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会计处理.docx
建筑企业挂靠方的会计处理
14项内容全面分析: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及其依据2017-10-24一、会计核算的原则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会计核算的原则是:(1)以被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不能以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
(2)将挂靠方看成是被挂靠方的一个项目部。
二、具体的会计核算流程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以被挂靠方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具体分析如下:第一,被挂靠方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挂靠方存入的购买建筑材料,特别是购买主材和设备垫资款时:借:银行存款-(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贷: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特别提醒:财税2016 36的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自然人无息借款给公司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利息的增值税。
因此,挂靠人将垫资存入项目部专属账户,可以无利息的借款,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被挂靠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施工挂靠会计处理
谈建筑业中的挂靠帐务处理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挂靠方),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是挂靠行为。
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
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依据;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结算属于内部承包经营行为.但在有些行业法律不允许挂靠行为。
比如建筑业,此类行为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有重大隐患,造成严重亏损,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挂靠企业逍遥法外。
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我国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禁止。
在建筑安装施工工程中,由于承接工程的单位或个人缺乏必须的技术和资格,往往会用具备势力的工程单位的名义去承接工程,具体工程施工由自己组织实施,结算则由名义单位(即被挂靠单位)进行,这样就形成了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
在工程施工中,由于一切活动都是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进行,因此被挂靠单位在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情况下,应派员驻场监督工程实施,形成有效的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工程进度局面。
基于这样的关系,现梳理一下双方的帐务处理:挂靠方在所有的该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取得合法有效票据.挂靠方收到到被挂靠方的工程款100万时,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0万贷:其他应付款100万将成本票据(含该项目工程管理费)的结算单交付被挂靠单位时,凭签字认可的票据结算单(假设为80万)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100万贷:银行存款80万主营业务收入20万作为被挂靠方的处理,当收到业主的工程发包款150万时,假如管理费及代扣税金提取比例为工程总额的12.05%(5%+3。
3%+15%*25%),则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5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150万拨付给挂靠方100万,借:其他应收款100万贷:银行存款100万收到挂靠方的票据及结算单借:工程施工100万贷:其他应收款100万计算应截留的管理费及税金,150万*12。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一、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概述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为挂靠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二、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由于挂靠行为系违法行为,法律上往往会对其主体资格、工程质量、债权债关系、税务问题等产生诸多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常常会因此陷入各种法律风险。
1、主体资格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挂靠方式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均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行为,该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2、工程质量风险。
由于挂靠行为人大多欠缺相应资质,其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资金实力均不足以承担工程建设,往往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从而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并可能引发诉讼。
3、债权债关系风险。
由于挂靠行为人大多欠缺相应资质,其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资金实力均不足以承担工程建设,往往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而产生相应的质量责任;同时因施工合同具有相对性,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往往不进行直接的工程款结算,而由挂靠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在挂靠方无力偿付或恶意拖欠工人工资及材料供应商货款时,其往往将债务转嫁给被挂靠方,从而引发诉讼。
4、税务风险。
挂靠行为破坏了税收征管制度,使一些税收款项流失。
一方面,发包方取得的工程款发票往往由被挂靠方以“管理费”名义提走,未进入施工项目成本,违反了建筑业营业税目纳税人应将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缴入税收征管系统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挂靠行为所导致工程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以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直接给实际施工人后不入账或现金不入账等方式体外循环,从而逃避纳税义务。
建筑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及其依据
建筑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及其依据作者:肖太寿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28期>>>续上期材料已验收且已付款但未取得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材料已验收且已付款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贷:银行存款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材料已验收但未取得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账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4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基于此规定,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1)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会计处理为: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2)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做以下会计分录: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红字)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红字)同时蓝字: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给挂靠方计提工资和社保费用时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每月给自然人挂靠方计提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时,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1)预提自然人挂靠方工资、社会保险和代扣的个税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自然人挂靠方工资)贷: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其他应付款——应付自然人挂靠方社会保险费应交税费——应代扣自然人挂靠方个人所得税(2)将自然人挂靠方的税后工资结转到“其他应付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贷:其他应付款——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自然人挂靠方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是要动今后被挂靠方实现的工程利润中扣除的,因此,前期不给自然人挂靠方发工资,只是在会计上进行计提,每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将税后工资结转到“其他应付款——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会计科目。
建筑企业被靠挂方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
建筑企业被靠挂方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建筑企业被靠挂方会计核算分录
代收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付代收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现金)
收到挂靠企业的管理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建筑施工企业关于挂靠的工程会计分录怎么做账?
