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见证取样规定(建筑检测常用2016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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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检测常用取样规定
(2015.03修订版)
一、水泥见证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75-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行有效);
水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GB/T 4131-2014(2015.02.01实施,现行有效);
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2008.08.01实施,现行有效)
1.水泥取样送样规则
1) 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 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
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 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
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
4) 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
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 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有前作复验。
6) 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2.水泥取样规定
1)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
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
A、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
B、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
C、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D、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E、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F、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
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注:水泥取样时需附上相应的水泥出厂合格证
二、砂、石的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2012.02.01实施,现行有效);
建筑用砂GB/T 14684-2011(2012.02.01实施,现行有效)
1) 砂、石用大型工具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运输
的,以200 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的以一批论。当砂石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较大时,可1000t为一验收批。
2)在料堆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石子:100Kg,砂子:50Kg)
3)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三、基础回填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2007版)GB/T 50123-1999(2007版)(现行有效);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 JTG F80/1-2004(现行有效)1.在回填前应在现场取回填材料做击实试验,采取的土样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粘土:30kg;砂砾土及级配砂石:50kg)
2.密实度取样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场地平整:每层100m2~400 m2取1组;
B、单独基坑:20 m2~50 m2取1组,且不得少于1组;
C、室内回填:沟道及基础,每层20 m2~50 m2取1组;
D、其他50 m2~200 m2取1组。
四、钢筋原材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现行有效);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2008(现行有效);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499.1-2008/XG1-2012(2013.01.01实施,现行有效);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1499.2-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行有效)
原材料取样规则:
1) 热轧光圆钢、余热处理钢筋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
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2) 热轧带肋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
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3) 碳素结构钢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
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4) 冷轧带肋钢筋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外形、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和同
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每批不大于60t。
5) 型钢应按批进行检查与验收,每批重量不得大于60t。每批应由同一牌号、
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组成。
2.原材料取样数量(钢筋的试样数量根据其供贷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1) 直条钢筋:每批直条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用《碳素结构
钢》(GB/T 700—2006)验收的直条钢筋每批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
2)冷轧带肋钢筋:逐盘或逐捆做1 个拉伸试验,牌号CRB550每批做2个弯曲试验,牌号CRB650及其以上每批做2个反复弯曲试验。
4)型钢:每批型钢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GB/T 700-2006)
3.取样方法
拉伸和弯曲试验的试样可在每批材料中任选两根钢筋切取。钢筋试样不需作任何加工。
注:取样数量及长度详见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