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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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流程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流程

【办前必读】第一、贯标的认识1、贯标"对于企业来说,就是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国家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订,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这次贯标的大力实施意味着国家要规范市场,加大知识产权的有效监督与管理,也是正式吹响了企业优胜劣汰的号角第二、贯标对企业有哪些重要价值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作为我国首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实施贯标将作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条件,是企业申报科技项目的前提.2.贯标有助于提升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知识产权意识,调动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3.推动企业产生具备高附加值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通过自己生产销售或通过技术贸易许可转让他人,将给企业带来丰厚经济收益.4.提升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融资上市、投资并购及企业出售等资产运作上获取更大的收益.5.巩固企业市场地位,通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使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销售市场的地位明显增强.6.贯标验收合格后,可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战略推进项目、专利实施计划等项目.除了上述给企业带来的价值外,在一些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已经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情况作为科技项目立项,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认定的重要参考条件或者前提条件.及早通过贯标及认证,将有利于企业享受有关的国家政策、加快企业发展.第三、贯标启动的背景1、为了企业实现全面现代化的进程,十七大提出要大力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国家2013年启动两化融合战略,即工业化和信息化,贯标作为两化融合战略的关键一环,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启动贯标,在政策推动下,截止2017年中期,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开展了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工作,超过1.8万家企业通过贯标,并都进入了国家、省、市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行列,通过第三方认证审核的企业约4000家.2、2016开始,各部委加大对贯标的认可和支持度,2017年,形成了企业贯标的"小高潮",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纷纷加入贯标建设当中.第四、贯标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向认证机构申请复审.第五、办理时间与费用答:办理下证快,费用基本全网最低,有意详聊;时间90-120个工作日;【办理流程资料及条件补助情况】第一、申请条件1、有经营所场所,没有场所可先筹备2、有一定的员工数量;3、纯贸易类企业除外,其他基本符合申请;建议:(先申请几个商标,版权或专利),加大通过率,提供补贴力度;第二、贯标实施流程1、项目策划:划定辅导级认证范围,成立企业贯标项目组,建立与企业对接;通道,做启动会的准备;2、启动大会:现场动员,办法管理者代表任命书,做贯标知识培训;3、现场诊断:通过座谈、面访、查阅文件的方式,充分了解现有知识产权管理架构、知识产权方针和目标、管理体系、管理过程和管理资源,出具诊断报告,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制定企业知识产4、体系建立:协助企业依据标准要求,在已经形成的管理体系和文件寄出上,编制、规范、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方针、目标,知识产权管理手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职责,管理资源保障,审核和改进,并一一落实签发;5、试运行:各部门按新的管理体系和文件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形成记录文件,并反馈新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6、内审/管评:组织企业进行贯标内审和管理评审,形成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做认证准备.7、认证:提交认证请求,配合完成文审和现场审核,直至获得证书-第三、贯标认证流程【提交认证申请书→签订认证合同→第一阶段审核(包括文件评审)→问题整改→第二阶段审核→不符合项的跟踪整改→认证决定→颁发认证证书。

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贯标程序文件+管理制度

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贯标程序文件+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设置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六条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于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进行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七条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公司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第八条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公司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知识产权管理部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
15.
记录控制程序
QM-008
16.
持续改进控制程序
QM-0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CNAS-SC145_2020《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CNAS-SC145_2020《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CNAS-SC145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certification bodies certify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system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本文件是CNAS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IPMS)认证机构认可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并与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CNAS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用术语“宜”、“可”表示建议,用术语“能”表示能够。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1 范围1.1 为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IPMS)的认证活动,并对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开展认可,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适用于CNAS对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1.3 本文件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本文件C部分是对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等认可准则的补充说明;其效力等同于相关的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

G部分是对相关认可准则的应用指南。

1.4 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外,CNAS制定的认可规则和适用于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与指南均适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有效版本)适用。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CNAS-RC04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CC0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2 《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GB/T 29490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 《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ISO/IEC 1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文件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T29490-2013认证贯标程序文件+管理制度

GBT29490-2013认证贯标程序文件+管理制度

GBT29490-2013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贯标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管理部设置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

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一) 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二) 审核业务部门的知识产权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三) 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四) 代表本公司对外处理知识产权相关纠纷、诉讼等事项;(五) 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六) 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2024年8月CCAA注册审核员EMS环境管理体系基础知识考试题目含解析

2024年8月CCAA注册审核员EMS环境管理体系基础知识考试题目含解析

2024年8月CCAA注册审核员EMS环境管理体系基础知识考试题目一、单项选择题1、依据GB/T24001-2016标准“0.3成功因素”,环境管理体系的成功实施取决于()。