1,建筑企业施工人员工资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如果是施工人员的管理工资,则是:
借:工程施工—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你的做法是可以的:将价值比较大的施工材料计入“工程施工——配件及修理费”,而其他的相对低值些,计入“工程施工--低值易耗品”,或者还可以这么做:
1.购进材料时:
借:原材料--***等
贷:银行存款(现金)
2.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工程
贷:原材料(管理费用等)
3.结转工程:
借:完工产品--**工程贷:在建工程--**工程。
挂靠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承包(挂靠)工程项目运行财务管理方案奥华集团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三日为了保证奥华集团(下称集团)承包工程(挂靠)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有效通畅、全面完整和及时准确,依据关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工程承包(挂靠)项目的实际可操作性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承包工程(挂靠)项目的定性1、承包工程(挂靠)项目的性质确认对本集团所承缆的工程施工项目,凡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以本集团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远大公司)独立承包和以挂靠总承包方企业名义由本集团全权代位,参加招、投标活动所中标工程施工项目,与业主或总承包方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分包)合同》,直接由本公司全面组织施工和对所承包或挂靠工程项目的技术、质量、工期、造价结算、损益风险等独立自行组织完成的工程施工项目,定性及确认为本集团公司的承包(挂靠)工程项目。
本方做为乙方。
同时包括远大公司与被挂靠企业公司另行签署工程施工合作约定及收益、费用分配关系的协议。
对以远大公司向外委托施工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协议)的工程项目的定性为分包工程项目。
本方做为甲方。
2、本方案的管理围及容本方案管理围为直辖按前所定性的所有承包(挂靠)工程项目。
管理容包括实施所承包(挂靠)工程项目的全部财务核算和造价结算财务业务的事项。
二、项目承包(挂靠)合同“价款支付和财务相关条款”的确认工程施工项目经集团(或代位)中标完成后,进入合作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程序,由远大公司做为主管行政部门按照集团总经理的意志和权利进行职能管理和操作,完成合同文本制作、部会签和外部签订程序。
事后即时向集团财务部提交所签订合同原件一份;由财务部对合同主体关系进行确认,并根据本公司所在合同主体(或代位)一方的合同条款按照本方案规定,对工程项目建立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程序及模式。
1、确定总承包方(或业主)为发包人甲方,做为本公司承包(挂靠)施工项目的对方,按照合同规定期量向总承包方进行施工中间和竣工验收,申报审核预、结算书等,按合同规定向总承包方即时收回应支付工程价款;2、属挂靠性质的工程项目,确定承包方为本公司的被挂靠方,由本公司代位行使合同规定的与总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合同规定执行施工作业任务和取得工程价款。
工程挂靠收入会计处理
工程挂靠收入会计处理一个建筑企业,收到工程款,作预收,要不要交营业税,扣下管理费,余下的钱给了挂靠的项目组,怎么做分录先扣下税金与管理费,等他提供了发票过来后再把税金还给他我看过有些企业是在预收账款里专门核算挂靠工程在应付账款中核算自营工程的应付款所得税还分查账征收和带征,核算方面是有些区别的不过不管是自营和挂靠,形式上都是要按自营来进行会计处理。
建筑行业只要收到款项就要交税。
若是挂靠项目应先扣下税款、管理费、其他代付费用后让挂靠单位凭发票或造小部分工资来抵账,否则你无法处理账务,再说你要是先把钱付给他了,再让他拿发票就困难了。
建筑企业收挂靠公司管理费如何做账【问】我公司是建筑企业,现有另一公司(没有资质)挂靠我公司,利用我公司资质承包一建筑工程,我公司收受该公司管理费,建筑发票由我公司开给发包公司,我公司应该如何做账?【答】您说的这种情况,应该作为您公司的施工项目核算,一般有两种核算方法。
一是将工程转包给该公司,按您公司开出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另一公司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或是自开)给您公司作为成本扣除。
一是按您公司开出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另一公司提供材料、人工和其他的费用发票作为成本。
【问】我公司属于建筑企业,主要业务就是承接工程在转包出去,收取管理费。
这样收入应该怎样确定?不做主营业务收入只确定其他业务收入-管理费合理吗?在帐面上这样体现税务那里可以吗不合理吧?这个挂靠本身就是不允许操作的,虽然建筑单位都这么操作,但放到台面上是不允许的。
应该承包人到你那领取资金的时候,要做成本处理的,所余差额即管理费就是这个工程的利润不合理,贵公司这种情况可以考虑以分包的形式来核算,即贵公司作为总包商承接业务,再由贵公司将业务转包给其他公司进行建造。
在税务处理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如果是转包的,总包方应当按全额确认收入,按分包成本计入成本,但计算营业税时,应当以总承包额减去分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的会计如何处理
建筑施⼯企业挂靠经营的会计如何处理挂靠就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或者是低资质的建筑企业借⽤⾼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程合同,进⾏施⼯的违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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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值得说明的是,对于挂靠经营的企业,存在着挂靠企业以现⾦形式向被挂靠企业⽀付挂靠管理费的⽅式,被挂靠企业将收到的挂靠管理费作为⼩⾦库管理,不进⾏相应的会计处理,这种形式不在本⽂的讨论范围之内。
对于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分两部分考虑:通常的挂靠形式按照被挂靠⼈的不同分为两类,⼀类是个⼈挂靠有资质的施⼯企业,另⼀类是没有资质的或者资质较低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的,本为针对这两种情况探讨会计处理的⽅法。
第⼀类:个⼈挂靠有资质的施⼯企业这种情况只能将个⼈作为企业的内部承包来处理,即不违反建筑法,也避免了涉税风险。
挂靠⼈⼀般只缴管理费,其他的问题全部由挂靠⼈⾃⼰承担(包含企业所得税)。
挂靠的收费⽅式有以下⼏种:1、按照合同价款提取百分点;2、按合同价款提取百分点后,还要按照结算价⾼出合同价款的部分再提取⼀个百分点;3、按照挂靠⼀次收取⼀定的固定费⽤。
