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1
资料: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答案】(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
该设立中的公司最多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为5200万元。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资。
当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公司法修法热点问题案例
公司法修法热点问题案例
题目。
(1)A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到200万元,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表决该项决议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通过?
(2)若甲欲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但是乙和丙不同意,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甲是否可以转让股权?如果可以,应如何操作?
(3)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如果A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是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甲、乙、丙作为股东有哪些救济途径?
解析。
(3)如果A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丙作为股东可以先向A公司提出股权收购请求,如果公司拒绝或者双方不能就收购价格达成一致,甲、乙、丙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责任案例及分析会计(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但在2010年左右,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管理不善,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2年,公司财务报表出现重大异常,经审计发现,公司会计人员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导致公司财务数据失真,严重损害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司也因此面临了一系列法律责任。
二、案例经过1. 事件发现2012年,A公司董事会发现公司财务报表存在异常,经初步调查,发现公司会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
随后,公司聘请了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2. 审计结果审计机构经过调查发现,A公司会计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虚增收入: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销售发票等方式,虚增公司收入,导致公司财务报表收入虚增数亿元。
(2)隐瞒费用:通过隐瞒实际发生的费用,降低公司成本,提高公司利润。
(3)虚报资产:通过虚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提高公司资产总额。
(4)违规操作:会计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行为。
3. 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A公司会计人员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具体法律责任如下:(1)行政责任:根据《会计法》第五十二条,会计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会计人员违规行为的危害(1)损害公司利益:会计人员违规行为导致公司财务数据失真,误导了公司决策,损害了公司利益。
案例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案情]某市经营海鲜产品的个体户李某,为扩大经营规模,联合同行业的个体户60余人,拟成立一个以批发海产品为主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40万元。
因为彼此信任,各股东注册资本均口头承诺认缴即可,未实际交付。
为扩大影响,公司欲取名叫“中华海产品批发总公司”。
在申请公司成立过程中,工商部门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未予批准。
[问题]请用你所学的公司法知识,分析工商管理部门为什么不批准该公司的成立。
案例2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法律责任[案情]赵某、钱某、孙某、吴某4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4人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4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吴某去外地出差,赵某、钱某、孙某3人趁机拿4人共同出资的设立费用大吃大喝,花费了1万多元人民币。
拟定的公司章程规定,赵、钱、孙3人以货币出资,每人出资20万元,吴某以其所有的专利技术出资,后来因吴某知道赵、钱、孙3人的上述行为,一怒之下不缴纳认缴的出资,赵、钱、孙3人在足额缴纳货币后因吴某的行为,不能去工商部门申请公司登记。
[问题]1.赵、钱、孙、吴4人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性质是什么,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2.赵、钱、孙3人在吴某外出期间大中吃大喝,承担什么样的责任?3.吴某的做法对吗?[案情]燕山啤洒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虎威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享誉海内外的啤酒生产集团公司,为强强联合,共同开创美好未来,两家企业决定出资设立中原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虎威公司以虎威商标及该公司信用出资,燕山公司则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而来)和劳务入股,此外两家还分别出资500万元,向注册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问题]1.燕山公司与虎威公司可否出资设立中原啤酒有限责任公司?2.指出虎威公司出资中存在的问题。
3.燕山公司的出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吗?需要补办什么手续?案例4 有限责任公司的总公司与分公司[案情]某市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华远实业分公司,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
公司法案例1
• 问:(1) 该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在组 成方面有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 (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对上海子公司的 全部债务负责任?
