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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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涉旅投诉先行赔付快速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大兴安岭地区涉旅投诉先行赔付快速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大兴安岭地区涉旅投诉先行赔付快速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行署办公室2019年5月20日)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和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快设立旅游诚信基金提高旅游投诉处理效率的通知》(黑文旅发〔2019年〕31号)要求,根据《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长白山市旅游诚信基金先行赔付暂行办法》《哈尔滨涉旅投诉先行赔付快速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大兴安岭地区合法旅游经营者存在主观故意或责任过错,造成旅游者损失,应当对旅游者进行旅游服务质量赔偿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内,实施旅游服务质量先行赔付的管理。

第三条大兴安岭地区设立旅游诚信基金100万元,从旅游发展金中列支,在工商银行建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接受财政、纪检和审计部门监督,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赔偿实施先行赔付。

第四条成立大兴安岭地区涉旅投诉先行赔付审核领导小组,对旅游服务质量先行赔付事件、资金进行审核。

对影响较大或涉及资金较大的重大服务质量先行赔偿,由地区相关部门、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参加处置、赔偿、审核工作。

委托专业法律机构对涉及使用旅游诚信基金赔付预期未还的先行赔付资金进行追偿。

第五条大兴安岭地区涉旅投诉先行赔付审核领导小组组长由行署分管旅游工作的副专员担任,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地区司法局、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财政局、地区公安局、地区应急管理局、地区市场监管局、地区卫健委和专业法律机构人员组成。

第六条全区各涉旅投诉受理机构、行政执法机构要及时公正的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对举报的涉嫌违法违规事件进行依法调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七条发生以下纠纷的采取先行赔付机制:(一)旅游消费者在接受旅游服务中与住宿、购物、餐饮等旅游经营者所发生的纠纷行为,或者涉及到影响大兴安岭地区旅游形象等方面发生纠纷的行为。

大兴安岭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处2019年度

大兴安岭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处2019年度

大兴安岭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处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职责二、机构设置三、人员构成第二部分: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部门决算与预算数对比增减变化说明二、部门决算与上年决算数收支增减变化说明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四、三公经费支出及变化情况说明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第三部分:预算绩效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职责大兴安岭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处,隶属行署交通运输局,按副处级事业单位管理。

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省、地有关道路、水路运输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道路、水路运输和港口发展规划。

(2)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现代物流、汽车维修检测及其它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与资质管理;水路的运政管理和港政管理;道路运输装备、车辆的技术状况管理;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全区道路运输运价、票据管理。

(3)全区道路、水路运输法制建设,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和违章经营处罚。

(4)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道路、水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和纠纷调解。

(5)道路、水路运输行业数据、资料的调查和统计。

(6)开展全区运管干部职工的岗位资格培训。

(7)全区道路运输行业文明建设的组织指导。

(8)承办省运管局、省航务局和行署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大兴安岭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内设科室12 个包括:办公室、财务科、政工科、工会、客运科、货运科、汽修办、驾管办、稽查科、计统科、航管科,技术科。

三、人员构成大兴安岭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总编制人数为37人均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其中:副处级领导职数1职,正科级领导职数4职,主副科长职数10职,科员20人,工勤编2人。

实际人数43人,其中:在职职工25人,离休人员2人,退休人员16人。

第二部分: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部门决算与预算数对比增减变化说明2019年度部门决算总收入465.2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65.24万元,事业收入及教育收费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会公益性资产 合理有偿化 , 行政性资产节约有效化 . 确保 国 有资产 的保值增值。


