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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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
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4.23
•【字号】乌政办〔2015〕73号
•【施行日期】2015.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乌政办〔2015〕7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公共服务领域改革,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根据《政府采购法》、《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政府购买服务是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履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更好的服务和保障民生,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社会力量提供的专门服务并按程序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即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一)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看得准的项目先行实施,并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构建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2.改革创新,以事定费。
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费随事转,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平等竞争、公开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3.强化预算,提高效益。
强化绩效理念、坚持精打细算,盘活资金存量。
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不改变现行预算管理框架,通过优化支出结构,调整存量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升服务质
量、有利于提高资金效益和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明确权利义务,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工作目标。
根据自治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到2020年各阶段工作目标如下:
1.启动试点阶段(2015年),自2015年起,选择部分领域启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试点工作。
2.扩大范围阶段(2016-2017年),自2016年起,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政府购买服务领域,进一步选择更多领域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3.全面推开阶段(2018-2020年),自2018年起全面推开,将适合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均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范围之内。
到2020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
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
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范围。
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法律服务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
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购买机制。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承包主体确定后严禁转包。
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资金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专项资金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支持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六)绩效管理。
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保障与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和领导。
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县)、各部门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区(县)、各部门要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拟定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购买主体应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审计部
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监察部门要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加大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监督检查;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四)做好政策宣传。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传媒手段,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义、目标任务、主要政策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附件:乌鲁木齐市2015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