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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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信息报送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的信息报送。

第三条信息报送应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报送范围与要求
第四条创建工作信息包括创建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

第五条创建工作信息报送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创建工作信息报送分为定期报送和重大事项即时报送。

第三章信息报送程序与责任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信息报送的责任人和报送时间,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信息报送责任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将创建工作信息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四章信息报送的监督与考核
第九条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创建工作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信息报送的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条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创建工作信息或者报送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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