加 强经 营性 资 产 管 理 。 以提 高 资 产 收 益 为 目标 。 促
惠政 策 。 天保 T程 中 由于 木 材产 量 减 少 。 成 的 无法 归 还 如 形 的银 行 贷 款 的核 呆 T作 ;用 低价 回 购银 行 贷 款 形成 的企 业
收益 处 理 改制 企业 的资 产 损失 等 。 只有 这 样 真 正从 企 业 财 务账 上 界定 了 国有 资 本 。体现 国有 股 比重 比改革 资 产是 指 生产 经 营单 位 占用 的企 业 资 产 ,它 以 追 求 经济 效 益最 大 化 为 同标 。企 业 改 革 是加 强 经 营 性 资产 管理 . 提高 国 有 资产 效 益 的有效 途 径 , 国有 资产 管 理 T作 是
是 符合 转 为 经 营性 资 产 条件 的 ,创 造 条 件 使其 转 为 经 营性
资 产 . 加 资 产 收益 。 增
的重 要 内容 。 我 巾小企 业 改 革 的根 本 目的是 “ 个 退 出 ” ,
了, 明晰了产权 , 使资产管理跟上企业 改革步伐 , 改革才算
彻 底 。 是 建立 产 权交 易 市 场 。 织 产 权 公 开 、 平 、 正 交 七 组 公 公 易 。凡 涉 及 国有 资 产 的处 置 , 必须 委 托 中介 机 构 进行 评 估 ,
动态管理转变 。 一是明晰资产管理部门 、 占用和使用部 门的
权 责 . 国有 资产 管 理部 门行 使 所 有 者 管 理职 能 , 业 单位 即 事
行 使 占有 和 使 用者 管 理 职能 , 各 负 其 责 。 二是 清 理 资产 , 应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生产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生产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黑运发[2012]10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3.15【实施日期】2012.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黑运发[2012]10号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各市(地)运管处,省农垦运管处,绥芬河市、抚远县运管站: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安生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依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制定了《黑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黑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各级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结合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管理机构对下级管理机构和审批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相关企业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相关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各地(市)运管处、区县运管站及道路运输相关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二)地(市)运管处、区县运管站和道路运输相关企业对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必要措施的;(三)道路运输相关企业对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四)道路运输相关企业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五)道路运输相关企业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标准目录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标准目录
行政处罚
70
230000-03-0-0908
行政处罚
41
230000-03-0-0870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230000-03-0-0871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悬挂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230000-03-0-0872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230000-03-0-0873
出租车不使用计价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和不执行出租车运价;出租车受租期间,未按照乘客指定到达地点选择最近路线行驶;招揽他人同乘;出租车空驶时未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拒载的;城市市区内六座以上定线出租客车超员载客的;六座以上出租车超范围经营不办理包车路单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7
230000-03-0-0864
对船舶报废、停运或者改变用途未按规定到原核准机构办理手续的;水路旅客运输船舶卫生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未按规定公布渡运价格、渡运须知的;不按规定上报统计资料的;企业合并、分立时未按规定到原核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230000-03-0-0865
56
230000-03-0-088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230000-03-0-0888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越级(无证)承揽工程(骗取中标)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际道路运输单证管理办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际道路运输单证管理办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际道路运输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运发[2013]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1.04【实施日期】2013.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际道路运输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运发【2013】1号)各相关运管处,绥芬河市、抚远县运管站: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国际道路运输单证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国际道路运输行业快速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汽车运输协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际道路运输实际,对《黑龙江省国际道路运输单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国际道路运输单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2月1日发布的《黑龙江省国际道路运输单证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2013年1月4日附件黑龙江省国际道路运输单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汽车运输协定》、《中俄两国间汽车客货运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际道路运输单证的种类和作用(一)行车许可证。

行车许可证是中俄两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时车辆行驶的通行凭证,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能、调控进出境车辆数量和保障国际道路运输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

行车许可证分为四种:A种行车许可证,用于定期旅客运输,有效期一年;B种行车许可证,用于不定期旅客(包车)运输,往返一次有效;C种行车许可证,用于货物运输及行包零担运输,往返一次有效;特别行车许可证,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和车辆超限运输;(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是识别从事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国籍的标志﹙以下简称国籍识别标志﹚,固定于车辆前后保险杠右侧。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3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含摩托车)维修以及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的公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省公路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公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管理第四条各级公路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的运量、动力、道桥、油料供应情况和社会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车辆发展的具体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的营业性运输包括:(一)专营或兼营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与雇主发生业务活动,采用各种方式结算费用的;(二)采用运销结合、产运销结合、代客送货等形式,以自用运力为客户运送本单位出售的产品和生产资料,与客户结算费用,货价与运价并计的;(三)同一系统、同一部门、同一经济联合体和企业集团内各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的公路运输业务活动,采用各种方式结算费用的;(四)工程承包单位以自用运力为承包工程运送所用物资,采用工程费用包干结算或直接发生运费结算的;(五)雇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力、劳力,为本单位内部生产和生活服务,采用各种方式结算费用的;(六)以自用运力和自有维修能力实行租赁经营、外部承包经营或其他承包经营后,对外发生的业务活动采用各种方式结算费用的。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06•【字号】署办规〔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大兴安岭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12月6日大兴安岭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行署指挥部组成2.1.1行署指挥部职责2.1.2成员单位职责2.2行署指挥部办公室2.3现场指挥部2.4专家组组成及职责2.5应急联动机制3预防和预警信息4事故分级4.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4.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4.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5应急响应5.1分级响应机制5.2事故报告5.3指挥与协调5.4信息发布6后期处置7医疗卫生保障8宣传教育9责任追究10预案管理10.1培训演练10.2预案施行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大兴安岭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处置的能力,建立高效、严谨、规范的应急处置机制。

