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由于行政诉讼法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因此,以下是一些参考内容,其中包括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国家的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规定,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者修改行政行为,确认其行政权利和行政义务关系,以及赔偿或者补偿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的特殊诉讼程序。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政诉讼的实行,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正、透明、便民。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第五条行政诉讼的审理是对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审查,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法律,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诉讼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行政机关和其他权力机关对审判活动的干扰。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复议或者起诉。
行政机关不得限制、妨碍申请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第八条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必须先进行,不能事后追诉。
第三章行政诉讼的案件类型第九条行政诉讼案件,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修改、确认,以及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追责等。
第十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置、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奖励和行政协议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包括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没有采取措施防止他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等。
第四章行政诉讼的程序第十二条行政诉讼一般分为起诉、审理和执行三个阶段。
其中,审理分为一、二审。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认为有不当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时起六十日内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随时提起诉讼。
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
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一贯性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加强行政服务。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具有行政主管权限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为行政机关、被告人民法院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审判,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也可以自行进行诉讼。
不委托律师代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亲友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调解申请,对方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与行政机关建立联系机制,促进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决策科学、人民调解和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衔接。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通知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并可以要求该行政机关查清事实,说明理由。
第二章立案和受理第十一条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向受案法院提出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居住地;2. 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的事实和理由;3. 请求法院作出何种行政诉讼裁定的;4. 附有原告的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未提交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后撤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状。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误的,应当裁定准许。
第十四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损害可能连续发生的,可以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每年起诉一次。
行政诉讼法-9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官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八章执行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不得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对是否合理一般不审查,除非是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见第54条(四)】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旨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争议而进行的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途径。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合法、公正、合理。
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侵害了自身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改正或者撤销违法行为。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公正、公开、快捷等原则。
公正是行政诉讼的核心价值,它要求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公正、中立地行使职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公开是指行政诉讼应在法定范围内公开进行,确保诉讼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督。
快捷则要求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简化,尽快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解、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按照程序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受理诉讼,并依法进行调解,如果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将移交给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将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一旦裁决生效,行政机关必须执行。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它规范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权的法律途径。
通过合理有效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们可以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行政诉讼法》培训
《行政诉讼法》培训《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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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理论知识,培训可以介绍《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历史背景、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使学员对该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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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形式进行,可以采用讲座、研讨会、案例分析等多种教学方法,以提高培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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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起来,培训《行政诉讼法》应该包括理论知识、诉讼程序、诉讼权利保护和典型案例分析等内容,培训对象可以是政府工作人员、法律从业人员和法学院校学生等,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学员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培训需要具备专业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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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
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特殊法律,它主要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诉讼法的知识,使读者对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二、行政诉讼的定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并通过法庭对其进行审判的诉讼形式。
三、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行政行为不当导致公民权益受损的情况;2.行政机关超越行政权限行使职权的情况;3.行政机关拒绝提供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情况。
四、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起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的行为;2.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诉书后,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3.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的核心环节,法院通过调查取证,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最终作出判决;4.执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作出判决后,可以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予以执行。