A、实施PDCA的管理方法B、最高管理者领导下的组织各层次和职能承诺C、采用系统的方法进行环境管理D、最高管理者制定环境方针以实施环境因素的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属于()的范畴。

A、法律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D、行业管理规定3、对于工业噪声源进行控制,可以采取的设备是()。

A、隔音罩B、消声器C、减震垫D、耳塞4、医疗垃圾一般采用()方法进行处理。

A、焚烧B、填埋C、堆肥D、消毒后填埋5、绩效是可测量的结果,下列描述不正确的是()。

A、与定量的调查结果相关B、与定性的调查结果相关C、绩效可以与管理活动、过程、产品(包括服务)、体系或组织有关D、绩效就是指环境绩效6、下列关于环境管理体系的目的,说法正确的是()。

A、旨在为各组织提供框架,以保护环境,响应变化的环境状况,同时与社会经济需求保持平衡B、旨在为组织规定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要素,这些要素可与其他管理要求相结合,帮助组织实现其环境目标与经济目标C、旨在对环境管理体系提出要求,使组织能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重要环境因素信息来制定和实施方针与目标D、旨在通过实施环境管理体系,采用系统的7、审核方案是指()。

A、对一次审核活动和安排的描述B、针对特定时间段所策划,并具有特定目的的一组(一次或多次)审核安排C、对“查什么”和“怎么查”的策划D、以上都不对8、甲醛属于何种类型的大气污染物()。

A、TSPB、VOCsC、光化学氧化物D、NOx9、依据GB/T24001-2016标准7.2条款的要求,组织应确定()所需的能力。

A、全体成员B、在组织控制下工作的人员C、在其控制下工作,对组织环境绩效和履行合规义务的能力有影响的人员D、相关方人员10、审核员应在从事审核活动时展现职业素养,以下哪项是不正确的()。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一、总则1.1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2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重点工作内容是鼓励引导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运用水平,彰显知识产权对创新激励和核心竞争力提升的巨大作用。

1.3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的原则。

1.4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组织管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优势企业认定的申报受理、审核和专家评审等具体工作。

二、认定条件2.1申请认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2.1.1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健全。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已成为企业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与了企业的研发和战略决策;2.1.2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

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2.1.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

近两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2.1.4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特色鲜明。

重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带动效应,有推广应用价值;2.1.5企业知识产权量多质高。

研发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重要核心专利;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8件(含)以上或拥有有效专利数量累计20件(含)以上,且企业当年提交发明专利申请10件(含)以上;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或拥有驰名商标;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

三、申报3.1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至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3.2申报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3.2.1《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3.2.2企业建立完善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明材料,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证书,全国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平台相关学习情况,知识产权质量评价报告等;3.2.3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3.2.4知识产权产出经济效益相关证明材料;3.2.5获得的与知识产权、科技、经济相关的重大荣誉的证书复印件;3.2.6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2.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3.2.8其它相关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推行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加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是持续提升知识产权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44号),建立健全政策体系,采取奖励补贴等扶持措施,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通过引入第三方认证切实推进贯标工作落地见效。

目前,全国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的认证企业达2.6万家,近60%的获证企业认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了企业创新能力、竞争优势和市场收益。

《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贯标认证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认同认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方面,贯标认证与企业实际融合不够,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尚未在企业运行中"生根开花";贯标流程和认证规则"生搬硬套",缺乏行业和专业特色;贯标认证辅导咨询和培训服务还不规范,认证审核人员专业能力离企业的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

另一方面,部分地方贯标认证扶持政策导向不够精准,导致出现违规套利情况,甚至出现了"咨询机构编本子、认证机构盖章子"的"两张皮"现象。

徐州市发明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徐州市发明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徐州市发明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2019〕1号)、《徐州市发明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徐发协字〔2016〕7号)和《徐州市发明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徐发协字〔2016〕8号)等法律和相关文件要求,依据徐州市发明协会团体标准的特点,有利于发挥企业在团体标准制修订中的主体作用,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加强徐州市发明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为: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保护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的著作权及后续改进的著作权均归徐州市发明协会所有。

徐州市发明协会会员及分支机构会员可通过徐州市发明协会秘书处或徐州市发明协会分支机构获得标准内容。

非会员通过徐州市发明协会秘书处获得标准内容。

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徐州市发明协会秘书处同意,不得出版、印刷、销售。

第三条 任何组织、个人在使用团体标准时应取得徐州市发明协会秘书处的书面同意;任何组织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第三方评价等活动须通过徐州市发明协会秘书处书面批准授权。