1.2适用范围(1)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高等级公路及国、省主干道路中断交通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3)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发生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行署指挥部组成行署成立由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副专员任指挥长,行署分管副秘书长、地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和事故发生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地委宣传部、地委网信办、军分区战备建设局、地区教育局、地区公安局、地区民政局、地区财政局、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卫健委、地区应急管理局、行署外事办、大兴安岭银保监分局和事故发生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应急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的行署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行署指挥部)。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3.07•【字号】•【施行日期】1987.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3月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营业管理第三章货物运输第四章旅客运输第五章搬运装卸第六章汽车维修第七章运输服务第八章运输费用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管理,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国营、集体、个体协调发展,促进联营、联合、联运,保护合法竞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及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的公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运输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本条例。

各级公路运输主管部门,应抓好行业管理,规划和指导行业发展,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加强宏观控制,组织和监督完成国家公路运输任务。

第二章营业管理第五条各级公路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掌握本行政区内的运量、运力、道桥和油料供应情况,根据需要,统筹兼顾,有计划的发展车辆,促进车辆更新。

第六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和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含货价兼并)的公路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七条凡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应持主管部门证明,个人应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并持驾驶员执照、车辆审验手续,由当地公路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八条凡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分别向税务机关和保险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和保险。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道路检查工作管理办公室关于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道管办开展道路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通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道路检查工作管理办公室关于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道管办开展道路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通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道路检查工作管理办公室关于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道管办开展道路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道路检查工作管理•【公布日期】2008.01.25•【字号】黑政道管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道路检查工作管理办公室关于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道管办开展道路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通报(黑政道管发〔2008〕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道管办,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2007年,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道管办对全区的道路检查站以及道路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有关部门就行署道管办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严肃处理,从而规范了各类道路检查站以及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强化了道路检查管理机构在道路执法中的监督作用,使该地区道路执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净化。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2007年下半年,在省政府批复大兴安岭地区设立40处林政木材检查站后,该地区行署道管办利用近一个月的时间,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这些检查站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个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收费罚款、酒后执法以及工作期间参与赌博等不规范甚至违法问题。

检查结束后,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就上述问题在全地区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公开处理。

对其中涉及的2名区级公安机关中层领导给予了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开除公安队伍的处分;对10名林政木材检查站的执法人员做出了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决定;对负有管理教育和领导责任的3名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

会后,由地区监察局下发了《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监察局关于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及责任人处理情况的通报》。

目前,我省正处在清理各类道路检查站、核发道路检查证件的关键时期,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及其道管办的做法,为全省各级政府和道路检查管理机构如何规范道路检查行为,及时纠正违法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大兴安岭地区加卧公路管理站

大兴安岭地区加卧公路管理站

大兴安岭地区加卧公路管理站2017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大兴安岭地区加卧公路管理站于1997年由大兴安岭地区交通局经省公路局、大兴安岭地区编委办批准成立,目前负责S310加黑公路135.782公里、S207加漠公路220.808公里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其中加漠公路220.808公里养护由塔河、漠河两站实际负责)。

大兴安岭地区加卧公路管理站负责加黑公路加卧段135.782公里的养护管理工作.一、主要职责(一)开展列养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水毁等病害防治工作,保障公路畅通。

