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张蓬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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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道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蕊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蜀道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蕊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蜀道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蕊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5【案件字号】(2021)川07民终33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明文马红科向星燃【审理法官】蒋明文马红科向星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蜀道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蕊【当事人】四川蜀道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蕊【当事人-个人】张蕊【当事人-公司】四川蜀道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宏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宏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宏【代理律所】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四川蜀道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张蕊【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蜀道行公司是否应向被上诉人张蕊支付工资35167元;2.张蕊是否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0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蜀道行公司是否应向被上诉人张蕊支付工资35167元;2.张蕊是否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江门市广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汪小平、陈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江门市广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汪小平、陈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江门市广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汪小平、陈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粤07民辖终2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柯小梅熊昌波梅晓凌【审理法官】柯小梅熊昌波梅晓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江门市广泰科技有限公司;汪小平;陈森林【当事人】江门市广泰科技有限公司汪小平陈森林【当事人-个人】汪小平陈森林【当事人-公司】江门市广泰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美艳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美艳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美艳【代理律所】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门市广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汪小平;陈森林【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公司住所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及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在《借条》中约定“本借条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借条签订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结合《借条》其他约定及本案其他证据,并无法确定具体的借条签订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故该约定属约定不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汪小平起诉请求陈森林偿还借款,广泰公司对陈森林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汪小平为接收货币一方,故汪小平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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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大额项目列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预算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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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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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7.0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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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0 2146.0 16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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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附属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 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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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块石医养综合体建设工程(二标 段)施工/标段中标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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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周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晨、周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晨、周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9【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58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傅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晨;周涵【当事人】陈晨周涵【当事人-个人】陈晨周涵【代理律师/律所】陶毅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吴平堃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杨政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陶毅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吴平堃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杨政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陶毅吴平堃杨政【代理律所】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晨;周涵【本院观点】对于陈晨提交的证据一,结合转账记录,能证明陈晨向周涵转款的事实,但是否能证明陈晨主张款项的性质是借款,本院将在实体认定中一并阐述;对证据二,双方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否能证明陈晨的目的,本院将在实体认定中一并阐述;对于证据三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达到陈晨的证明目的;对于证据四、五,仅为陈晨的个人陈述,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案涉争议焦点问题在于陈晨与周涵之间是否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陈晨出示《借条》复印件,印证周涵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周涵虽认为款项的性质是双方共同经营及投资,但对其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持异议,说明双方就陈晨主张的65万元款项存在借贷合意,结合陈晨提交的微信聊天。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争议焦点问题在于陈晨与周涵之间是否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一、陈晨主张要求周涵归还65万元款项的性质,本院认为,陈晨出示《借条》复印件,印证周涵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周涵虽认为款项的性质是双方共同经营及投资,但对其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持异议,说明双方就陈晨主张的65万元款项存在借贷合意,结合陈晨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反映周涵具有还款的意思表示,进一步印证周涵对向陈晨借款事实的确认,故在周涵无任何证据证明陈晨对前述债权予以放弃的情况下,陈晨有权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周涵承担归还该部分借款的责任,一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张波、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波、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波、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15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健孙睿郭静【审理法官】唐健孙睿郭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波;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波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波【当事人-公司】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云翔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宋曦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云翔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宋曦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云翔宋曦【代理律所】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波【被告】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如何确定;2.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3.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4.起诉发生的诉讼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应否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如何确定;2.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3.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4.起诉发生的诉讼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应否支持。

对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仲裁时效期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罗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0【案件字号】(2019)吉01民终38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宇王卓王君伟肖瑶刘畅高心高云燕【审理法官】郭宇王卓王君伟肖瑶刘畅高心高云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当事人】罗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当事人-个人】罗璇【当事人-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代理律师/律所】王光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原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马玥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光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原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马玥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光原野马玥【代理律所】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罗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本院观点】关于工行兴城支行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证据不足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终结执行(执行终结)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工行兴城支行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顾娜违规私售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佣金,其行为并未获得银行授权,所获利益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应属个人行为而不属于职务行为。