第四条 联合团体标准,著作权及后续改进的著作权为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联合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第三方评价等活动,应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并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为促进技术的发展和更新,团体标准起草组应对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按照 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T/CAS2《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徐州市发明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徐发协字〔2016〕7号)的规定进行处置,以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标识为:“ 徐州市发明协会团体标准” 英文标识“T/XAI” 徐州市发明协会理事、会员单位通过团体标准开展的检测、认证、第三方评价等活动,在取得授权后可使用此标识。

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1—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2—(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哪些内容

Seizing the opportunity and making quick decisions is the key to the success of modern enterpris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哪些内容导读: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知识产权认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和知识产权服务认证。

? ? ? ? ? ? 离婚财产分割 ? ? ?? ? 婚前财产 ?? ? ? ? 彩礼? ?? ? ? ? 夫妻共同财产 ?? ? ? ? ? 婚内财产协议 ? ? ? ??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我国制定的有一套非常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现如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企业必须要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贯标。

企业可能仅仅就是为了完成国家的这一要求,而更多的比较规范的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也是为了能够在市场上预防相关的法律风险。

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以后如果符合规定的话,可以给企业下发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哪些内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证书编号;2、证书持有组织的名称、地址;3、认证覆盖范围(含管理方面,包括获取、维护、运用、保护、合同管理及保密;实施运行的产品或业务各环节工作,包括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及售后等信息);4、认证依据的标准;5、发证日期和有效期;6、发证机构的名称、地址;7、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认证证书持有组织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的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

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要什么条件?总体要求:企业应依据自身特点,按本标准要求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价值的发现和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认证是指对特定主体的技术、产品、服务或管理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方面进行评估、检验和验证,并出具认证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知识产权认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科学、依法、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知识产权认证应由符合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结果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知识产权认证主要包括技术认证、产品认证、服务认证和管理认证。

第二章技术认证第六条技术认证是指对某项技术的独立性、先进性、实用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活动。

第七条技术认证的程序应当包括:申请、评审、检测、评估、审核、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八条技术认证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技术认证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技术认证证书应当包括被认证主体的基本信息、认证项目、认证依据、认证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产品认证第十一条产品认证是指对某种产品的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检验的活动。

第十二条产品认证的程序应当包括:申请、审查材料、检测、评估、审核、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十三条产品认证应当由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检测设备的认证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产品认证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产品认证证书应当包括被认证产品的基本信息、认证标准、认证结果等内容。

第四章服务认证第十六条服务认证是指对某项服务的质量、规范、可靠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和验证的活动。

第十七条服务认证的程序应当包括:申请、评审、现场考察、审核、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十八条服务认证应当由具备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认证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服务认证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符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服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被认证服务的基本信息、认证标准、认证结果等内容。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其有效性,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知识产权认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和知识产权服务认证。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的原则,制定、调整和发布认证目录、认证规则,并组织开展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知识产权认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实行目录式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认证提高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或者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第七条知识产权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第九条从事知识产权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备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在批准认证机构资质时,涉及知识产权专业领域问题的,可以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

第十条认证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之内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信息。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认证工作,规范认证管理行为,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根据《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知识产权认证活动,包括专利认证、商标认证、著作权认证等。

第二章申请与登记第三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认证申请表、证明文件等。

第四条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予以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如有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项的,认证机构有权取消其认证资格。

第三章认证程序第六条认证程序包括初审、实地考察、评审、公示、决定和证书颁发等环节。

第七条初审阶段,认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认证标准,如符合要求则进入下一阶段。

第八条实地考察阶段,认证机构将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知识产权运营情况。

第九条评审阶段,认证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据此作出认证结果。

第十条公示阶段,认证机构将公示认证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十一条决定阶段,认证机构根据评审结果作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证书颁发阶段,认证机构将颁发认证证书给符合认证标准的申请人。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对已认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继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申请人和认证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事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申请人,认证机构有权拒绝其认证申请,并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证机构,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认证资格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申请书范本2. 认证申请表模板3. 证明文件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专利认证:对发明创造作出的技术解决方案进行鉴定和确认的过程。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认证工作的管理,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认证是指对已获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专有性、有效性等进行验证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知识产权认证按照申请单位的需求进行主动申请和被动接受两种方式进行。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知识产权认证:(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二)已获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三)取得知识产权后满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要求。

第五条申请知识产权认证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相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三)获得知识产权的申请文件和审批文件。

