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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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一、爆破器材的保管与发放

1、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等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县(市)公安局许可。

2、爆破器材必须贮存在爆破器材库内,但其贮量不得超过库的设计容量。

3、在库房附近,设立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危险区域内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4、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5、库房必须有人昼夜看守,加强防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6、库房应设有消防器材,防雷装置等,并定期进行检查。

7、库房内应保持整洁,通风良好、防潮,杜绝鼠害。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8、库内必须设置独立的发放间和独立的雷管房。

9、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逐箱检查包装情况,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可用性。

10、建立严格的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互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11、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雷管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防爆箱内,防爆箱必须落锁,设置安全锚地桩,防爆箱内不准存与其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和其它物品。

(2)炸药的堆码应防潮、稳固、定量、整齐,禁止超高,堆垛之间要距四墙留有安全通风道(20cm),通道宽度不小于

1.3m,要有垫木铺衬。

(3)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小于4m,架宽不超过两箱(袋)的宽度。

12、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

13、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顺序发放使用。

14、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里进行,严禁在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里进行。

15、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16、领取爆破器材时,应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在符合的情况下方可领出。

17、爆破器材应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领取,对无证人员有权拒绝发放。

18、爆破需用的爆破器材应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并凭证在指定的供应点购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拿用、私用、赠送、转让、转买、转借爆破器材。

19、爆破器材按公安局规定的期限、品种和数量储存。

二、爆破器材的运输与装卸

1、爆破器材运输时应按照公安局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运输工具及所运品种、数量、起运地点、到达地点等运输情况,并派专人押送。

2、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专人在场监督,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2)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3)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4)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5)装卸爆破器材,应尽量在白天进行,禁止在雷雨或暴风雨时进行装卸;

(6)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7)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设有明显的信号警示;

(8)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

3、运输爆破器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超过二层;

(2)爆破器材在运输时,包装箱及铅封必须完整无损;

(3)炸药与雷管严禁同车运输;

(4)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并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箱内壁应衬有软垫,内部空隙应用泡沫塑料之类的柔软材料塞满;

(5)由专门押运员沿途押运,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6)运输前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状况,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的人员驾驶;

(7)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4、在进行人工搬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与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

(2)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3)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4)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准超过有关规定。

三、爆破器材的使用与销毁

1、爆破员应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得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随时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3、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的交回爆破器材库;

4、爆破器材使用过程中,在作业地点放置和加工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只准放置当班使用的爆破器材;

(2)雷管或起爆体不准与炸药放在一起;

(3)由专人看管爆破器材;

(4)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场所、住宅处加工药包;

(5)可在作业点附近的单独房间、帐棚等安全场所加工药包,加工数量按设计确定;

(6)加工人员之间要保持一定的间距,在有隔离防护设施时,不少于1.5m,无隔离防护设施时,不少于3m;

(7)药包加工场所不准无关人员接近;

(8)在夜间或井下时,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5、爆破器材销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

(2)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销毁爆破器材;

(4)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经仔细检查,确认无雷管和残药时可用焚烧法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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