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状范本+刑事申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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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范本+刑事申诉的程序
刑事申诉状如何写?进⾏刑事申诉的程序⼜是如何?下⾯请看⼩编给⼤家分享的刑事申诉状范本+刑事申诉的程序,欢迎阅读。
刑事申诉状范本
申诉⼈:郑某明,男。
申诉⼈因盗窃⼀案,对某县⼈民法院(xxx1)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县⼈民法院(xxx1)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
2、判决申诉⼈⽆罪。
事实和理由:
⼀、⼀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是⼀起重⼤冤案,申诉⼈根本未参与盗窃。
基本事实是:xxx1年6⽉14⽇晚12点,同乡郑某亮在某县某公园睡觉,被巡防员带⾛调查,随后郑某亮被放出来,打电话要申诉⼈接他回旅店,申诉⼈打车去接郑某亮,结果巡防员将两⼈⼀起扣押,民警在郑某亮放在旅店的⿊包⾥发现赃物,就认定是共同盗窃。
可申诉⼈根本就不知道郑某亮⿊包⾥是什么东西。
民警就开始实施严重的刑讯逼供⾏为,让申诉⼈跪地,戴⼿铐,然后踢⾜球⼀样拳打脚踢地暴打,申诉⼈⽛齿碰掉了,痛得头冒⼤汗,快要昏倒,就咬⾆⾃尽,民警才暂停暴打。
此后,不断折磨我,逼迫我签字,为了保命,我只有先签字。
送到看守所后,管教发现申诉⼈多处青紫,牢友也发现申诉⼈已成残疾。
申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罪辩解,⼀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员刑讯逼供,强迫⾃⼰签字的,与⾃⼰所说的完全不相符。
⼆、原审认定申诉⼈犯盗窃罪,完全是⼀起冤案,申诉⼈根本未参与盗窃,指控申诉⼈的证据也不⾜。
具体理由如下:
1、指控我的有罪证据之⼀是同案犯郑某亮的供述,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在没有其他⽬击证⼈的情况下,仅有郑某亮的⼝供也不能认定申诉⼈参与盗窃,⽽且郑某亮在第四次的庭审中,也改变了供述,承认申诉⼈未参与盗窃。
可见,仅凭郑某亮⽭盾的供述不能认定申诉⼈参与犯罪,否则就会产⽣冤案。
2、指控申诉⼈的有罪证据之⼆是申诉⼈⾃⼰曾经作过有罪供述。
可是申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罪辩解,⼀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员刑讯逼供,强迫⾃⼰签字的,与⾃⼰所说的完全不相符。
这样的多次叫冤的供述,根本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且刑讯逼供是明显可以认定的,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都是违法⽆效的。
3、指控申诉⼈的有罪证据之三是铁⽪剪,可是铁⽪剪根本与犯罪⽆关,可以现场勘查,⽽且郑某亮也承认他不是⽤铁⽪剪作案的。
4、指控申诉⼈的有罪证据之四是其他证据,可是其他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申诉⼈参与犯罪。
由此可见,本案明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参与盗窃。
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被公安办案⼈员刑讯逼供受伤致残,法律规定,⾮法⼿段取得
的⾔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1、检察员、法官、律师、看守所管教、牢友多次劝说申诉⼈认罪,⼩⼩的盗窃案,⼜退赃⼜认罪,很快就能出去。
可是申诉⼈对此冤案决意抗争,情愿多坐牢也要司法机关明察。
刑满释放后,抛下事业和家庭不顾,马上到江西申诉。
这抗争的态度就是最好的证据证明申诉⼈蒙冤。
2、申诉⼈现有的⽛齿脱落、腰间盘突出、⼿脚伤残都⾜以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
3、同案犯郑某亮也供述公安⼈员对其实施了严重的刑讯逼供⾏为,这与申诉⼈的供述能够相互映证。
同案犯郑某亮⼀直被司法机关认为态度很好,即便这样,民警都要对其刑讯逼供,可见申诉⼈不认罪就更加要⾯临暴打。
4、申诉⼈在⼀审法院审理期间,某县⼈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也可以反映申诉⼈受伤致残的事实。
5、申诉⼈出狱后到附属医院所作的检查报告单也反映申请⼈的伤残情况和受伤时间能够相符。
6、申诉⼈出狱后找到之前的⼈⾝保险合同,还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以证明申诉⼈以往⾝体健康,没有伤残。
四、原审法院适⽤法律错误,未能排除刑讯逼供重⼤嫌疑的情况下不应采信的证据却予以采信,未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法证据若⼲问题的规定》处理本案。
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在侦查⼯作实务中⼏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只是该种现象越来越隐蔽,难以取证,弱势⼀⽅的犯罪嫌疑⼈和被告⼈难以保存和获取证据证明。
