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各国海关进口货物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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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与进出口管理制度

海关与进出口管理制度

海关与进出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的海关与进出口业务,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关与进出口工作的顺利进行,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相关部门和员工。

本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部关联部门和员工,包含但不限于进出口部门、财务部门、仓储物流部门等。

第二章进口管理制度第三条进口合同签订1.企业在进行进口业务前,必需与供货方签订正式的进口合同,明确产品名称、数量、质量要求、价格及支出方式等内容。

2.进口合同需经企业法务部门或法务顾问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并备存相关文件。

第四条进口商品准入管理1.进口商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口国家限制或禁止的商品。

2.进口商品需依照海关相关规定办理进口准入手续,包含但不限于申报、报关、缴纳关税等程序。

3.企业应与海关进行良好的沟通与搭配,供应海关要求的进口相关资料及样品。

第五条进口商品质量检验1.进口商品到达中国境内后,必需依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进行抽样检验。

不合格商品不得销售或使用。

2.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进口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商定。

第六条进口商品税费管理1.企业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进口商品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2.进口商品税费由财务部门负责核算和缴纳,确保及时、准确缴纳。

第七条进口商品库存管理1.进口商品必需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库存管理,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及时更新。

2.企业应建立进口商品的追溯制度,并定期进行库存盘点。

第三章出口管理制度第八条出口合同签订1.企业在进行出口业务前,必需与购货方签订正式的出口合同,明确产品名称、数量、质量要求、价格及支出方式等内容。

2.出口合同需经企业法务部门或法务顾问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并备存相关文件。

第九条出口商品准备与检验1.出口商品准备前,必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并办理相关准入手续。

进口货品防控措施

进口货品防控措施

进口货品防控措施中国是全球最大的进口国之一,每年进口的货品数量庞大。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进口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进口货品防控措施。

一、强化监管体系为了加强对进口货品的监管,我国建立了完善的监管体系。

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进口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并对进口货品进行严格的审批和检验。

同时,加强对进口企业的监管,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和追责。

二、加强质量抽检为了确保进口货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实行了严格的质量抽检制度。

对于每批次的进口货品,都要从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质量检验。

只有经过合格检验的货品才能放行。

这样做不仅可以保障进口货品的质量,也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促使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三、完善风险评估机制针对进口货品的各种风险,我国建立了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

通过对进口货品进行风险评估,可以事先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在高风险货品的进口过程中,加强检验和监管措施,确保安全。

四、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在防控进口货品方面,国际合作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与其他国家分享经验,学习借鉴先进的防控技术和管理经验。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可以不断提高我国的进口货品防控水平。

五、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进口货品中,不乏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加大了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

一经查实,涉及假冒伪劣的进口货品将被追责并受到惩罚。

这不仅可以净化市场环境,也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六、加强信息公开与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进口货品防控的意识,我国加强了相关信息的公开与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发布进口货品的安全警示信息,加大对进口货品质量和安全的宣传力度。

通过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可以减少因进口货品引发的安全问题。

进口货品防控措施的实施,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和健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进口货品防控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各个相关方的共同努力。

报关流程中的进口货物报检要求介绍进口货物报检的相关规定与要求

报关流程中的进口货物报检要求介绍进口货物报检的相关规定与要求

报关流程中的进口货物报检要求介绍进口货物报检的相关规定与要求进口货物报检是进口贸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旨在确保进口货物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进口货物报检的相关规定与要求,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报关流程中的这一环节。

首先,进口货物报检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安全。

根据相关法规,进口货物需要经过报检部门的检验和审核,以确保其符合国家的质量、卫生、环境和安全标准。

这些规定和要求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低质量或有害物质的进口货物给消费者带来伤害。

其次,进口货物报检的程序一般分为预审和现场检验两个阶段。

预审阶段,进口商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运输文件等。

报检机构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检验。

在现场检验阶段,报检机构会派员前往进口货物的装卸地点,对货物进行实地检验和取样。

检验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对货物的质量、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将结果记录在报检单上。

进口货物报检的内容主要包括质量检验、卫生检验和环境检验等方面。

质量检验主要是对货物的外观、包装、标志、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

卫生检验主要是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易影响人体健康的进口货物进行检测,确保其不存在有害物质和微生物污染。

环境检验主要是对进口货物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对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式等。

此外,进口货物报检还涉及到是否需要办理特殊检验、特殊处理和特殊监管等问题。

对于某些特殊类别的进口货物,如农产品、生物制品、危险品等,可能需要进行额外的检验和审核。

例如,对于农产品进口,可能需要进行农残检测,以确保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残留量。

对于特殊处理和监管要求,报检机构会根据进口货物的特性和国内的法规进行规定,如对于易变质的食品需要冷链运输和储存等。

总结起来,进口货物报检是进口贸易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和公众的安全。

进口货物报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有助于确保进口货物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贸易行业的进出口合规要求