五、行政诉讼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确立了一系列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包括:1.公开公正原则: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应当公开,法官应当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2.举证责任原则: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被告有权据此辩驳;3.排除非法证据原则:禁止使用非法收集的证据作为定罪或判决的依据;4.负有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在特定情况下,被告可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5.一案一辩原则:行政诉讼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审理,即一案一辩;6.法律适用原则:法官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依法履职,不得随意改变或解释法律规定。
六、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寻求救济:1.请求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违法行为;2.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3.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诉讼案件的代表性行政诉讼案件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以下是一些代表性案例:1.杰克逊诉马里兰州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特别重要的行政诉讼案例之一,涉及到权力分立和宪法保护等课题;2.吴仁宝诉国家税务总局案:该案反映出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对纳税人权益侵害的情况;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诉财政局案:此案涉及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课件
共同诉讼人是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告
被告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其作出 或者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 关。
行政诉讼的管辖
01
02
03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 级别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地域范 围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遵循合法、公正、 公开、及时的原则。
证据规则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 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 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裁判种类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撤销或者变更具体 行政行为、判决被告履行 法定职责等。
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 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
03
不受案范围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
事管理行为等。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
共同诉讼人
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例三:行政强制案件
总结词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管理目标,而依法直接采取的强制手 段。
详细描述
某市城管局因某商家占道经营,对其采取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商家不 服,认为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城管局的强制 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判决撤销该行为,并责令城管局重新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诉讼法的原理
行政诉讼法的原理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途径,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合法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和救济。
行政诉讼法的原理主要包括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等,下面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行政诉讼法的法治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法院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治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它使得行政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保证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行政诉讼法的平等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权利上享有平等的地位,法院应当平等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平等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保证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公平竞争和权利保护。
再次,行政诉讼法的公开原则是指行政诉讼过程应当公开进行,使公民和社会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有利于形成公正的司法决策。
行政诉讼的公开性有助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增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此外,行政诉讼法的公正原则是指行政诉讼应当公正、公平、中立,司法机关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正原则是制约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原则,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不正当行政行为侵害。
最后,行政诉讼法的效率原则是指行政诉讼应当及时、迅速进行,及时解决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效率原则是提高法院办案效率,提升司法效能的基本原则,它保证了行政诉讼的实效性和及时性。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的原理包括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这些原则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制度的有机整体。
这些原则的落实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发展。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切实贯彻落实这些原则,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
第三条行政诉讼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协议、行政不作为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具体行为或者具体事项提起的诉讼。
第四条下列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不适用本法:(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通过行政程序确定的,由于当事人的自愿或者业已依法确定,不再需要行政诉讼程序的;(二)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行政行为的,事后应当依法补办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合同或者其他协议。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六条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明知应当行使职权而不行使的行为。
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八条行政诉讼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主体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事项或者行政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应当依法接受行政诉讼,提供证据、说明情况,不得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受到威胁、打击、报复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诉讼,并按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公开审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调查研究,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目录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受案范围 (3)第三章管辖 (4)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6)第五章证据 (8)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相关程序和范围的法律规范,它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
以下是对行政诉讼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的介绍。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它旨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制约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行为。
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以及经国家授权的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形。
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行政奖励、行政救济、行政合同纠纷等,都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
三、行政诉讼法的程序要求1. 诉前行政复议: 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申请人通常需要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程序对追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事实性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 诉讼主体和代理人: 行政诉讼的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授权代理人代理诉讼。
3. 诉讼时限: 行政诉讼的起诉时限一般为三个月,自收到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4. 诉状和举证材料: 行政诉讼的申请人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诉状,并且应当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些材料对于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影响违法行为的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5. 法官调解和庭审: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法官可以进行调解,以寻求争议双方的和解。
如果无法达成和解,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庭审,并做出判决。