(二)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

(三)开展公路沿线绿化及管理,保持公路洁美畅通。

二、机构设置及职工人数地区加卧公路管理站内设4个职能股室,包括:生产股、路政股、财务股、办公室,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总人数为9人,其中:在职职工5人,退休职工4人。

三、2017年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在养护工作中加卧站始终坚持以“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养护理念,以省公路局“科学标准路”、“养护示范路”“为指导,牢固树立养护是第一要务的思想不动摇,大力实施科技兴路战略,积极引进、研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全面提升公路养护质量提供了保证,养护质量不断提升。

2017年,《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示范路创建实施标准》(黑路发[2016]67号)文件相关要求将加卧公路全线创建为养护示范路,使其全线达到“畅、安、舒、美”要求。

最终达到“两舒适、一安全、两提高”的目标,即:行车舒适、感观舒适,行车安全,公路服务能力及应急抢险能力明显提高。

具体如下:(一)加卧段全线135.782公里路肩、边坡整修1.路肩整修(1)路肩宽度控制在0.75—1.0米之间,以0.75米为主;如部分路段较0.75米宽,可在0.75—1.0米间确定一数值,但连续长度需大于200米。

(2)路肩宽度不足0.75米路段需借土填补,挖台阶后采用液压振动夯实机进行夯实,以提高稳定性及抗冲刷能力。

大兴安岭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大兴安岭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大兴安岭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职责大兴安岭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法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相关办法,开展全区公路的质量监督和工程造价管理等职能。

具体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部、省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接受省质监站的业务指导,规划、管理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安全工作,组织质量监督人员岗位培训。

(三)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主体、建立健全质量工作制度、质量责任制度及实施情况。

(四)监督检查从业单位资质资信和质量行为,参与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监督公路工程质量,组织质量检查。

(五)管理本地区监理机构和人员资质资信,负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申报的具体工作,组织监理人员岗位培训。

(六)管理本地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负责本地区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审批或申报,组织试验检测人员岗位培训。

(七)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的质量鉴定安全工作,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

(八)仲裁工程质量争端,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九)定期向交通运输局和省质监机构报告工作和公路工程质量情况。

(十)发布公路工程质量信息。

(十一)做好参建单位的信息评价工作。

(十二)承办行署交通运输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根据《大兴安岭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编[2010]13号文件,大兴安岭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为科级事业单位;编制人数为13人。

其中:正科级1人,副科级1人,技术人员10人,工勤1人。

并根据工作性质内设3个职能室办:监督一室、监督二室、综合办公室。

(一)监督一室:负责接受省质监站的业务指导,规划、管理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主体、建立健全质量工作制度、质量责任制度及实施、从业单位资质资信和质量行为,参与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监督公路工程质量、组织质量检查、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的质量鉴定安全工作,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仲裁工程质量争端,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2009年第193号文件

2009年第193号文件

黑路发〔2009〕193号黑龙江省公路局关于开展省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治超工作调研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路管理处,各市公路管理处,省农垦总局公路管理处:为全面推进全省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治理工作,切实提高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省公路局定于9月1日起,开展全省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治超工作调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一)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1—题,含机构、人员、里程、投资。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展情况。

(三)对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1、推进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管理站整合,拟以国省干线100公里为划分界线,超过100公里的县(市)分设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管理站,不足100公里的县(市)合并为一个站;2、税费改革方案中提出的人员安置意见;3、小拖养路费人员并入农村公路站问题;4、国省干线超编人员分流到农村公路管理站问题;5、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情况。

(四)农村公路建设有关情况,主要包括:1、2009年农村公路建设进展情况;2、2006年以来农村公路建设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成效;3、2008年农村公路建设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4、2010年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情况和建设规模;5、农村公路建设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五)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小拖收费返还、乡级公路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情况。

(六)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治理情况,主要包括:1、地方政府责任主体落实情况;部门联合执法情况;2、治超检测站建设和设备配置情况;—2—3、治超检测站隶属关系和执法人员配备情况;4、治超工作经费来源;5、赔(罚)款收取使用情况;6、执法文书填写和执法程序规范情况。

