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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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一、前言水利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必须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本细则旨在规范水利工程监理活动,确保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本细则适用于国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二、监理资格要求1.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水利工程监理资质,且在国内有执业注册。

2.监理人员应具备水利工程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具有一定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3.监理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4.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和培训体系,确保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得到不断提高。

三、监理职责1.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和相关法规,制定监理方案和计划,明确项目的监理目标和任务。

2.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3.监理机构应参与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评审,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用料、施工工艺和设备安装进行抽检和复检,确保材料质量和工程质量。

5.监理机构应与施工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协助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监理程序1.监理机构应在项目开工前进行现场勘察,并对勘察结果进行评估,制定监理方案和计划。

2.监理机构应在工程进展过程中进行抽查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3.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验收和安全验收进行监督和评估,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工程进行整改或返工。

4.监理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最终检查和评估,出具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报告。

五、监理报告1.监理机构应按时提交监理报告,明确列出工程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对策。

2.监理报告应具备法律效力,对施工单位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3.监理报告应提交给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和追责。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管理细则样本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管理细则样本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管理细则目录一、编写依据 (3)二、主要参建单位 (3)三、本工程的特性分析 (4)四、本工程适用的强制性标准概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监理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方法 (4)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为在本工程中严格、系统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监理领域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达标投产目标,我公司无锡项目监理部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特点,特制定无锡市滨湖区七里堤沿岸蓝藻处置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一、编写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1修正);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年1月10号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11月12日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0年版);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9、本工程《监理规划》及专业《监理实施细则》;10、本工程施工图及相关施工文件。

二、主要参建单位建设单位:无锡市滨湖区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监理单位:南京中锦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三、本工程的特性分析无锡市滨湖区七里堤沿岸蓝藻处置工程建设过程主要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以及《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 32/T—2013)等地方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四、监理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方法1、项目监理部根据以往工程实践,对照国家有关部门部门出版的规程、规章、文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将各自专业相关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摘录、汇编,提出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安全等领域的强制性条文初稿;2、项目监理部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完整性、准确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会审、监理部落实会审意见。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

目录一、编写依据 (2)二、主要参建单位 (2)三、本工程的特性分析 (3)四、本工程适用的强制性标准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监理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方法 (3)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为在本工程中严格、系统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监理领域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达标投产目标,我公司无锡项目监理部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特点,特制定无锡市滨湖区七里堤沿岸蓝藻处置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一、编写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1修正);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年1月10号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11月12日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0年版);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9、本工程《监理规划》及专业《监理实施细则》;10、本工程施工图及相关施工文件。

二、主要参建单位建设单位:无锡市滨湖区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监理单位:南京中锦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三、本工程的特性分析无锡市滨湖区七里堤沿岸蓝藻处置工程建设过程主要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以及《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 32/T—2013)等地方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四、监理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方法1、项目监理部根据以往工程实践,对照国家有关部门部门出版的规程、规章、文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将各自专业相关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摘录、汇编,提出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安全等领域的强制性条文初稿;2、项目监理部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完整性、准确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会审、监理部落实会审意见。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监理(第二标段)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倒虹吸工程)京水江河(北京)工程咨询大兴项目监理部2020年4月审批:目录一.总则 (2)二.强条执行检查组织机构及职责 (4)三、工作流程 (5)四、强条执行情形、检查方法 (6)五、强条操纵方法和操纵措施 (9)六、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 (11)七、标准名称及强制性条文索引 (16)一.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严格贯彻和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部分》(2021年版)强条标准,保证本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都具有重要作用。

依照承包人上报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打算和本工程实际情形,编制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监理实施细则,在工程施工时期中作为强条的检查依据。

强制性条文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技术准则,是工程建设理论和实践结合的产物,严格贯彻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核心。

强制性条文标准总结了工程实践中的问题,针对性、有用性强,认真贯彻执行对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有着重大意义。

