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审计法条例要点解读-修订稿
审计法条例要点解读常宗杰第一部分审计法及条例要点依法行政的本质是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同样,依法审计的本质是约束审计监督行为,依法审计的核心是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即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计监督行为。
因此,把握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法理要点,对规范审计具体行为,保证依法审计质量,提升审计成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审计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五十四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发布施行。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五十八条。
学习执行审计法条例,要把握2个基本点:1.基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具体体现—熟知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审计监督。
2.基本思想:审计行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权利进一步得到约束。
具体体现—法律规范更加具体化,增加约束审计行为条款。
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整部法律及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所作的概括性、纲领性、原则性规定,包括了立法目的、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原则、要求等。
在执行中,应注意将总则的原则规定与其他章节的具体规定结合起来。
把握好以下重点:一、审计的概念:(条例第二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二、审计监督内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概念:1.财政收支(条例第三条):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注释:政府的全部收支都应列入预算,以保证预算的完整统一性。
新审计法解读
新审计法解读近年来,审计规范和审计准则不断发展和完善,新的审计法颁布实施,使审计行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本文目的在于以“新审计法”为内容,介绍审计法及其形成背景及内容,探讨审计法中规范审计行业和规定企业审计行为的影响,以更好地了解审计法的内容和意义。
一、审计法的概念审计法是指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业准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它们对审计行业的实践活动和企业的审计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构成了审计法的系统。
审计法的主要功能就是规范审计行业行为,确保审计报告符合国际准则要求。
二、审计法的形成背景由于审计活动必须遵守国际准则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对审计行业行为进行明确规范,以实现审计业务的高效运行,为此,审计法的形成必然需要推进国家有关审计政策,统一审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确保审计行业行为的规范性。
三、审计法的内容1、审计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准则和行政规章等审计行业行为规范,以及有关审计机构和审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和管理等,具体可以包括:(1)审计准则:审计准则是审计活动的基本准则,与审计行为有关的国际准则和有关国家法律;(2)行政规章:主要包括审计机构、审计从业人员和审计活动的规范;(3)法律法规:审计法还涉及审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相关的会计法规、审计准则和行政规则等;(4)审计机构和审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审计机构和审计从业人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5)审计活动培训和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审计机构和审计从业人员及其工作过程必须遵守相关培训和管理规定。
四、审计法对审计行业和企业审计行为的影响1、审计法规范审计行业行为对审计行业行为的规范,可以有效地防止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促进审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以防止由于审计过程中不采取必要审查措施而造成的企业财务损失。
2、规定企业审计行为审计法还明确规定了企业审计行为,包括审计准则、审计程序、审计报告要求等,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实施有效的审计,从而有效地帮助企业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四年后出台了,并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审计是查清被审计对象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这次修订的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范围,规范了审计监督权限,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对审计机关进一步正确行使审计权力提供了依据。
就此次修订看,该条例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审计工作有重大帮助。
进一步明确了对财政资金运用的审计范围完善了对财政资金运用进行跟踪审计程序。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审计范围进行了细化,具体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施跟踪审计的范围。
审计工作主要是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作出判断,国家资金运用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对国家机关和国有事业性单位的经费使用和收支的合法性情况进行审计;第二,对国家财政投资和资助的项目使用资金的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财政资金运用与财政收入是一对矛盾体,没有财政收入就没有财政资金运用,但财政资金运用不当也会使财政收入失去意义,其合法性也会受到置疑。
所以,对财政资金的运用非常有必要进行审计监督。
以往的做法都是在财政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后再来审计,这种事后监督,损失已经造成,多数已难挽回。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审计机关对财政资金运用实施跟踪审计的范围,审计机关可以在财政资金运用过程中主动审计,当发现财政资金运用不当时可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制止不当行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
增强了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操作性。
政府投资的项目主要有两类: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第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是基建的大头,如何保证政府投资资金按照计划、预算使用离不开审计从外部对项目建设者和管理者的制约。
新修订的审计法解读
新修订的审计法解读
近期,我国审计法进行了修订,旨在加强审计监督力度,提高审计质量,推动国家发展。
下面,我们将对新修订的审计法进行解读。
首先,修订后的审计法明确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审计机关有权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开展审计工作,并依法提供审计结果。
这意味着审计机关将更全面地监督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修订后的审计法强化了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新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审计活动,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这一举措将有效避免了一些利益输送和不正当行为对审计工作的干扰,提高了审计结果的可靠性。
第三,修订后的审计法注重了审计结果的利用。
根据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交由有关单位,同时可邀请其负责人对审计结果进行解读和说明。
这将有助于审计结果的正确理解和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审计结果的有效利用。
最后,新修订的审计法还对审计机关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违规问题,审计机关有权将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这将有效打击腐败和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权益。