贸易行业的进出口合规要求

贸易行业的进出口合规要求在全球经济日益紧密联系的今天,贸易行业的进出口活动成为各国之间重要的经济往来方式。

然而,由于涉及到国家间的法律法规、贸易政策以及商品质量标准等众多因素,进出口合规要求成为贸易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介绍贸易行业的进出口合规要求,并提供相关建议。

一、法律法规合规贸易行业的进出口活动必须遵守各国各地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涉及税收政策、关税壁垒、进出口手续和许可证要求等。

为了确保合规性,企业应密切关注各国的相关法规变化,并建立健全的法律合规制度,确保在进出口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

二、贸易政策合规各国的贸易政策会影响进出口活动。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设置了限制进口的商品目录,或者对某些国家的进口使用了贸易限制措施等。

因此,企业在进行进出口活动时,需要了解和遵守各国的贸易政策,以确保合规性并规避潜在的风险。

三、商品质量合规在贸易活动中,商品质量合规是非常重要的。

各国可能针对不同商品设置了特定的质量标准,例如电子产品的电压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等。

为了确保商品质量合规,企业需要对其产品进行检测和认证,以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并确保其产品在进出口过程中不会受到质量问题的干扰。

四、知识产权合规知识产权合规是贸易行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进出口活动中,企业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为了确保知识产权合规,企业应进行相关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其产品和技术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五、贸易合规管理建议为了满足贸易行业的进出口合规要求,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管理建议:1. 建立合规团队: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合规团队负责监测和应对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的变化,并制定相应的合规措施和流程。

2. 加强培训:培训员工对贸易合规要求的了解,帮助他们更好地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降低合规风险。

3. 密切监测政策变化:时刻关注各国的贸易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的进出口策略以保持合规性。

4. 与专业机构合作:与专业的法律和合规咨询机构合作,获取专业的法律法规解读和咨询服务,确保企业的合规性。

运输中的货物清关和报关要求

运输中的货物清关和报关要求

运输中的货物清关和报关要求货物的清关和报关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经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海关,需要进行清关和报关手续。

本文将介绍货物清关和报关的基本要求和流程。

一、货物清关要求货物清关是指货物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运输至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时,需要通过海关的检查和批准,以确保货物合法进入目的地国家或地区。

以下是常见的货物清关要求:1. 出口文件准备:在进行货物出口时,需要准备以下文件:商业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合同、运输合同等。

这些文件的准备需要按照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要求进行。

2. 关税和税率:不同国家或地区对进口货物都有不同的关税和税率规定。

在清关过程中,进口商需要支付相应的关税。

因此,出口方和进口方都需要了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关税和税率规定,以便合理计算成本和价格。

3. 货物检验和检疫:为确保进口货物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卫生、安全和质量要求,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和检疫。

货物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检验和检疫证书,如卫生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动物检疫证书等。

4. 禁止进口货物: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一些特定的货物有禁止进口规定,如危险货物、仿冒商品、违禁药品等。

在清关时,需要确定货物是否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要求,避免违规操作。

二、货物报关要求货物报关是指将货物进口至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需要向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以便海关对货物进行审核和检验。

以下是常见的货物报关要求:1. 报关单据:根据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规定,需要准备报关单据,如进口许可证、进口合同、商业发票、运输文件等。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报关单据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2. 海关帐册备案:进口商通常需要向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备案,以取得海关帐册。

海关帐册是进口商向海关申报和报关所使用的登记表。

3. 申报和缴费:在报关时,需要填写报关单并向海关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费用。

相应的费用根据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计算,并需按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52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1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各国海关进口货物管控要求

各国海关进口货物管控要求

各国海关进口货物管控要求?2009-02-12各国海关进口货物管控要求?北美洲美国(1)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所有进口至美国的鞋样必须提供详细的品名、成分、样式等物品资料,否则将导致清关延误。

(2)从2005年5月1日开始,禁止木质包装(包括原木包装、三合板包装等)物品进口至美国,但非原木包装的物品目前仍可以通过DHL中转,请在发件时留意包装,避免产生问题。

(3)从2005年3月1日起,所有进口到该国的食品、动植物产品和化妆品一律不能以快件方式进口,否则,将可能被处US$5000到US$10000不等的罚金。

西欧法国(1)高价值快件的进口:对于申报价值高于USD20的快件,在清关时需收件人提供相关文件协助的:若在20日之内未接到发件人或收件人关于如何处理的回复时,法国海关将会对此类扣关件做以下操作中费用较低的一种:1)退回给发件人,退件费和关税全部由发件人支付。

2)在海关销毁,发件人需要支付400欧元的手续费。

(2)特殊费用征收:单件重量超过30公斤的货物,需加收USD25的特别操作费。

英国从2005年5月10日开始,所有食品类产品(包括动物产品、鱼类、昆虫类、水果、疏菜等)一律禁止进口英国,一旦发现,立即退回发件地,且英国卫生部门会征收最低140英镑的扣押费,相关费用将直接向发件公司收取。

