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2017烟草专卖中级技能鉴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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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中级技能鉴定要点
01零售许可撤回、撤销和注销办理的程序
撤回是指因法定事项的出现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取消本机关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
撤销是指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瑕疵,因而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
行政许可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程序行为。
法定条件:
撤回:因情势变迁导致行政许可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撤销:在取得或决定准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且撤销后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②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超越职权)
③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违反法定程序)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
⑤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法可撤销其他情形)
注销:出现了使烟草专卖许可失去效力的特定事实。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②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③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④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办理程序:
撤回:(1)告知被许可人;(2)填写撤回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4)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正副本);(5)无法收回予以公告;(6)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撤销:(1)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填写撤销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4)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正副本);(5)无法收回予以公告;(6)因撤销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赔偿。
注销:(1)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填写注销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4)收回正副本;(5)无法收回予以公告
02 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处罚时的注意事项
1.事实认定方面:在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时,必须全面、清楚。
2.证据提取方面:在证据提取过程中,必须充分且有针对性。
3.处罚程序方面: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程序必须合法。
如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时,必须书面通知,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如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罚款处罚前,应当事先向被处罚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被处罚人在责令改正的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才可进行罚款等。
03 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程序
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及公平性原则处理有关事项
(1)调查取证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持证人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条件的情况及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在相关事实调查清楚,并取得充分证据后,由承办人员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2)审批和决定
在履行事先处理告知程序后,承办部门应当制作处理意见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及时制作相关处理决定书。
(3)送达和转告
承办部门应依法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持证人,并及时将处理情况转告卷烟供货部门。
在作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决定时,还应将处理结果转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后期监管和处理
在作出相关处理后,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处理人后期的监督管理。
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持证人,专卖监督管理人员应当随时了解其整改的现状,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提出恢复营业或取消其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意见,报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有关部门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将整顿处理结果反馈给卷烟供货部门。
如对持证人作出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依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卷烟供货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定条件:(1)经检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的;(3)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4)被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5)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被吊销营业执照的;(8)擅自出售烟草制品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04 烟叶收购资格审批的程序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审批的程序
1.申请由拟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所在地县级烟草公司提出,填写烟叶收购资格证明申请表后,连同其他材料交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审查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如申请单位符合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资格条件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签署意见交审查机关负责人核准签名,并及时上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审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机关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书面复查,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如申请单位提交的新办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审查机关的审查结果正确合理,应及时作出准予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决定,下达批复或下发烟叶收购资格证明。
05 准运证的申办程序
1.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般情况下依法持有生产经营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人企业,具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申请资格;但非独立法人的县级营销部、卷烟生产点运输烟叶的,要由其上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申请。
工业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指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人;商业企业中,由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人。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人应指定相对固定的申办人员,并将申办人员的基本情况告知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签发机关。
签发机关在受理申请前,应对申办人的身份作以下审查:
(1)申办人所代表的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此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独立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2)申办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否已在签发机关备案,以此确定申办人是否为申请人企业工作人员。
2.申办材料要求。
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委托书和申办人身份证明;
(2)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调拨单)、电子交易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单。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单应包含以下内容:①所申请执行购销合同(调拨单)的种类;②所申请执行购销合同(调拨单)的编号;③调出单位;④调入单位;⑤烟草专卖品品名及规格、数量;⑥运输方式及工具;⑦申请期限;⑧申请经办人和批准人签名;⑨已加盖的申请人公章;⑩备注。
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方式一般分为书面申请和电子申请两种类型。
06 准运证的受理与审查
1、审查权限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2002年发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规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负责对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申请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具体到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其受理和审查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的权限分别为:
(1)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权限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①应当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a.需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b.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c.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d.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②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a.进口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以外的烟草专卖品;b.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2)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权限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和卷烟纸。
(3)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权限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签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国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
2、申办准运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委托书和申办人身份证明;
(2)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调拨单)、电子交易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单。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单应包含以下内容:①所申请执行购销合同(调拨单)的种类;②所申请执行购销合同(调拨单)的编号;③调出单位;④调入单位;⑤烟草专卖品品名及规格、数量;⑥运输方式及工具;⑦申请期限;⑧申请经办人和批准人签名;⑨已加盖的申请人公章;⑩备注。
3、审查内容:首先明确是否属于本局有权签发准运证的范围。
(1)申办材料是否真实。
申办人提出申请,必须有真实、准确的意思表示,不能含糊其辞,使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难以判断。
(2)申办材料是否完整。
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符合申办条件的规定,即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单、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缺一不可。
(3)申办材料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申办人提出申办申请,应当在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生效之后、失效之前,并在申请人的委托期限内。
07 准运证审批机关、时限和操作步骤
1.审批的机关
(1)审批功能的级别划分
审批功能分三级管理,分别是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2)经办与审批的角色分工
①经办人:是指对申请人提起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申请,进行合同(调拨单)查询及申请资料初审的人。
