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

合集下载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余杭区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及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规划和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建、交通运输、林水、农业、卫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其他应列入本规定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招投标后合同履行的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XX市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工程造价20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合同主体(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履约评价。

第三条XX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工程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监理企业与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下同)应当按照客观、真实、公正原则,独立实施履约评价。

二、履约评价内容第五条履约评价包括建设单位履约的评价、监理企业履约的评价和施工企业履约的评价。

第六条建设单位履约的评价是指工程项目的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发包分包、质量安全管理、工程款(监理费)支付情况(单列“工程款(监理费)是否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位”)、合同工期执行与组织协调能力、履约整体评价。

第七条施工企业履约的评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到位、工程进度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民工工资支付和履约整体评价。

第八条监理企业履约的评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和履约整体评价。

第九条履约评价结论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类,评价结论为较差、差时需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工程款(监理费)是否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位”的结论为是或否;结论为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工程款(监理费)支付情况”的评价应为差。

关于招投标“工程预算”公开制度的规定

关于招投标“工程预算”公开制度的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招投标“工程预算”公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余建[2007]259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克服现行工程预算编制与审核制度的不利因素,根据余杭区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现状,特制订《关于招投标“工程预算”公开制度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杭州市余杭区监察局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二○○七年九月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投标工程预算公开制度通知抄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审计局,楼建忠同志。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3日印发关于招投标“工程预算”公开制度的规定为适应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克服现行工程预算编制与审核制度的不利因素,根据余杭区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使用余杭区级财政资金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专业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评标办法、并且工程预算造价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

工程预算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二、本规定定义的工程预算指的是,工程招标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工程招标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造价。

工程预算仅作为该项目评标时确定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及结算审计时确定优惠比例的依据。

三、招标项目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或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取消审核制度,招标项目工程预算在开标前应对外公开,接受监督,工程预算编制单位对所编预算负责。

四、工程预算应以光盘形式(不可追刻)与该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同时发给所有投标人,并在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

工程预算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一并报区建设局招标办备案。

五、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按下列方式确定,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确定:1、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历史经验、建材价格指数确定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的基本幅度范围,幅度范围一般每半年调整一次。

关于发布《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

关于发布《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

关于发布《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我委重新修订了《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记分标准》所指的建设市场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勘察、设计、建设(含房地产开发、代建)、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节能评估等单位、公司和机构。

二、信用记分信息应当录入信用信息库,其中加分信息以相关证明文件落款时间后推一个月生效(企业未在一个月内及时提出加分申请的,逾期将不予受理加分申请),扣分信息以录入信用信息库即时生效。

三、信用记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记录”的原则,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警示信息扣分由作出扣分决定的部门(单位)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

四、各信用管理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信用管理的相关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信息记录。

所有记分都应有相对应的证明文件、行政决定书、管理文书等依据。

五、本《记分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施行。

六、为确保市场平稳过渡,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与招投标市场联动可以暂设过渡期,但最迟截止到2021年4月30日全市招投标市场活动一律使用本《记分标准》的企业信用得分。

附件:1、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2、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3、建设市场主体警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4、良好信用信息记分申报单5、不良(警示)信用信息记分告知单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12月26日附件:1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2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3建设市场主体警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4良好信用信息记分申请单申请企业名称(盖公章):申请时间:年月日联系人:联系方式:备注:1.本地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加分;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向市建筑业管理服务站申请加分;外地造价咨询企业向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加分。

关于印发《余杭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

关于印发《余杭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

关于印发《余杭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务用工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余杭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务用工管理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余杭区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17年12月4日余杭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务用工管理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无欠薪”行动的相关精神,深入推进“余杭无欠薪”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范和处置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余政办〔2017〕70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余政办〔2017〕9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区建筑工程领域劳务用工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余杭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必须遵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施工总包单位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工资专户的格式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全称)+项目(可简称)+民工工资专户,一个工程项目施工总包单位对应一个工资专户专用账户。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应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附件1)对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可采用以下方式发放民工工资:1.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委托施工总包单位直接发放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

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办法(3篇)

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余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范围、招标内容、投标资格要求、评标标准、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四)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业绩。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余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的信用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主管部门,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受区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首先对工程项目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合同的工程再组织招标,不得对违法、违规的委托事项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对代理事项应当保密的内容必须保守秘密。

五、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成立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

项目组应当由本企业专职人员组成,且不得少于3人,其中项目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职称并报区招标办备案。

六、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

七、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政策法规编制招标文件,对粗制滥造、不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区招标办一律不予备案。

八、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文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法人或项目组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公章。

