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席第12届海事调查官国际论坛会议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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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席国际海事调查官论坛
第12次会议的报告
交通部海事局:
根据部海事局的安排,我于今年11月3日至7日参加了在智利Vina del Mar召开的国际海事调查官论坛第12次会议。
有28个国家和地区派出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这些国家和地区是安担瓜、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塞浦路斯、爱沙尼亚、芬兰、德国、香港、冰岛、日本、拉脱维亚、马绍尔群岛、巴拿马、新西兰、挪威、韩国、罗马尼亚、瑞典、南非、土耳其、英国、美国、瓦努阿图和委内瑞拉。
现将会议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本次会议由澳大利亚运输安全局副局长FILOR先生为会议主席,会议共有21项议程。
在会议的开幕式上,智利海军海洋领土和商船局局长Rodolfo Codina少将代表智利政府致辞。
会上各国和地区的代表介绍了本主管在2002、2003年度间有关涉及海事调查的作情况以及所发生的海事概况,根据预案,我简单介绍了中国海事局的工作情况,但没有介绍中国所发生的海事情况。
在会议上,香港海事处的代表介绍了亚洲地区海事调查官论坛(MAIIFA)会议的情况。
美国和德国代表分别介绍了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和德国联邦海事调查局(BSU)的情况,韩国、智利、瑞典、土耳其、英国、罗马尼亚、瓦努阿图、加拿大和美国代表在会上就在其国家发生的客船事故、引航员事故、渔船事故调查和船载数据记录仪(VDR)等情况做介绍。
本
次会议仍选举澳大利亚的Filor先生作为下次会议的主席,选举美国
NTSB的Marjorie女士为会议的第二副主席。
会议确定第13届会议
在南非开普敦举行,第14届会议在瓦努阿图举行,第15届会议在美
国纽约举行。
二、有关国际海事调查官论坛未来发展情况
有关国际海事组织调查官论坛的未来发展情况是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会议用了两个半天的时间专门进行了讨论。
会前,本次会议
主席FILOR先生向会议提交了一份讨论要点,其中提出了9个问题,
这9 个问题是:
1、1、 AIIF的目的是否足以证明该论坛继续存在下去?
2、MAIIF应该继续每年度召开一次会议吗?
3、是否有对各成员有益的项目(Projects)?
4、根据本论坛章程2.3条的规定,MAIIF是否寻求IMO的咨询位?
5、MAIIF是否请IMO、ICS、Intertanko、IMPA等组织参加论坛会
议,如可行,以什么形式(capacity)参加?
6、根据Desmond Howell的文件,MAIIF成员是否满足要求?
7、MAIIF是否要扩大成员的类型,以包含那些并不满足章程3.1.1
条标准的专业人士?
8、MAIIF是否采取交纳会员费用/会议费用的方式,如采取,应如
何管理?
9、MAIIF是否采用会间活动的方式开展工作?
讨论中与会代表认为,自1992年MAIIF成立至今已有12年,
在这12年间,MAIIF探讨了许多问题,MAIIF应该继续,但挪威等一些国家提出MAIIF今后的发展方向不明确。
会上一些国家还提出各地区的PSC机构第年举行一次会议,建议利用PSC的论坛来继续MAIIF的活动。
但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的代表提出,NTSB从来不参加PSC的活动,利用PSC的论坛开展MAIIF的活动是不合适的。
本届会议主席也认为使用PSC的论坛是不合适的,他提出建立地区性的论坛是合适的,如亚洲国家建立的MAIIFA,这样可以吸收更多的国家参加活动。
香港代表提出MAIIF应该在会议期间召开一些研讨会。
会议主席表示,可以对会议的安排做出改革,可以就一些关心的问题召开研讨会,在下次的会议中安排一次半天或一天的研讨会。
关于吸收其它机构参加论坛一事,一些国家对此持谨慎的态度,如日本提出吸收其它机构参加本论坛的活动是危险的,日本建议仅吸收船东和保险商参加活动。
关于会议费用的问题,在讨论中大多数国家对此持谨慎的态度,多数代表提出要明确交纳费用的目的,如果是成员费用,则要明确如何管理、如何使用。
如果是会议费用,则应交给承办国家使用。
讨论中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赞成交纳会费,但对交纳费用的数额未形成统一意见。
根据预案,我在会上做了如下发言,我们不赞成交纳任何费用。
目前来确定是交纳会员费用还是会议费用为时尚早。
因为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如费用的管理、费用的使用,是个人还是机构负责交纳费用等,应先考虑解决这些问题。
本次会议没有就会员费用的问题形成
统一意见。
关于争取IMO咨询地位组织的问题,在讨论期间,一些国家的代表指出,作为具有咨询地位的组织,每年要参加IMO有关委员会和分委会的活动,而且还要提交有关的文件。
IMO每年还要审议具有咨询地位组织的资格。
从目前的情况看MAIIF尚不具备这种能力。
本次会议没有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三、体会、一些情况和建议
MAII会议是各国海事调查官的交流场所,在会议上可了解有关重要海事的调查情况,如在巴哈马触礁的挪威游轮的事故调查以及在纽约发生的渡船碰撞码头的事故调查情况。
也可交流各国在海事调查方面的一些做法,以促进在海事调查方面的合作。
我国继续派员参加会议是有益的。
在此次会议上香港代表向我参加会议的代表反映,会议主席和一些西方国家准备通过本国参加IMO有关会议的代表向IMO提交议案,建议在SOLAS公约中增加有关章节,将IMO有关海事调查的导则(A.849(20))作为强制性导则来执行。
为作好今后的工作,建议
1、对MAIIF拟交纳会员费用的情况,国内应对此事给予认真研究。
从会议的情况看,欧美国家及澳大利亚和香港地区赞成交纳会费,智利也赞成交纳会费,而参加会议的代表大多来自欧美国家,在今后的会议上很容易形成一致的意见。
2、积极参与会议的活动,在会上积极介绍我国对一些海事的
调查情况,通过介绍,使与会代表能够更了解中国海事局的工作情况,同时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海事调查情况,以便更进一步加强海事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3、相对固定参加会议的人员,由于我国参加论坛会议的人员经常变动,对会议的情况不能做到很好地了解与跟踪,影响了我国在该论坛会议中的作用。
以上是参加第12届MAIIF会议的情况,特此报告。
智广路 200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