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N·弗雷泽的政治正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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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N弗雷泽的政治正义理论
陆寒
【摘要】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关于正义问题的争论呈现出了许多新的形态.当代西方左派由于在分配正义及承认正义的争论中分裂成“社会左派”及“文化左派”.作为当代社会批判理论的重要代表,N·弗雷泽以她三维正义的视角试图弥合左派的分裂,并建构一套能够包容当代正义问题的正义理论,即在结合再分配和承认的基础上,以“代表权”范畴作为正义的政治维度的核心,指出代表权的深层关系问题关系着元政治正义.
【期刊名称】《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1(025)005
【总页数】6页(P48-53)
【关键词】N·弗雷泽;政治正义;代表权;元政治正义
【作者】陆寒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82-052;D091.5
全球化给正义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

从上个世纪末开始,围绕分配正义和承认正义的争论成为当代左派分裂主要焦点,两大阵营各持己见,“社会左派”坚持与经济不平等进行斗争,反对分配不公造成的伤害,“文化左派”关注各种差异性文化诉求,反对错误承认造成的侮辱,从而构成了“伤害与侮辱”的激烈讨论。

当代社会
批判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N·弗雷泽在她早期著作中明确地指出,“左派的分裂并
不是阶级斗争与性别、‘种族’和性斗争之间的分裂,相反,这种分裂横跨过这些运动,每个运动的内部都分裂成文化思潮与社会思潮”[1]97。

她批评了霍耐特的“承认一元论”的正义观念,宣称正义的斗争应该把再分配的政治与承认政治结合起来。

这一理论引起了学界的广泛争论,凯文·奥尔森、利奥纳德·费尔德曼、艾
利斯·马里恩·杨等左翼思想家都参与了这次争论,他们大都认为再分配与承认的结
合不能涵盖正义的全部实质,正义的政治维度也是必要的,N·弗雷泽自己也意识
到了这一点,因此,N ·弗雷泽在随后出版的《正义的尺度》(2008)中提出了全球
化背景下的以“代表权”概念为核心的正义的政治维度,并将其纳入正义的三维之中,分析了当前社会中的不正义现象的交叉表现,指出代表权的深层关系问题关系着元政治正义。

全球化改变了我们思考正义的方式。

“过去我们谈到的平等,都是说一个国家内部的公民之间的平等,而现在更多的是国际、族际、性别间和区域间的平等问题。

”[2]13全球化使得全球政治治理的问题凸显出来。

弗雷泽认为,这是框架问题
政治化导致的,国家领土原则对应的正义框架是“凯恩斯主义-威斯特伐利亚框架”,在这个框架下,只关注受影响的国家成员,在她看来,这本身就是不正义的,因为当代出现的许多不平等都超越了国家范围,不是只有国家成员受影响,而是“所有人受影响”,因此,政治正义的框架应该转变为“后威斯特法利亚框架”。

弗雷泽明确地表示,她是用“凯恩斯主义-威斯特伐利亚框架”(Keynesian-Westphalian frame)来象征一种政治模式,因为,凯恩斯主义和威斯特伐利亚条
约都象征着一种统治时代,即“将‘国内的’与‘国际的’空间区别开来的统治的时代”[3]12,这种空间的划分使得对再分配和承认的平等诉求经常只能关注于领土国家内部的经济不平等和身份等级制,而这些正义诉求的主体往往被限制为是领土国家内的相关主体,这个框架只适用于在前全球化时代讨论正义问题。

今天,
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的不断扩展,跨国组织、国际组织以及跨国公众舆论的不断发展使得国家领土原则遭到质疑,许多问题并不在任何现实的或可能的领土国家管辖范围之内,因而不会对根据国家领土原则构建的正义诉求做出回应,以此原则为基础的正义框架自然就失去了它的效力。

弗雷泽称之为“后威斯特伐利亚”秩序,由这种背景导致“有关正义的争论呈现着双重外观。

“一方面,它们涉及有关本质的第一层级的问题。

正义究竟允许多少经济不平等?究竟有多少再分配被需要?分配正义所根据的是哪些原则?什么东西构成平等的尊重?哪些种类的差异有益于公众承认?依据什么?但是除了第一层级的问题之外,今天还有关正义的争论还涉及第二层级的、元层面上的问题。