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表现要紧在以下两点:一是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形实施监督的依据;二是明确了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确实是说,假如不执行强制性条文,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有一个条文不执行就要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必定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另外,执行强制性条文也是实现强制性条文全过程操纵和系统工程建设治理的重要依据。

为此,我公司特编制了《大兴区小龙河(京开高速~大龙河段)治理工程-倒虹吸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1.2适用范畴本细则适用于大兴区小龙河(京开高速~大龙河段)治理工程-倒虹吸工程1.3编制依据本细则的编制依据要紧有(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部分》(2021年版);(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11】60号);(8)相关的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批准:审核:编制:2022年08月目录1 编制说明 (1)2 工程概述 (1)2.1 工程概况 (1)2.2 主要施工项目 (1)3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编制组织机构及职责 (3)3.1组织机构 (3)3.2职责 (3)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4)4.1编制原则 (4)4.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4)1 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标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力度,响应业主单位关于×××标建设国家优质工程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2 工程概述2.1 工程概况××××标主要包括×××分干线×××泵站、×××分干线试验段项目的×××工作井改造项目、×××分干线及相应标段的金结与机电安装工程等。

×××泵站位于×××水库东南侧,位于×××水库三面环山的一块坳地,现有地面高程22~25m,地势起伏不大,周围山体高程约60~70m,站内装4台(3用1备)立式抽芯式混流泵,总装机容量为4×5000kW,总设计抽水流量30m³/s,单机设计抽水流量10m³/s,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

本标段主要工作内容为:×××泵站土建、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及水土保持等配套工作;钻爆法隧洞支护开挖、回填灌浆与衬砌;顶管区间JCCP管顶进;6座顶管井井挖、衬砌、回填及相关上部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拆除及底板、衬砌、上部结构等土建工程;通风井、排气井、改造井等的通风系统、电气系统、排水系统的施工及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的安装等。

强制性条文监理执行计划(水利水电专业工程)5-5

强制性条文监理执行计划(水利水电专业工程)5-5

水利水电专业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计划xx监理部xx年xx月1、编制目的为了在工程建设中全面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提高参加工程建设人员的质量、安全、环保意识,强化执行“强条”的力度,规范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行为,实现“达标投产”、“创优质工程”的目标,特编制本监督检查计划。

2、编制依据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6工程建设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7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2.8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2.9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和标准2.10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信息技术标准2.11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2.12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工程变更文件2.13设备、材料的产品说明书3、组织机构及职责3.1成立“强条”实施组织机构为了保证本工程“强条”执行、检查到位,落实各级监理人员检查责任,成立“强条”实施组织机构,全面负责检查实施工作。

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担任副组长:由副总监理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3.2“强条”实施组织机构职责:3.2.1组长(副组长)职责3.2.1.1全面负责监理部“强条”的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是监理部“强条”实施检查第一责任人。

3.2.1.2组织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强条”的有关规定。

3.2.1.3贯彻落实建设管理单位、公司有关“强条”管理规定和要求。

3.2.1.4组织编制、审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3.2.1.5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提出监理审核意见,报业主审批。

3.2.1.6组织对施工单位各分部工程“强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对施工过程“强条”执行检查情况进行复查汇总,形成检查记录。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识别执行计划实施方案-- 水利范本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识别执行计划实施方案-- 水利范本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2018年10月10日1概述1.1编制目的为了确保本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的文件精神,强化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确保本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实现工程建设目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工程监理规划及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本监理实施细则。

1.2编制依据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

强化事前策划,事中控制,事后检查,避免在执行中发生偏差、遗漏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

以下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如经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2000.8.2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水利工程部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1.3工程概况1.3.1工程名称:1.3.2参建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一检):检测单位(二检):1.3.3工程建设内容:1.3.4工程施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0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7月30日;1.3.5监理工作范围:施工全过程监理。

2.监理人员职责为了确保顺利实现本工程的质量安全目标,特成立《***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建设实施领导小组。

