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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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办法

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办法

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办法导语:突发气象灾害会影响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预警信号发布上要多加注意。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使用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等十类,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总体上分为五级(ⅰ、ⅱ、ⅲ、ⅳ、ⅴ),颜色依次分为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第三条市气象台负责发布、更新和解除禅城区、高明区(两区未设气象机构)预警信号;顺德、南海、三水区气象台在佛山市气象台的指导下,负责发布、更新和解除本区预警信号。

市、区气象台发布和解除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必须会知同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或者其他气象灾害信息。

第四条市、区气象台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将有关气象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供水、交通、市政等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与气象部门保持联络畅通,加强信息沟通,在接到预警信号后,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迅速做好防范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突发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做好防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体应及时播发市、区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和气象信息。

当收到市、区气象台发布(包括重新确认、更新或解除)的预警信号时,应当在15分钟内及时、完整、准确地播发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不得自行更改预警信号的内容和关键用语。

广东省三防规章制度

广东省三防规章制度

广东省三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三防工作,提高抗灾防灾应对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包括防洪、防汛、防旱等工作。

第三条广东省三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抢险救灾,全民参与,加强科技支撑。

第四条广东省三防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防灾减灾体系,提高防灾减灾应对水平,减轻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广东省三防工作机构设置为省三防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广东省三防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地区三防规划,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防灾减灾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三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防汛工作第八条广东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汛工作要求,开展河道清淤、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确保防汛设施的完好。

第九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防汛预警、抢险救灾等工作。

第十条防汛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工作人员抗灾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十一条防汛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气象、水文、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做好防汛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防汛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三章防旱工作第十三条广东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旱应对机制,加强土地水利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防旱工作机构应当制定防旱预案,明确应对措施,做好防旱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防旱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气象、农业等部门的合作,共同研究应对干旱的有效方法。

第十六条防旱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定期的水资源调查,做好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十七条防旱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生长的监测,提前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农业干旱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防涝工作第十八条广东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涝排涝设施,确保城市的排水通畅。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经2006年3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预警信号(见附件)是我省防御突发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第三条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9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四条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包括重新确认或更新)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确保通过其公用通信网络传递的预警信号传递畅通。

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省广播电影电视、通信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播发系统和防御系统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中的防御指引(见附件),结合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制订防御突发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印有关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各种传播媒体必须采取各种不同手段深入进行宣传。

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采取措施,积极防御,避免或者减少灾害损失。

企业气象灾害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气象灾害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企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企业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保障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设备、设施、物资等,以及企业周边环境可能受到气象灾害影响的区域。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企业成立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企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气象灾害应急小组,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气象灾害预警及应对1. 企业应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气象变化情况。

2. 当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重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2)组织员工进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员工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

(3)加强企业内部通讯,确保信息畅通。

(4)根据气象灾害情况,调整生产经营计划,减少灾害损失。

3. 气象灾害预警解除后,企业应立即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并对受灾区域进行排查和修复。

五、气象灾害预防措施1. 企业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气象灾害防御要求。

2. 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气象灾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3. 企业应储备必要的防灾物资,如防汛物资、应急照明设备等。

4. 企业应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在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六、监督检查1. 企业应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企业应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考核,对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企业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2019.3.28生效最新)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2019.3.28生效最新)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洪涝、干旱、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防风活动。

本条例所称防汛防旱防风活动,是指对暴雨、洪水、干旱、台风等因素引发的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汛防旱防风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政府主导、统一领导、公众参与,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机制,提高防汛防旱防风指挥的信息化水平,将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或者本行业的防汛防旱防风知识宣传和技能普及、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险情排查和处理、灾情险情报告、组织人员转移等防汛防旱防风的具体工作。

应急管理、水利、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气象、广播电视、海事、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防旱防风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的负责人组成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防汛防旱防风工作。

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指挥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第122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工作职责第三章灾害防御第四章其他规定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雷电、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的防御和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灾害防御及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解除。

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市城市综合管理、水务、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单位和个人日常应主动通过有效途径获取气象信息,提高防御意识。

第二章部门工作职责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做好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一)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二)三防办公室(以下简称三防办)职责:1、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制定防洪防风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2、组织审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和堤围警戒水位,制定和下达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3、负责三防通讯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和管理;4、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根据可能出现的险情,妥善做好群众的转移工作;5、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6、执行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完成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23•【字号】粵建质[2014]98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粵建质〔2014〕98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23日《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工作指引(试行)》为切实做好我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工作,有效预防和最大程度减少因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以下简称《预警规定》),结合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防御台风指引本指引所指的台风预警信号相关信息与《预警规定》一致,由省气象部门统一发布,通过电视、广播、气象咨询电话等向社会公众传播。

