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1

合集下载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涉及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等多个领域的法律学科,旨在规范和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以下为您详细解释一些常见的国际经济法名词:一、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

这一原则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化,防止国家之间的歧视性待遇。

例如,如果 A 国给予 B 国某种商品的进口关税优惠,那么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A 国也必须给予其他与 A 国签订了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相同的关税优惠。

二、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在民事方面与本国公民、企业、商船同等的待遇。

这意味着外国的产品、服务或知识产权等在进口国应享受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知识产权相同的待遇,不得受到歧视性的限制或额外的负担。

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外国的专利、商标在进口国应获得与本国专利、商标相同的保护水平。

三、关税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

关税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是保护本国产业。

关税的种类繁多,常见的有从价税(按照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从量税(按照货物的数量征收)和复合税(结合从价和从量两种方式征收)。

四、反倾销反倾销是指进口国针对外国产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倾销通常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商品,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

进口国可以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等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的损害。

五、反补贴反补贴是指进口国针对外国政府对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行为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补贴可能会使外国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损害进口国相关产业。

进口国可以通过征收反补贴税等方式来消除补贴的影响,保护本国产业。

六、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当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政府可以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即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示范法(international model law):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起草的、供各国立法机关采纳的行为规则。

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拘束力。

目的是协调和统一各国的有关立法和国际商事交易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减少国家间的法律冲突。

在一定条件下,示范法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所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两个基本要素: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

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能力,即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指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贸易术语(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在长期的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专门术语。

特点:1.形式:三个字母的缩写或简单的表述。

后面通常写上一个地名。

2.内容: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条件、价格构成、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手续、风险划分等法律问题。

订入特定贸易术语,通常意味着确定了大部分买卖条件。

3.性质:成文国际惯例的一种,具有丰富的法律内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1.ADR〔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s〕,美国存托凭证,是美国信托银行公开发行的,说明非美国公司业已发行的某种股票,一经发行,即可在美国自由交易。

1 BOT(建立-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立和经营特定的公用根底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根底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7.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中文意为“本钱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转移的。

该术语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FR价与以下CIF价相比,在价格构成中少了保险费,因此,除了保险是由买方办理外,其他的双方义务与以下CIF价根本一样。

应该注意的是,CFR价装船是卖方而投保又是买方,卖方在装船后应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否那么,因此而造成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当。

2 CIF:即本钱、保险费加运费,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缩写或简称。

在具体使用时,在它后面要加注目的港。

在CIF,卖方必须支付本钱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当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但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

此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3 FCA:即货交承运人,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Freecarrier 的缩写或简称。

在具体使用时,在它的后面要加注“指定地点〞。

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将货物交至指定地点的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如果买方未指定准确的地点,那么卖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或地段内选择承运人照管货物的地点。

大汇总《国际经济法学》考试名词解释

大汇总《国际经济法学》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切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订立的,确定其国际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即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4、自然人的一般法律能力:是指自然人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基础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服务的国际间提供,通过四种方式进行:境外交付;跨国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

7、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8、FOB:FOB是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其含义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9、要约:简单地说,要约是一项订约的建议。

即由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意以自己提出的交易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0、承诺:承诺是对要约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

即受要约人同意按照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由承运人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并由货方支付运费的运输。

12、班轮运输: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又称提单运输。

13、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4、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有有价证券。

15、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指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4、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5、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于1936年首次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解释通则。

此后,该通则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9年、1999年、2009年经过多次补充和修订。

7、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8、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9、提单: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10、预借提单: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没有装船或在装船过程中,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

即该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11、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12、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未加注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提单。

13、适航:承运人提供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和船员的义务。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2.《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最早规范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

1931年6月2日生效,目前有87个成员国。

《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

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4.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5.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6.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7.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8.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9.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10.流动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1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2.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13.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4.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15. 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狭义说: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广义说: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2.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个方面。

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原则:(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物,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性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有国或征收。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与决策权。

4.公平互利原则:指每个国家都有权平等地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各国平等参与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金融货币制度的指定以及国际决策过程,公平地分享由此而带来的各种效益。

5.有约必守原则:民事关系当事人或者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旦依法订立了合同,对于约定的条款必须认真履行认真接受。

6.国际贸易法:调整国际服务交易关系和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国际服务贸易:指以满足人们需求的行为为标的的跨国交易活动或行为。

8.技术贸易:指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制造技术、工艺规程咨询、服务、管理经验等系统知识的有偿转让。

9.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

10.国民待遇:指一成员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生产的同类产品、提供的服务或本国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持有者所享有的利益、优惠等,也同样地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