在会计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三个⽅⾯的问题,⼀是甲⽅划款以后,才能再次划款给挂靠⼈;⼆是每次划款均必须由挂靠⼈提供发票;三是⼯程结算后挂靠⼈,必须向税务缴税的税票必须返回原件。
例:张某以某省路桥⼯程公司的名义,与甲⽅(建设⽅)签订了建筑施⼯合同,合同总价2000万。
张某与某省路桥⼯程公司挂靠协议约定,张某按合同总价的3%⽀付省路桥⼯程公司挂靠费60万元,相关营业税⾦及附加由张某⾃⾏负担,以某省路桥⼯程公司名义缴纳。
某省路桥⼯程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1、收到甲⽅拨款:借:银⾏存款2000贷:应收帐款--甲⽅20002、拨付挂靠单位⼯程款时:借:内部往来--某某项⽬1940贷:现⾦(银⾏存款)19403、挂靠⽅提供发票时:(1)材料、设备、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发票时借:⼯程施⼯--某某项⽬1000贷:内部往来1000(2)⼯资表借:⼯程施⼯--某某项⽬(直接⼈⼯费)500⼯程施⼯--某某项⽬(间接⼈⼯费)100贷:应付⼯资600同时:借:应付⼯资600贷:内部往来600(3)、税票:借:主营业务税⾦及附加2000*3.36%=67.2贷:应交税⾦-营业税2000*3%=60应交税⾦-城建税60*7%=4.2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60*3%=1.8其他应交款-地⽅教育附加60*2%=1.2借:应交税⾦-营业税2000*3%=60应交税⾦-城建税60*7%=4.2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60*3%=1.8其他应交款-地⽅教育附加60*2%=1.2贷:内部往来67.24、⼯程结算时:借:应收帐款--甲⽅2000贷:⼯程结算20005、结转⼯程结算项⽬:借:⼯程结算2000贷:⼯程施⼯—⽑利=2000-1600=400贷:⼯程施⼯--成本项⽬16006、结转收⼊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借:⼯程施⼯--⽑利400贷:主营业务收⼊2000第⼆类:没有资质的或者资质较低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的(⼀)、不体现管理费⽤的会计处理例:**建筑公司以某省路桥⼯程公司的名义,与甲⽅某某公路建设管理处签订了⼀条公路的建筑施⼯合同,合同总价5000万。
关于工程项目挂靠财务制度
关于工程项目挂靠财务制度一、工程项目挂靠的基本概念1. 工程项目挂靠的含义工程项目挂靠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中,一个企业以挂靠方的身份,通过与另一家企业(被挂靠方)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工程项目进行挂靠经营。
在挂靠协议中,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完成工程项目,实现共同的经济利益目标。
2. 工程项目挂靠的特点工程项目挂靠是一种灵活的合作方式,适用于工程行业中的诸多情况。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资源共享: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可以通过合作共享资源,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长和优势,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风险分担:通过挂靠合作,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可以共同承担工程项目的风险,减少单方面承担风险的可能性。
(3)合作共赢: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可以共同完成工程项目,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实现合作共赢的目标。
二、工程项目挂靠的适用范围工程项目挂靠适用于以下情况:1. 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如果企业的资质不符合工程项目的要求,可以选择与资质较强的企业进行挂靠合作,以完成工程项目。
2. 项目规模较大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单一企业难以独立完成,可以通过挂靠合作的方式,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完成项目。
3. 项目技术难度较高对于技术难度较高的工程项目,单一企业技术实力有限,可以选择与技术较强的企业进行挂靠合作,共同完成工程项目。
4. 资金有限对于资金有限的企业,可以通过挂靠合作的方式,实现资金的共享,解决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工程项目挂靠的财务制度工程项目挂靠财务制度是指在工程项目挂靠的过程中,对财务管理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合法权益,做到财务透明、公平、公正。
1. 设立独立账户在工程项目挂靠中,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应当设立独立的项目账户,将项目的投入和产出进行独立核算,确保项目的财务独立性。
2. 财务监督制度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督制度,严格监督项目的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确保项目的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挂靠工程施工的财务制度
挂靠工程施工的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挂靠工程施工的财务管理,保障施工过程中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职责1. 负责人员:财务负责人为挂靠工程的经理,直接负责挂靠工程的财务管理工作。
2. 财务部门:设置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挂靠工程的日常财务工作,包括记账、核算、报表编制等。
3. 财务审计:对挂靠工程进行定期财务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三、财务管理制度1. 财务核算:挂靠工程应建立严格的财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制度,核算各项费用和收入。
2. 资金管理:挂靠工程的资金应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合理使用,任何资金的支出必须经过合规审批。
3. 收支管理:挂靠工程应建立健全的收支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和财务监控,确保支出合理、收入稳定。
4. 财务报告:挂靠工程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经济运行情况。
5. 税务管理:挂靠工程应遵纪守法,按时缴纳各项税费,并及时了解和适用国家税收政策。