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施工

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施工

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明标抽签法)工程名称: 瓶窑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二期-104国道以北景观绿化提升工程建设单位: 杭州余杭苕溪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8年10月15日备案机关:目录一、前附表二、投标须知三、招标要求四、评标方法和标准五、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六、参照的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七、联系方式八、工程合同九、工程量清单(另附)十、经审核的预算标底(另附)十一、附:电子版施工图纸重要事项提醒!因小额交易系统升级后,为保障投标人有序参与小额建设工程招投标,须录入投标人相关信息,凡未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报送相关企业信息的各投标人,请在参与本项目投标前,及时将相关企业信息报杭州市余杭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9163903(有关报送企业信息的具体要求详见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否则由此造成企业无法投标或被视作无效投标人,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过错责任,招标人和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拒绝解释或相关投诉。

一、前附表如发现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工程量清单或经审核的预算标底有误、中标价低于成本等内容时,请在投标截止日两个工作日前同时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

凡黑体标注部分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二、投标须知1.本工程要求投标人资质等级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且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具有园林绿化工程的并在余杭区园林绿化管理处登记过的单位可参加投标;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工程三级及以上建造师;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为保证招标工作的严肃性和有序性,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提交一笔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30000元,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4]216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4]216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4〕216号)杭州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要求核定我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杭价费〔2014〕90号)收悉。

根据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建(构)筑物定位、竣工成果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测绘、土地登记宗地测绘及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测绘和绿地面积测绘属于测绘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6号)执行。

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城市部分)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规划部门重大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中的交通影响评价,根据《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第316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

灰线检验、±0检测服务属于建设规划部门的日常监督事项,待全省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目录公布后,视其是否属项目内容及明确的价格管理形式执行。

四、其它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五、上述规定自2014年10月10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2014年9月5日——结束——。

余杭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余杭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2:余杭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级产业集聚区产业引导和项目准入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2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区创新型产业发展,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结合余杭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坚持“优地优用,严进严出”的基本原则,建立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机制,规范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准入、验收工作制度,实现产业用地差别化管理,以优化我区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推动创新型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二、加强规划引导区规划部门要完善我区创新型产业用地布局规划,引导创新型产业空间结构合理分布。

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需求,做好具体地块的选址论证工作,科学制定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技术经济指标。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存量工业项目转型升级成创新型产业项目的,其用地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并按创新型产业用地评估后土地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一)严格限定创新型产业范围本实施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是指文化创意、信息软件、物联网、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具有显著创新、创意特征,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具体按《余杭区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试行)》(详见附件)进行认定。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发展,对投资落户我区的云计算大数据、集成电路、机器人研制及人工智能等产业,按照创新型产业范围进行认定。

用地企业主体(或经批准设立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需符合余杭区以及意向地块所在平台、镇街的产业发展导向。

(二)切实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认真贯彻资源节约优先战略,深化以亩产论英雄、以集约促转型的理念,遵循“市场配置、完善政策、优化扶持”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提高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 2.0),大力推行节约集约用地,提升土地亩产效率。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杭建市发〔2017〕261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7〕261号各区、县(市)建设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建设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规划国土建设局,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我委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6月16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建设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同时结合《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4〕11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范围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抢险、救灾、保密工程)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依法依规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称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二、合同备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市级监管建设项目的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事务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负责实施。

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除市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项目以外的其他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

2020年杭州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咨询问题答复参考意见 (第二期)

2020年杭州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咨询问题答复参考意见 (第二期)
理费中的检验试验费,该费用的计取按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规定。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该
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在工程建
设其他费中列支,并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
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需要乘系数。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P24页注:工业设备安装及不与建构物同步交叉配合施工(即单独进场施工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系数1.4。该工程属于交叉施工,不能乘1.4系数。
2
安装工程中地下室是否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按超高建筑在地下室对应的投影面积同比例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2020年杭州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咨询问题答复参考意见(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1-08-02
杭州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咨询问题答复参考意见是根据我中心网上受理的建设工程计价咨询事项内容,在前期组织有关专家研讨基础上进行整理而成,不定期发布,供各方参考借鉴。省、市造价管理机构有新颁布的补充定额及定额综合解释等规定的,以新颁布的为准。
对拉螺杆可套用《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1-280子目;如发生墙面螺栓堵眼等按地下室混凝土外墙定额规定计算。
二、市政专业
序号
问题内容
答复参考意见
1
DN3000顶管施工时,由于顶管施工原路线影响陈年桥墩基础,即采用多个中继间以实行顶管纠偏,顶管路线由直线变为曲线。现求问人工费、机械费该如何取值?
机械造型是指设计有明显起伏的绿地;机械起坡是指设计坡度单一的绿地。3%以内的起坡不适用于绿地起坡定额,绿地起坡不包含绿地细平整工作内容。
3
大树移栽:如Φ25香樟移栽建设单位要求移栽运距为1km;定额大树迁移机械运输距离按10km以内编制;定额是否需要根据大树迁移机械运输定额进行运距换算?如需换算,应如何换算?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杭州市余杭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2012杭州市余杭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在余杭区范围,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型所有建设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余杭区建筑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区建管处)、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余杭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监站)、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经理工作二、任职管理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施工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建造师担任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造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或注册时未经批准的人员,不能担任项目经理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余杭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余杭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余建[2009]226号关于印发《余杭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余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的信用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余杭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余杭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余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的信用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主管部门,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受区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首先对工程项目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合同的工程再组织招标,不得对违法、违规的委托事项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对代理事项应当保密的内容必须保守秘密。