11.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照合同约定经营管理、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承担亏损和风险的企业。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根本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人并不预知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就是损害合同的结果如果严重到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的程度,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实际履行:是买卖双方均可采用的一种救济措施,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其实际履行或者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式代替履行。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将指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输到另一港的合同。

4、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5、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空运单证。

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它与海上运输提单的性质完全不同,空运单证不是物权凭证,不具有议付和背书转让的功能。

6、单独海损:是指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7、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和利益,人为采取有意的、合理的措施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

8、BOT:这一术语是英文Built-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味:建设-经营-转让。

BOT是20世纪80年代后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投资合作方式,一般泛指国际私人资本获投资所在国政府的特许,投资该国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大型基础工业项目,以项目经营收益来偿付投资资本和获取利润。

9、海外投资保险: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

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如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国内保险机构负责承担补偿。

政府作为保险人,通常以政府有关机构或由政府组建或控制的公司接受投保,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5.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6.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卖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卖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7. DAT:DAT 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

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的一切风险,此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8. DAP:DAP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且已作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

卖方不承担在交货地的卸载义务和费用,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卖方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进口税或办理进口海关手续。

9.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货物作出入国境交易的货物卖卖合同。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提单:是一种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作用有: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2.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3.预借提单:指提单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时,或者货物虽然已经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

4.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利益。

5.实际全损: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6.推定全损: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价值。

7.共同海损: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8.委付: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

委付一旦做出不能撤回,接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所有权,若不接受,则不能获得,但是保险公司还是要赔付损失。

9.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可以背书转让,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不得附加条件。

汇票转让的后手的权利优于前手。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银行发出的信用凭证,信用级别较高,后者是商业机构发出的信用凭证,信用级别不如银行汇票。

10.托收:卖方向方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的结算货款的方式。

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卖方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

汇票单独发出,并不附任何提单或装船单据。

由于这种票据没有附其他单据,不容易具有信用和流通作用,较少使用。

11.跟单托收:卖方将汇票附上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转运单据,一并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班轮运输又被称之为“四固定运输”,即固定的航线、固定的港口、固定的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

2.FOB——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致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或者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货物。

一旦装船,买方将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所有风险。

3.CFR——成本加运费付至“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交付货物于船舶之上或采购已如此交付的货物,而货物损毁或灭失之风险从货物转移至船舶之上起转移,卖方应当承担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加运费以使货物运送至目的港。

4.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付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船或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商品。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于装运港装船时转移向买方。

卖方须自行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

5.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6.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7.电子提单通过电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传达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单据。

8.预约保单又称“开口保单”、“敞口保单”,是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CIF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或以FOB CFR价格条件进口货物的保险单。

9.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10.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或约定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款后,应当把对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

11.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把自己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按实际全损赔付。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和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3、国际技术贸易的含义(p219—p220):是指技术提供方将其技术跨越国境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的技术贸易,详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按照商业条件,将其技术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授予、出售或者购买的一种贸易活动,其包括技术输出和技术引进两个方面。

4、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

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

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5、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的限制事项条款是指为了减少在国际商业贷款的风险,贷款人所设定的,不予相对方商议的,可以重复适用的条款。

包括以下三种:【1】先决条件【2】陈述与保证【3】非法行为6专利进出口(p220):所谓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7、技术进出口许可合同(p220):又称为技术贸易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二简答题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体现。

体现在五个方面:1、各国对本国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的国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4、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归国有或征收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2)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进一步发展。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51796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51796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在联合国环境署推动下制定的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生物资源的法律文件,该公约于1988年开始谈判,至1992年6月通过。

《公约》由序言、42项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公约的目标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一定的保护义务,同时也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其履行公约义务必需的资金与技术。

所含保护措施是合乎实际的,且较原则。

在技术转让、生物资源提供国应分享商业开发利润等方面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较为有利。

总的来说,《公约》是一项有利于全球生物资源保护并兼顾各方面利益的文件。

2.国际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

在国际经济法框架下,国际条约是国家在经济交往中,利益相互冲突和一致的产物。

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它们相互之间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建立和协调相互之间在某一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制订统一的行为规则。

3.国际商业惯例是指各国、各行业、各地区的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一套习惯做法,这些习惯做法逐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承认、采用,并形成不成文的规则、准则,有些甚至逐渐被一些国际组织加以整理编纂,成为供各国、各行业选择适用的普遍规则、标准合同等等。

国际商业惯例有两个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即同样的行为、交易方式长期反复的发生;二是心里要素,即人们主观上认为该习惯做法应该遵守,也就是产生了法律确信。

