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共聚集场所紧急疏散预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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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共聚集场所紧急疏散预案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聚集场所内人员的安全,及时有效地疏散人员,本预案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我市所有公共聚集场所的紧急疏散工作。
第二条公共聚集场所指在城市、社区或其他地点,供大批群众聚集进行公共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会展中心、体育馆、剧院、电影院、超市等。
第三条紧急疏散是指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必须及时撤离公共聚集场所内人员的行为。
第四条公共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预案执行机构,并组织开展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公共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场所内的消防设施、避险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日常的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二章紧急疏散组织
第六条公共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立紧急疏散组织,负责场所内的紧急疏散工作。
第七条紧急疏散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场所内紧急疏散工作的组织方案和工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任务;
(二)配备必要的紧急疏散装备和设施,如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等;
(三)组织开展紧急疏散演练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与相关部门建立紧急疏散的联络机制,及时共享信息,协调应对突发事件。
第八条公共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立紧急疏散指挥中心,配备必要的通讯、监控、灯光、报警等设备,负责监控场所内的安全状况,并组织疏散工作。
第三章紧急疏散预警
第九条公共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第十条在接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公共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紧急疏散预案。
第十一条紧急疏散预警信息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地点、事件性质、事件等级、影响范围、预计发展趋势等。
第十二条紧急疏散指挥中心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及时调度疏散人员,指导和监控疏散工作。
第四章疏散通道和出口
第十三条公共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人员顺利疏散。
第十四条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存在障碍物。
第十五条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标明疏散指示标志,确保人员能够清晰明了地判断方向。
第十六条公共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在紧急疏散时,应当优先使用人员密集度较高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五章紧急疏散流程
第十八条紧急疏散流程包括预警阶段、疏散指挥阶段、疏散实施阶段和安全确认阶段。
第十九条预警阶段主要包括接到预警信息、启动预警系统、传达预警信息等。
第二十条疏散指挥阶段主要包括组织人员到达疏散区域、组织疏散队列、引导人员疏散等。
第二十一条疏散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指挥人员协调各方面工作、指导人员疏散、维护秩序等。
第二十二条安全确认阶段主要包括确认人员疏散完毕、通报总结情况、恢复正常秩序等。
第六章演练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公共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四条紧急疏散演练应当包括预案的组织性质、执行流程、人员配备、装备使用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共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紧急疏散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紧急疏散培训应当包括紧急疏散知识、装备使用技能、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内容。
第七章处罚和问责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未能及时组织紧急疏散或导致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共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对紧急疏散不到位造成伤亡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紧急疏散中的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而受伤的,由单位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和抚恤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预案由我市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