第三章认证程序第六条知识产权认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费用缴纳、审查评审、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七条申请受理环节,由知识产权认证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资格审核环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详细审核,包括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专有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费用缴纳环节,申请人需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并提供缴费证明。

第十条审查评审环节,由知识产权认证评审委员会进行专业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颁发证书环节,对通过认证的申请,颁发知识产权认证证书,并记录在册。

第四章维护和监督第十二条知识产权认证机构应加强对认证结果的监督,并定期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对于虚假申请、不符合认证要求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认证机构有权撤销认证证书,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认证机构应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申请进行保密处理。

附件:1. 知识产权认证申请书范本2. 知识产权认证费用标准3. 知识产权认证证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专利权:指国家授予的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独占权。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近年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来规范知识产权的认证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的背景和重要性,并探讨一些国际上常见的认证管理办法。

一、背景知识产权是创新和创造的成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

制定和实施科学、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有助于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交流。

二、知识产权认证管理的重要性1. 促进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鼓励创新,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通过认证管理,可以将技术创新与实际应用相结合,推动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2. 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为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了一种法律保护和维权的手段。

认证管理的规范化和权威性可以有效打击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3. 提升企业和产品竞争力:获得知识产权认证可以为企业和产品增加信誉和竞争力。

认证标志的使用可以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产品的市场认可度,扩大产品销售和市场份额。

三、国际常见的认证管理办法1. 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9001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通过认证可以证明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2. 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准,通过认证可以证明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的环境形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 ISO 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 27001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通过认证可以证明企业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力和水平,保护企业的信息资产安全。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一、概述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其保护与管理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其中就包括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该管理办法的内容和重要性。

二、管理办法的内容2.1 认证对象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拥有人和使用者进行认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2.2 认证过程认证过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查、评估和认定四个步骤:2.2.1 申请认证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申请书、支持材料等。

2.2.2 审查认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2.2.3 评估认证机构将对认证对象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包括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评估。

2.2.4 认定认证机构将按照评估结果,对认证对象进行认定,颁发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

2.3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是认定知识产权的标志,可以用于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标志着该产品的知识产权得到认证。

三、管理办法的重要性3.1 增强企业竞争力知识产权是企业竞争的重要资产,通过认证,不仅可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还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2 提高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对产品质量的认可,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3.3 促进企业创新通过认证,企业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实现知识产权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促进企业创新。

四、总结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制度,它可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创新等。

企业应该重视知识产权认证,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实现可持续发展。

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最近,听说了一件事儿,简直让人眼前一亮,那就是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通过了认证!哎呦,这可不是个小事儿,要知道,知识产权对于现在的公司、企业来说,简直是“命根子”。

如果没有好好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别说走在市场前头,连基本的竞争力都没了。

所以,能通过这个认证,真的是为企业的未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想象一下,一个公司就像一棵大树,知识产权就是它的根基。

这个根基一旦没有保护好,树就容易倒,企业就容易遇到麻烦。

有些公司不懂这一点,等到被别人侵犯了知识产权,再去找律师,哎,早晚是要赔大钱的,甚至有可能被拖垮。

可是,话说回来,如果提前做好了知识产权的合规管理,那可就太不一样了。

这个认证好比给公司打了一剂强心针,整个企业都稳稳的,心里踏实了,脚步也更有力了。

说到这里,我就不禁想起以前有个朋友,刚创业那会儿啥都不懂,专心做自己的产品,结果某一天,突然发现自己的创意被别人给“借走”了,做得比他还好,价格还低。

这朋友当时真的是气得咬牙切齿,根本没法接受。

后来经过一番波折,才意识到,原来是自己在知识产权这块没做好工作,没申请专利,也没注意合同上的细节,结果把自己的“大蛋糕”送给了别人。

这一摔,真的是从天堂跌到了地狱。

幸好他最后还是找到了弥补的办法,但这个过程可谓“痛并快乐着”。

所以啊,知识产权的合规管理,尤其是像通过认证这种事情,真的是太重要了。

如果能从一开始就把这一块搞清楚,避免类似的麻烦,实在是能省不少事儿。

你看,现在很多大公司,包括一些知名的互联网公司,他们都把知识产权管理做得相当到位,一旦有个什么侵犯的情况,他们立马就能采取措施,把问题控制住,根本不给对方机会。

要是你还在想,“反正我小,我做的东西也不值钱,谁会来抄我呀?”哎,别这么天真。

别人抄袭不一定是因为你值不值钱,而是因为你没做合规管理,人家看准机会,顺手牵羊罢了。

你说,这不就是个“守株待兔”的故事吗?等着别人来侵犯你,显然是傻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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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目的目的依据依据依据】】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其有效性,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定义定义】】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社会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认证类别认证类别认证类别】知识产权认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和知识产权服务认证。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社会组织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社会组织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工作工作机制机制机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的原则,制定、调整和发布认证目录、认证规则,并组织开展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认证原则认证原则】】知识产权认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实行目录式管理。