2.1实施领导小组项目监理部成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负责本工程强制性条文细则编制、实施落实、检查和记录工作。

组长:成员:2.2职责2.2.1组长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为本监理项目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监督监理项目部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与缩写第二章监理机构的组织与管理2.1 监理机构的设置与承担2.2 监理人员的资格与条件2.3 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利2.4 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的合同第三章项目启动阶段监理细则3.1 监理机构的工作任务3.2 监理机构的工作计划3.3 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的协作3.4 监理机构的资料准备4.1 施工方案的审核与评估4.2 施工许可证的审查4.3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与监督4.4 施工材料的抽检与验收4.5 施工机械的检查与监管第五章施工阶段监理细则5.1 工程现场的巡视与检查5.2 施工进度的控制与监测5.3 施工质量的把控与评估5.4 安全生产的监管与指导5.5 施工变更的审核与验收第六章竣工验收阶段监理细则6.1 竣工图纸的审查与核实6.2 工程检验报告的审核与确认6.3 竣工验收材料的整理与备案6.4 竣工验收会议的组织与记录7.1 合同索赔的处理与调解7.2 工程质量保证的跟踪与监控7.3 工程价格的控制与监督第八章风险与问题处理细则8.1 工程风险的识别与评估8.2 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与调查8.3 监理纠纷的处理与解决第九章监理报告与文件细则9.1 监理日志的记录与归档9.2 监理报告的编写与提交9.3 监理文件的存储与管理第十章监理工作的评价与奖惩10.1 监理工作的自我评价10.2 监理工作的第三方评价10.3 监理人员的奖励与处罚附件:附件一:监理机构人员资格证书样本附件二:监理报告模板附件三:施工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监理机构:指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的专业机构。

2. 施工准备阶段:指工程施工前的筹备工作阶段。

3. 施工变更: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原工程方案、施工图纸等进行修改的行为。

4. 竣工验收:指工程施工完成后,相关监管部门组织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强制性条文监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加强国家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第二条强制性条文监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强制性法律文书。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监理的原则是依法定期检查、监督执行,采取措施促使被监督方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第四条强制性条文监理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确保监督的客观、公正和透明。

监督机制应当包括监督的组织机构、监督的程序与方法、监督的人员和监督的责任以及监督的结果评估等内容。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五条强制性条文监理的组织机构为法律监察部门。

法律监察部门通过制定、修订、发布强制性条文监督实施细则,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范围内的强制性条文监督工作。

第六条法律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级别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不同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合法授权、专业能力和公正性。

第三章监督的程序与方法第七条强制性条文监督的程序主要包括立项、检查、整改和考核四个环节。

第八条立项:法律监察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需要,确定具体的强制性条文监督项目,并编制立项方案。

第九条检查:监督机构按照立项方案,采取现场检查、抽查、调查等方法,对被监督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时应当听取被检查方的意见,并及时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条整改:被监督方若存在不合规的情况,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

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考核:整改期满后,监督机构应当对被监督方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考核。

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应当进行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监督的人员和责任第十二条强制性条文监督工作由专门的监督人员负责,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监督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1.定义和范围1.1 强制性条文的定义强制性条文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具有强制力的规章制度,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内容。

1.2 强制性条文监理的范围强制性条文监理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的活动。

2.监理范围和内容2.1 设计文件的监理①设计文件的合规性审查②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理2.2 施工过程的监理①施工过程中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理②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理2.3 工程质量的监理①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的监理②工程质量验收过程的监理2.4 工程进度的监理①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工程进度要求的监理②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的监理3.监理程序和要求3.1 预备阶段的监理①设计文件的合规性审查②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的审查与确认3.2 施工阶段的监理①施工现场的巡查和记录②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质量要求的监理3.3 竣工阶段的监理①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理②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验收标准的监理附件:附件1:设计文件审查记录表附件2:施工现场巡查记录表附件3:竣工验收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强制性条文:指具有法定效力,对涉及的各方具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或文件。