根据工行兴城支行的主张及罗璇的相关陈述,罗璇曾在工商银行多次购买理财产品,其中包括正常理财产品及本次飞单产品,其缺乏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购买本次飞单产品并未签订相关合同或者协议,同时根据当事人所举相关证据可知,其购买飞单理财产品所签署的现有文件与在其在工商银行购买正常理财产品签署的文件、流程等均存在很大差异,亦未对接收款项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和查证,且本次飞单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较正常理财产品高出许多,顾娜在刑事案件中亦陈述,客户关心的就是本金保证及高回报等。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要求切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近期,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组织开展了小微企业融资收费专项检查,对群众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核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对有关突出问题进行了暗访督查。

督查检查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总体能够认真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不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但仍有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到位,对监管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贷款中违规收取应减免费用,强制捆绑销售,收取高额服务费和代理手续费,抬升了综合融资成本,削弱了小微企业获得感。

现将有关典型问题通报如下:一、工商银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规定,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经查,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工商银行江西分行、河北分行、河南分行、上海分行、江苏分行、四川分行、广西分行、辽宁分行、山东分行等9家分行违规向20户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2284.87万元。

企业信用报告_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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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被执行人 ......................................................................................................................................................8 5.2 失信信息 ......................................................................................................................................................8 5.3 裁判文书 ......................................................................................................................................................8 5.4 法院公告 ....................................................................................................................................................11 5.5 行政处罚 ....................................................................................................................................................14 5.6 严重违法 ....................................................................................................................................................14 5.7 股权出质 ....................................................................................................................................................14 5.8 动产抵押 ....................................................................................................................................................15 5.9 开庭公告 ....................................................................................................................................................15

成都易捷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顾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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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易捷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顾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5【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7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洁耿燕军张玉贤【审理法官】刘洁耿燕军张玉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成都易捷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顾彬;顾超【当事人】成都易捷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顾彬顾超【当事人-个人】顾彬顾超【当事人-公司】成都易捷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温雨丝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孔令扬天津金诺(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温雨丝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孔令扬天津金诺(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温雨丝孔令扬【代理律所】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天津金诺(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成都易捷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被告】顾彬;顾超【本院观点】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胁迫违约金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一审法院审查后发现本案所涉款项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已经立案侦查的涉嫌诈骗案相关,认为本案可能有经济犯罪嫌疑,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14:11:21【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有关P2P的高学历骗子

有关P2P的高学历骗子

有关P2P行业的高学历骗子清华的骗子今年,各地很多理财产品大量爆雷。

继山东、湖南、重庆等地之后,四川金融监管局12月4日也发公告称,即日对四川省业务不合规网贷机构,以及省外未经许可的网贷机构在川开展的P2P网贷业务全部关闭。

另外,宁夏、深圳、广州也公布了部分被关闭的P2P机构名单。

一名网信受害人、曾获得MBA学位的网友12月2日在“政经社”刊文说,今年各地理财产品爆雷,而他所购买的理财平台诈骗后跑路的老板们,通通都是清华大学出身。

他说:“百年清华,顶尖学府,培养了一批让无数家庭痛哭流涕,置几十万家庭于水火的诈骗犯们!”随后,他列举了今年认识的几名清华大学培养的“诈骗犯”。

盛佳先锋集团副执董,网信集团前CEO,现网信控股CEO。

1981年生,2002年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毕业,2013年就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EMBA,结识张振新、李焕香,出任网信CEO。

在网信爆雷前,盛佳还到各地现场宣讲。

网信6月28日已经爆雷,但他6月30日还在武汉宣讲说网信很安全(没有一句实话),“创造了上半年网信进账440亿元(人民币,下同)的佳绩,多少人因你将全部身家入了网信……”7月4日,盛佳曾在内部群里宣布,网信平台良性退出。

目前还有59亿元资金未偿还给投资者。

出事前的年初,盛佳已经将妻儿全部移去美国。

而出事后,他便逃到美国。

目前,还不能确认盛佳是否去了美国,但先锋集团临时危机管理工作组12月3日晚曾在官方微信号“网信官微”发布《网信平台高管及合作机构核心高管召回通知》,要求网信控股CEO盛佳等高管必须回岗主持相关工作。

李焕香先锋集团执行董事,网信掌门人,北京互金协会副会长,也是清华五道口EMBA,先锋集团董事长张振新的师妹。

有人质疑李焕香,网信450亿元的惊天黑洞,“每个项目,每一笔钱,都经您手把手的签字,您是真的不知道么?”张振新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首期班学员,千亿帝国掌舵人。

