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全区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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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全区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29
•【字号】桂政办发[2010]188号
•【施行日期】2010.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全区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09年全区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对于推进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坚决支持各级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司法审判权,及时改进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特别是对“三大纠纷”,要坚持依靠政治优势,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完善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机制,努力把纠纷及时妥善化解在诉讼前;已进入诉讼的争议,要积极配合审判机关做好协调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09年全区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报告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抓好有关整改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
政的水平。

附件:《2009年全区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
2009年全区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为促进广西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推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对2009年全区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情况如
下:
一、2009年全区行政诉讼基本情况
2009年广西全区行政案件总量略有下降,资源类案件特别是“三大纠纷”案件仍居行政诉讼主导地位,案件类型及地域分布相对集中。

全区行政机关败诉率有所下降,败诉情况地区之间差距较大,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诉上访率居高不下。

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有一定提升,但涉民生资源类案件协调撤诉率不高。

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普遍不够重视,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率低。

司法与行政互动有所增强,全区法院司法建议提出数量有大幅增长,但反馈率低。

(一)2009年,全区行政案件总量略有下降,案件类型相对集中,资源类案件仍居全区行政诉讼主导地位,涉民生的城建类案件有所增长,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增幅较大。

案件地域分布亦相对集中,经济相对发达或人口较多、地域较广地区
案件数量相对较多。

2009年五省(区)一审行政案件数柱形比较图(图略)
2009年广西全区法院一审新收行政案件2639件(不含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占全国一审新收行政案件总数120312件的2.19%,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排名第14位,比2008年排名上升三个位次。

与周边广东、湖南、云南及贵州四省相比,我区一审新收行政案件数居第三位,低于广东、湖南两省,高于贵州和云南两省。

资源类案件仍然在我区一审新收行政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重 (54.64%),居各类案件之首;城建类案件占15%,居第二位;公安类案件占7.92%,居第三位(具体详见08、09年全区各类一审新收行政案件情况表。


后)。

与2008年相比,2009年我区一审新收行政案件总量减少209件(2008年总收2848件),减少7.34%,近九成类型的案件新收量均呈现下降趋势。

比较我区十类较多发案件,其中,乡政府和计划生育类案件收案下降较大,分别下降38.18%和38.15%。

资源类案件共收1442件,略有下降(1.03%)。

但与此同时,涉民生的城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教育类案件却出现逆势增长的情况,特别是教育类案件收案总量虽不多,但上升幅度较大(350%),值得关注;
劳动与社会保障类案件增幅达36.47%,也需引起重视。