意大利意大利海关最新规定: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所有从中国进口至该国的纺织品恢复配额制度。

从即日开始,海关只接受已有配额证的纺织品的进口申报,且相关外贸部门不再接受新的配额申请,否则将由海关自动退回或罚款,相关费用直接向发件公司收取。

东欧拉脱维亚从2005年6月1日开始,所有样品的申报价值必须包括运费及派送条款,否则将会导致清关延误,甚至产生扣关费用,相关费用会向发件公司收取。

立陶宛为了避免海关清关延误或产生关税,请发件人注意所有发给公司的圣诞礼物申报价值必须高于40欧元,发往私人的圣诞礼物申报价值必须高于20欧元。

海关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海关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海关货物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保护进出口货物及货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货物安全管理1.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全程监管,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

货物所有人应当遵守海关的相关规定,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信息和资料。

2. 海关将对疑似危险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货物的安全性。

货物所有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 货物所有人应当对货物进行充分的包装,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被破坏或泄漏。

对于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货物,货物所有人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清晰明了的标识,并提供安全措施指导。

4. 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货物的特性和来源地对货物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进口货物的安全。

5. 海关将建立货物安全信息平台,对进出口货物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并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防范货物安全风险。

6. 货物所有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货物安全管理体系,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

三、进出口通关程序1. 进出口货物应当经过海关的海关申报和报关手续,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信息和资料。

2. 海关将对货物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查验。

货物所有人应当积极配合海关的查验工作,确保货物的安全。

3. 对于疑似危险货物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货物,海关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

4. 货物所有人应当遵守海关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货物的目的地或用途,不得私自拆封或翻包货物。

5. 海关将依法对违反规定的货物进行处理,保障货物的安全。

四、货物安全责任1. 货物所有人对其所运输的货物负有安全责任,应当加强对货物的管理和监控,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 货物所有人应当对货物进行全程跟踪,及时发现并处理货物的异常情况。

3. 货物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

4. 对于货物安全事故,货物所有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海关监管条件

海关监管条件

海关监管条件中国海关具有负责实施海关监管及秩序维护的职责,根据政府的政策要求和国家的海关法规,为货物及服务的正常流通和贸易活动的平稳运营,旨在保护公共利益,以及有效地防止和消除经济活动中存在的海关犯罪行为,维护正当交易秩序及消减贸易成本。

一、申报要求1、个人货物必须依法申报,按照海关规定申报,要按照海关要求的商品编码申报;2、货物申报的价格、价值及其它税金要真实;3、准确提供手机号、邮箱和指定收件地址,方便海关审核;4、运费需把握在合理范围,如在货物的价值一定价格之前应收国际运费不超过总价格的30%;5、提供准确的货物描述、品牌、型号和技术参数,并且在货物上贴有上述国际标准贴纸或标签;6、按照要求配备正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7、货物须按照海关防爆要求,如申报货物有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有放射性等,均需提供特殊检验报告和特殊运输证明文件;8、货物参与进口促销活动的,须提供相应的政府批准文件及企业副本;9、海关具有权检验货物,如发现货物内容与申报有误,均有可能受到处罚,如货物的价值、外观、性能等;10、若货物经过处理或者转移监管,务必准确提供处理编号或者转移监管编号;11、实施海关电子放行系统,按照海关要求申报货物真实信息。

二、查验要求1、为了防止由于货物真伪、价值及成份等原因,可能给有关的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失,查验是海关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2、个人货物进出口必须经海关查验,并实施查验程序;3、查验还有着完善和简化手续,负责查验进出口货物质量、数量及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4、如发现货物申报虚假或可疑,海关有权延期办理放行,或会拒绝放行;5、货物查验时间可能会延长,所以事先提前做好准备,以免耽误业务的安排。

三、监管要求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进出口货物一律实施严格的监管;2、为了防止欺诈,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和贸易活动做出检验、检疫及其他全方位的监督;3、海关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实施相应的监管制度,由海关系统领导,对进出口货物的价值及成分的真实性、质量及准确性进行监管;4、实行严格的改换、税收管辖制度,并充分采取先进的技术以及化学分析技术,确保货物的安全及原产地的真实性;5、审核货物的来源等情况,以及企业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财会、税务和商检等活动;6、监管货物运输工具,如非法货物运输及正常货物运输的运输条件,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流通;7、监督并表扬有关单位严格遵守海关法的企业,以及发现和处理海关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第四节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第五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一、国家限制货物进出口的基本原则限制进出口货物,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事先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签发有关许可证件,并凭以进口或出口的货物。

根据《外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可以限制其进口或者出口:l. 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2。

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3.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4.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的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5.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6.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门的;7.根据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根据上述原则,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我国进出口货物进行必要的限制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配额是国家对一定产品实行数量限制的手段,许可证是由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出口某种货物的证明,目前,我国采用的是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措施,即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需要配额管理的商品必须申领许可证。