网信7.4爆雷后,张振新不发一言、四处辗转。

企业信用报告_川开电气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川开电气有限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7)1.5 联系方式 (7)二、股东信息 (8)三、对外投资信息 (8)四、企业年报 (9)五、重点关注 (11)5.1 被执行人 (11)5.2 失信信息 (11)5.3 裁判文书 (11)5.4 法院公告 (14)5.5 行政处罚 (15)5.6 严重违法 (16)5.7 股权出质 (16)5.8 动产抵押 (16)5.9 开庭公告 (16)5.11 股权冻结 (20)5.12 清算信息 (21)5.13 公示催告 (21)六、知识产权 (21)6.1 商标信息 (21)6.2 专利信息 (21)6.3 软件著作权 (25)6.4 作品著作权 (25)6.5 网站备案 (25)七、企业发展 (26)7.1 融资信息 (26)7.2 核心成员 (26)7.3 竞品信息 (26)7.4 企业品牌项目 (28)八、经营状况 (29)8.1 招投标 (29)8.2 税务评级 (33)8.3 资质证书 (33)8.4 抽查检查 (37)8.5 进出口信用 (37)8.6 行政许可 (37)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川开电气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510122000147097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777468446P法定代表人:袁会云组织机构代码:77746844-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30,468万(元)注册时间:2005-07-27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五路1888号营业期限:2005-07-27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电力设备的安装、维修;送变电工程;商品批发与零售;进出口业。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信用报告_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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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7 1.5 联系方式 ......................................................................................................................................................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陈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陈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陈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4【案件字号】(2021)皖15民终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应军王芸马龙【审理法官】赵应军王芸马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陈曦;余红军;宋伟杰;付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临沂市有福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丰驰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慈善总会【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陈曦余红军宋伟杰付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临沂市有福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丰驰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慈善总会【当事人-个人】陈曦余红军宋伟杰付颖【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临沂市有福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丰驰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慈善总会【代理律师/律所】梁舒婷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董卫华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沈文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周长龙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舒婷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董卫华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沈文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周长龙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舒婷董卫华沈文龙周长龙【代理律所】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被告】陈曦;余红军;宋伟杰;付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临沂市有福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反诉按撤诉处理开庭审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企业信用报告_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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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8)1.4 主要人员 (13)1.5 联系方式 (14)二、股东信息 (15)三、对外投资信息 (16)四、企业年报 (17)五、重点关注 (19)5.1 被执行人 (19)5.2 失信信息 (19)5.3 裁判文书 (19)5.4 法院公告 (22)5.5 行政处罚 (25)5.6 严重违法 (25)5.7 股权出质 (26)5.8 动产抵押 (29)5.9 开庭公告 (29)5.11 股权冻结 (34)5.12 清算信息 (35)5.13 公示催告 (35)六、知识产权 (35)6.1 商标信息 (35)6.2 专利信息 (36)6.3 软件著作权 (36)6.4 作品著作权 (36)6.5 网站备案 (36)七、企业发展 (37)7.1 融资信息 (37)7.2 核心成员 (37)7.3 竞品信息 (39)7.4 企业品牌项目 (40)八、经营状况 (41)8.1 招投标 (41)8.2 税务评级 (45)8.3 资质证书 (46)8.4 抽查检查 (46)8.5 进出口信用 (46)8.6 行政许可 (46)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510000*********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708925914M法定代表人:何苗组织机构代码:70892591-4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所属行业:货币金融服务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164,400万(元)注册时间:2000-09-25注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文竹街3号营业期限:2000-09-25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按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有权上级行授权开办的其他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同业拆借,外汇担保,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以及开办结汇、售汇(对公、对私)业务。

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3【案件字号】(2019)川34民终15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晓红李爱军邱学南【审理法官】马晓红李爱军邱学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航;西昌市金鑫水泥粉磨厂;西昌市金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航西昌市金鑫水泥粉磨厂西昌市金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陈航【当事人-公司】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昌市金鑫水泥粉磨厂西昌市金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继平四川骁驰律师事务所;王建涛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继平四川骁驰律师事务所王建涛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继平王建涛【代理律所】四川骁驰律师事务所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陈航;西昌市金鑫水泥粉磨厂;西昌市金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开顺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实际履行一般代理特别授权反证证明力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开顺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可知,2015年6月2日,开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殷从刚与时任金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航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明确载明金新公司借到开顺公司款项2928524.00元,每月按3%的利息计算付息,2015年7月6日、24日,开顺公司又与金新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补偿贸易协议》及由金新公司和陈航共同向开顺公司出具《承诺书》,双方再次对《协议》中载明的借款2928524.00元予以确认并作出还款承诺,截止2018年1月8日,经双方结算由陈航签署的《金新建材(陈航)欠开顺公司明细表》载明尚欠开顺公司借款本金加利息合计1972668.11元。

