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上海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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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价格顺价的申请

关于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价格顺价的申请

(此处添加公司红头)关于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价格顺价的申请xxx人民政府:继“去冬今春”中石油上游气源限供造成大面积气荒及LNG价格飞涨后,自xxx年xx月起中石油又开始按签订的《天然气购销合同》补充协议(xxx年度确认书)对燃气企业进行限供,为保障xx县用户用气需求,完成天然气保供任务,自今年4月开始,我司多方组织采购高价LNG气源,并通过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竞拍高价气源进行应急补充,采购成本急剧上升,给我司带来很大的经营压力。

由于xxx年以来xx县政府大力推动煤改气工作,xxx年天然气需求与xxx年相比增幅较大,xxx年1-10月份供气需求量比去年同期增加超60%,目前日均用气量为xx万方左右,xx县目前每天气源缺口约为xx万方,冬季日均用气量将达xx万立方以上,缺口较大。

今年xx月xx日至xxx年xx月xx日,中石油实行冬供价格,上调非居民价格,根据中石油西气东输销售公司《xxx-xxx年冬季天然气购销合同》,xxx年xx月至xxx年xx月,实行计划合同量(去年同期用气量)供应,将计划合同量分为均衡量和调峰量,其中均衡量1气价上涨20%,均衡量2及调峰气价上涨38%,合同量xxx万方,预计缺口约xxx万方,缺口量需通过中石油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平台竞拍补充(xx月竞拍价格为xxx元/立方),目前看来,今年中石油气源供应在保量方面没有问题,关键是价格上调,今冬明春气价测算详见下表:(备注:1、管输费为xx公司收取的0.23元/立方;2、上表用气量每日xx万方测算)xx县目前居民用气销气占比25%,居民用户销气单价2.60元/立方(冬季供气亏损-1.24元/立方);非居民用气销气占比75%,其中xx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户销气量占非居民用气80%,目前开发区工业用户销气价格为2.97元/立方,其他地区工业用户销售价格为3.22元/立方,xxx年综合销气单价为2.92元/立方,单位输配费用为0.50元/立方,冬供期间每方天然气销气毛利(不考虑供销差因素)为-0.92元/立方,如不实行价格联动机制,则预计今冬明春期间我司销气亏损达6210万元,公司经营举步维艰。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上海市的经济和人口规模持续增长。

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上海市的能源消耗量也在不断增加。

而管道燃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受到了广大非居民用户的青睐。

为了规范非居民用户的管道燃气供用气行为,上海市制定了相关的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是非居民用户与供气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供气的安全和稳定。

合同的签订是非居民用户使用管道燃气的前提条件,也是供气公司提供服务的基础。

合同中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合同的缔约方。

一般来说,供气公司作为合同的提供方,非居民用户作为合同的接受方。

供气公司在合同中承诺向非居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管道燃气供应服务,而非居民用户则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使用燃气。

其次是合同的有效期限。

合同中会明确规定合同的起止时间,一般以年为单位。

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续签或解除合同。

合同的有效期限是为了保障供气公司的长期运营和非居民用户的正常用气需求。

再次是合同的用气量和用气价格。

合同中会明确规定非居民用户每年的用气量和用气价格。

用气量的确定是为了保障供气公司的供应能力和非居民用户的用气需求,用气价格的确定是为了保障供气公司的经济利益和非居民用户的合理用气成本。

此外,合同还会明确规定供气公司和非居民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供气公司有责任保障管道燃气供应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处理供气中断等问题。

非居民用户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使用燃气,确保用气安全和环保。

合同的签订是非居民用户使用管道燃气的法律依据,也是供气公司提供服务的基础。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详细了解合同的内容,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总之,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保障供气公司的供应能力和非居民用户的用气需求至关重要。

合同的内容应明确、详细,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非居民用户瓶装燃气供气合同2篇

非居民用户瓶装燃气供气合同2篇

非居民用户瓶装燃气供气合同2篇篇1甲方(供气方):___________燃气有限公司乙方(用气方):____________________(非居民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权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瓶装燃气供应事宜,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同期满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合同。

二、燃气供应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燃气。

2. 乙方应按照实际需要购买相应数量的瓶装燃气,并确保使用场所安全。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气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用气。

三、燃气质量与标准1. 甲方提供的瓶装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乙方发现燃气质量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处理。

四、价格与结算1. 燃气价格按照甲方公示的价格执行。

2. 乙方应按照实际用气量结算,甲方应提供准确的计量数据和结算凭证。

3.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燃气费用,逾期支付的,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安全责任1. 甲方应负责瓶装燃气的安全供应,确保燃气的质量与安全。

2. 乙方应负责用气设备的安全使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 因甲方提供的燃气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供应燃气,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燃气费用,除支付欠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管道天然气供气协议(最新范文)

管道天然气供气协议(最新范文)

管道天然气供、用气协议用气方(甲方):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 供气方(乙方):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为了改善城市能源结构,明确供、用气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确定正常的供用气程序,安全、合理地使用管输燃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供、用气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气地点、供气压力及通气时间1.供气地点:2.供气压力:3.通气时间:在甲方交纳全部燃气用户建设费和工程费后,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在 天内进行置换通气。