第六条【政策导向政策导向】】国家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认证提高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或者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第七条【统一要求统一要求】】知识产权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

第八条【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第九条【设立原则设立原则设立原则】从事知识产权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备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在批准认证机构资质时,涉及知识产权专业领域问题的,可以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

第十条第十条【认证机认证机认证机构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管理管理管理】认证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之内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第十一一条【认证审核人员认证审核人员】】认证机构从事认证审核的人员应当为专职认证人员,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并符合国家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十第十二二条【风险防范风险防范风险防范】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公正性公正性公正性规定规定规定】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其认证工作相关的咨询、代理、培训、信息分析等知识产权服务以及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第十四条【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保密义务】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职责范围职责范围职责范围】认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二)对获得认证的社会组织出具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认证标志;(三)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四)对认证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审核;(五)受理有关的认证申诉和投诉。

第十第十六六条【机构机构机构质量体系质量体系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内部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并保证其持续有效。

第十第十七七条【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管理管理管理】】认证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规范其认证活动,并对其认证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机构相同的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

第十八十八条条【信息公开规定信息公开规定信息公开规定】认证机构应当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相关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同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十九条条【人员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以及人员能力准则,对所有实施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能力评价,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准则要求。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行为规范行为规范行为规范】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认证实施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认证认证认证基本基本基本规范规范规范】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按照知识产权领域相应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规定从事认证活动,作出认证结论,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

第二十二十二条条【认证认证程序程序程序】】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对社会组织经营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文件和活动的现场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查,以及再认证审核。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对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组织的服务质量特性、服务过程和管理实施评审,获证后监督审查,以及再认证评审。

第二十二十三三条【认证认证认证复核和复核和复核和决定决定决定】认证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程序,明确岗位职责,对认证复核和决定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发证禁止发证禁止发证禁止】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认证认证认证记录记录记录】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记录、认证资料,并归档留存。

认证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监督监督监督活动活动活动】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内,对获证组织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进行监督审核,且两次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

每次监督审核内容无须与初次认证相同,但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覆盖整个体系的审核内容。

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情况做出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七二十七条条【异议程序异议程序异议程序】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或者投诉。

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诉或者投诉。

第五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二十八二十八条条【证书内容证书内容】知识产权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 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二)认证覆盖范围(包括对知识产权的获取、维护、运用、保护、管理及保密;也包括对知识产权实施运行过程中涉及的产品或者业务环节,如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及售后等);(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四)认证证书编号;(五)认证类别;(六)认证证书出具日期和有效期;(七)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机构标志;(八)认证标志;(九)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二十九条条【证书有效期证书有效期证书有效期】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的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

第三十第三十条条【证书标志证书标志证书标志】知识产权认证采用国家推行的统一的知识产权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样式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基本图案见图1所示,知识产权服务认证体系的基本图案图2所示,其中ABCDE 代表机构中文或者英文简称:图1 管理体系认证基本图案 图2 服务认证基本图案第三十第三十一一条【证书证书证书和和标志标志管理管理管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暂停、撤销或者注销处理决定,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获证企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第三十二二条【公共查询公共查询公共查询】认证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第三十第三十三三条【证书使用要求证书使用要求证书使用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第三十四四条【国家监管职责国家监管职责】】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认证监管协同机制,对知识产权认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第三十五五条【地方监管职责地方监管职责地方监管职责】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认证监管协同机制,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知识产权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十六三十六条条【行政行政行政处理处理处理规定规定规定】认证机构在资质审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不再符合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的,予以撤销认证机构资质。

第三十七三十七条条【人员处罚规定人员处罚规定人员处罚规定】认证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认证结果论严重失实的,依照国家关于认证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三十八条条【配合监督检查义务配合监督检查义务配合监督检查义务】认证机构和认证对象应当对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三十九三十九条条【处罚处罚处罚依据依据依据】违反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从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第四十条条【举报程序举报程序举报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知识产权认证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各级认证监管部门、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十一一条【解释规定解释规定解释规定】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第四十二二条【施行时间施行时间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1月6日印发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国认可联(2013)56号)同时废止。

附件知识产权认证目录序号序号 认证认证项目项目项目认证类别认证类别 认证依据认证依据 1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服务规范》(GB/T29490-2013)2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 3 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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