6. 审计制度:挂靠工程应建立独立的审计制度,对财务数据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 风险管理:挂靠工程应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及时发现并处理财务风险,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四、财务管理流程1. 预算编制:挂靠工程应按照公司的年度预算和计划,编制财务预算,明确经费支出和收入来源。
2. 经费申请:挂靠工程在执行工程任务过程中,对需求经费的部分,应按照规定途径进行申请。
3. 经费审批:经费申请需经过财务部门审批,核实是否符合预算和计划,确保合规性后方可使用。
4. 经费使用: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和计划执行,不得挪用、私分或超支。
5. 经费结算:经费使用结束后,挂靠工程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费结算,报告财务部门核实。
6. 财务报表:挂靠工程应按照设定时间节点编制财务报表,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七、财务管理措施1. 保密措施:挂靠工程财务管理应建立保密制度,对涉及财务的信息和资料进行严格保密。
工程项目挂靠财务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挂靠财务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挂靠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工程项目挂靠在财务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挂靠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合作完成的工程项目,包括投标、中标、履约、工程结算及相关财务管理工作。
三、挂靠单位的财务管理责任1.挂靠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流程,确保工程项目挂靠的财务管理合法、规范、及时、准确。
2.挂靠单位应对合作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审计,并根据需要向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应的财务文件。
3.挂靠单位应将与工程项目挂靠相关的合同、发票、收据等财务文件进行归档管理,做好财务档案的保存和保管工作。
4.挂靠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各类统计报表,保证税收的合法、规范缴纳。
四、政府、企事业单位的监督责任1.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挂靠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挂靠单位的财务管理合法、规范、及时、准确。
2.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对与挂靠单位创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向挂靠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挂靠单位作出及时处置。
3.政府、企事业单位应要求挂靠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各类统计报表,保证税收的合法、规范缴纳。
五、制度执行与监督1.挂靠单位应确保全体职员了解并遵守本制度,提高财务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和价值。
2.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加强与挂靠单位的沟通和协作,促进共同合作完成的工程项目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3.本制度由挂靠单位负责执行,如有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应由挂靠单位进行整改,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制度的修订1.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过挂靠单位内部审批,报领导批准后方可实行。
2.本制度的修订应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法规和制度要求,保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优化。
建筑工程项目挂靠财务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挂靠财务制度一、项目财务管理体制建筑工程项目挂靠财务管理体制分为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和挂靠公司财务管理两个部分。
1. 项目公司财务管理项目公司是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其财务管理应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1)编制财务预算和实施计划。
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财务预算和实施计划,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充分保障。
(2)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
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实施项目资金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的问题。
(3)项目成本管理。
项目公司应对项目成本进行预算、控制和分析,确保项目成本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项目收支管理。
项目公司应规范项目收支流程,加强对项目款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性。
(5)项目备案和报表编制。
项目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手续和报表编制工作,确保项目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2. 挂靠公司财务管理挂靠公司是项目公司的合作伙伴,负责提供挂靠服务和支持。
挂靠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循商业合作原则,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运作。
挂靠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1)接收和管理项目款项。
挂靠公司应建立专门账户接收和管理项目款项,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2)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