(七)国省干线公路管养部门人员编制、工资和养老保险情况,主要包括:1、管理人员(含路政人员)和养护人员(不含临时工)编制情况;2、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3、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情况;4、经费及工资情况。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公路管理站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公路管理站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公路管理站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职责二、机构设置三、人员构成第二部分: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部门决算与预算数对比增减变化说明二、部门决算与上年决算数收支增减变化说明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四、三公经费支出及变化情况说明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第三部分:预算绩效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职责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公路管理站为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局直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开展列养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水毁等病害防治工作,保障公路畅通;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开展公路沿线绿化及管理,保持公路洁、美、畅、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公路职工队伍。

二、机构设置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公路管理站地方事业编制10名,领导职数,站长1职,副站长1职。

三、人员构成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公路管理站实有人数8人,其中在职职工4人,退休职工4人。

第二部分: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部门决算与预算数对比增减变化说明2019年度部门决算总收入81.5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1.52万元。

2019年年初预算数为81.11万元,增加0.41万元;增幅0.51%,主要原因是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增加。

2019年度部门决算支出合计81.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7.88万元,项目支出3.64万元。

2019年年初预算数为81.11万元,增加0.41万元;增幅0.51%,主要原因是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增加。

二、部门决算与上年决算数收支增减变化说明(一)收入情况2019年度决算收入总额81.52万元,2018年度决算总收入72.97万元,同比增加8.55万元,增幅11.72%;主要原因是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增加。

其中: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81.52万元,同比增加11.72%。

(二)支出情况2019年度决算支出总额81.52万元,2018年度决算总支出72.97万元,比上年部门决算增加8.55万元,增幅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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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处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职责(1)贯彻国家、省、地有关道路、水路运输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道路、水路运输和港口发展规划。

(2)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现代物流、汽车维修检测及其它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与资质管理;水路的运政管理和港政管理;道路运输装备、车辆的技术状况管理;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全区道路运输运价、票据管理。

(3)全区道路、水路运输法制建设,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和违章经营处罚。

(4)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道路、水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和纠纷调解。

(5)道路、水路运输行业数据、资料的调查和统计。

(6)开展全区运管干部职工的岗位资格培训。

(7)全区道路运输行业文明建设的组织指导。

(8)承办省运管局、省航务局、省驾管办和行署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务、综合协调、联络接待、后勤服务、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文电管理、信访、信息工作;负责房产、机关车辆管理。

(2)财务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及道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处机关财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非税收入和票据管理工作、经费收支核算工作;负责处本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决算编制和汇总工作;对所属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对财务收支、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3)政工科负责基层党建、文明单位创建、目标考核、职工教育、宣传工作;负责本单位编制管理;负责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及干部管理;负责本单位的干部人事和专业技术档案管理。

(4)工会负责本单位工会管理工作,贯彻工会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

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本单位重要工作和重大集体福利项目的决策;做好各级组织认定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推荐评比、表彰工作;保障职工生活福利,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5)客运科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道路旅客运输、客运站、出租汽车、汽车租赁业、公交运输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道路运输价格、道路运输票据管理工作,贯彻旅客运输、客运站、出租汽车、汽车租赁业、公交运输行业、道路运输价格、道路运输票据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本辖区道路旅客运输、客运站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站、跨县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客运班线的经营、变更、终止许可;负责辖区内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

(6)货运科负责指导全区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工作,贯彻道路货物运输方面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区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场)监督检查工作、交通物流及相关服务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道路货运源头治理超限超载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负责全区交通战备货物运输、应急货物运输的组织、管理及道路货物市场监测工作及其相关业务的行业管理工作。

依法实施全区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7)汽修办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负责指导、监督全区机动车维修与检测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营运客车类型划分;负责指导全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建设;负责本辖区营运车辆节能减排工作。

(8)驾管办贯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方面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组织辖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再教育培训工作及诚信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全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和培训质量;做好全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召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审查专家对驾培机构开业进行审查;负责监督《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的核实工作。

(9)稽查科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道路、水路运输监督检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区运政执法工作;组织培训全区道路、水路运输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全区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打击、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为全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提供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10)计统科负责组织编报本辖区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中长期项目建设及全区行业发展规划,检查、总结项目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汇审、编报道路运输行业统计报表,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有效对策及建议,为本行业及相关部门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建立统计档案,定期整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做好档案管理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交通战备组织协调工作。

