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2019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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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2024年修订)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2024年修订)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06•【文号】北证公告〔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9.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4〕48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为进一步提升监管质效,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

修订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21年11月2日发布,2024年9月6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监管对象包括:(一)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人、上市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增信主体等机构及相关人员;(二)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及相关人员;(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四)本所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及相关人员;(五)投资者;(六)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资产交易、权益变动等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存在应当披露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需披露事项属于本指南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公告。

需披露事项涉及多个公告格式指引内容的,所编制公告需包含各相关指引的内容。

第四条需披露事项不属于本指南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五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公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除应遵守本指南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第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第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第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第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行业及经营风险的提示公告第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第十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第十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第十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第十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第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公告第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第十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第二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第二十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第二十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实施)公告第二十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进展公告第二十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第二十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第二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第二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第二十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第二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公告第三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告。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公告篇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附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等相关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依照《重组办法》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停复牌及其他相关行为,应当遵守《重组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指引等规定。

上市公司依照《重组办法》筹划、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吸收合并等其他资产交易行为的信息披露、停复牌及其他相关行为,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回应市场或媒体重大质疑,并按照本指引的规定申请停复牌,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时间应当严格控制、审慎判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长期停牌,不得滥用停牌措施或者无故拖延复牌时间。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长期无法复牌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解释说明停牌原因。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交易各方应当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工作。

第六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交易各方,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制作或确认交易进程备忘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为进一步强化证券交易监管,切实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100%以上或下跌50%以上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临时停牌时间不超过30分钟,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二、当日有涨跌幅限制的A股,连续2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如期间同一营业部净买入(净卖出)该股数量占当日总成交股数的比重达到30%以上,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异常波动指标自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ST股票、*ST股票和S股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异常波动指标自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对出现上述交易异常波动情形的股票,本所于下一交易日分别公告该股异常波动期间(盘中临时停牌为异常波动当日)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五、对出现上述交易异常波动情形的股票,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督促上市公司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六、本通知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海航创新: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海航创新: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公告编号:临2020-014 900955 海创B股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B股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均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询问核实,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公司A股、B股股票于2020年3月17日、3月18日、3月1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均超过2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一)公司主要业务经营地理区域集中在浙江省九龙山景区,公司主要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业务及景区开发、建设、运营、投资等业务,公司主营业务暂未发生变化。

(二)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函询问核实,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涉及公司的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董事会声明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了《2019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178万元,预计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亿元至-2.4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003、临2020-004)。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篇一:我国上市公司公告解读和分析】目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作用 (1)基本义务 (2)披露信息 (3)内容与格式 (4)披露媒体 (5)公告审查 (5)常见问题 (6)为何上市公司要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6 披露的信息可以在何处查找? ....................7提前公告的信息可靠吗? (7)市场上对上市公司新闻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的信息是否算公司的信息披露? ....................8 上市公司所有的重要动态信息都必须公告吗? ..............................................................9 上市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公司答记者问算不算信息披露? . (10)1我可以就公司公告咨询哪些公司负责人? .. 11 我可以随时查阅公司公告吗? (11)投资者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获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 12 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刊登在任何一家报刊或网站媒体? .. (12)信息披露出现错误怎么办? ..................... 13 哪些信息的披露需作“事前审查”? (13)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主要有哪些? (14)暂停上市的公司也要公告吗? (15)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16)中期报告 (17)季度报告 (17)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8)2关注要点 ............................................... 18 公告时间 ............................................... 20公告形式 (20)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 (21)关注要点 ............................................... 21 公告内容 ............................................... 22 注意事项 (22)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3)公告要求 ............................................... 24 公告内容 ............................................... 26关注要点 (28)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告 (29)公告要求 ............................................... 29 公告时间 (30)关联交易公告 (30)公告要求 ............................................... 31 关注要点 ............................................... 32 注意事项 ............................................... 33 公告时间 (34)提示公告 (3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36)【篇二:第二讲上市公司公告阅读】第二讲阅读上市公司公告第一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3个方面): 1 .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2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税总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税总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财政部部署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10月27日上午,财政部召开了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 项检查布置培训会。

此次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将全 面检查新《预算法》颁布以来地方各级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 算公开情况。

检查对象为各省(区、市)、地(市、州、盟)、县 (市、区、旗)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 覆盖面达到100%(涉密部门除外冤。

重点检查预决算公开的 完整性和及时性,即: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在批复后20日内 公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深人推进地方预决算 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文件要求;三公经费决 算是否披露详细。

检查只针对2015年预算和2014年决算公 开情况,不溯及以前年度。

为推进新《预算法》有关预决算公开的规定有效执行,强 化问责,提升预决算工作透明度、公正性,财政部将在检查结 束后,依据将本次检查结果对各省(区、市)政府和部门预决 算公开情况进行大排序,并对社会公布。

