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会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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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业务会计核算及依据

一、会计核算原则和会计核算主体

(一)会计核算原则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

会计核算的原则是:

1、以被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不能以挂

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

2、将挂靠方看成是被挂靠方的一个项目部。

3、所有的资金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4、建筑成本中的人、材、机和期间费用的

比例以工程概算清单中的人、材、机和期

间费用占整个项目总造价的比例为准。

5、所有的成本费用必须遵循合同流、资金

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等“四流合一。”

二、挂靠业务全流程中的十三步会计核算及核

算依据

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以被挂靠

方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

第一步:被挂靠方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挂

靠方存入的购买建筑材料,特别是购买主

材和设备垫资款时:

借:银行存款 -(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或被

挂靠方基本户)

贷:其他应付款- (挂靠人名字)

财税 2016 36 的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自然人无息借款给公司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利息的增值税。因此,挂靠人将垫资存入项目部专属账户,可以无利息的借款,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步:被挂靠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

的账务处理如下 :

根据财税〔 2016〕 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

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被挂靠方凭借

挂靠方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完税

凭证,并交纳税金后,才向发包方开具预

收款部分的增值税发票。另外,财政部会

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

题的解读第三条“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

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规定:增值税纳税

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

价款结算的,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根据财税【 2017】58 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或业主的预收账款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今后工程进度结算时,业主用预付账款抵减工程进度款的时候!基于以上政策依据,被挂靠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的账务

处理如下:

( 1)如果业主强行要求开具发票的账务

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付款

/(1+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 收到业主预付款/(1+9%)× 9%]

(2)如果业主不强行要求开具发票的账

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 : 预收账款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

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

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

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四条纳税人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

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

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

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

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

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

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

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

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

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

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

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17 号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

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支付的分包款)÷ (1+9%) × 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支付的分包款)÷(1+3%) × 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

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

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

款,分别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七条

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53 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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