挂靠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支持和服务,确保项目的正常运作和顺利完成。
(3)项目款项使用监督。
挂靠公司应对项目款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款项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4)报表编制和备案工作。
挂靠公司应根据项目要求完成相关报表的编制和备案工作,确保项目资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二、财务审计和监督建筑工程项目挂靠财务制度实施过程中,财务审计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项目公司应委托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财务进行定期审计,以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挂靠公司也应对项目款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项目款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的会计如何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的会计如何处理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协议本协议(下称“协议”)由以下两方,即甲方(挂靠方)与乙方(建筑施工企业方)共同订立、遵守。
1.甲方拥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经验和技术;2.乙方在建筑施工市场具备一定的资源和客户渠道;3.双方希望通过挂靠协议的方式进行业务合作;现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一、业务范围与责任1.1 甲方同意挂靠于乙方,为乙方提供如下业务支持和服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咨询;•施工方案策划和设计;•工程进度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其他与建筑施工相关的指导与支持。
1.2 乙方在挂靠期间,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支持:•资金和项目支持,确保甲方顺利开展业务;•合理安排工作计划与任务,确保甲方参与相关工程;•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与培训,提升甲方施工能力;•与甲方共同完成合作项目,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其他双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共同商定的支持事项。
1.3 甲方在挂靠期间,应承担下列责任:•确保提供的建筑施工相关服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行业标准;•保证提供的服务具备一定的质量和效果;•遵守乙方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严格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商业机密外泄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完成合作项目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费用支付及分配2.1 甲方将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挂靠服务,并按照合作项目的实际进度,与乙方共同确定挂靠期间的服务费用。
2.2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工作量,及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双方确认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为(商定的支付方式)。
2.3 服务费用的分配方式由甲方和乙方协商决定,应明确包括各项费用的具体比例和分配时间。
三、保密条款3.1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之间发生的所有商业和技术信息,都应视为保密信息,双方应妥善保管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2 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对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
四、知识产权4.1 在服务过程中,乙方如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等,应依法享有相应权益。
建筑行业挂靠会计分录
建筑行业挂靠会计分录挂靠经营即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然后挂靠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使用被挂靠的经营主体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被挂靠方如下账务处理:
采购建筑材料:
1、挂靠方将采购款打入被挂靠方账户。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取工程进度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扣除管理费: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其他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完整版)挂靠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承包(挂靠)工程项目运行财务管理方案辽宁奥华集团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三日为了保证奥华集团(下称集团)承包工程(挂靠)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有效通畅、全面完整和及时准确,依据国家关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工程承包(挂靠)项目的实际可操作性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承包工程(挂靠)项目的定性1、承包工程(挂靠)项目的性质确认对本集团所承缆的工程施工项目,凡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以本集团辽宁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远大公司)独立承包和以挂靠总承包方企业名义由本集团全权代位,参加招、投标活动所中标工程施工项目,与业主或总承包方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分包)合同》,直接由本公司全面组织施工和对所承包或挂靠工程项目的技术、质量、工期、造价结算、损益风险等独立自行组织完成的工程施工项目,定性及确认为本集团公司的承包(挂靠)工程项目。
