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兼并指导准则的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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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是否起诉 , 则取决于市场进入条件 、 公 司行为 、 市
场绩效等其他相关 因素 ; 增加值超过 1 0 0 , 那么司法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 0 2 — 2 1
价格为依据 , 只要存在竞争者 , 哪怕是“ 充分的” 潜在
竞争者 , 大企业就难以长期操纵价格。
基金项 目: 国家社会科 学基金项 目( 1 3 B J Y 0 8 4 )
1 9 9 2 年, 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第一次 联合发布了兼并指导准则。 明确指 出, 只要不是为了
产 生或 增强 市场势 力或 者推 动行使 市 场势力 的兼 并 都 将被 批准 。判 断是 否形成 市场势 力 的关键 条 件有

后 的准 则指 出 ,市场范 围以可替代 产 品和 生产 销售
高集中度市场 , 如果兼并引起 的赫芬因德指数增加
值低于 5 0 , 则免于起诉 ; 增加值在 5 0 ~ 1 0 0 之间司法
的地域为划分依据 , 这样一来 , 有些产品的市场范围 可以大到全球市场。 市场势力 的定性 , 以是否能操纵
作者简介 : 李明国( 1 9 6 3 一 ) , 男, 江 苏新沂人 , 南京工程 学院人 文与社会科 学学院副教授 , 研 究方向 为马克思主 义理 论 ; 申俊喜 ( 1 9 6 9 一 ) , 男, 江苏盐城人 , 南京师 范大学商学院教授 , 博士, 硕士生导师 , 研 究方向为产业经济。

72 ・
企业管理
李 明国 , 申俊喜
美 国兼并指导准则的演变及其对 我国的启示
1 9 9 7 年, 美 国司法部和联邦 贸易委员会又联合
修改了兼并指导准则。新的兼并准则进一步淡化了 市场份额指标 , 突出了效益指标 , 强调了兼并对竞争 趋势影 响的分析 , 提出了评价兼并对竞争效应 的分 析框架和具体标准 , 详细地解决 了如何分析兼并行 为是否导致反竞争效应以及特定 的市场要素是否影
增加值低于 1 0 0以及任何兼并后赫芬因德指数值低
于1 0 0 0 , 这种兼并一般不会受到起诉。 可见 , 相对于 1 9 6 8 年准则 , 1 9 8 2 年兼并指导准则对企业兼并表现
出较为 宽容 的态度 。 1 9 8 4年 司 法 部颁 布 的兼 并 指 导 准 则 对 兼 并 的
关键词 : 兼并指导准 则; 结构规制 ; 效率优先 ; 演变 中图分类号 : F 1 1 6 . 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 1 0 0 3 — 3 8 9 0 ( 2 0 1 4 ) 0 2 — 0 0 7 2 — 0 4


美国兼并指导准则的演变
部将 起诉 该兼 并 。 中度集 中市 场企 业兼 并导 致指 数

要: 伴随芝加哥 学派 、 后 芝加哥学派的兴起 和发展 , 以及在 国际市场上越来越受 到迅速 崛起 的欧洲与 日本 强大
的竞争压力 , 2 0世纪 8 0年代 以来 , 美 国政府逐 步放弃 了由哈佛 学派创立于罗斯福新政时期 , 并指 导美 国反 垄断法 实践长达半个世纪的结构主义理论 , 改行效率优先原则, 大大放松 了对企业兼并的控制, 推动 了美 国产 业市场 的寡 头化发展和企业 国际竞争力的提 升。 美 国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代表 , 研 究其兼并指导准则的演变, 对处于经济转型 期的我国建 立企业兼并规制具有 十分重要 的借 鉴意义。
2 0 1 4年 3月
第2 8 卷
第2 期
经济 与管理 E C O NO MY A N DMA N A G E ME N T
Ma r . , 2 0 t 4 V o 1 . 2 8 N o . 2
美国兼并指导准则的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李 明国 , 申俊喜 z
( 1 . 南京工程学 院 人 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 江苏 南京 2 1 1 1 6 7 ; 2 . 南京师范大学 商学院 , 江苏 南 京 2 1 0 0 4 6 )
态度更为宽松 , 表现在 : ( 1 ) 该准则在继续采用赫芬 因德指 数标准 的 同时 ,增 加 了认定 企业 兼并 是否 受
到 起诉 需要 考虑 市 场条 件 的 变化 、企 业 财 务条 件 、 外 国企 业 的 重 要性 以及 从 属 企 业 扩 张 产 量 的 能 力
1 9 6 8 年首次发布的兼并指导准则 中明确规定 ,
在美 国, 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掌管对兼并 活动的监控 与审查 , 他们在不同时期推 出兼并指导
准则 , 为商业团体提供公共政策标准信息 。该准则 自1 9 6 8 年发布以来多次进行了更新 , 每次更新既反 映 了产 业经 济 学研 究 的新 进 展 , 也 反 映 了美 国政 界
对待 反垄 断法律 政 治态度 的变 迁 。
达到 5 %、 1 0 %、 1 5 %、 2 0 %,被 兼 并 企业 的市 场份 额
等 因素。( 2 ) 该兼并指导准则专门规定 了企业兼并 的效率效应 ,司法部在决定是否起诉某项兼并时 , 将考虑效率因素 ,如兼并产生 的规模经济程度 、 生 产设施更好地一体化 、 工 厂专业化程度 、 较低 的运
输 成本 等 。
达到 5 %、 4 %、 3 %、 2 %时, 兼并同样将受到起诉。 但是 到了 2 O 世纪 8 0 年代 ,美国司法部的态度发生了重 大的变化 , 不再将企业大小 、 市场份额和市场集 中率 等结构因素作为反垄断违法 的唯一指标 ,在企业兼 并上更多地考虑成本节约及其效果是否促进竞争【 1 ] 。 1 9 8 2年美 国 司法部 修改 了兼 并 指导 准则 , 首次 采用赫芬因德指数作为市场集 中度的评判标准 。在
在 4企 业集 中率达 到 7 5 %或更 多 的市 场 中 , 兼 并 企 业 市场 份额 达到 4 %、 1 0 %、 1 5 %, 被兼 并企 业 市场 份
额达到 4 %、 2 %、 1 %时兼并将受到起诉 ; 如果主导型 四企业 的市 场 份额 低 于 7 5 %, 兼 并 企业 的市 场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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