总的来说,新修订的审计法加强了对政府及相关机构的监督,提高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促进了审计结果的正确使用,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追责。
这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解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解读作者:展庐云来源:《审计与理财》2010年第07期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具有其及时性、适用性,对我们在审计工作中曾经面临的局限性打开了通道,对曾经在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的处理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解读新条例之后,是振奋、是对肩负的审计责任的那份庄重,是拥有对今后审计工作的那份自信。
首先,新的条例在审计监督权限方面,赋予了审计机关新的权利,使审计工作的开展更为畅通。
一、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法律责任落实到被审计单位负责人。
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增加了可以查询账户和存款的具体程序。
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三、增加了封存资料、资产程序和期限的规定。
新条例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
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四、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审计的规定。
为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但“遇有特殊情况”可不事先通知。
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特殊情况”仅限于办理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福建省政府审计厅厅长俞传尧解读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
福建省政府审计厅厅长俞传尧解读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6•【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省审计厅厅长俞传尧解读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资金用到哪审计就跟进到哪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原条例执行13年来的首次修订。
新条例有哪些新亮点?日前,省审计厅厅长俞传尧接受了记者采访。
获财政补助的民企也要审计“以往审计主要针对‘国字号’企业和部门,很少涉及民营企业。
今后,凡接受国家财政补贴的民营企业也必须纳入审计范畴。
”俞传尧表示,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这是新修订《条例》的核心精神。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很多高新技术企业、节能减排环保企业都享受了国家财政补贴。
然而,也有一些企业通过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补助资金。
新条例第15条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行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即赋予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包括非公有经济单位和个人,只要接受运用财政资金都可以进行审计监督。
以往,审计机关只有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的处分建议权,不能直接处罚,给审计工作带来困难。
新条例对审计机关赋予了更大的权限,第47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9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秋后算账”到“全程跟踪”以往审计为事后审计,也就是钱花完了才进行审计,虽也能发挥监督作用,但由于“秋后算账”的滞后性和间接性,使其威慑力打了折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施⾏,是继审计法修订后,我国审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件⼤事,不仅有利于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员准确理解和全⾯贯彻实施审计法的各项规定,同时,对于完善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推动审计⼯作深⼊发展,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的“免疫系统”功能,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财政资⾦使⽤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推进依法⾏政等⽅⾯,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修订的必要性1997年颁布施⾏《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审计⼯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审计事业得到了很⼤发展,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的“免疫系统”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实践证明,1997年审计法实施条例是⼀部成功的⾏政法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依法⾏政的深⼊推进,审计⼯作也⾯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加以解决。
2006年,第⼗届全国⼈⼤常委会修改了审计法。
为了进⼀步推动审计法的贯彻落实,完善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和规范审计⼯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需要修订《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是正确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审计法的需要。
2006年全国⼈⼤常委会修订的审计法,健全了审计监督机制,完善了审计监督职责,加强了审计监督⼿段,规范了审计监督⾏为,对于进⼀步加强审计监督、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的意义。
但是,修订后的审计法对有些事项的规定需要进⼀步明确具体,以利于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员准确理解、正确实施。
⽐如,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的范围、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具体⽅式和内容、封存有关资产资料的程序、政府裁决的程序等,修订后的审计法作了原则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融机构的审计监督,修订后的审计法授权由国务院规定。
新审计法全文2022年解读
新审计法全文2022年解读
2022年审计法全文解读
2022年审计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修订版,其全文通过更加完善的法制体系,来规范审计的行为与组织,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和规范的实施。
2022年审计法首先明确了审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保证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全面性,并减少审计行为的可能性。
此外,审计法还明确了审计程序的要求,包括审计标准、审计报告及其他书面文件的要求,规定审计机构应记录所有审计工作期间发生的事项及其发生的原因,以便有效地控制审计行为。
此外,审计法还明确了公司审计工作中审计机构应确保信息安全、员工职业发展和公司技术运作等,并提出了有关审计机构安全机制和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的要求。
总的来说,2022年的审计法的总体目的是保证审计的质量,确保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减少审计机构违背审计原则的可能性,提高审计的效率和公正性。
2022年的审计法的颁布及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保证审计正当性,维护审计机构的权利和利益,也将有利于企业进行良好合规管理及审计。
泸州市深入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
参 与县 纪委 牵 头 的三 台县 灾后 恢 复 重建 项 目资 金监
督, 与县 纪 委监 察 局 、 财政 局 、 改 局 和人大 、 协等 发 政 部 门抽调 人 员协 同用 战对 全县 灾 后 重建 资 金 定期 不 定期进 行排 查 . 一 步提 高监 管 网络 化水 平等 。 进
近 两年 来 .i 台县 的 灾后 恢 复 重 建 审 计 工 作 取 得 显 著 成 效 但 仍 面临许 多挑战 。在新 形势 下 。
审计机关进一步强 化此项审计 .