除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外,对限制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需经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并签发有关允许货物进出口的证明,这些证明,统称为许可证件.进出口许可证件是海关对限制进出口货物验放的重要依据。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一)进口许可证管理1.商品范围根据200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33种,税目总计383个8位商品编码,主要商品为:成品油、羊毛、涤纶纤维、腈纶纤维、聚酯切片、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氰化钠、食糖、化肥、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棉花、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收、录音机及其机芯、电冰箱及其压缩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录音录像及磁带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气流纺纱机、粮食、植物油、酒、彩色感光材料、监控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光盘生产设备、消耗臭氧层物质。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解读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07年2月14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归类管理规定》),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加入WTO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无论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对贸易便利化的需求进一步提升。

世界贸易规则对包括海关在内的政府行政管理提出了统一、规范、透明、高效的要求,《归类管理规定》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

该规定明确和细化了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为纳税义务人提供更加公开、透明、便利的商品归类服务,以确保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降低纳税义务人的贸易成本。

因此《归类管理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履行WTO规则的一个重要体现。

制定《归类管理规定》的背景近年来,随着中国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不断开展,商品归类工作的思路日趋成熟,管理模式不断完善。

海关也在总结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对归类工作体系、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如根据海关总署第80号令对相对人实施了约束性预归类制度、商品归类决定对外公告制度、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海关开展相关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确保海关执法的公正、透明和统一,以及进一步为纳税义务人提供便捷通关的服务,需要通过制定《归类管理规定》对各种制度之间的关系重新进行梳理和定位,设计合理、规范的归类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各种海关归类活动的层级,进而实现归类依据公开透明,保证全关境执法统一,促进口岸快速通关,防范违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

因此,《归类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在总结上述各项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系统的阐明了归类工作制度的法律地位,弥补部分商品归类制度在法规上的缺陷,进而提升了现有归类体系的法律层次。

与现有的各项归类工作制度相比,此次《归类管理规定》有何新举措?《归类管理规定》作为海关总署对外发布的部门规章,首先是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义务人与海关在涉及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海关监管条件ao

海关监管条件ao

海关监管条件ao海关监管条件是指海关在执行国际贸易和边境管理职责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货物顺利进出口,同时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

本文将从海关监管条件的基本要求、海关监管的具体内容以及海关监管的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海关监管条件的基本要求海关监管条件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合规:所有进出口货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定,并且必须进行合法合规的报关手续。

2.准确申报:进出口商必须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申报信息,包括商品名称、数量、价值、产地等。

3.支付关税和税费:进口货物需要支付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等税费,出口货物可能享受退税政策。

4.符合质量标准:进口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质量标准,出口货物必须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质量标准。

5.安全可靠:海关要求企业加强货物的安全管理,防止恶意走私、伪造文件等违法行为。

二、海关监管的具体内容海关监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海关验放:进口货物到达口岸后,需经过海关验放手续,包括查验货物的数量、外观、规格等,以确保与报关单一致。

2.进出口许可证件:某些商品需要取得进出口许可证件才能进出口,如军火、危险化学品等。

3.货物分类:海关根据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Single Window)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分类,确定适用的税则号。

4.电子数据交换:进出口商需要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和相关资料,以实现电子化报关。

5.风险管理:海关通过风险管理系统对进出口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对高风险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三、海关监管的意义海关监管条件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国际贸易和边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1.维护国家安全:海关监管能够防止危险物品和违禁品进出口,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保护国内产业:海关监管能够控制进口货物的数量和质量,避免对国内产业造成不正当竞争和损害。

3.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监管条件的规范和统一,有助于促进贸易便利化,减少贸易壁垒,提高贸易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海关进出口监管条件

海关进出口监管条件

1.一般进出口货物:
(1)一般进口:从境外进口办结海关手续直接进入国内生产或流通领域(进境)
(2)一般出口:按国内商品申报,办结出口手续到境外消费
2.保税货物:
(1)加工: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2)物流: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3.特定减免税货物:经海关依法准予免税进口的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有特定用途的货物
4.暂准进出境货物:经海关批准凭担保进出境在境内使用后原状复运进出境的货物
5.其他进出境货物: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以及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海关监管条件代码一览表。

国际贸易不同国家注意事项

国际贸易不同国家注意事项

国际贸易不同国家注意事项国际贸易中不同国家注意事项:1. 美国:需要申报AMS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申报期限是必须在启运前48小时向美国海关提供,否则将被处以USD5000罚款,AMS 费用25美金,修改后40美金。

2. 欧盟:需要申报ENS的国家是欧盟所有成员国,ENS费用为25-35美元/票。

3. 澳大利亚、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以色列、巴西、智利、巴拿马等:木材包装需要进行熏蒸消毒。