(来源院财政部网站)央行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并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 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 本。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 至4.35%;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 ; 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 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同时,对 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 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 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自同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 分点,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 适度增长。

同时,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向 激励,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 百分点。

(来源:央行网站)税总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要求, 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10月印发《税 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自11月1日起,市、 地以上税务机关在制定与贸易相关的税收政策时,先要对其 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行合规性评估,政策未经评估C AIZHENGJIANDU 财会动态不得签发。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科创板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

科创板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11.科创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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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上市申请表
2.*科创板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存托凭证)上市流通申请表
120
12
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
1202
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89
0705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90
0706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91
0707
归还募集资金

92
0708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93
0709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94
0799
其他与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的事项

95
08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0801
预盈

18
0310
股东大会决议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2.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19
0311
股东大会补充更正公告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8.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更正补充

20
04
应当披露的交易
0401
购买资产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1
0402
出售资产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2
0403
对外投资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竞价交易出现异常情况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竞价交易出现异常情况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竞价交易出现异常情况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9.27
•【文号】上证公告〔2024〕31号
•【施行日期】2024.09.2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上证公告〔2024〕31号
关于股票竞价交易出现异常情况的公告本所关注到,今日开盘后本所股票竞价交易出现成交确认缓慢的异常。

本所已在第一时间关注到相关情况,正在就相关原因进行排查。

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本所相关公告。

如您遇到任何问题或者存在疑问,请迅速联系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获得帮助。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27日。

流动性危机爆发新华联亏损扩大

流动性危机爆发新华联亏损扩大

真相In-Depth Investigation司(下称“新华联”)身上一一上演。

只是这距离新华联进军文旅地产仅过去了8年。

危局之下,新华联控股也在寻找合适的战略投资者。

正如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所表示,为了化解资金链困境和解决企业发展的资金压力,新华联控股必须引入战投。

对于新华联控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进展如何?新华联相关负责人回复称“相关事项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按照规定就进展情况进行公告”。

业绩深陷亏损亏损在扩大。

7月15日,新华联发布《2020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今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亏损5.3亿元-5.8亿元,较之今年一季度3.3亿元的亏损在扩大,而2020年也是新华联借壳上市后首度发生亏损的年份。

“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房地产销售、景区、酒店、商场等收入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部分项目的销售尚未达到交付条件,不能结转收入,导致半年度利润出现亏损。

”新华联在业绩预告中如是解释业绩亏损。

对于新华联接下来将采取哪些措施抑制业绩下滑,进而实现扭亏?新华联相关负责人表示,“2020年下半年,文旅运营依然是公司工作的重中之重。

公司将最大程度引流有效客户,增加并保持景区客流,促进文旅业务健康发展。

同时,还将全力推进现有房地产项目的销售和结转以及大宗物业的处置,持续加大去库存力度。

”事实上,亏损并非没有预兆。

早于2019年,新华联营收和业绩就纷纷走向下滑。

据其年报披露,过去1年,新华联分别实现营收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9.88亿元和8.1亿元,相应按年下降14.37%和31.74%。

这与2018年大为不同。

要知道,2018年,新华联营收增速可是创下借壳后峰值,高达88.16%;业绩方面表现也还尚可,按年增长39.97%。

《中国质量万里行》梳理发现,过去几年新华联频频收购所发生的商誉减值,对其业绩下滑也具有一定影响。

据其披露,2019年,新华联分别对美高乐、中海文旅计提商誉减值5472.43万元和1108.18万元。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 2013年第六、七次修订。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目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获批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公告...第二十一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二十二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第二十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第二十四号上市公司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公告... 第二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第二十六号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盈公告...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第三十一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第三十二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第三十三号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时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四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开始转股公告...第三十五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第三十六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公告...第三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第三十八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公告...第三十九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停止交易公告...第四十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第四十一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第四十二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第四十三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第四十四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第四十五号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申报公告...第四十六号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解质、冻结/解冻)公告...第四十七号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征集股份受让方公告...第四十八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第四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权益授予公告...第五十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开始公告...第五十一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结果公告...第五十二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第五十三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第五十四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第五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第五十六号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第五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调整公告...第五十八号上市公司浮动利率公司债利率调整公告...第五十九号上市公司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第六十号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公告...第六十一号上市公司股票撤销风险警示公告...第六十二号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第六十三号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告...第六十四号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公告...第六十五号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第六十六号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告...第六十七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第六十八号上市公司收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公告...第六十九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公告...第七十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第七十一号上市公司获得各类补助的公告...第七十二号上市公司投资者说明会预告公告...第七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公告...第七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增加网络投票公告...第七十五号上市公司取消股东大会公告...第七十六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第七十七号上市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第七十八号上市公司监事会/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第七十九号上市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的公告...第八十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第八十一号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第八十二号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八十三号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第八十四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告...第八十五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公告...第八十六号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及股份变动公告...第八十七号上市公司换股实施结果、股份变动暨新增股份上市(合并方)公告... 第八十八号上市公司债券发行预案公告...第八十九号上市公司通知债权人公告...第九十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第九十一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第九十二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结果公告...第九十三号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ssb@。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标准,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证券发行申请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董事会付款议案