其他约定:第二条 气价及气费付款方式燃气价格根据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价格执行,按 元/NM 3收取。

如果因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出现较大变动需调整价格,乙方应经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后的新价格。

付款方式:甲方应提前向IC 卡中预交燃气费,保证卡内有余额。

第三条 增容与变更用气1.如果甲方需要增加用气设备,须提前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乙方合同编号: 联 系 人:联系电话:经 办 人:负责安装。

2.如果甲方需要变更燃气用途、户名、燃气具的规格型号及数量、增加用气量、移动表位或管线,均应事先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安装,甲方不得擅自实施。

3.甲方(工、商业用户)如暂停或停止用气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四条维修与服务1.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1)如没有调压柜的,按甲方的建筑红线,即建筑红线外燃气设施产权属于乙方,建筑红线内燃气设施产权属于甲方。

2.甲方从其他经销商处购置的燃气设施和超保修期发生的维修业务,费用由甲方负担;因甲方私自移装、改装或人为造成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供气后,乙方将按照天然气行业的管理方式进行业务安全管理并提供服务,若甲方燃气设施出现故障,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维修人员到现场排除故障。

4.乙方对燃气设施正常检修,如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燃气,应提前通知甲方(但出现紧急情况除外),甲方应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

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协议(精选3篇)

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协议(精选3篇)

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协议(精选3篇)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协议篇1甲方:乙方:用户编号:根据《______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使燃气用户正确安全使用燃气和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权利、义务1、甲方应通过媒体宣传、组织燃气操作人员学习等多种形式对乙方进行有关燃气使用常识及安全用气宣传,并发放安全宣传资料。

2、甲方应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甲方应定期对乙方燃气设施状况进行安全检查,指导乙方正确使用燃气。

对不符合安全用气要求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向乙方口头告知或发出整改。

甲方对乙方无视违章告诫的行为有权停止供气。

4、甲方在乙方反应其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甲方负责对管道燃气设施进行更新、维护及检修。

但非甲方出售的燃器具不予维修和检修。

6、甲方因燃器设施检修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24小时告知。

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甲方应及时抢修,并在通气前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告。

7、甲方对乙方连续三个月拒交气费的行为有权停止供气。

二、乙方责任、权利、义务1、乙方应仔细阅读并遵守由甲方发放的《工商用户安全用气手册》、《燃气用户使用证》上所印制的用户须知。

2、乙方不得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采取其他方式将燃气管道封闭;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乙方承诺不擅自改动燃气设施。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返工费由乙方负责承担。

如乙方确需改动、添装燃气设施时,应到甲方业务受理处办理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配合甲方因输配检修需要在户内外改动燃气设施的施工;如因甲方施工造成直接损坏的,乙方有权追偿损失费用或由甲方负责修复。

4、乙方不得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5、乙方应接受甲方定期的上门安全检查服务,并积极配合甲方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6、乙方应自觉按表具计量及时缴纳燃气费。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上海市燃气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市政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

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用气人(甲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供气人(乙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用气手续(一)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二)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乙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双方约期由乙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

乙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三)在用气设备通过乙方验收合格前,甲方不得使用燃气第二条用气基本情况(一)用气地点:_________。

(二)燃气种类:□天然气;□人工煤气。

第三条供气质量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燃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一)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_____元(RMB)/标准立方米,实际价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供气气源种类发生变化时,则按照新气源价格执行。

(二)空置容量费:甲方的月用气金额少于_____元的,乙方将向甲方收取空置容量费,凡按空置容量费收取的金额,以后不在其燃气实用抄见数中增减。

在合同执行期内,若遇空置容量费的收费标准调整,将按最新的标准执行。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

4、乙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费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

乙方应当在抄表后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送付费账单。

甲方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

当IC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2024年供用气合同标准版本(四篇)

2024年供用气合同标准版本(四篇)

2024年供用气合同标准版本双方当事人:一方为供气方,另一方为用气方。

双方为确立天然气供应与使用的正常秩序,保障天然气资源的安全、经济、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特此签订本合同。

一、供用气地点及设备:本合同项下的天然气供应与使用地点为____;供用气设备为____二、用气量:年度用气量为____;月度或日度用气量为____三、天然气气质:以油气田供气部门指定的用户接管点气质为标准供气气质。

若用气方有特殊要求,需经供气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四、天然气计量:天然气体积计量按照20摄氏度(293.15K)、绝对压力101.____千巴的标准进行。

五、天然气流量计量:依照石油行业标准SYL04____83《天然气流量的标准孔板计量方法》执行。

六、计量设备管理:用气方必须建立科学的设备、仪器、仪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计量部门需对计量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校核,确保数据准确。

七、气量结算:以供气方的测量值为准。

若用气方对测量值有异议,可提出并共同查找原因,在未查明原因前,仍以供气方测量值为准进行结算。

若供气方测量值有误,供气方应根据校正值调整,并按调整后气量结算。

八、计量业务联系:供用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天然气计量业务联系,如有分歧,应协商解决或请求有关计量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