4. 柬埔寨、加拿大、阿联酋、多哈、巴林、沙特、埃及、孟加拉国、斯里兰卡等国家需要取得原产地证书。

5. 印度尼西亚:规定最终收货人必须拥有进出口权,否则不能清关进口,因此修改提单需时大约一个月。

6. 沙特:所有进口到沙特的货物,都必须用托盘装运,包装上需有原产地和唛头。

7. 巴西:只接受三份全套提单正本不可更改,提单上必须注明运费金额(仅限用美元或欧元),而不接受TOORDER提单,提单上应注明收货人的联系方式(电话,地址);收货人的CNPJ号必须显示在提单上(收货人必须是已注册注册的公司),收货人必须是在目的地海关注册的公司;不能到付,不能在目的港收取更多的费用,木包要熏蒸,所以更要多注意合箱报价。

8. 墨西哥:申报AMS提单时,应显示商品编码,以及需要的AMS资料及装箱单发票;Notify指第三方通知人,通常为货代公司或CONSIGNEE代理;SHIPPER显示真实的收货人和CONSIGNEE的收货人;品名不能显示总称,要显示货物的详细名称;件数要求提供详细件数;提单应标明货物的原产地,在开航后改用提单至少应处以USD200的罚款。

9. 智利:注意智利不接受电放提单,木材包装需熏蒸。

10. 巴拿马:不接受电放提单,木包包需熏蒸,需提供装箱单和发票;经COLONFREEZONE(科隆自由贸易区)中转至巴拿马(PANAMA)的货物,必须是可重叠堆放及叉车作业的,单件重量不能超过2000KGS。

进口货物管理制度

进口货物管理制度

进口货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进口货物管理工作,促进进口贸易的健康发展,进口货物管理制度是公司进口部门遵循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程序。

本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公司的进口业务管理、进口货物的采购、入库、清关和销售等全过程。

二、进口货物管理流程1. 订购公司进口部门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进口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并向境外供应商发出正式订单。

2. 采购公司进口部门与供应商协商货物的价格、交货期限、支付方式等相关合同条款,并保障货物的及时供应和质量保证。

3. 运输公司进口部门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运输资料,安排货物的运输方式及运输公司,并做好货物的跟踪监管工作。

4. 入库货物到达公司仓库后,进口部门负责对货物进行验收、记录、分类、装卸等入库工作,并进行货物的质量检验和保管。

5. 清关进口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货物进行报关、缴税、放行等程序,确保货物的合法进口。

6. 销售清关后的货物由销售部门负责进行销售,按照公司的销售计划和市场需求,开展销售活动,实现进口货物的最终转化。

三、进口货物管理制度的内容及要求1. 采购管理公司进口部门应建立健全进口货物采购台账,记录进口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及时更新相关数据。

2. 供货人管理公司进口部门要求供货人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资料和货物资料,确保货物的可追溯性和质量安全。

3. 运输管理公司进口部门应对货物的运输方式、运费、运输时间等进行合理计划和安排,确保货物的及时到达及运输安全。

4. 入库管理进口部门要求对入库的货物进行严格的验收和登记,确保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与合同一致,准确记录相关信息。

5. 清关管理公司进口部门要做好报关资料的归档和备案工作,确保清关程序的合法合规,避免出现纠纷和风险。

6. 销售管理公司销售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和销售计划,合理安排进口货物的销售方式和渠道,争取取得良好的销售业绩。

四、进口货物管理制度的执行1. 进口部门进口部门要按照制度规定,认真履行各项管理职责,保证进口货物的安全、质量和效益。

报关流程中的进口货物存储要求介绍进口货物存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

报关流程中的进口货物存储要求介绍进口货物存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

报关流程中的进口货物存储要求介绍进口货物存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进口货物存储是报关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主要是指海关验放后到货物入仓之前的存放阶段。

为了确保进口货物的安全、完好以及合规的存放,海关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与要求。

以下是进口货物存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的详细介绍:1.仓库选择:2.存储设备:3.存储要求:进口货物存储时,货物应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分类、标记,并按照一定的规则摆放。

货物的分类和标记应该清晰明确,方便仓库管理人员进行查找和管理。

货物的存放要求是保证货物安全、防止货物损坏的重要环节,存放时要避免重压、高温、潮湿以及有害物质的影响。

4.进出库管理:进口货物存储时,需要进行进出库管理。

进出库管理包括货物的记录、仓库内货物的监管以及仓库内货物的调拨等。

货物的记录需要准确详细,包括货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信息,并进行存档。

仓库内货物的监管要确保货物不受损失、遗失或盗窃,并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

仓库内货物的调拨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货物的流通和调配的安全性。

5.清单管理:进口货物存储时,需要进行清单管理。

清单管理包括货物清单的制作、调整、提交等。

货物清单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作,包括货物的种类、数量、规格、价值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提交。

清单管理的目的是保证货物报关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减少误差和问题的发生。

6.质量管理:进口货物存储时,需要进行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包括货物的质检、验收、退换等。