思考第一层级的正义问题的合适框架是什么?谁是在给定的情况下有资格参加恰当分配或相互承认的相关主体?”[3]15“无论问题是再分配还是承认,过去习惯于将注意力额外地放在针对共同体成员的正义问题到底欠缺什么的争论,目前已快速地转为有关谁应该作为成员算作在内以及哪些是相关共同体的争论。

”[3]15基于当前这种研究正义问题的方式的转变,弗雷泽提出思考框架问题的战略——正义三维理论,即正义包括经济维度、文化维度和政治维度,她认为,正义的政治维度的关键就是代表权问题,它包含着框架问题的政治化:它关系着正义的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元-元层面的“怎样”的问题,这个“怎样”是意味着一种程序,它是解决关于“什么”和“谁”的问题的关键。

“正义的政治维度规定了其他维度的范围:它告诉我们谁被算作在有资格参加公正分配与互相承认的成员圈子内,谁被排斥在外。

由于建立了决策规则,政治维度也为提供舞台和解决经济与文化维度上所展开的争论,设立了程序:它不仅告诉我们谁能够提出再分配与承认的诉求,而且也告诉我们这些诉求是如何被争论与被裁决的。

”[3]17
可见,弗雷泽基于“凯恩斯主义-威斯特伐利亚框架”失效而生发的对政治正义的思考是基于对全球化所导致的国家-领土原则遭到质疑的现象的反应。

为此,弗雷
泽提出了一个与“凯恩斯主义-威斯特伐利亚框架”相对的后威斯特伐利亚秩序的概念,以标志现代全球化社会的基本状况。

后威斯特伐利亚秩序象征着一种新型的政治模式,即超越国家领土“疆界”观念的跨边界的政治,这种政治首先与代表权相关,“代表权涉及象征性建构与民主声音的交叉点。

因为这个命名了正义的政治性维度术语的存在,所以,它允许我们将框架问题作为正义问题来加以把握。

”[3]170
“正义的政治维度关注于成员资格和程序的问题,主要与代表权有关。

”[3]276-278
汉娜·阿伦特把成员资格看做是“拥有权利的权利”:“罗马的私人个体与罗马公民之间的区别是,后者具有人格,即正如我们所称为的合法人格;就好像法律把他所应该在公共领域发挥的作用固定于他身上……如果没有这种人格,他将是一个没有权利和义务的个体。

”[4]107弗雷泽这个意义上的成员资格被引入了“地位模式”中,在她看来,错误承认、分配不公和政治排斥不仅仅会影响成员的身份,而且更重要的是会阻碍个体成员平等地与其他社会成员一起参与社会生活,从而导致从属地位。

但是,生活包括哪些方面呢?在与A·霍奈特就再分配还是承认进行争论时,弗雷泽曾经认为,分配不公和错误承认的交互作用可以概括出社会中的所有不正义现象,对此,霍奈特指出,弗雷泽把承认仅仅限定在文化的范围内,因而不可能阐释清楚社会中的非正义现象。

凯文·奥尔森从参与的含义出发也对社会正义的统一理论仅根据文化和经济来把参与理论化是明显不够的提出了意见:参与“既是一种商谈的相互作用的政治过程,又是一种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的能力。

其中,政治领域是参与平等的优先领域,因为它确保和促进了其他的参与平等,并决定了参与的程度和范围。

在一个复杂而具有不同制度的社会中,政治为综合各种规范和价值提供了基础。

我们关于其他维度平等的具体观点是在政治中形成的”。

弗雷泽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我尤其认为,可能的第三种参与平等障碍可称之为政治障碍,
是与经济或文化障碍相对立的。

这类障碍包含了各种决策程序。

这些程序从制度上边缘化某些人,甚至没有分配不公和错误承认……而且可能被称为政治边缘化或政治排斥。

”[1]224因此,弗雷泽指出,在社会中,人们拥有三种地位,经济地位、文化地位和政治地位,它们分别对应三种参与方式,经济参与、文化参与和政治参与。

弗雷泽称,政治维度的加入是吸取了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分层理论,得益于他对政党的分析。