圆 泸 市 入 彻 审 法实 条 》 州 深 贯 《 计 施 例
今年 以来 , 泸州 市 审计 机 关 在 贯彻 新 修 订 的《 审
干部 参加 了集 中培训 , 实施 条 例》 其解 读等进 行 对《 及 了深 入 学 习 、 真 讨论 , 力提 高 《 计 法 实施 条 例》 认 着 审 的覆 盖面 和知 晓率
三、 广泛 宣传 。4月 3 0日, 州市 审计 机关 分 别 沪
在市 区 、 城设 点集 中宣 传 。全 市 10余 审计 干部 参 县 0
整改 , 规 范 。 提 高 , 应坚 持 组织 审 计力 量 到位 , 边 边 一
夯 实跟 踪基 础 .并 根据 项 目建 设 进度 确 定 不 同跟 踪 重点进 行跟 踪 。二 应坚 持审计 监 督措施 到位 , 确保 继
四、 加大 投入 。 个宣 传活 动 , 整 泸州市 审计 局共 购 买 培 训 资料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审 计法 实 施 条例 》 单行
或相 关 专 业 技 术 骨 干 在 民政 、 卫 生 工 业 商 贸等 行 业 的 开 展灾 后 恢 复 重 建 项 目讨 论 进 一步 披露 投 资领 域 中存 在 的 主要 问题 .宣 传 相关 的法 律 、 法规 、 章制 度 , 出 解 决 问 题 办 法 , 寓 规 提 以 监 督 于服 务 之 中
解读我国《审计法》中审计机关执法依据
导 向审计 对 审计 风 险考虑 的更 全 面 了 , 因此 , 在 现代 风 险导 向审计 下 能够更 好 的将 会计 报表 剩余 风 险 降
低 到 可接 受水 平 。
( 四) 风 险评估 具 体方 法 重点 不一样
资格 在 我 国许 多有 关 财 政 收支 、 财务 收 支 的法 律 规
向审 计 比传统 风 险导 向审 计更 完善 。 由于 现代 风 险
定 违 规行 为 的具体 表 现 形 式 未 规 定 相应 处 理 处 罚措 施 的情况 下 , 还 可 以依 据《 审计 法实施 条 例》 第 五 十二 条 、 五 十 三 条 的 规 定进 行 处理 处罚 。因此 , 只 有在 《 审计 法 》 中通 过 对 审计 监督 的法律 适 用 问题 作 出 指 引性 的规 定 , 才 能 明确 审计 机关 的执法 依据 。
评价 , 在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内作 出 审计 决 定 ” 。这 主 要
组织 法 和程序 法 的性 质 , 不 可 能也 没 有 必 要对 被 审
计 单 位各 类违 反 国 家 规定 的财 政 收 支 、 财 务 收 支行 为 的具体 表 现形式 作 出全 面 的 、 列举 式 的规定 : 不 可 能也 没有 必要 对上 述各 类 违规行 为 的具体 审计 处理 处 罚种 类 和裁 量 幅度作 出具 体规 定 。我 国关 于 调整
审 计决 定 。然 而 , 对 于 哪些 法 律 法 规 能 够 成 为 审 计
的违 反 国家规 定 的 财政 收支 、 财 务 收支 行 为 进 行定 性 和处理 处 罚时 , 必 须 适 用 或 者依 照这 些 与 财 政 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释义一、审计法的概述1.1 审计法的定义审计法是指规范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活动的法律法规,其目的在于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监督和审计机关履行法律职责,促进财政经济的健康发展。
1.2 审计法的重要性审计法在维护国家财产安全、防止腐败、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审计法的规范,可以确保国家财政收支的合理、规范和透明,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审计法的基本原则2.1 独立性原则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独立性是审计活动能够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地执行的基本前提。
2.2 公开透明原则审计机关的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审计结果应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确保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审计工作的信任。
2.3 法律规范原则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应依法行事,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准,规范审计活动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4 客观公正原则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应本着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原则进行,不受任何个人、组织和利益的影响,客观地评估审计对象的财务状况和管理绩效。
三、审计法的主要内容3.1 审计机关的设立和职责审计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机关的设立和职责。
审计机关负责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经济秩序。
3.2 审计对象的范围审计法规定了审计对象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社会保险、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科技环境、金融保险、工商旅游、交通运输、能源电力等领域。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他涉及财务管理的领域进行审计。
3.3 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法规定了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需要,进行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工作的实施、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审计结果的追踪等环节,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
3.4 审计结果的处理和利用审计法规定了审计结果的处理和利用方式。
审计机关应将审计结果及时报告给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 (2)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新《审计法实施条例》是我国审计法的执行细则,近年来对其进行了修订,为加强审计工作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具体的规定。
通过学习这部新条例,我对我国审计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从中获得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新《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强调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审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和影响。
这个规定为审计工作提供了保障,确保了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其次,新条例对审计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审计工作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例如,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专业准则,采取适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审计机关按照科学、严谨的方法进行审计,保证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三,新条例强化了对审计机关监督和执法的要求。
根据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监督体系,进行自查和互查,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行为,条例也进行了明确的处罚和追责规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审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新条例还加大了对审计工作应用信息技术的支持和推动力度。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精准度。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效提升审计工作的科技含量,推动审计工作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
总而言之,通过学习新《审计法实施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审计工作对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
同时,我也明白了审计工作需要实施科学、严谨的方法和程序,强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今后,在我的工作中,我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专业准则,开展审计工作,为国家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审计机关的职责调整(下)—审计法修订系列解读之二
审计机关的职责调整(下)—审计法修订系列解读之二理解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第一,审计机关审计的建设项目包括完全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其中,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可以理解为:“全部使用财政预算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可以理解为:“财政预算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概算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含)以下但政府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二,审计机关对与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审计应当围绕项目建设资金进行。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此次《审计法》修订中没有涉及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审计监督问题,但从立法者的初衷来看,希望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紧紧围绕项目资金进行。
可以考虑在《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明确审计机关对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勘察、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的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或者调查。
第三,审计机关为实现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目的,可以检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管理活动,但这种检查应当紧紧围绕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这一审计目标。
审计机关对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包、发包、转包的审计监督,有人认为是超出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范围,有的审计人员也认为应当把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扩大到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
我们认为,审计机关对工程管理方面的审计监督是为了揭示影响建设项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深层次原因,而不是直接干预工程管理。
因此,要求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理处罚时,把握好角度,减少审计风险。
审计实施条例(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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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被审计单位提请政府裁决的事 项范围、途径、期限
—明确了审计机关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 政府裁决的义务
—明确了裁决期间审计决定的执行效力
—明确了政府裁决的办理机构和办理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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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五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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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㈠ 为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手段
所作的修订;
㈡为明确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
作用所作的修订;
㈢为规范审计职权行使、维护被审计单位合
法权益所作的修订;