参考答案
• (1)违反了公司法的如下规定:公司董事会中应 该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 和经理不得未经许可担任其他公司的负责人 • (2)该国有独资公司对子公司仅仅在所投入的 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因为该国有独资公司 作为股东只以其的向子公司的投资为限对子公司 债务负责,子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子公司的债务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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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 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刘先生要想转让他的股权,首先必须按照以下 程序进行: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 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 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 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人。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受让股权的一方在办理股权转让的过程中,首先要取得 其他股东已经接到出让方准备进行股权转让的书面通知的证明,以及其他股 东是否同意股权出让的书面意见。还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好公司办理股 权变更登记的期限,并且公司本身也应该是协议的一方,保障股权变更登记 义务的履行。
公司法部分案例(1)
案例1: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
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
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问题:(1)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2:刘某为甲公司(经营消防器材和防火材料)的总经理,他以乙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将乙公司从国外进口的一批防火材料销售给丙公司并收取了乙公司支付的提成费。
甲公司知悉此事后,董事会决议责成刘某取消该项合同,将这批防火材料由甲公司买受。
案例1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
案例1: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
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
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
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3)更换公司总经理;(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答:应该。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超过了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2)第一项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无权选举更换。
第二项不一定能更换全部监事,看有没有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了。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三项股东大会无权更换总经理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第五项合并决议仅有半数通过是不够的。
第一百零四条【表决权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法案例一
公司法案例一1994年10月,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该市某饮料场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出资50万元,共同发起设立某市君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山公司)。
运输公司与饮料厂作为发起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⑴饮料厂出资投入30万元,运输公司投入20万元;⑵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⑶出资双方各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⑷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及公司的登记注册均由饮料厂负责。
同年11月,运输公司按协议规定将20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账户。
之后,运输公司与饮料厂共同制定了君山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
此后,君山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运输公司经查问,才知君山公司尚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运输公司向饮料厂催办数次,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
1995年4月,运输公司以君山公司没有进行注册并开展业务活动为由,要求饮料厂退还其全部投资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
饮料厂则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虽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故运输公司不能抽回出资。
如运输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提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是否可以抽回出资,而这一问题又与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成立的规定相关。
首先应当确认君山公司是否已经成立。
关于公司成立,各国法律规定中有自由成立主义、特许成立主义、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
一般而言,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分别采取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
故应以此原则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确认君山公司是否成立。
其次,如果君山公司尚未成立,那么运输公司与饮料厂作为发起人仍处于公司成立过程之中。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严禁发起人抽回出资,而在公司尚未成立时,发起人可否抽回出资呢?对此,《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又按公司法理论,发起人协议是被视为合伙协议的,而合伙人的退伙是法律所允许的,基于上述理由,应当认为运输公司在君山公司成立前是可以抽回出资的。
标准企业法律顾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互联网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和运营。
公司初期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分别为甲、乙、丙三人。
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为公司总经理,丙为公司财务总监。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紧张,最终导致公司股权纠纷。
二、案件概述2019年,甲、乙、丙三人因股权分配问题产生分歧,甲认为乙、丙在公司发展中贡献较小,应降低其股权比例。
乙、丙则认为甲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公司亏损,应降低其股权比例。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本案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分配的公平性;2. 公司经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的责任;3. 公司亏损的原因及责任归属。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案例分析1. 股权分配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初始出资比例为1:1:1,故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乙、丙在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为公司做出了较大贡献,甲的贡献相对较小。
因此,法院应考虑各方贡献,适当调整股权分配比例。
2. 公司经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本案中,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公司亏损。
乙、丙作为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应结合各方的职责,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3. 公司亏损的原因及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亏损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本案中,公司亏损的原因包括市场环境变化、内部管理不善等。
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亏损责任。
企法案例1
企业法律环境案例第一章民法原理1、某大学全资投资了A资产经营有限公司,A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大学城商业街的商业用房出租给华阳水果店,租期一年,自2007年8月1日开始。
2008年5月10日,因店员殴打学生,引发学生围攻该店,发生了学生群体事件。
次日校方经校务会讨论决定:(1)要求当地警方对店方肇事者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2)责令店方肇事者在校全体学生代表大会上作公开道歉;(3)店方肇事者将被处以经济重罚;(4)立即解除与该店的租赁合同。
另,据该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A公司有权提前三个月通知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自接到通知起的第91天搬离,租金付至接到通知起的90天。