“阶级”、“身份”、“政党”是共同体内的权力分配现象,三者是相互融合的,“‘政党’一词被用于指称形式上自由招募成员的联合体。

它的活动目的是确保其领袖在组织内部的权力,以使它的活跃成员得到理想上或物质上的利益。

……无论从职责上还是仅仅从事实上说,它们惟一关心的大概就是为其领袖谋取权力,并确保其成员在行政班子中的地位。

另一方面,最突出的是,它们会自觉地代表一个身份群体、一个阶级或者代表某些客观性政策或抽象原则采取行动。

”[5]402政党代表一个可能由阶级构成或由身份群体构成的也可能由阶级或身份群体共同交叉构成的组织在社会中发生作用,而这个政党的主要发声是由哪个阶级或哪个身份群体掌控,这是政党内部的代表权的关系问题。

因此,弗雷泽将她原来的将再分配和承认结合的二维的正义理论改成了现在的三维的正义理论:经济正义、文化正义和政治正义,它们都以参与平等为规范。

故而社会中的不正义现象也应该包括三种:分配不公导致参与者失去参与权利是违反了参与平等的“客观条件”,问题是社会的阶级结构;错误承认使参与者的人格和平等参与权受到歧视是违背了参与平等的“主体间条件”,问题是身份秩序;政治排斥从制度上边缘化某些人的参与资格是违背了“成员资格条件”,问题是代表权关系。

在她看来,正是由于代表权意味着成员资格条件,“凯恩斯主义-威斯特法利亚框架”才导致对一些人政治发言权的否定,因此,“这些边界恰恰构成了政治排斥的前提条件,而政治排斥反过来又构成了使经济剥削合法化的前提条件”[6]41。

在这里,弗雷泽列举了性别不平等的案例,性别不平等融合了这三种伤害,且三种伤害并不是孤
立存在的,相互影响,最终导致现实中的女性受歧视的实际状态。

可见,在弗雷泽那里,代表权关系是政治模式转变的关键。

代表这一概念出现于政治领域中是霍布斯有关君主专制的政治思想,他认为在君主制国家中,君主的代表一直被视为整体社会的代表。

而代议制的出现确定了代表成为处理政治领域问题的一个工具,欣茨(Otto Hintze)区分了历史上出现的三种代
议制:旧的封建和阶级形式的代议制度、19世纪“民族代表”代议制度以及20世
纪“人民代表”代议制度[7]5。

代表在一定程度上与民主有很大的关系,它也
曾在国家领域内为民主的有效实施确定了保障,但是,当前的全球化使得许多人发现代表也存在着缺陷,即在文化多元、多民族、多种族交融的状态下如何确定代表,许多弱势群体和民族因为代表名额不足或缺乏而被削弱或丧失发表和争取其利益的机会,这严重加剧了政治领域的不公正现象,正如W·金里卡所说的那样,政治过
程不具有代表性以及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的代表名额不足是目前西方各个民主国家的普遍现象,这种现象导致这些不利群体的意见和利益根本不能得到有效表达。

弗雷泽赞成确定代表是目前的一个难题,为了说清楚代表权关系不公所导致的问题,弗雷泽分析了三种错误代表权——普通-政治错误代表权、错误建构以及元政治
错误代表权,它们所导致的不公正是逐层递进的:普通-政治错误代表权是出现于“凯恩斯主义-威斯特伐利亚框架”中的,是一种内在的框架代表权错误,它与分配不公和错误承认同样属于正义诉求的第一层级,在这里,代表权象征着政治发言权,在传统意义上,这个错误代表权可以通过更改代表制的形式来解决;错误建构
出现于后威斯特伐利亚社会中,涉及到的是政治的边界设置问题,这种错误的框架设置会导致将一些人排斥到考虑范围之外,可见,错误建构是与正义的第二层级“谁”的问题相联系的;元政治错误代表权可以说是元-元层面的问题,因为它涉
及决定正义的“谁”的所依据的程序问题——“怎样”,它存在于有关正义的
‘谁’的思考与决定之中[3]18-36。