㈣为完善审计程序、确保审计质量所作的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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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为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加强审计
新增一款,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 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 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 法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 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 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 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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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明确了内审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指导监督 内审工作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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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定了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资产的 封存程序、封存期限和被审计单位的保 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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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 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 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 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 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 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审计法解读
审计法解读审计法是指规范和约束审计活动的法律法规。
它通常包括了国家、地区或组织对审计活动所设立的各种规章、标准、程序、要求等等。
审计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审计活动的公正、客观、独立,并确保审计报告的准确性。
在大多数国家中,审计法都是由政府机构制定并实施的。
这些政府机构可以是国家会计师公署、审计署、财政部等等。
在国际层面上,审计法同样存在,由国际组织、行业组织等制定和实施。
审计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这些原则和目的规定了审计人员所应遵守和达成的一些基本标准。
比如,审计人员应当保证审计活动的公正、客观、独立,同时保护审计对象的权益、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等等。
二、审计的程序和流程。
这些程序和流程规定了审计活动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法。
例如,审计人员应当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财务报告,查阅相关的凭证、记录等等。
三、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这些职责和权利规定了审计人员应该具备的各项能力和责任,并且也规定了审计人员应该享有的一些权利。
例如,审计人员应当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和独立性、保障审计报告的保密性、有权要求审计对象提供有关学问或信息等等。
四、审计的管理和监督。
这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所处位置和角色要求的一些规定。
包括:审计机构应遵守的管理制度、负责审计机构的行政部门的职权等等。
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审计法具体作用与表现在:一、保障审计活动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这是审计法的最基本的作用。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审计活动的基本原则、程序、职责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确保审计活动的专业性与准确性。
二、保护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
审计法不仅为审计人员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也规定了各种措施,保护了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
例如,审计人员必须保护审计对象的商业机密和隐私信息,不能泄露审计对象的财务信息等等。
三、推进财务监督的全面开展。
通过规定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审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可以使财务监督工作在全面方面进行,让各个财务管理层级更加清晰化和透明化。
审计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审计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审计法实施条例》是中国审计法律法规的配套法规之一,对于加强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我对我有以下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加深了对审计活动的认识。
审计是一项专业的公共监督工作,其目的是对国家财务收支、财产管理以及相关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我了解到了审计的基本原则、审计程序、审计对象和审计报告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深入理解审计的本质和要求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其次,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提高了对审计程序的把握能力。
审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审计法实施条例》中详细规定了审计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对于提高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例如,在确定审计对象的范围时,要依法确定审计对象的组织形式和财务关系,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在编制审计报告时,要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和归纳,形成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为实现审计目标提供决策依据。
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我对审计工作的程序性要求有了更加具体和清晰的认识,提高了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审计程序的能力。
再次,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增强了对审计报告的理解能力。
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重要产出物,具有对审计对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提示作用。
《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和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且对应当防止的问题、应当披露的信息进行了明确要求。
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我对审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审计报告的编制方法和技巧,提高了分析和解读审计报告的能力。
最后,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对于提高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的组织设置、审计人员的岗位要求、审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审计机关的运行,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审计法》修订系列解读二 审计机关的职责调整.
《审计法》修订系列解读二审计机关的职责调整时间:2006 年5 月23 日 | 文章来源:中国审计报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和审计事业的形势发展,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审计机关职责进行了相应调整,将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明确了审计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调整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明确了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调整了事业组织审计监督的范围修订后的《审计法》第十九条将审计机关对事业组织审计监督的范围由“国家的事业组织”调整为“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
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谓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目前我国共有事业单位130多万个,纳入政府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近3000万,相当于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6倍,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77%,各项事业经费占国家财政支出的30%以上。
目前在基层审计机关,特别是县级审计机关,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在属于其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成为其审计监督的重点。
随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深入,事业单位已不完全是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已出现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和其他接受、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
审计机关对事业组织审计与对企业审计不同,主要是为了监督其能否通过合理有效使用财政资金,完成好所承担的事业任务,创造出应有的社会效益,而不仅仅是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因而不能以国家投资多少为标准来确定是否需要审计监督。
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都应当进行审计监督。