货物质检是为了确保货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规要求,质检合格后方可进行存储。

进口货物验收是在货物到达仓库后,经过清点、核对等程序,确认货物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货物质量有问题或不符合要求,可以进行退换程序。

以上是进口货物存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的介绍。

进口货物存储是报关流程中不可忽视的环节,合理、规范地存储进口货物,不仅可以减少货物的损失和问题的发生,还可以提高仓储效率和货物流通速度。

企业在进行进口货物存储时,应遵守海关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货物安全、完好,并积极配合海关的工作。

大麦进出口贸易的法律规定和海关要求

大麦进出口贸易的法律规定和海关要求

大麦进出口贸易的法律规定和海关要求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大麦作为一种重要的农产品,其进出口贸易也日益增长。

为了维护贸易的公平和顺畅,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海关要求。

本文将对大麦进出口贸易的法律规定和海关要求进行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促进大麦贸易的健康发展。

一、进出口贸易的法律规定1.国际贸易法律框架国际贸易主要依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进行。

WTO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等文件对大麦进出口贸易进行了规范和管理,要求各成员国遵守贸易自由化、非歧视化的原则。

2.国家法律法规不同国家根据本国的经济状况和农业政策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例如,在美国,大麦进出口贸易受到《农产品贸易改革和发展法案》(Farm Bill)的管制;在中国,国务院颁布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了大麦的出口和进口手续。

3.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区协议一些国家之间签订的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区协议也对大麦进出口贸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例如,欧盟与加拿大签订的《全面经济和贸易协定》(CETA)对双方大麦贸易进行了规定;中韩自贸协定对中韩大麦贸易进行了管理。

二、进出口贸易的海关要求1.货物进出口手续进行大麦进出口贸易时,首先需要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

包括申报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手续、提供运输文件等。

各国海关根据国内法律规定和国际贸易要求,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和监管。

2.贸易合规和证书要求大麦进出口贸易需要符合各国的贸易合规要求,包括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标识要求等。

此外,一些国家还要求提供相应的检验证书、品质证明书和产地证明等。

3.关税和其他税费大麦进出口贸易涉及到关税和其他税费的支付。

各国海关根据货物的类别、数量和价值等因素,计算相关的关税和税费,并要求进口商或出口商进行缴纳。

关税的支付可根据各国的法定税率或是根据贸易协定进行调整。

4.禁限产品和配额管理一些国家对大麦的进口设置了禁止或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数量、质量标准、进口来源等。

进口货物防疫规章制度最新

进口货物防疫规章制度最新

进口货物防疫规章制度最新
《进口货物防疫规章制度最新》
随着全球贸易与物流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货物进出口日益频繁。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疾病和病毒的传播风险,为了有效防控疫情跨境传播,各国纷纷加强了对进口货物的防疫规章制度。

在中国,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进口食品安全检验和检疫规程》,规定了对进口食品的检验和检疫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和抽样检验、对进口食品中携带的有害生物进行灭活处理、对可疑疫情源地出口的食品严格检疫等。

另外,我国还对进口货物的来源国实施严格的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一旦发现来自某一国家的货物携带疫情,我国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疫情不会通过进口货物传播。

在美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颁布了《美国食
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它规定了对进口食品的检验和检疫标准。

同时,美国海关也实施了严格的进口货物监管制度,对来自疫情严重国家的进口货物进行专项检疫,确保疫情传播风险最小化。

在欧盟,各成员国也根据欧盟委员会的相关法规,对进口货物实施了严格的疫情防控标准和程序。

对于携带疫情源地的货物,欧盟委员会要求成员国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疫情不会通过进口货物传播。

总的来说,各国对进口货物的防疫规章制度最新的趋势是,强化对进口货物的检验和检疫,严格监管来源国疫情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疫情不会通过进口货物传播。

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保障国内公众的健康安全,也有助于全球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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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各国海关进口货物管控要求各国海关进口货物管控要求?2009-02-12各国海关进口货物管控要求?北美洲美国(1)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所有进口至美国的鞋样必须提供详细的品名、成分、样式等物品资料,否则将导致清关延误。

(2)从2005年5月1日开始,禁止木质包装(包括原木包装、三合板包装等)物品进口至美国,但非原木包装的物品目前仍能够通过DHL中转,请于发件时留意包装,避免产生问题。

(3)从2005年3月1日起,所有进口到该国的食品、动植物产品和化妆品壹律不能以快件方式进口,否则,将可能被处US$5000到US$10000不等的罚金。

西欧法国(1)高价值快件的进口:对于申报价值高于USD20的快件,于清关时需收件人提供关联文件协助的:若于20日之内未接到发件人或收件人关于如何处理的回复时,法国海关将会对此类扣关件做以下操作中费用较低的壹种:1)退回给发件人,退件费和关税全部由发件人支付。