我们可以用表1来准确关照弗雷泽的这
一架构。

在弗雷泽的语境中,代表权关系的不公正引起是分配不公正和错误承认的深层原因,分配不公、错误承认和政治排斥这三种不公正的出现的最终根源均在于元政治错误代表权的出现,所以,她说:“在揭示制度缺乏的过程中,这些斗争正将关注点集
中在‘怎样’上。

……除非它们携起手来为元政治民主而斗争,否则在全球化世界中为正义而斗争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

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说,没有代表权,就没有再分配或承认。

”[3]27为此,弗雷泽称以代表权关系为正义中的元政治正义。

弗雷泽指出,她这里用的“解构”不是哲学意义上的解构,而只是把它作为一种方法运用于政治层面。

解构元政治错误代表权的目的就在于使政党变得更具有包容性,这关系着重建代表权关系。

而政治过程不具有代表性通常又被认为没能反映全球化时代中的“人民”的多样性。

沃尔夫冈·曼托认为,在一般意义上,当前的“人民”概念无论是指全体有政治权
利者的总称还是指既包括有政治权力者又包括无政治权利者的全体“国民”,它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不包括住在境内的外国人。

在全球化视角中,这种“人民”概念受到了挑战,用弗雷泽的话来说,就是有关“谁”的问题。

她首先把这一问题追溯到罗尔斯,《万民法》中,罗尔斯为了建立一套摒弃民族国家利益至上的并能为国际社会成员共同接受、公开认可的正义原则,把正义的基本主体设定为人民,但是,这种“人民”只限定在能够遵守万民法、成为“人民社会”之合格成员的某些民族之内,他不赞成将国内正义中的差异原则扩展到国际领域。

与罗尔斯不同的是,自由主义的世界主义者贝茨和博格提出反对意见,他们都认为分配正义的“谁”应该是指全球同伴。

可见,边界的不确定使得关于“谁”的差异出现,我们不得不在关于“谁”的讨论上确定一个正义的环境,追随罗尔斯,许多人在这一问题上热衷于“原初状态”的设定,弗雷泽认为,这只能陷入一个无限追问的过程当中。


此,她把目光转向了哈贝马斯,因为哈贝马斯提出了协商民主理论,弗雷泽坦诚地告诉我们,她用于解构元政治错误代表权继而重建元政治正义的方法就是参考了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理论,但是,她的民主与哈贝马斯的民主仍然有不同。

相同的是,他们都倾向于依赖于正式的制度化轨道的对话性的民主模式;不同的是,弗雷泽认
为这种对话性的民主模式要以“所有人受影响”为原则。

在哈贝马斯看来,导致陷入于对“原初状态”的无限追问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正义被限定为是实质性的概念,然而,正义理所应当是程序性的,而且应当是在平等交往过程中通过商谈才能得出的。

政治意见的获得保证正义原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政治意见不仅是公共领域的产物,而且是公共领域的秩序,它依赖于交往而变得有效。

同样,在弗雷泽那里,她提出了与称由专家制定的模式为独断论相反的以对话方式为主的公共讨论。

但是,正如他们都看到的那样,这种仅仅依赖于公民社会的包容性的对话与讨论是不够的,“公民社会缺乏将其意见转变为有约束力的政治决策的能力”[3]28,因而,在对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观点进行对比之后,哈贝马斯提出,两种观点都忽略了体现在合法共同体行为中的民主意味,即“对于民主的理解意味着金钱、行政权力和团结之间的新的平衡关系,而这三者正是现代社会整合力量的三个源泉。

其规范性的意义相当明了:作为整合力量之一的‘团结’,
无法再仅仅通过交往行为而获得。

要想获得它,必须通过范围广泛类型多样的公共领域以及合法制度化的民主协商和决策程序”。

因而“话语理论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占据优势的协商政治观,所依靠的不是集体行动的公民,而是相关程序和交往条件的制度化”[8]28。

然而,由于全球化使得原发生于国家领土范围内的公共领域的边界也在不断向全球公共领域扩展,不仅受影响的人不再仅仅是一国范围内的公民,而且受影响人群往往呈现交叉的迹象,因此,与“所有人受影响”相对应的“民主欠缺”成为当前全球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导致正义原则既缺乏规范上的合法性,也缺乏政治上的
有效性。