请问:(1)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一共有几个?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分别是什么?(2)上述校方的决定有什么不妥之处?在法律上有无障碍?(3)与该店的租赁合同应当如何解除?(1)、大学与A公司是投资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大学与A公司双方法定代表人,客体是投资资金和股票,内容是主体双方所享有的投资法律权利和义务;A公司于华阳水果店是租赁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A公司与华阳水果店双方法定代表人,客体是租赁金额和商品用房使用权,内容是主体双方享有的租赁法律权利和义务;店员与学生是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店员和学生,客体是人身安全与赔偿金,内容是店员殴打学生需负赔偿的法律责任,学生有权上诉维护自身权益;水果店与店员是雇佣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水果店法定代表人和店员,客体是工资资金与劳动支出,内容为水果店雇佣店员并有定期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店员有付出劳动力获得工资的责任;警方与店员是治安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警方代表和店员,客体是治安处罚,内容为警方有维护治安的义务,水果店店员有承担破坏治安环境的责任。
(2)、1、校方无权要求肇事者处以经济处罚与公开道歉,损害的当事人是学生,只有学生有权要求赔偿和公开道歉。
2、店方与店员为雇佣关系,店员肇事水果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无论是大学还是当事人(受害学生)都无权要求店方处罚肇事者,这属于内部纠纷。
公司法运用案例
公司法运用案例话说有俩兄弟,张三和李四,他俩关系那叫一个铁,好得能穿同一条裤子。
这哥俩呢,脑袋一热,就打算一起创业开个公司,做那种超级酷炫的科技小玩意儿。
一、公司设立阶段。
1. 注册资本。
刚开始的时候,他们想着,咱这公司得看起来很有实力,就把注册资本定得高高的,写了500万。
可是他们哪有那么多钱啊,都是打肿脸充胖子。
按照公司法规定,现在是认缴制,不需要一次性缴清。
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虽然不用马上交钱,可要是以后公司出了问题,股东可是要按照注册资本承担责任的。
这就好比你吹牛说自己能背一千斤,真到事儿上,你就得担得起这个重量。
2. 公司章程。
他们从网上随便找了个公司章程的模板,也没仔细看就用了。
结果这个章程里很多条款都不符合他们公司的实际情况。
比如说关于股东会的表决方式,模板里写的是按照出资比例表决,可他们俩是兄弟,想的是不管出资多少,大事小事都得商量着来,一人一票。
这就导致后来在一些决策上乱成一团麻。
公司法里明确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可以根据股东的意愿来定制的,他们却没有好好利用这个规则。
3. 股东身份认定。
还有个事儿,李四的表弟王五也想掺和一脚。
他给公司投了点钱,但是没有明确他的股东身份。
王五以为自己投了钱就是股东了,可在公司法的眼里,这事儿可没那么简单。
没有签订股东协议,没有在工商登记上体现,王五顶多就算是个给公司借款的债主,根本不是股东,不能享受股东的权利。
二、公司运营阶段。
1. 股东分红。
经过一番打拼,公司还真做出了点名堂,开始盈利了。
到了分红的时候,张三觉得自己在公司里忙前忙后,应该多分点,李四可不干了,说大家当初出资一样多,就得平分。
他们都忘了在公司章程里约定分红方式了。
按照公司法,如果没有约定,就只能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来分红。
可他们俩都没实缴多少,就这么争来争去,搞得兄弟关系都有点紧张了。
2. 董事和监事的职责。
公司设了个董事和监事。
董事是张三的好朋友赵六,监事是李四的老同学孙七。
公司法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公司法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两个公司法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姚锦城公司决议纠纷上诉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系股东之间达成的合意,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紧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公司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决议,损害其他股东期限权益,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该项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郑少爱、广州霍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股权回购条款系常见的对赌条款,在“赌”的条件成就时,回购义务主体需要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向投资方支付股权回购款。
股权回购条件触发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由合同约定的回购主体履行回购义务应无其他争议,但是随着小马奔腾案判决的尘埃落定,投资方成功的将回购义务主体的配偶一并列为了承担回购义务的主体。
公司法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可能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案例一:公司股东的民事赔偿责任
小胡与小李在2019年成立了一家公司,并共同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
2020年,小李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资金挪用了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导致公司经营困难且遭遇投诉。
小胡于是起诉小李要求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多人共同犯罪或共同违法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小李作为公司的董事,且因其个人行为导致公司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公司因他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案例二:公司的解散
2010年,小张、小李和小王共同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其中小张持股50%,小李持股30%,小王持股20%。
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已经亏损多年,并逐渐无力偿还债务。
2021年,小张、小李和小王达成一致,决定将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并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可以由所有股东一致同意解散。
公司解散
时,应当设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依法清偿债务,清算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所有股东的协议分配剩余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小张、小李和小王已经达成一致,可以同意公司解散。
解散清算时应当依法清偿债务,并按照公司章程或协议分配剩余财产。
小张可获得50%的剩余财产,小李可获得30%,小王可获得20%。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我国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公司法案例分析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公司法案例分析(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业务上竞争伙伴。
甲公司因合同纠纷欠乙公司人民币300万元,于是甲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抵债,然后办理注销登记。
后来双方发生矛盾,甲公司不履行协议,于是乙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并协议。
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协议是否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合并?参考结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协议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合并。
法理、法律分析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的方式包括两种: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吸收公司存续并扩大的合并方式。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创设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的合并方式。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没有就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的本意,是用甲公司的全部财产来清偿欠乙公司的债务,这是双方对债务履行方式的一种合意,并没有体现出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两公司合二为一的意向。
至于甲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这本身是甲公司内部的问题,外人无权干涉,即便在协议中写明这一条件,也并没有赋予乙公司请求法院注销甲公司的权利。
总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这份协议,是双方对债务清偿形式的一种约定,而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合并。
对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可以依协议要求甲公司以其公司全部资产偿还,若甲公司资不抵债,乙公司可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得到清偿。
至于甲公司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一事,系甲公司的内部事务,须由其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法案例分析(二)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
公司法案例 1~8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 ,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03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
董事长李某在2003年4月1日发出召开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
出席会议的有90 名股东。
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
表决结果,80 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 ,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
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 的下限。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
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
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
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02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2————公司法案例一、某市有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甲企业以货币出资,乙企业以厂房、设备等出资,丙企业以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