2)于海关销毁,发件人需要支付400欧元的手续费。

(2)特殊费用征收:单件重量超过30公斤的货物,需加收USD25的特别操作费。

英国从2005年5月10日开始,所有食品类产品(包括动物产品、鱼类、昆虫类、水果、疏菜等)壹律禁止进口英国,壹旦发现,立即退回发件地,且英国卫生部门会征收最低140英镑的扣押费,关联费用将直接向发件公司收取。

意大利意大利海关最新规定: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所有从中国进口至该国的纺织品恢复配额制度。

从即日开始,海关只接受已有配额证的纺织品的进口申报,且关联外贸部门不再接受新的配额申请,否则将由海关自动退回或罚款,关联费用直接向发件公司收取。

东欧从2005年6月1日开始,所有样品的申报价值必须包括运费及派送条款,否则将会导致清关延误,甚至产生扣关费用,关联费用会向发件公司收取。

立陶宛为了避免海关清关延误或产生关税,请发件人注意所有发给公司的圣诞礼物申报价值必须高于40欧元,发往私人的圣诞礼物申报价值必须高于20欧元。

波兰寄往波兰的包裹快件必须提供壹式四份带有发件公司抬头的正本商业发票,且必须要有发件公司签字及盖章。

亚洲印度(1)所有进口至印度的木质包装的快件需要提供植物检验检疫证书,否则将会导致3-4天的清关延误及最少40欧元的罚款;(2)所有进口至印度的快件运单及发票必须申报清楚品名、数量、单价等关联详细资料,只注明“样品”等不详的申报将会被当地海关拒绝清关。

韩国从2005年6月1日开始,凡进口至韩国的使用原木外包装物品必须于出口国出口前进行关联检疫部门使用甲基溴于特定情况下进行热处理(熏蒸)且于包装上使用“已进行关联处理的标记”显示说明(标记必须至少于木质包装对立俩面显示);否则,将会导致韩国海关处置、处罚或快件的直接退回,关联费用由发件客户无条件支付。

菲律宾(1)从2005年4月20日开始,菲律宾政府机构及关联大学不再接收没有详细收件人名及部门的快件。

(2)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所有进口至该国的木质包装的物品必须经过目的地的植物检疫部门检验且清关,原先由当地海关清关的规定取消。

泰国所有进口快件必须通过X光检查作清关手续;如检查后发现货品和发票内容提供的资料不吻合,货品即时被扣留俩至三个星期后,才进行例行清关手续,扣留期间,海关会每天计算仓租、杂费、税金…(必须无条件支付);如货品选择弃件处理,也需支付上述费用。

大洋洲从2005年年中开始,澳大利亚海关对所有进口至该国的物品(包括文件及物品)进行严查。

海关只接受详尽的进口申报,关联内容包括收、发件人,物品的详尽信息(包括发件人的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收件人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物品名称等详尽资料等)。

否则将被海关扣件、自动退回或罚款,关联费用直接向发件公司收取。

中东阿曼从2005年6月1日开始,凡发往阿曼且申报价值超过US$2500.00的快件,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否则将会产生USD30的罚款,关联费用会向发件公司收取。

巴林从2005年6月1日开始,凡发往巴林且申报价值超过US$1300.00的快件,必须附上原产地证明;否则,巴林海关将处以每票USD$30.00的罚款,关联费用会向发件公司收取。

伊朗(1)从2005年5月19日开始,凡单件重量超过50KG的快件必须提前向海关申报,否则将会自动退回发件地,关联退件费用直接向发件人收取;(2)如有涉及外交方面的包裹也必须预先向海关申报,否则也会自动退回发件地。

卡塔尔化妆品、香水、面霜等样品进入该国需由收件人提供当地卫生检验机构的许可方可进口,且且将会产生较长时间的延误。

科威特从2005年3月1日开始,凡申报价值超过USD3000的科威特快件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凡申报价值低于USD3000的快件所提供的发票必须公司签章,否则将会扣关待查。

黎巴嫩(1)所有进口快件必须正确、如实、详细地进行申报;(2)无商业价值的护照不可申报为文件或资料,必须注明为护照样品(PASSPORTS),若未如实进行申报,壹经海关查出将会处以每票USD3000.00罚金,将向发件公司强制收取。

非洲埃及凡是被埃及海关扣住的快件,均需于限定的时间内给予解决处理意见。

若须收件人协助清关的,因收件人原因无法协助或拒绝配合的,海关将自动提供以下俩种处理方案:(1)自动退回发件地,须收取USD35的手续费及退运费用。

(2)自动销毁,将产生USD12的手续费。

加纳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所有进口至加纳的高危性物品必须通过加纳当局关联标准部门查验方可进口,关联快件必须随货附上关联国家权威部门的检验或证明文件。

之上海关规定会导致清关延误48小时之上,具体高危物品分列如下:(1)食品(2)医药产品(3)电气器材(4)电缆(5)液化石油配件(6)玩具(7)建筑材料(8)旧物品(9)非洲产地的纺织品。

