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银监局关于核准冯丽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副行长任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冯霞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与合规部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冯霞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与合规部总经理任职资
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9.03
•【字号】绵银保监复〔2020〕41号
•【施行日期】2020.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冯霞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与合规部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冯霞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三农商〔2020〕12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冯霞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与合规部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冯霞应在绵阳银保监分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绵阳银保监分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
定失效,由绵阳银保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9月3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筹建杭州分行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有
限公司筹建杭州分行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12.31
•【文号】银监函[2006]570号
•【施行日期】2006.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
筹建杭州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6]570号)
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william R.Rhodes 2006年8月9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筹建杭州分行。
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杭州分行的筹建工作。
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浙江银监局。
该筹备组应接受浙江银监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
你行在筹建期内应同时进行将该拟设杭州分行改制为你行正在筹建的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工作。
筹建、改制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少城路支行更名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少城路支行更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1.14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26号
•【施行日期】2021.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少城路支行更名的批复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单位《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少城路支行更名的请示》(上银蓉〔2020〕40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少城路支行更名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
二、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四川银保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场监督、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
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1月14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建成都分行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
建成都分行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8.07
•【文号】银监函[2008]256号
•【施行日期】2008.08.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建成
都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8]256号)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杨如海先生2008年5月19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筹建成都分行。
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四川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成都分行的筹建工作。
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四川银监局。
该筹备组应接受四川银监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
筹建完成后,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二○○八年八月七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李帅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李帅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1.01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李帅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单位《关于李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川府银成分〔2020〕183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李帅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李帅应在四川银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四川银保监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1月1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龚梅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龚梅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09.21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0〕472号
•【施行日期】2020.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龚梅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华兴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龚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成银行文〔2020〕154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龚梅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龚梅应在四川银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四川银保监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9月21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川银保监函〔2021〕253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批复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设立四川分公司及核准姚乃伟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友邦寿2021-77、7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设立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准予开业;核准姚乃伟担任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该机构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一号办公楼37楼单元2、3、4、5、6及7;该机构经营区域为四川省行政辖区,其业务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
三、你公司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请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有关法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四、你公司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不得营业。
五、你公司应当自作出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六、你公司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保险监管规定,督促其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2021年3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李霞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李霞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2.07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79号
•【施行日期】2021.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李霞任职资格的批复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李霞担任温江支公司经理的申请材料(太平寿川〔2020〕189号)收悉。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李霞担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自作出对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三、你公司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保险监管规定,督促其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2021年2月7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龚梅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龚梅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09.21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0〕472号
•【施行日期】2020.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龚梅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华兴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龚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成银行文〔2020〕154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龚梅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龚梅应在四川银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四川银保监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9月21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王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王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1.19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33号
•【施行日期】2021.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王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单位《关于王静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兴银川请〔2020〕50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王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街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王静应在四川银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四川银保监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1月19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业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业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15•【文号】银监函[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业的函(银监函[2009]58号)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你行执行董事兼行长杨如海2009年2月3日签署的关于成都分行开业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成都分行开业,其名称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Nanyang Commercial Bank (China),Limited Chengdu Branch),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70号东渡国际一层及夹层;核准张进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该分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分行须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开业前的有关手续。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杨珍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杨珍丽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09.04
•【字号】川银保监函〔2020〕1015号
•【施行日期】2020.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杨珍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杨珍丽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材料(安销文﹝2020﹞119号)收悉。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杨珍丽担任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及时作出任命决定,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
三、你公司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督促其持续学习、勤勉履职,不断增强其合规意识、风险意识和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2020年9月4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王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王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1.19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33号
•【施行日期】2021.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王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单位《关于王静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兴银川请〔2020〕50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王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街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王静应在四川银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四川银保监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1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刘海燕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刘海燕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1.07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11号
•【施行日期】2021.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刘海燕任职资格的批复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刘海燕担任金堂支公司经理的申请材料(长寿川分发〔2020〕118号)收悉。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刘海燕担任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自作出对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三、你公司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保险监管规定,督促其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2021年1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成银罚字〔2022〕11号)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成银罚字〔2022〕11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成银罚字〔2022〕11号
【处罚日期】2022.04.28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处罚机关类型】中国人民银行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成都市
【处罚对象】龚真真(时任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6 11:00:51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成银罚字〔2022〕11号
被处罚对象龚真真(时任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处罚结果罚款1万元
处罚事由对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未按照规定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处罚决定日期2022.04.28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成都代表处升格为成都分行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成都代表处升格为成都分行的函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成都代表处升格为成都分行的函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你行成都分行筹备组组长毛汉文先生2004年10月8日致我会的函、申请表及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成都代表处升格为成都分行,其名称为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The Bank of East Asia Limited,Chengdu Branch),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86号城市之心大厦10楼D 座;核准毛汉文任该分行行长的有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港币;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你行成都代表处自收到本批文之日起自行关闭。
你行须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该代表处关闭及该分行开业前的有关手续。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李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李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11.20
•【字号】川银保监函〔2020〕1269号
•【施行日期】2020.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李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李夏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华银发〔2020〕656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李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李夏应在四川银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四川银保监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11月20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从事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从事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
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11.29
•【文号】
•【施行日期】2004.1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从事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的函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
我会2004年11月8日收到你行上海分行申请从事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的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上海分行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
你行应加强对此项业务的风险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期检查业务开展情况,并将业务办理中出现的重大风险事项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及上海银监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设立江汉路自助银行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设立江汉路自助银行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5.10
•【字号】川银监复[2012]210号
•【施行日期】2012.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设立江汉路自助银行的批复
(川银监复[2012]210号)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分行《关于上海银行成都分行在江汉路47号设立离行式自助银行的请示》(上海银行蓉分发〔2012〕49号)收悉。
经审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47号设立1家上海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
二、你分行应加强对自助银行的管理,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配备日常管理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切实防范风险。
三、你分行应在自助银行开业后及时向我局报告其运营、内控管理和设施等情况。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