台风预警信号分为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含义说明详见附件)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1.建设、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主要工作内容:(1)做好防灾准备工作。

一是从收到白色预警信号开始直至气象部门解除所有预警信号止,实行企业负责人带班指挥、项目负责人24小时现场值班制度;二是密切关注预警信号变化,了解台风发展趋势;三是检查工程项目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情况,在危险地段设立警示牌;四是启动企业和工程项目部的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协调工程项目部应急队伍相关人员及时收看(或收听)天气预报,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排查、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有关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通讯联络畅通,了解和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了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和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障当地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的支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应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工作。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4.12【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8年4月12日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冷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点单位的确定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三)单位的重要性、生产特性;(四)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一)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四)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五)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的经营管理单位;(七)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八)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制度

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制度

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防御管理工作。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气象灾害监测与预警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广泛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减轻气象灾害。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采取措施,确保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三、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确定气象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御区,制定相应的防御措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和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能力。

四、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二)未按照规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的;(五)未按照规定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的。

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以及其他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没有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区人民政府应当委托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事、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信息传递、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制度和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经2018年10月11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8年10月25日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是本省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和防御指引组成,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等。

第三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

第四条广播、电视、新媒体和有关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相关信息。

有关通信运营单位应当确保通过其公用通信网络传递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递畅通。

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广播电视、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系统和防御系统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目的: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本单位范围内的生产设施和生产活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职责:(1)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全面负责。

(2)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3)各职能部门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管理内容:1.定义:1.1.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冷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1.2.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本单位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即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2.职责:2.1.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2.1.1.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和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

2.1.2.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建立灾害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防风、防涝、防雷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工具、机械装置等的防灾抗灾能力。

2.1.3.选任具备一定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的人员作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2.1.4.建立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的值班制度,并落实值班人员的岗位责任。

2.2.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2.1.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

2.2.2.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2.2.2.1.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并督促实施;2.2.2.2.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所必需的经费;2.2.2.3.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指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2.2.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2.3.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2.3.1.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2.3.1.1.组织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知识培训。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02•【字号】江府办函〔2024〕135号•【施行日期】2024.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江府办函〔2024〕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经综合调查、分析研究和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共有44家单位被确定为江门市2024年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见附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为加强对全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落实:一是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的防御体系。

按照《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要求,确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应急管理人,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建立灾害风险防控机制,组织制定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和定期隐患排查,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

二是气象部门应当对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给予指导,及时向重点单位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单位有针对性地为重点单位提供服务,提高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三是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加强对辖区和行业领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

附件:2024年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2日附件2024年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

广东省气象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模板】

广东省气象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模板】

附件2广东省气象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检查,规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检查行为,督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等制度依据,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辖区内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县、区)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

监督检查中,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重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抽查)等方式。

专项检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辖区内重点单位情况,单独或联合工信、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文化旅游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

日常检查(抽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日常工作对重点单位开展。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重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日常检查(抽查)每年不低于本辖区内重点单位数量的10%,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前应当拟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检查方案一般应当在检查开展前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岗位职责制度、值班制度、隐患巡查制度等制度建设情况。

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工作指引

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工作指引

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工作指引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东府办函[2018]705号),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的指导,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建设指引。

重点单位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应当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架构,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建设、制度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和宣传教育培训。

加强风险点、危险源防控管理,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性、生产需要,采取个性化的气象保障措施。

一、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架构重点单位应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和岗位职责,设立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构或指定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

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

安全生产部门的负责人是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其应当了解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要求,具备一定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负责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日常工作,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联络人。

重点单位要将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应急管理人、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写进本单位有关安全应急救援文件,条件允许的,应当上墙予以公开并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

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及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名单应报送市气象局及当地有关防灾部门。

人员或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报备。

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建设我市主要受11类气象灾害影响,其中暴雨、台风(大风)、雷电等气象灾害影响较大。

重点单位应当落实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开展气象灾害风险点与危险源辨识,加强防风、防涝、防雷等工程设施建设,设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发布终端,配置相应的应急所需物质,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气象灾害防御安全管理制度

气象灾害防御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气象灾害防御管理部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三、组织领导1. 国务院设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3.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设立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四、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1.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易受气象灾害影响,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气象灾害风险等级;(2)单位所处地理位置;(3)单位行业特点;(4)单位规模和资产;(5)单位应急救援能力。