本方做为乙方。
同时包括远大公司与被挂靠企业公司另行签署工程施工合作约定及收益、费用分配关系的协议。
对以远大公司向外委托施工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协议)的工程项目的定性为分包工程项目。
本方做为甲方。
2、本方案的管理范围及内容本方案管理范围为直辖按前所定性的所有承包(挂靠)工程项目。
管理内容包括实施所承包(挂靠)工程项目的全部财务核算和造价结算财务业务的事项。
二、项目承包(挂靠)合同“价款支付和财务相关条款”的确认工程施工项目经集团(或代位)中标完成后,进入合作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程序,由远大公司做为主管行政部门按照集团总经理的意志和权利进行职能管理和操作,完成合同文本制作、内部会签和外部签订程序。
事后即时向集团财务部提交所签订合同原件一份;由财务部对合同主体关系进行确认,并根据本公司所在合同主体(或代位)一方的合同条款按照本方案规定,对工程项目建立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程序及模式。
1、确定总承包方(或业主)为发包人甲方,做为本公司承包(挂靠)施工项目的对方,按照合同规定期量向总承包方进行施工中间和竣工验收,申报审核预、结算书等,按合同规定向总承包方即时收回应支付工程价款;2、属挂靠性质的工程项目,确定承包方为本公司的被挂靠方,由本公司代位行使合同规定的与总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合同规定执行施工作业任务和取得工程价款。
建筑施工单位挂靠的账务处理
建筑施工单位挂靠的账务处理一、挂靠经营概述挂靠就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或者是低资质的建筑企业借用高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二、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对于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分两部分考虑:通常的挂靠形式按照被挂靠个体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另一类是没有资质的或者资质较低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的,本为针对这两种情况探讨会计处理的方法。
第一类: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这种情况只能将个人作为企业的内部承包来处理,即不违反建筑法,也避免了涉税风险。
挂靠人一般只缴管理费,其他的问题全部由挂靠人自己承担(包含企业所得税)。
挂靠的收费方式有以下几种:1、按照合同价款提取百分点;2、按合同价款提取百分点后,还要按照结算价高出合同价款的部分再提取一个百分点;3、按照挂靠一次收取一定的固定费用。
作为财务管理主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甲方划款以后,才能再次划款给挂靠人;二是每次划款均必须由挂靠人提供发票;三是工程结算后挂靠人,必须向税务缴税的税票必须返回原件。
三、账务处理1、收到分包工程完工单时:借:施工成本—分包合同成本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税费(分包款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2、总包款确认时:借:应收账款—业主贷:工程收入3、计提工程款(扣除外包工程款)的税金及附加: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4、交税费:借:应交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5、收到全部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业主6、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分包单位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税贷:其他业务收入(收取的管理费)贷:银行存款7、本企业购材料:借:施工成本—材料贷:银行计提工资:借:施工成本—工资借:管理费用—工资贷:应付工资发放工资:借:应付工资贷:现金8、结转全部工程成本:借:工程成本贷:施工成本—分包合同成本贷:施工成本—材料、人工工9、结转全部收入:借:工程收入借:其他业务收入贷:本年利润。
工程挂靠会计处理.docx
挂靠业务会计核算及依据一、会计核算原则和会计核算主体(一)会计核算原则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会计核算的原则是:1、以被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不能以挂黑方为会计核算主体。
2、将挂靠方看成是被挂靠方的一个项目部。
3、所有的资金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4、建筑成本中的人、材、机和期间费用的比例以工程概算清单中的人、材、机和期间费用占整个项目总造价的比例为准。
5、所有的成本费用必须遵循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等“四流合一。
” 二、挂靠业务全流程中的十三步会计核算及核算依据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以被挂靠方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第一步:被挂靠方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挂靠方存入的购买建筑材料,特别是购买主材和设备垫资款时:借:银行存款-(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或被挂靠方基本户)贷: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财稅2016 36的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自然人无息借款给公司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利息的增值税。
因此,挂靠人将垫资存入项目部专属账户,可以无利息的借款,不征收增值稅。
第二步:被挂靠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盯的账务处理如下:根据财稅〔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稅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被挂靠方凭借挂靠方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并交纳税金后,才向发包方开具预收款部分的增值税发票。
另外,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三条“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稅额的时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稅费一一应交增值稅(销项税额)”等科目。
