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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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文章属性
•【案由】非法经营罪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采取挂靠有经营资质企业的方式,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严重破坏药品经营管理秩序的,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药品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专业性强,风险性高,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管,严管流通秩序,对保证药品安全亦尤为重要。

正文
陕西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00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挂靠西安某医药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李某某将非法购进的药品存放于其租赁的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三处民房内,后加价销售给药店、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西安市某诊所。

被告人李某利在明知李某某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受雇于李某某负责管理库房药品发放、记账,帮助其销售药品。

2017年2月22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某租赁的民房内查获大量未销售的药品及销售账本。

经鉴定,李某某、李某利非法经营药品的金额共计16383365.12元。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8年)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利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作为经营负责人,联系挂靠单位、租赁房屋、购买药品、雇佣并指使他人对外销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李某利受雇于李某某,负责药品收发、记账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李某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药品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评论
典型意义
食药安全监管要严把每一道防线,不仅要严管生产环节,维护生产秩序,保证食品、药品质量,还要严管流通环节,维护流通秩序,打击非法经营等行为。

药品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专业性强,风险性高,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管,严管流通秩序,对保证药品安全亦尤为重要。

被告人李某某等非法经营一案是发生在药品流通领域的一起重大典型案件。

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采取挂靠有经营资质企业的方式,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从2009年至2017年案发,无资质从事药品经营达8年之久,经营行为长期脱离监管,销售金额达1600余万元,严重破坏药品经营管理秩序,依法惩处各被告人,对有效扼制相关犯罪,具有积极的示范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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