08、09年全区各类一审新收行政案件情况表
┌───┬──────┬────┬────┬──────┬──────┐
│位│案件│08年│09年│在09年全区││
│││收案数│收案量│总收案比重│同比│
│次│类型││││(%)│
│││(件)│(件)│(%)││├───┼──────┼────┼────┼──────┼──────┤
│1│资源│1457│1442│54.64│ ↓1.03│├───┼──────┼────┼────┼──────┼──────┤
│2│城建│375 │396 │15│↑5.6│├───┼──────┼────┼────┼──────┼──────┤
│ 3 │公安│276 │209 │7.92│↓24.28│├───┼──────┼────┼────┼──────┼──────┤
││劳动和社会│││││
│4││85│116 │4.30│↑36.47 │
││保障│││││
├───┼──────┼────┼────┼──────┼──────┤
│ 5 │计划生育│173 │107 │4.05│↓38.15│├───┼──────┼────┼────┼──────┼──────┤
│ 6 │工商│47│41│1.55│ ↓12.77│├───┼──────┼────┼────┼──────┼──────┤
│7 │乡政府│55│34│1.28│↓38.18│├───┼──────┼────┼────┼──────┼──────┤
│8 │交通│39│30│1.13│↓23.08│├───┼──────┼────┼────┼──────┼──────┤
│9 │卫生│24│20│0.75│ ↑16.67│├───┼──────┼────┼────┼──────┼──────┤
│10│民政│13│16│0.60│↑23.08 │├───┼──────┼────┼────┼──────┼──────┤
│11│税务│14│10│0.38│↓28.57│├───┼──────┼────┼────┼──────┼──────┤
│12│教育│2│9│0.34│↑350│├───┼──────┼────┼────┼──────┼──────┤
│13│水利│5│4│0.15│↓20│├───┼──────┼────┼────┼──────┼──────┤
│14│环保│7│4│0.15│↓42.86│├───┼──────┼────┼────┼──────┼──────┤
│15│烟草专卖│6│3│0.11│↓50│├───┼──────┼────┼────┼──────┼──────┤
│16│农业│12│3│0.11│↓75│├───┼──────┼────┼────┼──────┼──────┤
│17│安全│5│3│0.11│↓40│├───┼──────┼────┼────┼──────┼──────┤
│18│技术监督│3│2│0.08│↓33.33│├───┼──────┼────┼────┼──────┼──────┤
│19│文化│2│2│0.08│→│
└───┴──────┴────┴────┴──────┴──────┘
┌──┬─────┬────┬────┬──────┬──────┐
│位│案件│08年│09年│在09年全区││
│││收案数│收案量│总收案比重│同比│
│次│类型││││(%)│
│││(件)│(件)│(%)││├──┼─────┼────┼────┼──────┼──────┤
│20│药品│3│2│0.08│↓33.33│├──┼─────┼────┼────┼──────┼──────┤
│21│经贸│2│1│0.04│↓50│├──┼─────┼────┼────┼──────┼──────┤
│22│财政│5│1│0.04│↓80│├──┼─────┼────┼────┼──────┼──────┤
│23│金融│0│1│0.04│--│├──┼─────┼────┼────┼──────┼──────┤
│24│能源│0│1│0.04│--│├──┼─────┼────┼────┼──────┼──────┤
│25│司法行政│8│0│0│↓100│
├──┼─────┼────┼────┼──────┼──────┤
│26│物价│6│0│0│↓100│
├──┼─────┼────┼────┼──────┼──────┤
│27│海关│3│0│0│↓100│
├──┼─────┼────┼────┼──────┼──────┤
│28│审计│1│0│0│↓100│
├──┼─────┼────┼────┼──────┼──────┤
│29│信息电讯│1│0│0│↓100│
├──┼─────┼────┼────┼──────┼──────┤
│30│其他│219 │182 │6.90│ ↓16.89│└──┴─────┴────┴────┴──────┴──────┘
08、09年全区十类多发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情况柱形比较 (图略)
从地域分布来看,我区一审新收行政案件量排名前五位的市依次分别为:河池(342件)、南宁(327件)、桂林(303件)、百色(292件)和柳州(267件)。

上述五市一审新收行政案件量之和占全区新收案件总量的58%。

其中,河池市南丹县法院一审新收行政案件量居全区所有基层法院之首,达107件。

2009年广西各市一审新收行政案件情况柱形图(图略)
(二)行政机关败诉率有所下降,败诉案件以资源类案件为主,地区之间败诉情况差别较大。

与此同时,我区行政案件的息诉服判情况不理想,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诉上访率居高不下。

2009年广西全区各级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最终败诉案件(注1)共363件,最终败诉率为17.95%。

其中,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共败诉346件,一审败诉率为12.98%,比2008年 (16.68%)有所下降,但仍比全国平均水平(9.56%)高出三个百分点。

在全区行政机关最终败诉的案件中,从败诉案件的类型上看,资源类案件共败诉302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83.19%;城建类案件共败诉20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5.5%;劳动与社会保障类案件共败诉11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3.03%;公安类案件共败诉8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2.2%。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土地、林业行政裁决案件败诉即达228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一半以上(62.81%)。

09年各类案件行政机关败诉案件量折线图(图略)
09年行政机关败诉理由分布图(图略)
从败诉原因上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违反法定程序为行政机关败诉最主要的原因,共占各类败诉原因的60.97%。

其中尤以土地、林业行政裁决案件因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而败诉的情况居多。

从地域分布上看,我区行政机关败诉情况差别明显。

败诉最多的为崇左市,共44件;败诉最少的为北海市,共3件;两市相差41件。

败诉案件数和败诉率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市为:崇左、防城港、玉林和贵港。

此外,全区三级法院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量最多的是平果县法院(共25件);行政机关败诉率最高的是宁明县法院(44.68%)。

