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二审代理词第3页.doc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凭保险公司理赔的一纸证明岂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呢?本律师认为,必须有保险公司的理赔正式单据的复印件在加盖保险公司的公章,一审单凭一份所谓的证明,作为认定上诉人已获得的就是这个数额的赔偿,上诉人就应该按此数来赔付,依据是显然不足的。

2、被上诉人自已打印的一份赔款一览表,既无任何一位被害人的签名,又无领条或者什么其它凭证;这怎么能证明其已赔给被害人了呢?更不能证明应当由上诉人赔偿。

时至今日,被上诉人仍然无已经赔偿给被害人们的依据,这说明被上诉人举证不能。

虽然,今天被上诉人拿出14份判决书,但同样未能举出已经向权利人履行了义务的证据;而且,这些判决书均是在原审最后一次开庭之前,说明这些均不属新证据,依照证据规则之规定,该证据已失权了,据此,上诉人在质证时也明确不同意对该证据质证,那么,依规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3、不合法、不合理、不合规的费用不应赔偿。

被上诉人讲的所谓实际支出不等于正当的支出,更不等于应当由责任人必须承担的数额。

如仅一位当事人就近二万元的电话费、交通费、进餐费用等等。

4、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第二次开庭时讲:保险公司理赔的有二块,保险公司赔偿的第一块156912
5、33元,保险公司赔付的另一块人身意外保险157822、42元;伤害的总损失额保险公司已经赔付总额=诉讼请求的数额。

(见原审案卷第112页下
部)我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已经购成自认,因此,这个157822、42元应当加到保险公司已经赔偿的总额中去,其总额应为1726947、75元。

5、从被上诉人的赔款一览表中不难看出2071918、83元中还含有三位死者和万某某的赔偿数额在内;而这三位死者的赔偿是上诉人垫付的,万某某的判决早已生效,此数额应当从中冲减,但一审判决中却未冲减。

三、上诉人只应当在收取挂靠车辆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即2001年11月8日公布的[2001]民一他字第23号司法解释,明确了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责任问题,从上诉人收取李某运营车辆管理费的额度内承担被害人的责任。

(500元X12个月=6000元,这是上诉人依据司法实践应当承担的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口头运输合同关系,不但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直至今天被上诉人仍然没有实际赔偿给被害人的凭证;而且还漏列、错列被告主体。

是此,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案不论是按运输合同纠纷还是按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由,被上诉人单独列上诉人为被告,由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能成立的,请二审法院依法撒销一审错误的判决,并直接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错误的诉讼请求。

我的以上发言,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