摩洛哥从2005年1月24日起,所有进口到该国的陶瓷制品、砖块等样品,必须由收件人提供进口许可证协助清关。

南非(1)从2005年3月1日开始,所有属再进口或临时进口南非的快件(例如用于维修或退回的机器等),南非当地海关需要具有列明临时进口或再进口原因的发票进行清关,否则将会扣关待查。

所需具体文件分列如下:(1)快件单号(2)商业发票(3)许可证填写注意事项1)商业发票必须详细列明设备的各种型号数量。

2)必须于发票及运单上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发票不能手写,必须用铅字打印。

4)物品必须申报价值必须和当时的市场价值相符,如果申报和实际物品不符将会造成清关延误。

5)发票申报价值必须用美元申报。

6)发票上必须注明物品的原产地国家,如原产地国家不明,必须注明“UNKOWN”。

7)发票上必须注明南非收件人进口编(于可能的情况下)。

8)物品必须如实填写申报价值,如申报价值过低将会造成罚款及清关延误。

9)如物品必须派送给收件人以外的地址,必须于发票上清楚注明“BILLTO…”及“DELIVERTO…”。

(2)凡进口至该国的用于转售的维他命、食品、草药、食品供应品等必须提供关联卫生产品的证明,关联证明只能通过收件人向南非首均比勒陀利亚的以下关联部门人员申请:RobertMakuba27123120390、NoluntuQodi27123120232、DixonLentsoane27123120304;对于用于私人用途的维他命、食品、草药、食品供应品等(只能1-2件),收件人必须填写卫生部门提供的关联表格,且会有2-3天的清关延误。

突尼斯从2005年4月1日开始,所有进口至突尼斯的快件,凡申报价值超过USD30之上的,必须由收件人自己到当地海关协助清关,当地海关将会于快件到达当地后直接通知收件人。

中南美洲阿根廷(1)从2005年1月25日开始,所有通过快件形式(包括:私人物品)进口至该国的物品申报价值不能超过USD1000,否则必须通过正式清关才能进口;若同壹收件人于壹天内收到的物品的申报价值总和超过USD1000,则部分物品必须通过正式清关渠道清关。

(2)所有通过快件形式进口至该国的物品必须随货附上关税号或收件人的护照(或公民证)复印件,否则会造成24-48小时的清关延误。

巴西(1)巴西为保护本国的工业生产,对国外进口的货物采取了征税贸易保护政策。

(2)从2005年6月1日开始,所有进口到当地的快件运单及发票必须提供详细的收件人名、地址及美元申报价值,否则将会自动退回发件地,关联退件费用直接向发件人收取。

(3)目前,寄往巴西的快件是经美国迈阿密中转,采用EDI电子报关进口,包裹类货物于经迈阿密中转时即已知关税金额,服务商会和收件公司联系确认关税的支付情况,于确认已收到收件人关税后,方可准允从迈阿密转进巴西,故将影响货物的派送时效。

(4)从2005年8月31日开始,所有进口至巴西该国的物品的发票及运单上必须注明收件人关联征税ID号码,以便收取关联关税。

没有收件人征税ID的物品申报将被海关扣件30天,30天后自动退回发件地,关联费用直接向发件公司收取。

厄瓜多尔(1)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所有进口至厄瓜多尔的物品不再接受传真或影印的发票,而必须提供原始(不能经过涂改)的发票,否则将导致USD27的罚款及3天之上的清关延误。

(2)从2005年9月1日开始,所有出口至该国的物品必须随货提供正本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否则当地海关将不能清关且产生至少USD27之上的海关罚款。

海地(1)从2005年5月1日开始,凡申报价值超过USD10.00及重量超过10KG的包裹必将会征收关联关税;关联关税金额将根据物品内容及申报价值相应增加。

(2)对七天内当地收件人仍不支付关联关税而导致滞留于当地海关仓库的快件,当地海关将征收关联的仓储费,此费用由发件客户无条件支付。

秘鲁从2005年3月1日开始,所有进口至秘鲁的快件,秘鲁当地海关需要具发件人公司抬头的原始发票进行清关,否则将会扣关待查。

委内瑞拉从20005年9月1日起取消原所有进口至该国的包裹全部需要接受当地海关检查的规定,但货物申报价值于USD5000之上的快件除外解密各国港口特殊要求出口外贸已经成为了中国中小企业的壹条重要生命线。

海关总署公布的资料表明,2006年上半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达6450.3亿美元,其中,出口已达3423.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2.7%。

于出口贸易额大幅提升的同时,我国的外贸伙伴的范围也于急速扩张,海运是现阶段重要的外贸运输方式,因此,出口外贸型企业当然应该仔细了解各个国家港口于进口方面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荷兰鹿特丹港自1996年1月1日开始采用“绿奖”制度,对5万载重吨之上的原油轮,按其设备、航运等方面的情况评出等级,若取得高等级,于进港费方面给予折扣。

鹿特丹港务局对安全且无害于生态环境的船舶,于停泊该港时减收港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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