2009年各地市行政机关败诉案件量比较图(图略)
从行政机关败诉率上看,我区依法行政水平比2008年略有提升。

但与此同时,我区行政案件的息诉服判情况并不理想,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诉上访率居高不下。

广西2009年行政案件上诉率高达80.89%,比2008年(72.83%)上升八个百分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63.14%)近十七个百分点,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排名第29位,即倒数第三位,比2008年(第25位)退后四个位次;2009年,广西行政案件申诉率亦高达25.65%,比2008年(19.36%)上升六个百分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9.40%)十六个百分点,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排名第26位,即倒数第六位。

广西法院2009年受理的一、二、再审行政案件(4174件)仅占各类一、二、再审新收案件(23373l件)的1.8%,行政案件结案(4278件)也仅占各类案件结案(224086件)的1.9%,但自治区高级法院受理的行政申诉案件(226件)却占到各类申请再审、申诉的案件(2116件)的10.68%,比2008年(9.14%)上升一个百分点。

自治区高级法院2009年接待群众来访共5986人次,其中行政案件来访就有1107人次,比例高达18.49%,与2008年(11.53%)相比上升六个百分点。

此外,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四定一包”的81件案件中也有14.81%的行政案件(12件)。

因此,破解行政案件申诉上访难题是当前法院行政审判的重点工作之一。

(三)法院“调解年”活动初见成效,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有所提升,但资源类
案件协调撤诉率不高,涉民生类行政案件协调难度大。

2009年广西法院开展了“调解年”活动。

通过努力,全区各级法院在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中也取得了一定成绩。

全年各级法院一、二审行政案件协调撤诉(下称调撤)结案共815件,平均调撤率为19.50%。

其中,一审行政案件调撤718件,调撤率为 26.94%。

2009年全区一审调撤行政案件中,资源类案件居首位共344件,调撤率为23.69%,略低于各类行政案件一审平均调撤率;城建、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水利等其它涉民生类案件调撤率也都低于平均水平,这说明法院案件协调难度集中于涉民生类案件。

2009年全区各类一审行政案件调撤率比较图(图略)
广西各市协调撤诉行政案件量比较图(图略)
从调撤案件数量上看,排名前五位的分别为南宁、百色、桂林、河池、柳州五市。

比较全区各级法院,从调撤案件数量看,百色市中级法院调撤案件数最多(31件),其次是昭平县法院(30件)。

从调撤率上看,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调撤率为全区各级法院最高(90.90%)。

(四)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比率不高,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普遍不够重视,甚至仍有行政机关不能正确对待行政审判的司法监督。

2009年全区法院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一、二审行政诉讼共23件,出庭应诉率为0.56%。

其中梧州市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9件,为全区最多。

玉林市4件,百色、河池两市各3件,柳州市2件,贵港、南宁两市各1件。

崇左、防城港、钦州、来宾、桂林、北海、贺州七市均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与2008年相比,法定代表人出庭情况基本上没有改变,出庭应诉率仍处于极低水平。

这表明,在广西,行政诉讼还没有引起各级行政机关“一把手”的足够重视,对法院行政审判的司法监督还不能正确对待。

在当下向“法治政府”逐步转型
的时代背景下,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成为一个地区政府法治化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营造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和政府执政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

实践表明,经济越是发达的地区,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的比率就越高,希望行政机关对此给予重视。

(五)行政与司法互动有所增强,但各地构建行政机关与法院合力化解行政争议的互动、联动机制成效不大。

全区法院司法建议提出数量有大幅增长,但反馈率低,且各地差别明显。

2009年,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38号《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地法院均针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措施。

广西法院在服务“四保”大局,强化行政审判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妥善处理官民矛盾,促进依法行政上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比如崇左中院深入行政机关宣讲行政诉讼法律知识,该市两级法院均与同级政府法制部门举行不定期的“工作碰头会”,积极帮助行政机关查找执法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苍梧县法院“提前介入”案情较为复杂的“三大纠纷”案件,在不介入具体案情处理的前提下,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贵港中院与市政府法制办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提出相应的执法建议;钦州市两级法院借助多方力量配合法院案件协调,取得良好效果等。