1.许可贸易是指技术所有人作为许可方,通过与被许可方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或协议,将其所拥有的技术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依照许可协议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使用费的技术交易行为。

2.补偿贸易是指买方在卖方提供信用的基础上,购买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等,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再以该设备或技术等所生产的产品、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价款及利息的一种贸易方式。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

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

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2、非歧视待遇,在世界组织的管辖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结国际经济贸易条约,调整缔约方相互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时一般适用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WTO中的含义是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应当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4、国民待遇,对其他各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的待遇5、特许协议:该协议是整个BOT项目的依据,其他所有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保险、担保等诸种合同均是以此协议为依据,为其实现内容和服务的。

其目的在于获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以及在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等方面的支持和保证。

(p269)6、备用安排:开始于1952年,也很快成为了基金组织对成员国进行信用贷款的主要工具,在备用安排制度下,成员国与基金组织达成协议,约定在成员国尚未发生金融困难即与基金组织磋商,以便取得谅解,由基金组织保证允许该成员国在遇到困难时提款。

(p318)7、限制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条款包含着很多限制性事项,主要包括: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非法行为等。

(p326)8、约定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约定事项条款是为了使贷款的收回有较可靠的保障,借款人保证按照约定对自己的约定对自己若干活动或行为进行自我限制的条款。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即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示范法(international model law):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起草的、供各国立法机关采纳的行为规则。

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拘束力。

目的是协调和统一各国的有关立法和国际商事交易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减少国家间的法律冲突。

在一定条件下,示范法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所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两个基本要素: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

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能力,即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指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贸易术语(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在长期的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专门术语。

特点:1.形式:三个字母的缩写或简单的表述。

后面通常写上一个地名。

2.内容: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条件、价格构成、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手续、风险划分等法律问题。

订入特定贸易术语,通常意味着确定了大部分买卖条件。

3.性质:成文国际惯例的一种,具有丰富的法律内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全) 按字母排序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全) 按字母排序

1、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3、不可撤消信用证:4、保险人:是指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

5、被保险人:是指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到损失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承保的证明,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

7、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和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

8、版权:也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包括:文字、音乐的、戏剧的、电影的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享有的权利。

9、不质疑条款:是指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0.不可抗力: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得到、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C1、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2、仓至仓条款: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3、财产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

通常包括:以复制、表演、播放、发行、摄制电影或电视、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常设仲裁机构:是依照国际条约或某一国内法组成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仲裁程序规则以及组织机构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D1、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象征性交货:以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给买方,作为完成交货义务的交货方式,买方付款以卖方交单为条件。

2.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这是巴黎公约规定的重要原则,是指各国授予商标和专利的权利相互独立,互不干涉。

一缔约国对某项专利、商标权申请的处理对另一缔约国没有影响。

4.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5.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以属地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据此,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有征税权。

1.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2.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3.征用: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或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4.WT0: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5.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1、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2、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3、提单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4、信用证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 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5、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第三章)1、发价:一方当事人已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了合同的意思表示。

2、接受:被发价人做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有时也以某种行为来做出。

3、根本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统合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4、FOB 是free on board 的缩写,指卖方必须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船上,秉承当货物在交付前的风险,同时也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其只适用于海运或者是内河运输。

5、FCA 是free carrier 的缩写,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并将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即完成其交货的义务。

6、CFR 是cost and freight 的缩写,指卖方必须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在交付前的风险,同时也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其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适用于海运或者是内河运输。

7、CIF 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缩写,指卖方必须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船上,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海运保险,并承担货物在交付前的风险,同时也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其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适用于海运或者是内河运输。

8、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为向国外的进口商收取货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支付方式。

9、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出口商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进口地的代收行;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即期汇票;进口商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立即付款赎单,货款与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同时交付。

10、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 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进口地的代收行;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远期汇票;进口商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承兑汇票,于汇票到期时付款交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要约:3、承诺:3实质上变更:4、电子单证:5、象征性交货:6、实际交货:7、根本违约:8、先期违约:9、国际贸易术语:10、国际贸易支付:11、托收:12、跟单托收:13、汇票:15、信用证:16、受益人:17、开证申请人:18、通知行:19、开证行:20、国际货物运输法:2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2、提单:23、多式联运单据:24、清洁提单,25、已装船提单。