②审批人:是指对申请人提起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申请,能够决定是否同意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签发和作废等事项的人。
2.审批的程序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1)对申办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办理;
(3)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应当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3.审批的时限
(1)对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办人。
(2)如遇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自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办人。
4.审批的操作步骤
(1)初审—办证申请。
(2)审批—办证申请。
08 作废准运证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1、作废准运证的程序
根据产生作废的原因和作废时间不同,审批机关作废准运证的程序分为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作废程序:
(1)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程序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开证当天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由经办人员在“国家烟草专卖局证件管理系统”作废页面详细填写作废原因,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完成作废手续。
(2)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程序
属于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形的,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①申明作废理由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②需方单位出具的未收到该份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所记载烟草专卖品的证明材料;③所在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准运证作废的,应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件管理人员审查上述材料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同意作废的,应在审批当日完成作废;不同意作废的,应将上述材料退还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3)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程序
属于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形的,申办人应先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①申明作废理由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②需方单位出具的未收到该份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所记载烟草专卖品的证明材料;③所在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准运证作废的,应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述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需要作废的,申办人直接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作废准运证的注意事项:
根据作废的时间或制作错误次数的不同,可以办理准运证作废手续的机关分别为申办单位和审批机关。
(1)申办单位作废准运证的范围:申办单位因打印错误可自打印起1小时内将第一份作废后,进行第二次打印;但如果申办单位制作的第二份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仍然出错的,或第一次打印错误且超过1小时未打印的,申办单位必须携带有关资料到原审批机关申请打印。
(2)审批机关作废准运证的范围:审批机关作废专卖品准运证不受1小时内只能出错2次的限制,但要遵守作废准运证有关规定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天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准运证有效期内作废准运证,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的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0 检查证申领、换领与补领的条件和程序
申领: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直接从事烟草专卖管理工作,需要申领检查证的,可向检查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
(1)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能坚持原则品行端正、忠于职守、遵纪守法;(4)未受行政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5)直接从事烟草专卖工作;(6)熟悉烟草专卖有关法规,并通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考试;(7)身体健康,品貌端正适宜在执行岗位工作者;(8)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持有检查证不具有被暂扣、收回的情形。
换领: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已持有的检查证,因检查证时限到期、职务、单位变动和污损、残缺不能辨认,应当向检查证核发机关提出换领检查证的申请。
补领: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已持有的检查证灭失的,应当向检查证核发机关提出补领检查证的申请。
申领、换领、补领的一般程序要求(步骤):
(1)申请人填写相应的审批表,并提交国家局规定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逐级报地市局;
(2)地市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审核同意的,报经省级局审批;经审核不同意的,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所在单位说明理由;
(3)省级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补领的特殊要求
对于出现检查证灭失情形的,由于涉及需要在检查区域内公示原检查证件失效,因此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在发现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发现证件灭失或者应当发现证件灭失后15日内,在原检查证确定检查范围的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遗失声明。
11 检查证使用情况审查及处置
审查
(1)使用年限审查:检查证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 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
(2)使用人员的档案建立和检查证内卡申领审查:每年第一季度,各省级局应当向国家局提交申领“检查证内卡”书面报告,国家局在收到申领“检查证内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3)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检查证的使用情况审查:主要围绕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保管妥善性和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的审查。
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制止性惩戒措施)
暂扣检查证情形:(1)超出核准的检查范围使用检查证;(2)执行公务时未依法主动出示检查证;(3)在不履行公务时擅自出示检查证;(4)在接受查验证时不积极配合;(5)未能妥善保管以致检查证损毁,或者涂改检查证,将检查证转借他人行为。
暂扣检查证程序:应当出具暂扣检查证通知书,通知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并将暂扣情况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暂扣检查证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接受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持有检查证;考核不合格的,收回检查证。
暂扣检查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收回检查证情形:
(1)不能妥善保管,以致造成严重后果。
(2)在执行公务中出现不规范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越权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两次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定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仪容不整,酒后执法,态度粗暴,或者具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滥用职权,或者具有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其他违反《关于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和《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行为的。
(3)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出现某种情形,不再或不宜从事专卖管理工作的: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开除处分的;调离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或退休的;因死亡或者重伤不能继续从事专卖管理工作的;不能或者不适合从事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
收回检查证程序:符合收回检查证情形的,原则上由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先行收回检查证,逐级交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销毁。
检查证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由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在管辖范围内予以公示注销。
12 处理举报和投诉的处理
举报投诉处理程序:接待、受理登记、初审;调查处理;归档和答复。
处理举报的注意事项:
(1)程序上注意事项:来电接待,应保持举报电话畅通,在铃声响3声前接听电话,“您好”,其次告知对方接听人员单位、部门名称和本人姓名;同时做好记录准备。
(2)接待中注意三个环节:①仔细聆听;②耐心答复;③准确告知;
(3)行动时注意事项:①反应快速;②处理准确;③服务热情;
(4)严格遵守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纪律,做到公平公正,严格保密。
13 联合执法检查的总结
(1)标题
(2)正文①基本情况、成绩和做法;②存在问题;③今后打算
(3)注意事项①实事求是。
②详略得当、突出重点③内容有鲜明个性
联合执法检查的实施:(事先安排;按规定程序;烟草带头作用;做好协调工作)
(1)按照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的安排,由执法检查组具体实施检查方案。
(2)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
(3)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牵头、带头作用。
(4)要做好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14 市场监管对象的识别
市场监管对象分类
(1)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2)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3)烟草制品零售商(4)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企业
(1)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的特征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主要括卷烟厂、雪茄烟厂、烟叶复烤厂、卷烟纸生产厂、烟用丝束厂、滤嘴棒成型厂、烟草专用机械厂等所有与烟草制品生产有关的企业。
其共同特征为:
①企业类型为国有企业。
②合法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③主要从事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活动。
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活动。
(2)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的特征
①企业类型为国有企业。
②合法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③主要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
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有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如卷烟、雪茄烟批发企业只能在本省或本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烟草制品零售商的特征
①企业类型可以为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主体的各类企业,但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除外。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②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③主要从事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
④在零售许可证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企业的特征
①企业类型为国有企业。
②合法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③主要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免税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拍卖和批发业务。
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
市场资料的性质来划分,市场资料一般分为以下五类:
(1)专卖许可证管理类。
主要包括卷烟零售户有关许可证申办和管理的一些资料,如新办申请、补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停业整顿通知书等等,另外还包括检查中发现的零售户信息变更而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
如企业或店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地址等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记录,以及卷烟零售户停业、歇业的情况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