湖南锦程新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王廷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锦程新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王廷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锦程新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王廷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湘12民终17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胜李东恒武春毅【审理法官】王文胜李东恒武春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锦程新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王廷密【当事人】湖南锦程新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王廷密【当事人-个人】王廷密【当事人-公司】湖南锦程新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丁健湖南云天(怀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健湖南云天(怀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健【代理律所】湖南云天(怀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湖南锦程新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王廷密【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湖南锦程新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否支付王廷密工资36700元及经济补偿金16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一般代理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对于“支付王廷密经济补偿金16000元”这一判决,属于事实认定不清:2019年12月1日至12日,王廷密不服从工作安排、打卡上班后不从事岗位工作,在工作场所和非工作场所罢工、静坐、游窜,且不听公司管理人员劝阻。

以上事实均有公司监控视频予以证明。

被上诉以上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故上诉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解除了与王廷密的劳动合同,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王廷密经济补偿金16000元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判决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上诉人主持公道,还法律以公平、公正。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贺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贺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贺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9【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14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冬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贺晓燕;胡近;刘明斌;杨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支公司;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当事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贺晓燕胡近刘明斌杨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支公司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贺晓燕胡近刘明斌杨柳【当事人-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支公司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涂勇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张莉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刘伟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刘磊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卞焕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涂勇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张莉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刘伟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刘磊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卞焕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涂勇张莉刘伟刘磊卞焕【代理律所】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被告】贺晓燕;胡近;刘明斌;杨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支公司;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6 01:15:3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贺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2149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北路三段97号迎春佳苑1栋1层。

王茂森、严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茂森、严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茂森、严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8【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69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茂森;严刚【当事人】王茂森严刚【当事人-个人】王茂森严刚【代理律师/律所】李继承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蒋圆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继承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蒋圆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继承蒋圆【代理律所】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王茂森【被告】严刚【本院观点】由于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发生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双方均认为系自己向对方转款,应向法庭提交相应转款证据,在本院给予的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转款凭证予以证明,本院结合《对账清单》第9行描述的“已支付的87万元”,认定王茂森认可其针对案涉390万元本金的还款为87万元,与严刚主张一致。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0 02:02:25王茂森、严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690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茂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承,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圆,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茂森因与被上诉人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代金鹏、邹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代金鹏、邹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代金鹏、邹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5【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55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小丽傅敏陶妍宇【审理法官】龙小丽傅敏陶妍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代金鹏;邹洋【当事人】代金鹏邹洋【当事人-个人】代金鹏邹洋【代理律师/律所】王雪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雪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雪【代理律所】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代金鹏【被告】邹洋【本院观点】由于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发生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明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由于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发生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又,本案一审立案受理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则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邹洋转给代金鹏的300000元款项性质。

现评述如下:对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其要件有二一是当事人之间有借款的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10]9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10]9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10]94号)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银行关于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业的请示》(成银行文〔2010〕55号)收悉。

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批准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开业。

该公司中文名称为“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为“Sichuan Jincheng Consumer Finance Limited Company”;公司住所为成都市高新区天韵路186号成都高新国际广场E座一楼105号和二楼205号。

二、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2亿元人民币。

该公司股东构成、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一)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632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51%;(二)马来西亚丰隆银行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568亿元的等值外汇,出资比例49%。

三、批准该公司经营以下人民币业务:(一)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二)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三)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四)境内同业拆借;(五)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六)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七)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八)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九)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核准该公司以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王晖董事、董事长何维忠(HO,Wai Choong)董事、副董事长杨岷清董事梁伟民(LEONG,Wai Mun)董事马启荣(Ma,Kai wing)董事、总经理马红林董事、副总经理张禄堂风险总监张瑾财务总监五、批准《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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