但需要指出的是,全区构建行政机关与法院合力化解行政争议的联动机制还未取得明显的成效,且尚未能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成熟、高效、统一的行政与司法联动解决纠纷的长效机制。

此外,从2009年法院司法建议的提出和反馈情况反差大,即提出司法建议多,但反馈率低的情况来看,行政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司法监督存在某些“偏见”的状况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据统计, 2009年全区法院共提出司法建议78条,相比2008年(11条),提出司法建议数量大幅增加。

除来宾、北海、贺州三市外,其余各市均针对典型个案提出了司法建议。

其中,南宁市提出司法建议总量最多,共26
条;其次是梧州市共提出16条司法建议,居第二位;河池市共提出13条司法建议,居第三位。

但是,2009年全区法院只有40条司法建议收到了相应行政机关的反馈,反馈率只有51.28%,且各地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反馈情况差别也很大。

其中贵港、百色、钦州三市反馈率最高(三地提出司法建议数不多,分别为4条、2条、2条)均为100%;南宁市司法建议反馈率为84.62%,排名第二;崇左市司法建议反馈率为66%,排名第三。

柳州、桂林、河池、防城港、玉林四市司法建议反馈率为0。

2009年广西各地市法院司法建议提出、反馈情况折线图(图略)
这表明,不少地方的行政机关对法院针对个案提出的司法建议不重视,甚至可能存在一定“偏见”,认为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是不给行政机关面子,对提出的司法建议不积极回应与采纳。

2009年广西高院共向行政机关提出3条司法建议,但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的任何反馈。

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理念指导下,司法建议是法院向行政机关主动建言献策,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积极化解官民矛盾,不断强化行政审判服务功能的重要举措,希望各地、各级行政机关对法院司法建议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分析
对2009年全区行政机关败诉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败诉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认定事实不清导致败诉。

在土地、林业行政裁决案件中,有的行政机关未查明争议地范围、四至或面积;有的行政机关未查明争议地的经营管理情况;有的行政机关未查明争议地权属变动的相关历史事实;有的行政机关裁决所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在土地行政登记案件中,登记机关对权属来源不清的土地进行初始登记。

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案件中,也存在因认定工伤、养老待遇的事实不清而败诉的情况。

(二)证据不足导致败诉。

主要体现在:有的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的行政机关轻信某个或某几个孤证作为处理依据;有的行政机关未对材料予以核实,所采信的证据存在真实性或关联性瑕疵而败诉;有的行政机关在证据采信上随意性较大,轻易否定或肯定某些材料的证明效力,导致结果错误。

特别要指出的是,某些地区还存在行政机关消极应诉,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而败诉的情况。

(三)程序意识淡薄,因程序违法而败诉。

从2009年全区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来看,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仍比较严重,程序违法成为其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土地、林业行政裁决中,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主要存在以下程序违法问题:有的调查、踏界、勘验争议现场时没有通知相关当事人参与,有的作出的权属争议勘验图或者勘验、调查笔录等无当事人签字,有的在调处过程中错列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有的没有组织当事人质证、调解就直接作出处理决定,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有的未经法定的调解程序径行裁决。

在其他类型案件中,行政机关因程序违法导致败诉的有:作出决定前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未举行听证;未告知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或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罚没有依法作出正式的书面决定或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对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仍予以登记或省略法定的必经程序进行登记等。

(四)对法定职权认识不清,因超越职权而败诉。

如在资源类行政案件中,有的行政机关依法无权处理的却对当事人的土地山林权属争议作出处理;有些权属纠纷本应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处理的而乡镇一级人民政府超越职权作出处理;有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依法律规定村员会、乡镇政府只有该类纠纷的组织调解权);有的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将争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给个人所有;有的行政机关超越权限作出行政处罚;有的行政机关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事项作出答复、批复或进行许可;有的行政机
关使用强制性的行政批复方式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有的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在房屋拆迁中,有的城建部门既未能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又未得到法律授权即根据批准强行拆迁,导致拆迁行为被确认违法并被判赔偿当事人损失;有的行政机关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仍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裁决导致败诉。

(五)适用法律不当导致败诉。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没有适用任何实体法律、法规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败诉。

