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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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名词解释

条例最突出特点是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中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作了大量拓展和补充细化,对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集体协商的形式、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在订立集体合同方面,细致划分出行业性与区域性集体合同。条例根据我省实际,明确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适用该条例,事业单位也参照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条例注重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条例第十条旨在保证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

工资是劳动者最关心问题,也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条例确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明确将“劳动报酬”作为集体合同首要内容。就开展工资协商作出专门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方通过集体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集体合同的履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后,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条例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进行专章规定,强化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法律地位,用于解决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县级以下的经济组织,包括众多个体私营企业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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