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村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农村群众,特别是农村驾驶人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意识。

6.完善乡镇交警中队辖区布局。

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完善交警中队辖区布局,在保证国、省道道路管控的同时,加强辖区乡(镇)、街道办农村道路
交通安全工作,对综合执法队员和劝导员进行指导、培训。

(四)落实两个机制
1.经费保障机制。

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由公安交警部门预算经费中统筹安排。

劝导站建设、农村道路交通监控卡口建设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参照目前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各县(市、区)财政每年预算70—120万元。

2.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市政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年度综治考核范围,由市交安办制定《吕梁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实施年度考核评价。

各县(市、区)也要将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各行政村农村交通安全考核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交安站负责。

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年终考核权重,在整体安全考核中,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占道路交通安全考核的30%。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努力实现工作机制健全、机构人员落实、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保障到位、考评考核过硬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格局。

(二)细化工作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出台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及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能分工与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工作推进计划,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落实,确保工作实效。

(三)严格责任追究。

对农村道路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交通事故,除按照
事故调查情况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外,还要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依法追究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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