如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认定为工伤决定通知书时没有适用任何实体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2.对权属争议定性不准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而败诉。

如某县政府将土地权属纠纷错误认定为土地承包纠纷,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但因定性错误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导致败诉;又如某县政府将“水事”纠纷认定为“水利”纠纷,作出处理决定时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适用法律错误。

3.错误适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规而败诉。

如某农林水利局2006年依照1987年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1992年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出行政处罚,而上述两法规已分别于1997年和2004年进行了修订。

4.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错误适用新颁布的法律而败诉。

如某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对1996年至2002年发生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适用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而不适用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败诉。

有些行政机关不履行受理或调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法定职责;有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有些物价部门不履行价格监管的法定职责;有些房屋登记机构不履行对当事人已经合法取得的房屋进行权属登记的法定职责;有些交通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作答复或处
理;有些教育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颁发许可证的法定职责等。

三、关于进一步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
(一)高度关注涉民生案件的行政执法效果,严格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行政,慎用自由裁量权,避免矛盾升级。

民生问题与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休戚相关,越是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越要高度关注民生。

近年来,涉民生的行政案件日益多发,特别是与民众生存直接相关的土地、林业、拆迁、房屋类案件,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类案件在去年也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上诉、申诉、信访案件也以涉民生案件居多。

当下正值中国经济转型时期,贫富差距增大,社会矛盾日趋复杂,改善民生成为政府与人民群众最关注、最敏感的问题,因此行政机关在涉及民生的行政执法,尤其是在不利益行政行为的执法活动中,应严格依法进行,注意执法公平与效率的统一,避免一般利益冲突升级为法院诉讼。

此外,广西土地、林业行政裁决案件多发,对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引发不稳定事件的案件,要注重在行政裁决处理阶段的调解,如调解不成,在作出裁决时也应严格依法进行。

尤其要注意的是,裁决时慎用自由裁量权,特别是不要在历史事实查明和证据采信认定上自由裁量,杜绝因历史事实难以查清而推测性的作出显失公平的错误裁决。

要最大程度的确保行政裁决所依据的事实趋同于法院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以利于法院依法支持具体行政行为,避免因诉讼导致案件复杂化,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我们在法院审理的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土地、林业行政裁决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作出裁决时自由裁量的空间越大,案件越难处理,法院息诉服判压力越大。

比如,有的案件因土改、合作化及“四固定”时期的历史事实难以查清,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供的权属凭证亦都不足以证明其权属,有的行政机关处理时没有综合考虑双方的经营管理与生产生活现状,会出现缺乏公平的“一边倒”式的裁决,法院审查时往往会撤销并责令政府重新处理。

但由于司法与行政缺乏良性互动机制,
沟通不够,行政机关没有理解法院的判决原意,再次处理时又会绝对的“一边倒”向另一方当事人,结果第二次的裁决处理决定又会被法院撤销。

经过这样的反复到第三、四次甚至第五次处理后,双方当事人已经对行政机关不再信任,法院审理时也很难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从而也丧失法院的公信力。

这也是行政申诉上访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因此,我们建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决时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在公平、公正处理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另外,城市拆迁和房屋登记案件近年来也日益增多,且当事人多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看来,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要求越来越高,相关部门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避免因程序问题而被法院裁判违法行政。

比如城市房屋拆迁的涉诉案件中,许多当事人都以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公告而提起行政诉讼。

(二)建立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深化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

重视法院司法建议和行政审判“白皮书”,在行政机关年度考核体系中增加依法行政的评价指标。

联席会议制度是广西法院为适应广西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对依法行政和司法监督的新需求,不断提升依法治桂和行政审判水平,在借鉴和学习全国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而提出的深化司法、行政良性互动,化解行政争议的长效机制,希望各级党委、行政机关予以重视。

对于一些存在证据缺失问题的权属纠纷,如何尊重历史、做出“三个有利于”的确权决定,也可以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分析、会诊,发挥政治优势,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重新确定权属。

行政机关要认识到法院个案司法建议和行政审判“白皮书” (年度司法建议)对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作用,转变观念,认真研究个案所反映的执法问题,并将落实司法建议的情况及时反馈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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