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技术经纪人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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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纪人资格认证程序为: (一) 申请人填写《深圳市技术经纪人资格认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 证明材料; (二) 申请人自找或由技专委安排两名技术经纪人作为推荐人; (三) 申请人参加技专委组织的“技术市场与技术经纪研修班”; (四) 申请人提交一至二篇有关技术经纪方面的论文或参加研修班的 学习总结; (五) 申请人填写《深圳市技术经纪人资格认证登记表》(下称《登 记表》)中之自填部分; (六) 两名推荐人根据对申请人的考查、了解,分别在《登记表》上 签署推荐意见; (七) 技专委定期开会,由技专委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申请人 是否通过资格认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超过半数投赞成票 为通过)。投票结果及技专委意见均在《登记表》上记录在案; (八) 未通过资格认证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 (九) 技专委向已通过资格认证的申请人颁发《深圳市技术经纪人资 格证》。 第六条 本办法公布后一年之内,原由深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的 技术经纪人可填写《登记表》重新登记,经技专委确认后即可凭老的 资格证直接换领新的《深圳市技术经纪人资格证》。 第七条 《深圳市技术经纪人资格证》由技专委负责年审。未经年审的资 格证无效,逾期一年不审的资格证作废。 第八条 技专委为每位通过资格认证的技术经纪人建立个人档案以备查 考。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九条 本办法由技专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依例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并于公布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技术经纪人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七日深圳市经纪人协会 技术经纪专业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繁荣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市场,促进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 展,维护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深圳 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资格认证对象为:在技术市场中,以促进成果转换为目 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中介居间、行纪、代理等,并取得合 理佣金的经纪业务的公民。 第三条 深圳市技术经纪人资格认证工作接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深 圳市科学技术局的指导和监督,具体业务由深圳市经纪人协会技术经 纪专业委员会(下称技专委)负责。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技术经纪人资格认证: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在深圳市有固定的住所; (三)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和两年以上技术市场工 作经验; (四) 符合一般经纪人资格条件,通过考试取得了《经纪资格证 书》; (五) 申请技术经纪人资格认证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 法行为。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