各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哪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2、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应为多少?3、各发起人的出资额应该如何确认、交纳?4、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人员组成?二、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其中2200万元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
2000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又增发了股份1000万元。
2002年,为增加实力,又与另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做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
5月6日开始在报纸在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问:该公司上述活动中有无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的。
三、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签订协议,投资建立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人民币。
甲、乙、丙三个人均以货币出资,投资额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5万元,丁以专利技术投资,该专利技术已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但尚未拿到专利证书。
该专利协议作价20万元。
同时,协议还规定:1、公司章程由丁独立起草,无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甲为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总经理。
3、由甲提议,乙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公司监事。
4、公司成立后不足资金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并计划发行公司债券20万元。
5、修改公司章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时,需经全体公司董事过半数通过。
6、公司前三年无论盈利与否,均不提取盈余公积金。
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规定,分析说明以上不妥之处。
四、某市新桥百货有限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
股东是两个私营老板。
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修改后,于1994年12月,由公司决定两个股东,一个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
李国庆公司法经典教学案例
李国庆公司法经典教学案例一、事件背景。
当当网曾经是国内知名的电商企业,李国庆和他的老婆俞渝那可是当当网的创始人。
这就好比两人一起精心打造了一个超级大的商业城堡。
二、控制权争夺大戏。
1. 夫妻矛盾初现。
本来啊,夫妻同心,其利断金。
可是呢,随着当当网越做越大,这两口子之间就开始出现分歧了。
就像在一艘大船上,船长和大副开始对航行方向有了不同意见。
李国庆觉得自己对当当网的发展有着独特的想法,俞渝也不甘示弱,毕竟她也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的心血。
这时候,公司内部的权力平衡就开始动摇了。
2. 抢夺公章闹剧。
有一天啊,李国庆带着几个人,风风火火地冲进当当网办公室,把公章给拿走了。
这公章可就像古代的虎符一样,在现代公司里,那可是权力的象征。
他这一举动就像是在平静的湖水里投下了一颗超级大炸弹。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呢,这种抢夺公章的行为是非常不正规的。
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有一套完整的流程的,公章的保管、使用都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定。
李国庆可能觉得自己是创始人之一,对公司有控制权,但是这种擅自抢夺公章的做法,就好比一个人觉得自己是房子的主人之一,就直接撬锁进去抢房产证一样,是违背正常公司运营规则的。
而且这一闹啊,当当网的内部管理乱成了一锅粥。
员工们都不知道该听谁的,供应商也开始担心和当当网的合作会不会受到影响。
这就好比一艘船,船长和大副在甲板上大打出手,船员们都不知道该往哪儿划船了。
3. 公司治理结构的冲击。
在正常的公司法框架下,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是有明确的权力划分的。
李国庆和俞渝的这场争斗,让当当网的这些治理机构都陷入了瘫痪状态。
比如说,本来董事会要决策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可是因为他们俩的矛盾,董事会成员都没法正常开会,更别说做出决策了。
这就告诉我们,在设立公司的时候,一定要把公司治理结构的各个环节都设置得非常清晰。
比如股东会怎么开、多少比例的股东同意才能做什么样的决策;董事会成员怎么选,董事会的决策流程是什么。
公司法典型案例范文
公司法典型案例范文案例一:公司违法经营行为公司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该公司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被相关部门发现后,面临处罚和责任追究。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公司在进行特定行业经营活动时,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否则,属于违法经营行为。
该公司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经营活动,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也违反了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
由于该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包括无法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市场竞争力受到影响、风险增加等。
相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发现了其违法事实。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公司违法经营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护相关权益。
同时,相关责任人也可能面临法律追究的后果。
在该案例中,该公司违反了公司法的注册要求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没有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在特定行业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该案例提醒各公司要遵守法律法规,合规经营,否则将面临处罚和责任追究。
案例二: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案公司通过融资渠道发行股票,吸引了多位股东的投资。
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公司利润下降,给股东带来了损失。
多位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决策不满,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和利益分享。
在经营状况变化引起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况下,股东有权要求公司采取措施保护其权益。
在该案例中,多位股东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了自己的诉求,要求公司提供详细的财务信息和相关经营决策的解释。
同时,他们还要求公司采取措施提升经营状况,保护股东的权益。
公司在收到股东的诉求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提供了相关的财务信息和经营决策的解释。
并且,公司还成立了特定委员会,负责改进管理、完善决策制度,以保护股东的权益。
该案例体现了公司法对于股东权益保护的要求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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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
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2.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
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
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1.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
协议内容为:
(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
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
(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
甲公司于200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
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
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
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4年3月宣告破产。
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作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
(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丁某是否有资格作董事长?为什么?
(3)汪某是否有资格作公司经理?为什么?
(4)董事B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
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
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
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
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
(4)董事B的主张不正确。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
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 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
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
(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
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 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
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