董事会付款议案

董事会付款议案篇一:第一次董事会议案******公司(议案一)关于选举***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决议各位董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我国相关的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公司***先生为****集团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

现提请董事审议。

****公司**年**月**日(议案二)关于聘用***先生为控股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各位董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我国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聘用***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

现重审董事会审议。

***公司**年**月**日(议案三)关于聘用***先生为公司付经理的议案各位董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聘用***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

现提请董事会审议。

***公司**年**月**日(议案四)关于批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董事:为规范***公司母公司董事会议事及决策规则、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制定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现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议。

**公司**年**月**日篇二:一届一次董事会-议案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第一次会议议程会议主持人宣布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一、宣读关于提名先生为XXXXXXXX集团董事长股份分公司董事长的议案;二、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先生担任XXXXXXXX全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议案;三、根据当选公司董事长先生奖提名的提名,聘任女士担任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四、宣读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并全体董事签字五、会后董事阅读第一届董事会财务总监第一次会议记录并签字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月日关于提名为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各位董事:我代表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原称股份公司)董事推荐先生为股份公司董事长候选人。

第十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

第十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

第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适用情形: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时监控细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或者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重要内容提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形上市公司核查发现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说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形及发生时间等。

触及《实时监控细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标准的,应当表述为“公司股票交易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XX%”等。

二、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说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形及发生时间等。

触及《实时监控细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标准的,应当表述为“公司股票交易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收盘价格涨/跌的异常波动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XX%”“公司股票交易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XX%”等。

如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应当列明出现的所有情形。

三、上市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一)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核实并向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函查证是否存在如下重大事项,并予以披露。

1.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例如,市场环境或行业政策是否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是否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是否正常、近期是否签订或正在磋商重大合同、是否在为产业转型升级投资新项目等。

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正在筹划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确有筹划前述重大事项的,应当披露筹划进展情况,如是否已接触或确定交易对方、是否已正式委托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已选定交易标的、是否已初步达成交易框架或制定相关方案、近期是否拟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预案等。

长信科技: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长信科技: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300088 证券简称:长信科技公告编号:2013-036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6月13日、6月14日、6月1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公司董事会通过电话及现场问询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一)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二)近期公共传媒未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三)经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四)经查询,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2013年6月7日,公司公告了《长信科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

2、2013年6月14日,公司公告了《公司触摸屏产品通过微软认证的公告》三、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1、本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请务必仔细阅读《预案》中特别提示中的本次交易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投资价值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正在进行审计、评估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第二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并经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核准后方能实施。

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法律规定讲义

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法律规定讲义

2、内幕信息的范围:除包括定期报告、业绩预报等常规披露信息外, 还包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的下述重大事项:
(一)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发生变更;
(二)重大合同(买卖、投资、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 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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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短线交易规定案例
2009年10月19日,证监会宣布对王建超等4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违规买卖股 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王建超系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卢宪斌任甘肃祁连山水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夏世勇、李建军分别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和董事、总经理。
王建超在任安徽海螺水泥(600585)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在2007 年8月至2008年11月,个人证券账户有16个交易日交易过海螺水泥股票,累计 买入109,600股,卖出48,477股。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单位和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人员。
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 法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证券法》
第75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 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四、目前的监管措施
1、主动报告 2、事前监管:法定期限内的股票减持 和比例限制 3、事后监管:日常交易及B股、自行 承诺、章程规定等
五、违法后果
1、交易所:公开批评、谴责、认定不适格、 限制账户交易
2、中国证监会: 3、民事、刑事责任
六、违规交易的动机及其原因
1、知法犯法 2、过失:不懂法、账户交他人管理、操作 失误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招(配)股说明书;(二)上市公告书;(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公告、收购与出售资产公告、应当即时披露的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公告、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和公司合并、分立公告。

(五)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第三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包括独立董事的构成情况;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5、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本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6、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 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二)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公司在公告中应当做出以下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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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适用范围:
1.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的,应当适用本指引披露公告。

前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是指本所《交易规则》《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对未股改股票实施差异化交易监管的通知》等规定的股票交易波动情形。

2.上市公司存在热点概念有关事项、生产经营环境重大变化、重大事项及其进展、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等,公司股价涨(跌)幅较大,股票交易虽未触及异常波动情形,但公司认为相关股票交易未能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的,可以参照本指引披露相关风险提示公告,本所也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参照本指引进行披露。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公司核查发现的重大事项
●重大风险提示。