五、气象灾害防御措施1.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制度,明确防御责任,落实防御措施。

2.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3.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加强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收集、传递和发布工作。

4.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5.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员工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六、监督检查1. 气象灾害防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防御措施。

2. 气象灾害防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防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气象灾害防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动态。

七、法律责任1. 气象灾害防御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导致气象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背景及意义气象灾害是指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对人类生产、生活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性、灾害性天气事件。

在我国,气象灾害频发,尤其是洪涝、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事件,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制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该办法旨在明确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安全责任和管理要求,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该办法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

二、主要内容1.定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范围和标准。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在气象灾害易发区或者可能受到严重影响的区域中,具有重要社会经济地位和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交通运输设施、水利工程等单位。

根据不同类型的气象灾害,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2.明确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安全责任。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3.制定气象灾害防御预案。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历史经验,制定科学合理的气象灾害防御预案,包括应急救援预案、人员疏散预案、物资储备预案等。

4.加强气象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加强气象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时获取准确的天气信息,提前做好防范准备。

5.加强培训和演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实施步骤1.起草阶段:成立起草小组,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研究论证,形成初稿。

2.审查修改阶段:将初稿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修改,完善细节内容。

3.公示征求意见阶段:将修改后的文本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马兴瑞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2
【摘要】《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7页(P3-9)
【作者】马兴瑞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J], ;
2.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J], ;
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J], ;
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 [J], 朱小丹;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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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冷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点单位的确定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单位的重要性、生产特性;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学校、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在气象灾害极高风险区划内的大型企业;同时对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单位。

第八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拟定重点单位名录。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定的重点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单位名录应当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九条重点单位的性质、规模、所处位置等发生重大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经当地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该重点单位移出重点单位名录。

第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需要防御的灾害种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急管理人等。

信息库内容应当根据重点单位反馈信息及时更新。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重点单位之间实现预报预警信息、灾情信息等内容的互联互通。

第三章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十一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建立灾害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防风、防涝、防雷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工具、机械装置等的防灾抗灾能力。

第十二条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

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的值班制度,并落实值班人员的岗位责任。

第十三条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并督促实施;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指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十四条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组织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知识培训。

根据所在地易发气象灾害类型及其对本单位的危害,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保障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等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救援等工作,气象灾害发生以后,及时收集灾情。

建立健全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第十五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在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包含气象灾害防御内容。

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和存档。

重点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对相关岗位的员工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新员工上岗前应当接受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重点单位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和培训给予指导。

第十六条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电视、甚高频广播、电话机、手机、传真机、计算机或者电子显示屏等接收终端,接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和水平,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重点单位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七条重点单位接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单位内部传播预警信息,开展隐患排查,安排相关人员进入岗位,根据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气象灾害或者由其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相邻区域安全时,重点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调度。

鼓励重点单位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和灾后秩序恢复工作。

第十八条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防御措施。

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还应当采取下列重点防御措施: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因天气原因滞留的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在建工程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接收到暴雨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暂停户外作业,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加设临时排水措施,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变化。

易燃易爆类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接收到高温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大风、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在海域、水域从事捕捞、运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组织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风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九条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组织定期巡查。

定期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气象灾害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及维护保养情况;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定期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结果及处置情况等,巡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对本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重点单位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气象灾害发生后,重点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等报告受灾情况。

第二十二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并统一保管。

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和易受影响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灾害风险点与危险源的具体部位;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部门及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的相关文件资料;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巡查办法、应急演练计划、值班制度等;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文件、资料;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定期巡查记录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防御设施、装置、器材等的检修记录;气象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二十三条重点单位因保险理赔需要出具气象灾害证明的,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服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出具。

第二十四条农业生产类重点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需求,设置温度、湿度、降雨、日照等气象要素的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传输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所属服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并对可能影响农产品气候品质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旅游经营类重点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设置温度、湿度、降雨、紫外线、能见度、负氧离子、人体舒适度等气象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传输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所属服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二十六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重点单位生产活动与气象因子关系研究,并有针对性地为重点单位提供气象服务,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重点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生产活动需要,定制个性化的气象服务。

第二十七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建立重点单位评价机制,依照标准规范对重点单位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评定和公布。

鼓励重点单位参加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

鼓励保险机构将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结果纳入相关保险费率风险评估因素之一。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必要时可以会同经济与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旅游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九条对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和运行情况;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情况;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及灾情上报情况;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重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由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存在气象灾害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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