五、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成立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

项目组应当由本企业专职人员组成,且不得少于3人,其中项目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职称并报区招标办备案。

严忠女、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严忠女、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严忠女、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1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宇龙廖珍珠刘斌【审理法官】吴宇龙廖珍珠刘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严忠女;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严忠女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严忠女【当事人-公司】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李兆吉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兆吉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兆吉【代理律所】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严忠女【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上诉人余杭住建局在2013年即已针对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但一直未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在收到上诉人严忠女等三人提出的案涉查处申请后两个月内仍未作出,且并未在案涉答复意见中就此说明理由,故其认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

严忠女等人向被上诉人余杭住建局申请查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建设的西溪北苑西区三期三标段工程安置房材料不达标主体结构倾斜的问题"。

生效民事判决已经认定浙江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代建公司,且具有相应的资质,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浙江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未按时支付案涉工程的质量保证金,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转发《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

关于转发《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

关于转发《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村(社区)、机关各科(办)中心:现将《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余公资〔2017〕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杭区余杭街道办事处办公室2017年8月8日关于印发《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履约管理,提升企业诚信意识,规范小额工程市场秩序,根据《关于批转<余杭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12〕281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建〔2014〕27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2017年6月28日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履约管理,提升企业诚信意识,规范小额工程市场秩序,根据《关于批转<余杭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12〕281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建〔2014〕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等招标项目的合同主体(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实施履约评价。

履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进度控制情况;(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三)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情况;(四)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五)其它合同履约情况。

第三条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评价采取扣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90(含)—100分为优秀,80(含)—89分为合格,70(含)—79分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

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

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建设工地安全和环境整洁,促进全区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杭建工发〔2005〕7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07〕547号),结合余杭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区标化样板工地)是我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最高奖。

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应体现我区建筑业的先进管理水平,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区标化样板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局安监站)落实组织实施,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的管理原则,为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的一致和联动,将区标化样板工地继续作为区“良渚杯”优质建设工程(含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行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参加区标化样板工地评审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5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别墅群。

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和园林建筑修缮工程。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含1000万)以上具有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4、一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

5、隧道、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广场建安工程造价在3000万以上(含3000万),广场项目中广场土建占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50%,且工程量不少于总量的60%。

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讨论稿)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信用体系,加强项目负责人动态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负责人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已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大中小型所有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来担任。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项目负责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杭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项目负责人的日常监管和检查.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推进项目负责人素质教育,健康规范地开展项目负责人职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促进项目负责人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对项目负责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六条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负责人实施IC卡信用管理,并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分标准》对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转发《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村(社区)、机关各科(办)中心:现将《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余公资〔 2017〕8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杭区余杭街道办事处办公室2017年8月8日关于印发《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履约管理,提升企业诚信意识,规范小额工程市场秩序, 根据《关于批转<余杭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 2012〕281号)、《关于印发 <杭州市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 >的通知》(余建〔 2014〕271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 1 -附件:《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2017年6月28日- 2 -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履约管理,提升企业诚信意识,规范小额工程市场秩序,根据《关于批转 <余杭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12〕 281 号)、《关于印发 <杭州市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 >的通知》(余建〔 2014〕 27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等招标项目的合同主体(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实施履约评价。

履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进度控制情况;(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三)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情况;(四)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五)其它合同履约情况。

第三条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评价采取扣分制,满分为100 分,其中 90(含)— 100 分为优秀, 80(含)—89 分为合格,70(含)— 79 分为基本合格,70 分以下为不合格。

承包商承接的项目被建设单位履约评价为不合格 1 次(含)或基本合格 2 次(含)以上的,主管部门将暂停其名录资格 3 个月。

- 3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查情况属实的,均作为不合格处理,同时主管部门将视情况暂停其名录资格。

(一)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商工程款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暂停其名录资格 3 个月。

(二)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造成 1 人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或 1 万元(含)以上 1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暂停其名录资格 6 个月;累计造成 2 人(含)以上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或 10 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暂停其名录资格12 个月。