例如,公司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涉及市场热点概念事项的,应当结合概念事项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的关联性、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等,就其中的不确定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向投资者充分提示。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说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形及发生时间等。

例如,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标准的,应当表述为“公司股票交易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XX%”等。

上市公司股价涨幅或跌幅较大,股票交易虽未触及异常波动情形,但上市公司认为相关股票交易未能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的,应当说明股票交易波动的具体情形。

例如,“公司股票交易连续2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停,公司股价涨(跌)幅较大”或者“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公司股票价格涨(跌)幅XX%,偏离大盘/行业指数XX%”等。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查核实并向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发函查证是否存在如下重大事项。

同时,应当就核查发现的重大事项、相关进展及变化的实际情况等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经核查认为相关重大事项不存在或未有相关进展、变化的,也应当说明核查事项、核查过程及核查结果。

(一)生产经营情况。

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及外部环境是否或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例如,市场环境或行业政策是否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是否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是否正常、近期是否签订或正在磋商洽谈重大合同、是否在为产业转型升级投资新项目等。

上市公司主业经营是否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如涉及,应当说明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进展阶段、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等。

(二)重大事项情况。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方等是否正在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确有筹划前述重大事项的,应当披露筹划进展情况,如是否已接触或确定交易对方、是否已正式委托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已选定交易标的、是否已初步达成交易框架或制定相关方案、近期是否拟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方案等。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等未开始筹划前述重大事项的,不得在公告中表示预计、计划、可能或不排除未来一定期间内启动筹划前述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是否存在可能或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是否涉及热点概念事项等。

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就上述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热点概念等所涉事项进行针对性说明,包括相关事项是否客观存在、与上市公司有无关联,相关业务是否开展、所处阶段,相关事项或业务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包
括营业收入或利润占比,上市公司是否具备相关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人员、设备、技术、资质等,相关主体与上市公司大股东之间有无业务合作事项、有无投资意向等。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是否出现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例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重要股东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上市公司前期公告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或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前期公告的并购重组或股份发行等事项取得有权部门正式批复或拟进行重大调整、变更、终止;国家或者有关部门出台对公司、公司业务或公司所在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政策、规定等。

(五)本所要求上市公司核实并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核实发现存在重大事项的,除按照前述第二部分要求披露实际情况外,涉及下述风险因素的,还应当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上市公司核实无重大事项或相关事项未有进展、变化的,至少应当提示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上市公司股价连续多日涨(跌)停,或股价涨(跌)幅大于行业内大部分公司涨(跌)幅,或股价剔除大盘和板块整体因素后的实际波动幅度较大,或股价处于历史高(低)位的,应当说明相关情况并提示风险。

上市公司股票市盈率、市净率显著高(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应当披露市盈率、市净率同行业比较的具体情况并提示相关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无明显变化的,还应当明确说明该情况,并提示二级市
场交易变化无对应盈利能力变化支撑的风险。

(二)生产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近期已披露业绩预亏(减)、收入下滑(基本持平)的公告或定期报告,或上市公司认为存在经营业绩风险的,应当说明盈利能力较弱、盈利水平或营收下滑(无增长),提示相关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近期已披露业绩预增(盈)公告,或者近期披露的定期报告显示业绩大幅增长的,应当说明业绩增长的具体原因,是否受行业整体趋势影响,以及业绩大幅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上市公司业绩变化是由非经常性损益等因素造成的,还应当明确说明并就此专项提示风险。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涉及事项或业务的不确定性风险。

上市公司近期签订或正在磋商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协议)、为产业转型升级拟投资或已投资新项目等被媒体报道、涉及市场传闻,或者上市公司涉及热点概念事项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提示如下风险,包括相关项目、业务、合同尚处于磋商或起步阶段,其推进或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尚不具备商业化的条件,以及对公司营业收入、利润增长没有实质或重大影响等。

(四)重大事项进展风险。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推进和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应当提示重大调整、无法按期进行、终止等风险。

(五)行业风险。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处细分行业特点,分
析说明相关行业或业务近期风险。

如市场竞争风险、行业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如更新换代)、环保风险、安全风险,以及上市公司认为有必要提示的其他行业风险。

(六)大股东质押风险或商誉减值风险。

大股东质押比例较高、股价大幅波动可能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生产经营稳定性造成影响的,应当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上市公司商誉金额较大或占净资产比重较高的,应当提示相关风险并说明是否存在商誉减值迹象。

(七)上市公司或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风险提示。

例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提示的送转比例与业绩增幅不相匹配、股东减持等风险,公司可能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公司存在海外业务风险等。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指引要求进行核查后,应当做出如下声明:“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方在公告中披露目前未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的,可以在公告中承诺3个月内不筹划前述事项,并同时在公告的“重要内容提示”中披露。

特此公告。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月日
上网披露文件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方的书面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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