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村人居环境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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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人居环境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民幸福感和生活品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订本乡镇农村人居环境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村人居环境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乡镇农村人居环境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乡镇政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乡镇农村人居环境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工作。
第五条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负责监督和推动本村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
第六条农村居民应当积极配合村委会、环保志愿者等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农村人居环境。
第二章农村人居环境保护
第七条农村人居环境包括农田、村庄、道路、水源、农户居住环境等各个方面,居民应当积极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八条农村居民不得随意破坏自然环境、乱倾倒垃圾、乱丢弃废弃物等行为。
第九条农村居民应当遵守垃圾分类投放的规定,将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等分开投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农村村庄应当维护和修缮农舍、围墙、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保持整洁、美观、有序的村庄环境。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应当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个人住房内外环境的卫生整洁。
第三章农村环境治理
第十二条本乡镇将建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应当对农村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保障农村人居环境的整洁和有序。
第十五条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开展农村环境巡查和监测工作,提出环保建议,确保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农村人居环境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在农村人居环境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将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更多人积极参与环保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乡镇农村人居环境规章制度由乡镇政府负责解释,并不断完善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乡镇农村人居环境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则经乡镇政府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条对于任何违反农村人居环境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保障农村人居环境的整洁和稳定。
第二十一条本乡镇农村人居环境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解释均以公告形式为准,并公开于社区公告栏、乡镇政府官方网站等渠道。
以上为乡镇农村人居环境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广大农村居民自觉遵守,共同营造美丽、和谐的农村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