26、租船运输合同:27、航次租船合同:28、定期租船合同:29、货运单:30、运单:3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32、保险人:33、被保险人34、保险单35、委付:36、代位求偿权:37、共同海损38、单独海损:40、实际全损:41、推定全损:4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43、海上损失简称海损:44、仓至仓条款:45、关贸总协定:46、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47、最惠国待遇原则:48、国民待遇原则49、关税结束:50、关税领土:51、关税同盟:52、自由贸易区:53、国籍继续原则:54、用尽当地救济原则55、普惠制:56、世界贸易组织(WTO),57、GATT保障措施:58、削减关税:59、关税约束60、倾销:61、保障条款:62、GATT授权条款:63、构成倾销:64、反倾销税:65、倾销差额:66、中止协议:67、补贴:68、完税价格:69、国际服务贸易:70、权利用尽:71、协商解决争端:72、斡旋:73、临时仲裁机构:74、调停:75、仲裁:76、双边谈判是指:77、多边谈判是指:78、知识产权:79、专利权:80、发明:81、外观设计专利:82、商标:83、商标权:84、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原则:85、商标权独立原则:86、版权:87、人身权:88、财产权:89、专有技术:90、未公开的信息:91、知识产权法:92、国际知识产权法:93、技术:94、技术转让:95、许可协议:96、国际许可协议:97、限制性商业条款:98、不质疑条款:99、国际投资:100、国际投资法:101、BOT(建设-经营-转让):102、国际直接投资:103、国际间接投资:104、直接投资:105、外资企业:106、国际融资租赁:107、融资租赁:108、世界银行:109、国际金融机构贷款:110、国际商业银行贷款:11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12、国际贷款:113、政府贷款:114、国际税法:115、国际税收关系:116、免税法:117、扣除法:118、抵免法:119、国家税收管辖权:120、信用证中的受益人:121、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122、居民税收管辖权:123、国际双重征税:124、国际重复征税:125、国际重叠征税:126、跨国纳税人:127跨国资本所得:128、国际逃税:129、国际避税:130、来源地税收管辖权:131、国际经济争议:132、仲裁协议的独立性:134、仲裁协议:133、国际经济仲裁:135、协商:136、调解:137、国际经济诉讼:138、国际经济法:139、不可抗力:140.国际商业银行贷款:141、征用:142、常设仲裁机构:143、仲裁程序规则:144、仲裁申请:(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建议。

3、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3实质上变更:指对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和解决争议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4、电子单证:简称EDI,翻译未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

5、象征性交货:以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给买方,作为完成交货义务的交货方式,买方付款以卖方交单为条件。

6、实际交货:即卖方亲自把货物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同时转移7、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8、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国际惯例中只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9、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10、国际贸易支付: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对货物及其附属费用的计价结算以及支付方式和手段。

11、托收:是指出口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银行(委托行)通过它在进口地银行(代收行)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地方式。

12、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13、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14、不可撤消信用证:15、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16、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地人,一般为出口方或中间商。

17、开证申请人: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之人,一般是进口方。

18、通知行:是接收开证行委托,把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19、开证行:是接收开证行委托,开立信用证之银行从信用性质看,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全凭买方信誉,银行不予卖方以任何付款保证,所以托收方式对卖方风险较大。

20、国际货物运输法:调整这种货物跨越国境运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公)路货物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2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收取费用,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外国港口订立的合同。

主要分为提单和租船合同两种。

22、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

23、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24、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25、已装船提单。

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26、租船运输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27、航次租船合同: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28、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29、货运单:是双方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以及记载货物重量、尺寸、包装、件数等的书面凭证,因此,不能转让。

30、运单:是铁路收取货物、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在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3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得到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32、保险人:是指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

33、被保险人:是指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到损失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4、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承保的证明,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

35、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36、代位求偿权: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经济补偿后,应即取得对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对第三者的求偿权。

37、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38、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队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39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40、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

41、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4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43、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

根据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路连接的陆运过程中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于海损范围。

44、仓至仓条款: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45、关贸总协定:简称GA TT,是指第二世界大战结束后,由美英法等23个国家的政府间缔结的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以及在协定运作中逐渐形成的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

46、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是GATT历史上最雄心勃勃的一次多边谈判,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取得的成果巨大。

47、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它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它成员和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

48、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

49、关税结束:是指每一个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载人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

50、关税领土:指一个与其他领土之间的大部分贸易保持着单独税则或其他单独贸易规章的领土。

每个这样的关税领土,从WTO适用范围来说,应把它作为一个缔约方来对待。

51、关税同盟:指建立一个单一的关税领土以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或更多的关税领土,在联盟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所有的贸易,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

52、自由贸易区: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产品的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

53、国籍继续原则:是指外交保护的请求者必须始终具有行使外交保护国的国籍。

54、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在东道国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应先尽可能利用当地国内可能享用的一切司法或行政救济手段,而无效果或遭到拒绝时,才能请求本国行使外交保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