根据财稅【2017】58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或业主的预收账款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其增值稅纳稅义务时间是今后工程进度结算时,业主用预付账款抵减工程进度款的时候!基于以上政策依据,被挂靠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的账务处理如下:(1)如果业主强行要求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付款/(1+9%)]应交稅费——应交增值稅(销项税)[收到业主预付款7(1+9%) X 9%](2)如果业主不强行要求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工程施工挂靠财务核算
工程施工挂靠财务核算一、挂靠企业的概念挂靠是企业在实施某项工程时,为了规避风险和降低成本,通过签订合同将工程项目挂在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名下,并由挂靠企业承担全部工程责任和相关的风险。
挂靠企业通常是拥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企业,在施工企业的支持下,可以顺利完成工程项目,并获得一定的挂靠费用作为奖励。
二、挂靠企业的选择在选择挂靠企业时,施工企业需要考虑挂靠企业的实力、资质、信誉以及过往的工程施工经验和业绩。
只有选择了具备实力和信誉的挂靠企业,才能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取得成功。
另外,挂靠企业的资质也是挂靠施工企业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因素。
挂靠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相关的证书才能进行工程的挂靠。
否则,可能会导致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和风险。
三、挂靠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在选择好挂靠企业之后,双方需要签订挂靠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挂靠合同通常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质量要求、费用支付方式、工程保证金等内容。
在挂靠施工过程中,双方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时完工、合格交付。
四、财务核算的重要性在工程施工挂靠过程中,财务核算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财务核算,才能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
财务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费用的结算、成本的核算、合同款项的清算、税务处理等。
只有通过合理的财务核算,才能使双方在挂靠项目中实现良好的合作和共赢。
五、财务核算的方法和步骤在进行工程施工挂靠财务核算时,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核算挂靠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核算挂靠费用,包括工程款、设计费、管理费、材料费、设备费等。
2、成本核算: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进行核算,包括人工成本、材料成本、设备成本、管理费用等。
3、合同款项清算:按照合同约定,对已完成的工程进度进行核算,清算已完成的合同款项。
4、税务处理:根据相关税务法规,对工程项目的纳税情况进行核算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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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业务会计核算及依据一、会计核算原则和会计核算主体(一)会计核算原则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会计核算的原则是:1、以被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不能以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
2、将挂靠方看成是被挂靠方的一个项目部。
3、所有的资金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4、建筑成本中的人、材、机和期间费用的比例以工程概算清单中的人、材、机和期间费用占整个项目总造价的比例为准。
5、所有的成本费用必须遵循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等“四流合一。
”二、挂靠业务全流程中的十三步会计核算及核算依据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以被挂靠方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第一步:被挂靠方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挂靠方存入的购买建筑材料,特别是购买主材和设备垫资款时:借:银行存款 -(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或被挂靠方基本户)贷:其他应付款- (挂靠人名字)财税 2016 36 的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自然人无息借款给公司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利息的增值税。
因此,挂靠人将垫资存入项目部专属账户,可以无利息的借款,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步:被挂靠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根据财税〔 2016〕 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被挂靠方凭借挂靠方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并交纳税金后,才向发包方开具预收款部分的增值税发票。
