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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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
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7]3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03.18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
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7年3月18日财税字[199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