(11)航管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水路交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区域内港口总体规划、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本区域内水路交通运输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本区域内港口码头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本区域内水路运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所辖县航务管理机构的工作,负责区域内未设置航务管理机构的区的航务管理工作;对从事省内货物运输、地区内客船运输企业、船舶营运航线进行审批;负责本区域内港政管理工作,对港口经营许可进行备案;做好本区域内水路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组织工作。

(12)技术科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标准,抓好道路运输行业技术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运输行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指导运输企业的机务管理,监督、检查各项技术指标执行情况,定期上报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指导开展全行业的能源管理工作,抓好运输企业的节能升级;制定本地区道路运输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引进、推广道路运输行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组织抓好道路运输行业科技情报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运管站技术股工作三、人员构成大兴安岭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在职26人,其中副处级领导1人,正科级4人,副科级10人,职员9人,工勤2人。

离退休人员19人,其中离休人员2人,退休人员17人。

第二部分: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部门决算与预算数对比增减变化说明2017年度部门决算总收入415.3万元,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419.02万元,减少万3.72元;减少幅度为0.9%,主要原因是在职职工调出、退休及退休人员离世。

二、部门决算与上年决算数收支增减变化说明(一)收入情况2016年决算收入1031.45万元,2017年度部门决算总收入415.3万元,同比减少616.15万元,减少幅度为59.73%;主要原因是本单位2016年决算收入中含加区、松岭、新林、呼中四个附属运管站,而2017年决算总收入只为本单位收入,且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

(二)支出情况2017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总额415.3万元。

基本支出380.88万元。

(1)人员经费支出353.72万元;(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7.16万元。

项目支出34.42万元。

因本单位2016年决算支出数中含所属四个小区,而2017年支出数只为本单位,因此无法比较增减变化按支出功能分:交通运输支出284.9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9.4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0.91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2017年部门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9.36万元。

2017年部门决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7.16万元,其中:办公费1.5万元、印刷费1.04万元、邮电费1.85万元、差旅费2.71万元、培训费0.54万元、福利费3.2万元、工会经费3.08万元、日常维修费0.08万元、劳务费0.65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1.11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4万元。

2017年决算数与2017年预算数相比较减少2.2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退休及调转。

因2016年决算机关运行经费中含加区、松岭、新林、呼中4个区运管站,因而无法比较增减变化。

四、三公经费支出及变化情况说明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合计4.4万元。

(一)本单位无出国人员,没发生费用。

(二)公务用车保有量4台;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为4.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4万元。

(三)无公务接待费。

因2016年决算中含加区、松岭、新林、呼中4个区运管站,因而无法比较增减变化。

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2017年本单位无政府采购项目。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2017年国有固定资产年初价值2074.08万元。

其中:房屋1846.71万元、车辆118.75万元,其他固定资产108.62万元。

2017年国有固定资产年末价值1993.12万元,其中:房屋1846.71万元、车辆24.3万元,其他固定资产122.11万元;本年减少国有资产80.96万元。

第三部分:预算绩效情况说明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项业务经费基本情况(一)立项背景该项目名称为2017年省以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项业务经费,为运输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区运输市场监管、超载超限源头治理、信访维稳等方面的办公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

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全部由财政预算安排。

(二)项目政策依据依据《中国道路运输条例》、《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及道路水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二、项目绩效目标加大运输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优化市场环境,确保运输经营环境规范有序,运输行业生产安全稳定。

三、绩效评价情况(一)绩效评价原则1、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2、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

3、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4、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

(三)绩效评价实施过程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按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我单位组织对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评价。

其中绩效评价项目1个,涉及资金20.77万元,绩效评价实施具体过程:1、前期准备:收集文件、会议纪要,落实资金的报告,下达指标的文件,工作年度计划,财政日常检查的报告,核销的票据、账簿,完成的工作要件。

2、组织实施:查阅账簿、阅读文件,开会座谈等方式。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2017年该项目在经济效益指标中结构改善了,指标值也控制在范围内;社会效益指标中提高了投资效益,指标值也控制在范围内;环境效益指标中改善了环境节约能源,指标值也控制在范围内;可持续影响一定时期内修建,各指标都完成任务,达到了预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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