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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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4月24日财金[2003]57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国有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行为,加强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我部制订了《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有商业银行向新闻媒体公布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时,必须使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指标和计算口径,不得擅自调整和更改。
二、国有商业银行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对目前暂不具备条件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会计年度报告的,可对本办法要求的披露内容作适当简化,不得披露虚假财务会计信息。
三、国有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向主管财政机关和有关监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附件: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行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编制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时鼓励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政主管机关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
第五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
第六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封面至少应当载明银行的法定名称、“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并在加盖单位公章的同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七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目录应编制在显著位置,并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八条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九条银行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时,银行应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全文刊登在该行网站上,同时至少在一种财政部指定报纸上刊登。
第十条银行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后,应当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主要办公地点和营业场所,以便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查阅。
第十一条银行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银行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使董事会相应权利的行长及行领导班子成员负责,行长负主要责任,副行长及其他行级领导班子成员负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银行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管。
第二章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内容
第一节重要提示
第十三条银行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文本扉页刊登(但不限于)如下重要提示:本银行董事会及其董事(未设立董事会的,为本银行行长及行领导班子成员,下同)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未设立董事会的,为本银行副行长及其他行级领导班子成员,下同)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特别关注。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银行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银行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注意阅读。
第二节银行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银行应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银行法定中、英文名称。
(二)银行法定代表人。
(三)银行注册地址,银行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传真,银行国际互联网网址。
(四)银行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备置地点。
(五)其他有关资料:银行注册或变更注册登记日期、地点;银行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码;银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
第三节财务会计数据
第十五条银行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银行在披露“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时,还应同时说明调整的主要项目以及涉及金额。
第十六条银行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银行前3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净利润、资产总额、实收资本(或股本)、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增值率等。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增值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100%
资本利润率=净利润/[(年初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年末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2]×100%
资本增值率=[(本年度末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上年度末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上年度末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