四、行政诉讼法的意义和作用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约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行为,增强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五、行政诉讼法的不足与改进在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行政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冗长性以及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结论行政诉讼法作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pdf行政诉讼法
pdf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一切公民、法人、机关通过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以确认、保护和救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具体来说,行政诉讼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可能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通过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2.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通过行政诉讼,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
3. 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行政诉讼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通过行政诉讼,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诉讼法详解
行政诉讼法详解引言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在1990年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为公民和组织提供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
本文将详细解读行政诉讼法,分析其构成要素、诉讼程序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
一、行政诉讼的定义与构成要素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组织通过法院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司法机关裁决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具备以下构成要素:1. 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公民和组织。
公民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其他组织等。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和组织拥有平等的起诉权利和法律地位。
2. 客体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针对具体个案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决定。
3. 争议行政诉讼需要存在争议。
争议可以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
4. 法院裁决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法院裁决,制约行政机关的行为。
法院裁决以法律为依据,对行政行为进行评判和裁决。
二、行政诉讼的程序及特点行政诉讼程序可以分为诉前准备、立案受理、审查调查、开庭审理和裁判执行五个阶段。
1. 诉前准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诉前准备是提交诉状的前置步骤。
公民和组织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法院递交诉状。
2. 立案受理法院在收到诉状后将进行立案受理。
法院将对诉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果符合要求,法院会立案并通知被告行政机关。
3. 审查调查在审查调查阶段,法院将对诉讼双方的意见和证据进行审查和调查。
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并可以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
4.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环节。
法院将组织双方进行辩论和申辩,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进行证人传唤、专家意见征询等。
最终,法院将对争议进行裁决。
5. 裁判执行在法院作出裁决后,行政机关需要按照裁决结果进行执行。
如果行政机关不服裁决,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a. 专属性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区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行政诉讼法是指用于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体系,包括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起诉条件、程序规定等内容。
以下将介绍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包括适用范围、起诉条件、程序规定等。
一、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纠纷。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的具体的行为或者不作为。
行政纠纷是指因行政行为引起争议,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而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况。
二、起诉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当事人要有合法的利益;其次,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直接影响;最后,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满意并要求撤销、变更或确认其违法性。
如果以上条件具备,则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依法处理。
三、程序规定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包括起诉、受理、调解、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当事人在起诉行政机关之前,应当先向该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可以进行复议,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开庭审理是核心环节。
法庭按照审理原则进行庭前准备、庭审辩论、法院调查等程序,以便充分审理当事人的意见和争议,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判决可以包括对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确认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救济措施。
四、特殊程序规定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程序规定,适用于特定的行政纠纷。
例如,对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案件,可以按照临时冻结财产、保全证据等特殊程序进行处理。
此外,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行政行为,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以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行政诉讼法是用于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以及相关的行政纠纷。
起诉行政机关需要具备合法的利益、直接影响及不满意的要求,同时需要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法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项用以规定行政诉讼行为程序的专门法律,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执行。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救济,要求法院对相关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撤销、改变或补偿等行为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要求有实质性依据,而非仅仅为了对抗行政机关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职能权限,对具体个案或一般性情况所作出的强制性的决定、命令、许可、批准、回复、奖励等具体行为或规范性文件,例如颁布法规、发放证照、处罚违法行为等。
行政行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合法要求作出的、具体表现为准许某种行为的行为。
行政许可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权限。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内部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决定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改变的一种内部程序。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的一种内部机制。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个人,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单位,其他组织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单位。
法院是指依法审理和判决案件的国家机关,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主要由人民法院负责。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审理的原则和方式、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判决的执行等具体规定,保障了行政诉讼的公正和效力。
行政赔偿是指一方在行政程序中因被另一方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过行政机关或者法院的认定后,对损失给予经济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行政赔偿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结果,并通过司法力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决。
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行政诉讼法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系指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准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主要有:1、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2、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司法变更限制原则;6、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有哪些?(一)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进行行政诉讼立法和司法时起指导作用的法律规范。
宪法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及诉讼活动原则的规定等都对行政诉讼法具有指导和规范意义。
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渊源。
(二)行政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比较完整、集中地对行政诉讼的各项具体制度作了规定,是广义行政诉讼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渊源。