2.监理:指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的行为。

3.设计文件:包括水利工程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设计计算等文件。

4.施工过程:指水利工程实际的建设过程,包括土方开挖、混凝土浇筑、安装等具体工序。

5.工程质量:指水利工程在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符合规范要求的质量目标。

6.工程进度:指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按计划要求进行的进度安排和完成情况。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研究细则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研究细则

目录一、编写依据 (2)二、主要参建单位 (2)三、本工程的特性分析 (3)四、本工程适用的强制性标准概况 (3)五、监理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方法 (3)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为在本工程中严格、系统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监理领域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达标投产目标,我公司项目监理部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特点,特制定市滨湖区七里堤沿岸蓝藻处置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一、编写依据1、《中华人民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全生产法》(2011修正);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2000年1月10号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2003年11月12日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0年版);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8、《建设工程监理规》(GB50319-2013);9、本工程《监理规划》及专业《监理实施细则》;10、本工程施工图及相关施工文件。

二、主要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市滨湖区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监理单位:中锦欣信息咨询施工单位: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三、本工程的特性分析市滨湖区七里堤沿岸蓝藻处置工程建设过程主要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以及《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DB 32/T—2013)等地方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四、监理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方法1、项目监理部根据以往工程实践,对照国家有关部门部门出版的规程、规章、文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将各自专业相关规中强制性条文摘录、汇编,提出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安全等领域的强制性条文初稿;2、项目监理部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完整性、准确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会审、监理部落实会审意见。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延期使用年限的要求的相关规定: 想到的问题:水库等水利工程的使用年限如何处 理呢?“都江堰”的历史已经有2000多年了!

监督管理(11条)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 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 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 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11条)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 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 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 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 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各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 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 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 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4条)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
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 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 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等。

水利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实施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实施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1.01.03•【文号】水国科[2001]5号•【施行日期】2001.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实施工作的通知(2001年1月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1]5号)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日前,由我部负责编制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已批准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实施与监督工作,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现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认识《强制性条文》是由现行水利技术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摘录而成,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从技术上保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制性条文》中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我部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性文件。

它的发布实施对于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认识,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

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好《强制性条文》的组织实施,关键是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步骤,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强条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强条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强条执行监督检查制度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为了实现水利工程目标,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自治区水利厅和国家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的要求,特编制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各有关建设、项管、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试验等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执行。

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最新版本。

本制度依据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如经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7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5、《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版)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2017)7、《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2017)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一)基本规定1、工程建设、项管、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调试)、检测试验等参建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2、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3、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施工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4、工程建设单位管理文件、项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检测方案等主要文件均须列入对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实施和执行要求。

5、工程建设单位、项管、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监理、检测等建设各方须对强制性条文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并有记录。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强制性条文制定第六条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与工程监理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与工程监理

区域治理水利资源与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与工程监理肖元博安徽省大禹水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 蚌埠 233060摘要:《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指导性,从设计、施工、劳动安全与卫生、验收这四个方面着手,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工程监理人员必须认真掌握《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并落实,提高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力度。

关键词: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落实与执行一、前言《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是以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中的相应条文作为依据制定并施行,收录了截止2015年12月31日水利工程建设标准需强制执行的相关标准。

该《强条》涉及98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614条强制性条文,涉及条文包含水利工程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专业,专业范围较广,指导性很强。

2016年版《强条》已出台多时,在工程建设当中如何应用也是作为监理单位一项重要课题。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有责任和义务对《条文》进行贯彻执行,并在工程建设中的执行起着先导作用。

《强条》的正确实施,对工程的质量、安全保证,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强条》的认识2012年12月16日,水利部以“水国科〔2012〕546号”发布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在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在第十八条规定了“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相关责任”。

