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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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石化公司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消除或减少由于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依据中国石油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阳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规范了公司生产过程中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的管理流程、措施及要求。
第四条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本办法,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各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办法,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条名词解释:
(一)工艺设备变更。涉及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艺参数等超出现有设计范围的改变。(如压力等级改变、压力报警值改变等)。
(二)微小变更。影响较小,不造成任何工艺、设计参数等的改变,即“在现有设计范围内的改变”。
(三)同类替换。符合原设计规格的更换。
(四)人员变更。是指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包括永久变动和
临时承担有关工作。表现形式有:调离、调入、转岗、替岗等。
(五)关键岗位。指与风险控制直接相关的管理、操作、检维修作业等重要岗位。此类岗位会因人员的变动而造成岗位经验缺失、岗位操作熟练程度降低,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不可逆的健康伤害、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环境影响等事故。
第二章工艺设备变更管理要求
第六条工艺设备变更范围包括:
(一)生产能力的改变,主要是指生产装置(生产单元)生产负荷超出设计范围的改变。
(二)物料的改变,主要是指物料品种、组成发生较大变化。
(三)化学药剂和催化剂的改变。主要指“三剂”的改变。
(四)设备、设施负荷的改变,主要是指单体转动设备转速、流量、温度、压力的改变;单体静设备压力、温度、充装系数的改变;电动机运行电流的改变;仪表流量、压力、温度的改变等。
(五)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的改变。
(六)设备和工具的改变或改进,主要指指设备结构改变、管道开孔、设备材质改变、润滑油规格改变、动设备密封形式的改变、转动设备转子或通流部分发生改变等;工具的改变或改进是指起重工具起重吨位改变。
(七)工艺参数的改变,主要指温度、流量、压力等改变。
(八)安全报警设定值的改变。
(九)仪表控制系统及逻辑的改变。
(十)软件系统的改变。
(十一)安全装置及安全联锁的改变,主要是指含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的改变及仪表安全联锁的改变。
(十二)非标准的(或临时性的)维修,主要是指设备、管线密封泄漏带压堵漏;故障、事故抢修等。
(十三)操作规程的改变。
(十四)试验及测试操作,主要是指分析方法的变更,包括分析方法标准的新增、替代、停用和废止。
(十五)设备、原材料供货商的改变,主要是指主要是指关键机组和重要设备及大宗化工原料和煤炭供货商的改变。
(十六)运输路线的改变,主要是指厂内运输路线的改变和厂外危险品运输路线改变。
(十七)装置布局的改变,主要包括原装置界区内各单元、单体建构筑物的位置发生的相应改变。
(十八)产品质量的改变。
(十九)设计和安装过程的改变,主要是指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
(二十)设备超期服役等其他工艺设备变更。
第七条工艺设备变更按其内容和影响范围分为三个基本类型:工艺设备变更、微小变更和同类替换。各单位应对所有的工艺设备变更进行正确分类。
工艺设备变更和微小变更管理执行变更管理流程(见附录A)。同类替换不执行变更管理流程(见附录B)。
第八条对工艺设备变更实施分级管理,根据变更影响范围的大小和所需调配资源的多少,按下列规定确定变更级别。相关变更级别的确定及控制,执行《辽阳石化分公司工艺卡片分级管理规定》、《辽阳石化分公司生产操作变动监控管理规定》。
第九条生产运行处负责下列变更的审批,执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一)当生产装置(生产单元)生产负荷超出设计范围的改变,应履行审批手续,执行下列流程:
1.由生产装置(或生产单元)所在车间提出,上报厂;厂生产部门组织厂和科室相关人员进行论证;若认为可行,则由厂生产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生产运行处。
2.生产运行处在接到厂书面申请后,应组织公司相关处室和专家对分厂的申请进行论证,若认为可能或可行,由生产运行处报送规划计划处外委设计院或有关单位确认。
3.设计院或有关单位确认可行的变更,由厂制定实施方案,报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当生产装置物料品种、组成发生较大变化时,须履行审批手续,执行下列审批流程:
1. 由造成物料发生改变、组成发生较大变化的单位向生产运行处提出申请,生产运行处负责组织公司相关处室和专家对申请
进行研究;确认可行后,厂根据公司相关处室和专家的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报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2、厂内装置间的二级变更(微小变更),由厂生产部门管理,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当大宗化工原料和煤炭供货商发生改变时,生产运行处对供货商供货量和产品质量是否满足我公司的需求进行确认,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研究,确认变更。一旦变更确认后,按公司规定选择供应商。
第十条下列变更报机动设备处审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一)压力容器结构改变;
(二)超期服役;
(三)润滑油规格改变;
(四)A类转动设备转子或通流部分改变。
以上变更应执行下列流程:
1.由设备所在车间提出,上报厂;厂设备副总或设备厂长组织厂和相关科室进行论证;若认为可行,则由厂设备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机动设备处。
2.机动设备处在接到厂书面申请后,视情况组织公司相关处室和专家对分厂的申请进行论证,若认为可行,由机动设备处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其他设备变更和微小变更由厂级审批,执行厂级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