(三)企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暂停其名录资格 3 个月。

第五条项目审计结算完成后1 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及时、客观、公正地填写《余杭区小额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评价表(草稿)》(附件 1)和《余杭区小额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履约评价表(草稿)》(附件 2),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报项目所在地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履约评价表作为合同尾款(不含质保金)的支付依据之一。

建设单位对中标企业的履约评价存在扣分情况的,必须提供扣分依据,并与履约评价表同时提交。

第六条各镇街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建设单位报送的履约评价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并做好资料存档。

其中,履约评价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须及时报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抄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 4 -第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印发 <杭州市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 >的通知》(余建〔 2014〕271号)等管理办法,加强对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中企业的监管和考核。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镇街可根据本办法规定,有权对违约或不履约企业进行处罚,视情况暂停一定时期内该企业进入相关镇街行政管辖范围内参与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市场行为。

第九条各镇街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主体履约评价执行情况,将作为各镇街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建立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主体履约评价月报表制度的通知》(余公资〔 2012〕 7 号)同时废除。

附件: 1.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评价表2.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履约评价表3.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评价扣分标准- 5 -附件 1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评价表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开工日期完工日期项目编号合同价建设单位地址项目联系方式负责人公司地址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联系方式扣分扣分项目扣分情况说明(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另附纸张填写)分值□工程进度控制方面建设单位评价意见□工程质量管理方面- 6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方面□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方面□其他合同履约方面合计:评价结果:项目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盖章)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人:- 7 -附件 2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履约评价表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开工日期完工日期项目编号合同价建设单位地址项目联系方式负责人公司地址监理企业监理联系方式工程师扣分扣分项目扣分情况说明(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另附纸张填写)分值□工程进度控制方面建设单位评价意见□工程质量管理方面- 8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方面□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方面□其他合同履约方面合计:评价结果:项目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盖章)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人:- 9 -附件 3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评价扣分标准(施工企业)序号扣分内容一、工程进度控制方面施工企业无故拖延进场施工,或因施工企业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如期1完工。

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2施工中偷工减料的,选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4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伪造检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报告。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不按规定送检或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用前检验;5未对工序进行质量检验或上道工序经检验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

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进行返修或不执行业主或监7理的整改意见。

8工程有关文件签字手续不齐全。

三、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方面9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违法行为不纠正、不制止,或对安全10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1未对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进行有效防护造成损毁。

12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3违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等规定。

四、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方面14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但未经建设单位同意。

15项目负责人到位率不符合要求。

扣分值拖延进场施工3 天及以上的,扣 10~20分。

合同工期拖延 10%(含)以内,扣 10 分;拖延10~20(含) %,扣 15 分;拖延20%以上,扣20 分。

10~2010~2010~205~1010~2010~202~510~208~155~105~10每发生一项扣5分10~20到位率达到85%以上(或合同约定要求),不扣分;70%10序号扣分内容五、其它方面16与监理单位串通办理虚假工程签证,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17涂改、伪造工程文件资料。

无故延期或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档案资料;18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管工程文件资料,造成损坏或损失;工程文件资料质量不符合归档要求的。

使用无资质或岗位证书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电工、电焊工、架子19工等)从事相应业务。

扣分值(含) ~85%,扣10 分; 70%以下的,扣20分。

10~2010~205~105~1011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评价扣分标准(监理企业)序号扣分内容扣分值一、工程质量管理方面1未对工程质量指标进行抽检的。

5~102未按规定对工程进行质量复核评定,或发现不符合规范施工的情况5~10未及时提出整改的。

3与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10~20 4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0~205对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选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10~20设备监管不力的,存在失职行为的。

6对施工企业不按设计图示施工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工10~20程设计监管不力,存在失职行为的。

7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的。

10~20二、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方面8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5~109施工企业未对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进行有效防护造5~10成损毁,负有连带责任的。

10对施工企业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监管5~10不力的。

11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违法行为不纠正、不制止,或对安全8~15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2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

10~2013对施工企业违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等每发生一项扣 5规定监管不力的。

分三、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方面14未按规定对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

10~20 15未对项目负责人到位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或隐瞒、谎报的。

10~20 16对施工企业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监管不力的。

5~10四、其它方面与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利17害关系或与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10~20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8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0~20 19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

10~20 20在核定工程量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0~20 21与施工单位串通,给予办理虚假工程签证,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10~2012序号扣分内容扣分值22对施工企业涂改、伪造工程文件资料监管不力的。

10~20 23未按规定核定施工工程量的。

5~1024发现施工企业对监理整改通知书中的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时,未及时5~10向业主报告的。

25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的。

每次扣 10 分26未按规定及时签证各项资料,发现施工资料存在问题未及时要求改5~10正的。

1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