另外,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三条“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根据财税【 2017】58 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或业主的预收账款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今后工程进度结算时,业主用预付账款抵减工程进度款的时候!基于以上政策依据,被挂靠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1)如果业主强行要求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付款/(1+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 收到业主预付款/(1+9%)× 9%](2)如果业主不强行要求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 : 预收账款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17 号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支付的分包款)÷ (1+9%) × 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支付的分包款)÷(1+3%) × 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53 号第八条第(三)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六条的规定,如果被挂靠方是总承包方,而且发生分包时,被挂靠方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 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17 号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第一条的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根据以上政策规定,被挂靠方在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增值税时,挂靠方先垫资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增值税,并根据预交的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申报交纳。
挂靠方凭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税款凭证,和工程所地地税局缴纳的附加税费凭证,回被挂靠方财务部进行报销。
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1)预缴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9%) ×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3%) ×3%]贷: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2)挂靠人贷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时的账务处理借:税金及附加贷: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3)挂靠人凭预缴税款凭证回被挂靠方财务部报销时:借 : 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贷:银行存款 / 库存现金被挂靠方月未结转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第三步,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被挂靠方的财务部必须审核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与材料或设备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该采购合同必须是被挂靠方备案的而且用被挂靠方统一版本格式的采购合同)、被挂靠方账户付给供应商的资金付款凭证、挂靠项目所在工地经挂靠方和供应商双方签字的验货确认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四者都无误的情况下,根据财会[2016]22 号文件的规定,账务处理如下:(1)当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材料,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行网上认证的情况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2)当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3)当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材料,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4)如果被挂靠方与发包方的建筑施工合同签订的是甲供材合同,而且合同中约定被挂靠方(总承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
依照税法规定,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而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则被挂靠方的账务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如果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而恰恰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有网上认证时,则被挂靠方的账务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经过认证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财会 [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 2 款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 ”科目。
基于此规定,该被挂靠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账务处理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第四步: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材料等已验收且已经付款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时,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贷:银行存款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第五步: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材料等已验收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时,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财会 [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 4 款规定: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