(三)《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关于审判组织,审判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的有关规定都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四)单行法律、法规有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及有关起诉期限等问题,这些规定也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五)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以及有权机关对涉及行政诉讼问题所作的其他解释。
这些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同样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六)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最高法院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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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前四讲)课程主要内容:行政诉讼概述(民告官?怎么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告什么)行政诉讼的管辖(到哪里告)行政诉讼参加人(谁告谁)行政诉讼证据(凭什么告-事实)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凭什么告-法律)行政诉讼程序(怎么告)课程学习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掌握有关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熟悉有关行政诉讼的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了解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第一讲行政诉讼法概述本讲主要问题:什么是行政诉讼?什么是行政诉讼法?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历程和发展方向?课后自学内容:什么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诉讼概述1. 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以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其他争议问题,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活动。
2. 行政诉讼的特征:民告官•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民;•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官。
3. 行政诉讼的性质•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
4.行政诉讼的功能•平衡功能(行政法学中的“平衡论” );•人权保障功能;•提供社会公正功能。
二、行政诉讼法概述1. 概念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渊源•宪法•行政诉讼法典•其他法律•法律解释•有关国际条约3.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三、我国行政诉讼概述1.立法进程:上世纪80年代初,起草制定民事诉讼法时,群众中流传,“官告民一告一个准,民告官没门”。
1986年10月,行政立法研究小组开始起草行政诉讼法。
有人担心民告官会助长“刁民”告状。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从根本上讲,可以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提高政府的威信,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大局稳定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立法者最终达成共识。
1988年年底,行政诉讼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对重大问题,起草小组提出了五点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排在首位;正确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机关不仅有监督,还有维护的一面;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处理好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关系,要能够促进行政管理法制化。
1989年4月4日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这部法律的重要内容,是“民可以告官”,改变了我国历史上没有“民告官”的制度传统。
2. 实践状况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1989年至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5085万件,审结140.1532万件,结案率为99.7%。
其中大量案件是最近几年发生的,以北京为例,最近5年的受案量占到总受案量的71%。
3. 重要作用行政诉讼:让“民怨”有了出气孔,不至于积累爆发行政案件大都关系国计民生,行政诉讼法是化解社会纠纷的一项有效制度,也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
行政诉讼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不可低估。
余凌云:《法院是如何发展行政法的?》《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01期行政诉讼之于行政法的发展(依法行政的发展)1998~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行政诉讼案例所做的制度创新:(1)对较为模糊的公共领域中的被告资格问题作了确认,拓宽了司法审查范围。
(2)根据正当程序等行政法基本原则,弥补实体法在规定上的缺失。
(3)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证据规则。
(4)对《行政诉讼法》有关法律适用规定进行修正,默许法院有权对地方性法规等进行事实上的审查。
(5)将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6)在缺少行政法上关于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事实上承认和适用了紧急避险理4. 当下我国行政诉讼的“热点”举要1)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据的行政不作为之诉“上海记者起诉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罗秋林向衡阳市国资委主张公民对国有资产的权利”“查询资料屡遭拒绝,为讨知情权郑州市民打官司”“法学教授致信交通部长建议公开养路费征收数额”“广州26人状告劳保局要求公开政府文件被驳”“浙江村民状告国家发改委公开信息,一审胜诉”“上海市政府拒绝公开公务员上MBA班学费情况被起诉”“清华学者申请公开汶川地震烈度信息”消费者告南阳联通不履行信息公开案任星辉(法学专业研究生)——公开三峡大坝建设收支之诉“中国三峡研究”的网站上世纪90年代初,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除西藏等地方外,每度电征收3厘钱到后来的7厘钱用于三峡建设,但除财政部2009年在全国人大上公布的三峡大坝2008年收支数据外,其余信息均未公开。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2008年的决算的数据为:收入202.59亿元,支出204.56亿元;2009年的预算数据为:收入160亿元,支出198.15亿元。
截至2009年8月底,三峡工程累计完成投资约1514.68亿元,预计最终投资不超过1800亿元,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投入至少要占到最终投资的一半以上。
自2009年9月份以来,任星辉就一直在筹划着向财政部要求公开三峡大坝资金使用情况,但在经过两次向财政部索要信息公开未果后,他于2010年1月25日将财政部告上法庭。
他的理由很简单,即他是一个向三峡大坝建设缴纳费用的公民。
严义明(上海律师)——四万亿:千万里,我追寻着你《南方周末》2010年2月25日2008年11月9日,为应对全球经济危机,国家四万亿投资计划震撼出台,接下来的一个多月,国家发改委附近的酒店爆满,一批批项目迅速下达,许多人担心,如此短的时间内做出如此多的决策,公共资金的安全能否得到保障?2009年1月7日,严义明赴京,向发改委信息公开办公室递交公开四万亿项目详情的申请:第一,列表公开2008年11月5日以来向发改委递交申请的省市、项目名单,有些涉及国家机密项目可以不公开,但金额要公开。
第二,公开四万亿资金来源以及目前已经审批通过的具体投资项目的名称,选择这些投建项目的原因、投建项目每个项目的预算资金金额,涉及机密的除外。
第三,持续、实时的列表公开对这些投资项目责任主体所属的项目资金所用情况,以及招投标情况的监督措施,以及监督机构的名称。
经多次交涉未得到完整答复后,2009年5月11日,严义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国家发改委出具准确完整的答复意见。
李刚(法学博士)——围绕路政收费的系列行政公益诉讼2005年7月6日,李刚以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津费”违法侵害自己合法利益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5年的11月1日,李刚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对外埠车辆收取“进沪费”行为,向上海卢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8年5月4日,李刚因不满国家审计署公布的《18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审计调查结果》的报告,认为许多应当公布的信息被其隐匿,向国家审计署递交了《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请求其公开所调查审计的18省收费公路的名称及道路级别、全部收费站点的名称及间距,收费起至年限,贷款金额和建设成本等信息。
后因对其答复不周全不满,于6月10日将国家审计署起诉至北京一中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由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2009年11月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7月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诉讼的发展方向不仅成为保障公民私益的利器,也逐渐成为促进社会公益的助推器。
第二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讲主要问题:1.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一、受案范围的概念、意义、表达方式1.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2.标志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范围和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3. 表达方式包括列举式、概括式、折中式(混合式)二、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正面概括+正面列举+反面列举1. 《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正面概括性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起诉。
”2.正面列举——可诉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1)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案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拒绝或者不予答复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的案件•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其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3.反面的列举——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三、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和必要性的行为四、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可诉性不作为是被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可诉性不作为必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知情权)•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五、几类不可诉行为的界定1.国家行为——国防行为+外交行为+紧急行为……主要指国家对外宣战、宣布战争状态、实施战争动员、进行军事演习、设立军事禁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