目前,水利工程行业实施的《强条》为2016年版,较2010年版有着较多改动。

作为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应认真根据《强条》所列内容进行学习,由于条文数量较多,监理单位应对监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之能够有效掌握并应用在工程建设当中。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范本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范本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范本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范本一、确定文章类型本文属于技术规范性文章,旨在介绍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的相关知识和范本。

二、梳理关键词关键词: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技术规范、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安全可靠性、风险管理。

三、编写引言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是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技术规范。

本文将介绍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的概念、适用范围以及监理细则的具体要求和内容,强调监理工作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提高工程安全可靠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正文部分1、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概述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是针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适用于相关工程领域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其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工程安全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2、监理细则总体要求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务能力,依法依规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监理。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3、具体监理措施针对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具体要求,监理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1)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

(2)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件等进行检查,确保其质量合格。

(3)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4)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5)对施工现场的环境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环保要求。

4、监理报告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详细说明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结论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是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技术规范。

监理工作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提高工程安全可靠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监理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监理工作,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监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强制性条文制定第六条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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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编写依据 (2)
二、主要参建单位 (2)
三、本工程的特性分析 (3)
四、本工程适用的强制性标准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监理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方法 (3)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为在本工程中严格、系统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监理领域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达标投产目标,我公司无锡项目监理部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特点,特制定无锡市滨湖区七里堤沿岸蓝藻处置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一、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1修正);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年1月10号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11月12日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0年版);
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
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9、本工程《监理规划》及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10、本工程施工图及相关施工文件。

二、主要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无锡市滨湖区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监理单位:南京中锦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
三、本工程的特性分析
无锡市滨湖区七里堤沿岸蓝藻处置工程建设过程主要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以及《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 32/T—2013)等地方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四、监理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方法
1、项目监理部根据以往工程实践,对照国家有关部门部门出版的规程、规章、文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将各自专业相关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摘录、汇编,提出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安全等领域的强制性条文初稿;
2、项目监理部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完整性、准确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会审、监理部落实会审意见。

3、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强制性条文的学习、理解、掌握、落实情况,达到全面、即时、系统的高度,真正把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落实在监理工作的全过程。

4、项目监理部结合工程进度、有针对性的组织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

5、项目监理部由总监或总监代表组织,每月例行集中一次检查、总结监理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并做好检查、总结记录。

6、项目监理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图会审及技术交底时,如发现图纸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内容,则向业主方提出监理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总承包单位。

7、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单位的质保、安保体系文件中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关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
必要时审查程序文件。

8、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作业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凡未开列相应条款结合或与《强制性条文》规定相违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作业方案,一律不予审批。

9、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施工机械、安全防护用品等进行检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上述物品一律不得在本工程使用。

10、分阶段现场抽检已经审批施工作业方案的实施情况,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施工过程中的贯彻执行。

11、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及检查结果并将其记录在不可更改的标准检查记录表格中。

1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提交的单项工程的技术措施的审查和工程质量验收,要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贯彻的相关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凡不符或未达《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签证。

13、对未执行或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相违背的施工行为,出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闭环管理。

15、对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行为,总监理工程师有权立即要求暂停施工,经整改完毕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16、管理过程中按水利工程施工及验收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进行检查、记录。

17、如发现施工过程严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则必须记录在监理月报中,并向建设单位提交专题报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的建议。

附表 1
水利工程施工及验收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
工程编号:时间:年月日
附表2-1
水利工程施工及验收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土建专业)
工程编号:时间:年月日
附表2 -2
电力工程施工及验收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地基基础)
工程编号:时间:年月日
附表2 -3
水利工程施工及验收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混凝土结构)
工程编号:时间:年月日
附表2-4
电力工程施工及验收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钢结构工程)
工程编号:时间:年月日
附表2-5
电力工程施工及验收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砌体工程)工程编号:时间:年月日
附表2-6
电力工程施工及验收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防水工程)
工程编号:时间:年月日
附表2-7
电力工程施工及验收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编号:时间:年月日
附表2 -8
电力工程施工及验收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给水排水采暖工程)
工程编号: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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