有鉴于此,《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取证罪。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法证据若⼲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采⽤刑讯逼供等⾮法⼿段取得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段取得的证⼈证⾔、被害⼈陈述,属于⾮法⾔词证据。
”第⼆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法⾔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条规定:“对被告⼈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五、原审程序违法,剥夺申诉⼈的上诉权。
某县⼈民法院有关法官劝申诉⼈不要上诉,某县看守所不让申诉⼈上诉,不给纸笔,剥夺申诉⼈的上诉权。
六、出狱后,申诉⼈多次向某县、市的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恳求调取案件材料复查,但是没有⼈理睬。
不调取案件材料,错案申诉的渠道就被堵死。
有关机关踢⽪球的做法剥夺了申诉⼈的法律规定的申诉权。
在此,我恳请贵机关监督此事。
综上所述,⼀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违反法定程序,疏于审查,恳请查明事实,正确适⽤法律,公正再审,判决申请⼈⽆罪,否则申诉⼈会⼀直申诉,以死抗争!
申诉⼈:
⼆〇xx年⼗⽉九⽇
刑事申诉的程序
申诉是当事⼈依法享有的'⼀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使诉权的表现。
应从⽴法上赋予刑事申诉以诉讼法律性质,使申诉审查与再审审理成为相互连接的再审程序的两个阶段。
第⼀阶段,是⼈民法院与⼈民检察院根据管辖的分⼯,在收到刑事申诉状后,审查申诉是否具备申诉理由;第⼆阶段,是⼈民法院或者⼈民检察院在审查申诉后,认为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的规定,提起再审或抗诉并进⾏再审审理。
根据申诉法制建设的必
然趋势,⽴法者应在最⾼⼈民法院《关于各级⼈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规定》的基础上,建⽴⼀套⽐较完备的处理刑事申诉的诉讼程序、这套程序制度应包括以下诸环节:
1、刑事申诉的⽴案
刑事申诉的⽴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
《暂⾏规定》的第6条规定:“⼈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
原审⼈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卷。
”这就说明,申诉权⼈提出申诉时,⼈民法院或⼈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书形式⽴案。
⾄于申诉⽴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
只要初步确认申诉⼈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定理由。
管辖法院或⼈民检察院即应予以⽴案审查。
2、刑事申诉的审查
⼈民法院或⼈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全⾯审查,不应受申诉⼈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
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l)案件事实。
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要任务。
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审查,对申诉⼈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如果发现了新事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为根据。
(2)适⽤法律是否正确。
这是审查申诉的法律⽅⾯的重要内容。
所谓适⽤法律,是指应以判处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
⼀般不能依据新法律翻过去的⽼案。
只有为纠正过去错误的法律⽽制定的相应的新法律,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3、审查结果的处理
原终审⼈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理申诉的,可以⽤书⾯通知驳回。
并告之申诉⼈不能再⾏申诉。
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组成合议庭进⾏再审。
经再审后的案件。
对再审改判⽆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的善后⼯作,原来有⼯作的,由原审⼈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作的,移交当地⼈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善后处理⼯作,是党和国家取信于民,树⽴法律威信,产⽣良好社会影响的⼀项重要⼯作,必须认真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