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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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辛安矿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
奖励惩处挂钩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各级安全责任制落实,增强个人安全意识,提高全矿干部职工安全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进一步突出安全生产重要性,实现安全生产与个人利益挂钩,实现安全生产。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书记
副组长:各副矿级领导
成员:各副总工程师、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各基层单位党政正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矿班队长以上各级管技人员,制度中所指事故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票否决是指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的否决对象在否决期内取消被评优选模、表彰奖励、职务晋升等资格。

否决期为本年度、个人在处分期内。

三、安全绩效考核与业绩评定和职务晋升挂钩制度
(一)发生以下行为人员,取消当年评选公司劳模、矿先进资格:
⑴发生严重“三违”行为的个人,取消个人当年评先资格;
⑵工伤事故及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取消个人当年评先资格;
⑶发生严重工伤(含严重工伤)及以上事故和二级非伤亡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取消个人当年评先资格;
⑷个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年度内不得评先。

(二)发生以下系列行为的集体,取消集体评选资格:
⑴发生轻伤事故(含轻伤)及以上的班组,取消班组评先资格;
⑵发生超标轻伤事故、严重工伤事故(含严重工伤)及以上的集体,取消集体评先资格;
(三)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撤职处分的生产、井下业务部室、区队负责人,2年内不得再担任生产、井下业务部室、区队负责人,组织部负责落实对处分期内的员工不得晋升。

(四)矿安委会根据本制度规定,年末评选前确定出一票否决的集体和个人名单,各项评选牵头部门对列入一票否决名单的集体和个人,不再进行相应的评选。

各评选牵头部门在进行评选先进、劳模、表彰等,对所申报的集体和个人需经安监部门审核。

四、安全绩效考核奖励惩处制度
1、考核办法
(1)安全考核时,应认真听取被考核负责人的工作陈述、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进行考核。

(2)考核应与被考核负责人当面交换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请领导审阅。

(3)存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扣除责任人当月风险抵押金,并对责任人进行全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扣除当月工资并降级的处分。

(4)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向安全矿长进行汇报。

对考核情况较好的,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较差的给予扣发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2、安全绩效考核标准
(1)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况给予扣除当月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2)出现一人次轻伤事故扣除相关责任人及整个班组当月风险抵押金;
(3)出现一人次重伤事故扣相关责任人及全矿风险抵押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出现重伤以上事故,按照《辛安矿安全行为规范奖惩条例》中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的,视情况而定,给予责任人扣除500—1000元工资的处罚;
(6)对考核不力的单位或部门,给予单位或部门负责人1000—2000元的处罚;
10、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奖惩制度执行;
3、伤亡事故考核
(1)季度内,各基层单位发生1名轻伤,考核得分扣20分;
(2)季度内,各基层单位累计发生2名轻伤,考核得分为0;
(3)年度内,百万吨工亡率或千人负伤率超出集团公司下达指标的,矿下降一个等级;
4、责任落实考核
每季度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下发通报。

季度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由主管矿领导对责任单位党政正职进行约谈;季度考核得分为0分的,由矿长对责任单位党政正职进行诫勉谈话;
辛安矿安全生产绩效业绩评定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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