而且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可以审计该组织的所有财务收支。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将原《审计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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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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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取消了原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的审计事项范围的限制。 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 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结果公告涉及上市公司的有特殊规定,即“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 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这是是为了防止造成股市波动,维护经济平 稳发展。 除了上述公告事项外,新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 部门通报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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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的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 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 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 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 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 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 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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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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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实施条例修订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于2006年6 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审计法对有些事项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具体,以利于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有关部 门和有关人员准确理解、正确实施。为了推动修订 后的审计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有必要通过修订审计 法实施条例对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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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 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解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 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 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 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 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解 第三十六条 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包括: (一)办理紧急事项的; (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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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 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 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 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 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对应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 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 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 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 果。
——对应审计法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构权限 返回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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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 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 计决定。 解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 部门、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有关地 方、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 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 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 制度。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 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 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 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以签 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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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 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 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 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 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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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 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 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 定办理: (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 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 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 工作的意见;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 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 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 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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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这一条是将旧《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十八条 上升为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审计机关审计实践经 验的总结和升华,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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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 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 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 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 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 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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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看待审计法实施条例
◆从工作实践去认识 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对审计法的解释、细化、完善和补充,是各级审计 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行政执法的依据。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 位以及相关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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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实 施 条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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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看待审计法实施条例
◆从法理上去认识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订并发布的,针 对各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 文。 1.条例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地方 政府无权制订。 2.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具有法的约束效力,根据宪法和法律制 订,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
八道简答题
第四章 审计机构权限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附
总结
则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六大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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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权限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 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 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对应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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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
法律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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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强化被审计单位责任意识,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降低审计 风险。 每一个审计项目都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履行书面承诺义务,审 计项目延伸相关单位的,也应要求这些单位负责人履行书名承诺。 一般都是审计机关设计制式化的表格。 必须是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而不是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 人”。 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性或不完整应当追究责任(实施条 例第四十七条有规定)。 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会计资料的书面承诺情况应在审计报告中注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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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
法律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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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 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 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 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 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 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 括: (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 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