而这里的关键就是使程序民主还能具备规范化的合法性与政治上的有效性。

首先,关于合法性问题,弗雷泽认为它关系到包容性和平等的问题,因为受所有人受影响原则的影响,就必须使所有潜在的受政治决策影响的人都应该拥有平等参与意见形成的非正式过程的机会,参与平等原则能够保证民主具有合法性,即民主程序能允许所有的相关社会活动者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社会生活的安排,以及民主程序能够控制在协商的公平过程中所有人的意见,它才是合法的。

其次,关于政治上的有效性,弗雷泽指出,必须创立新的、跨国的公共权力,并且让它们担负新的、跨国的公共领域的责任。

公共领域的建构是当前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轨型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互动范式的关键,虽然弗雷泽认为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理论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她指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仍然是与威斯特伐利亚框架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里包含着六个构成性前假设,即公共领域与一种行使着对有边界领土至高无上权力的现代机器联系在一起,讨论的参与者是一个有边界的政治共同体的伙伴成员,讨论的传统主题是政治共同体的经济关系的适当组织,公共辩论是在一种国家语言中被操作的,这种文字形式也带来了想象的国家共同体。

这六个前假设使得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在当前失去了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公众舆论目前溢出了威斯特伐利亚框架,那么,其检验统
治和让治理民主化的批判功能究竟会变成什么样的?当对话者并没有构成民众或政
治上的全体公民的时候,我们仍然能够有意义地拷问公共领域的合法性吗?当公共
领域的有效性并不属于原则上管理其领土并处理其公民公共利益问题的主权国家时,我们仍然能够有意义地拷问公共领域的有效性吗?”[3]43-94相对于哈贝马斯强调非官方的非民主循环(“私人社会权力与得到确立的官僚政治利益控制着立法
者并且操纵着公众舆论”[3]100-101)通常占支配地位来提供民主国家中公众
舆论的有效性,N·弗雷泽提出,应该增强“强势公众”(其协商带来了至高无上的
决定)对“弱势公众”(产生公众舆论,但不产生有约束力的法律)的责任的制度安
排来提高公众舆论的有效性,从而保证民主程序在政治上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弗雷泽通过诉诸于程序民主的元政治正义的重建关系着其正义理论的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她认为,后威斯特法利亚秩序下的民主必须解构元政治错误代表权,元政治正义才能得到恢复,弗雷泽称这种基于元政治正义层面的民主为元民主,她的正义理论应该是民主-正义理论。

弗雷泽以“代表权”概念为核心范畴的政治正义理论不仅为当代文化左派与社会左派的争论的解决开启了一个新的视角,而且引发了人们对全球化发展中政治伦理的高度关注。

第一,为当代文化左派与社会左派的争论的解决开启了一个新的视角。

弗雷泽运用了后结构主义的解构方法,将承认、再分配和政治代表权等问题进行了综合,以一个新的全方位的视角批判了社会中的分配不公、错误承认以及政治压迫的交叉影响的非正义现象,有效遏制了分配正义和承认正义的分裂。

第二,发展了代表理论,赋予其成员资格和程序的内容。

不管激进的民主主义者是否承认,一个显而易见的现象是存在的,即“民主政治”、“人民主权”和“代表权”的关系在当前变得日益紧密。

在传统意义上,代表理论常常被用于政治领域的技术层面,正如弗雷泽自己所说的,代表理论忽视了成员资格和程序的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她丰富了代表理论的内容,并将其运用于政治哲学之中。

第三,发展了程序民主理论,试图扩展全球化背景下公共领域的界限和民主的包容性。

在哈贝马斯那里,程序民主以参与平等为理想性的预设前提,而在弗雷泽那里则是拥有众多不平等之现实本身的一个要求,她将平等正义的理念与传统社会主义争取经济社会平等的思想相连接,为人民反抗新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争取公正的经济分配、文化承认和政治平等的正义斗争提供理论武器。

但是,弗雷泽的民主正义理论也面临着两大难题。

首先,用凯文·奥尔森的话来说,弗雷泽的程序民主陷入了一个“赋权悖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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