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兵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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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兵等房屋买卖合同纠
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2
【案件字号】(2021)赣05民终4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甘致易蒋欢何强
【审理法官】甘致易蒋欢何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兵;周红芳
【当事人】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兵周红芳
【当事人-个人】刘文兵周红芳
【当事人-公司】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姚晨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敖培文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钱磊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姚晨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敖培文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钱磊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姚晨敖培文钱磊
【代理律所】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刘文兵;周红芳
【本院观点】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9元,减半收取计85.95元,由上诉人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2:02:17
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兵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5民终40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
市仙来东大道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851110XY。

法定代表人:朱青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晨,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培文,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磊,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文兵、周红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9元,减半收取计85.95元,由上诉人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甘致易
审判员蒋欢
审判员何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翰雨
书记员周美娟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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