九、天然气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井口气价、净化费和输气费。

具体价格执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

十、款项结算:根据用气量指标不同,采取日考核、日结算或双方协商的时间结算。

用户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的,供气方可依法加收罚金和违约金。

十一、结算方式: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采用同城或异地托收承付、支票、代理托收承付等方式进行。

十二、供气保障:供气方根据用气方平均日用气指标供气。

用气方未按计划用气的,供气方不予以补足。

因供气方原因影响用气量的,供气方应补足气量。

不可抗力影响供用气量的,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设备检修:供用双方应根据生产及用户情况协商确定设备检修时间,并严格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12日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备注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1、路网收费标准:(1)7座及以下客车0.6元/公里,2吨及以下货车0.6元/公里;(2)8座-19座客车0.6元/公里,2吨-5吨(含)货车0.9元/公里;(3)20座-39座客车0.9元/公里,5吨-20吨(含)货车1.02元/公里;(4)40座及以上客车0.9元/公里,10吨-15吨(含)货车1.315元/公里,装载20英尺集装箱1.02元/公里;(5)大于15吨货车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内)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外)1.02元/公里。

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表

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表

用气场所为专用,未做居住、洗浴等其他功能使用
符合□ 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按要求整改
未使用油、酒精、液化石油气、煤、柴等其他燃料
符合□ 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按要求整改
用气房间或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采用防火分隔措施,且自然通风
良好,通风不良场所设置机械通风装置,通风设施始终处于正常 符合□ 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有 ;无 □
安全检查人
检查时间年ຫໍສະໝຸດ 日□燃气灶具(家用灶、中餐炒灶、大锅灶); 蒸箱; 热水器; 锅炉;热水炉;其他: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不符合处置措施
有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
符合□ 不符合 □ 在醒目处设置公示牌
有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符合□ 不符合 □ 立即制定制度或操作规程
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安全用气操作
燃烧正常,无黑烟、红火,无泄漏,烟道安装紧密、完好、畅通、 符合□ 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按要求整改
规范、通出室外
燃气燃烧器具在关闭状态下,出气孔无泄漏现象
符合□ 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请厂家维修
其它 安全 隐患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用户签字
进行过安全用气自检,有自检单,每月不少于 1 次
符合 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供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每年不小于 1 次
符合□ 不符合 □ 通知供气企业立即安排上门安检
安装、维修、保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符合□ 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燃气泄漏报警器,间距小于 10 米,距顶棚小于 30cm
符合□ 不符合 □
属软管无明显锈蚀、破损、磨损等现象
明显标识安装使用时间,且未超过产品设计使用年限

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6篇

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6篇

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6篇篇1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一、合同双方甲方(供应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供应方”)乙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需方”)二、合同内容1. 供应方有权向需方供应天然气,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规定对天然气进行计量和计费。

2. 需方有权按照约定的需求量向供应方购买天然气,并按照供用量支付天然气费用。

3. 天然气的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

4. 天然气供应周期为__________________,供应方应在每个供应周期开始前提前通知需方。

5. 天然气计量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计量费用由供应方承担。

三、天然气价格1. 天然气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立方米,价格双方可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但应提前通知对方。

2. 天然气费用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需方应在收到天然气收据后_____天内支付。

四、违约责任1. 供应方如未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天然气,需方有权要求供应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解除合同。

2. 需方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天然气费用,供应方有权要求需方支付滞纳金,并有权暂停或中止供应。

3.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免除违约责任,并协商解决事宜。

五、争议解决本合同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仲裁机构裁决。

六、其他事项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供应方和需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生效,至天然气供应结束之日止有效。

供应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年月日以上为《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请供需双方遵守合同内容,共同维护双方合作的利益。

篇2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一、缔约双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供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用方”)二、合同目的为明确天然气供方和天然气用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愿订立本合同。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市政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上海市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通用3篇)

上海市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通用3篇)

上海市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通用3篇)上海市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篇1供气人(甲方):用气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管道燃气供用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用气申请与供气乙方因生活需要向甲方提出用气申请且符合供气条件的,甲方应当受理,并为乙方办理有关用气手续。

乙方用气场所具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__)规定的用气条件的,甲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供气。

用气地址:第二条供气方式与供气种类甲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乙方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第三条供气质量与供气压力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压力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条燃气价格与燃气费支付1.甲方按照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居民管道燃气价格收取燃气费。

遇燃气价格调整的,按照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2.甲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用量的,应当按付费账单提示的日期抄表,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抄见表。

双方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

甲方未能抄见燃气计量表读数的,可以根据乙方以往燃气用量的记录估算用量。

乙方对估算的数值提出疑义的,甲方应当及时予以核实。

3.乙方使用预付费燃气计量表的,应当按甲方公示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

4.甲方应当自抄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送纸质或电子付费账单。

乙方接到账单后,应当按账单提示期限、方式及金额支付燃气费。

第五条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1.甲方应当为乙方安装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

对双方结算使用的燃气计量表,甲方应当确保其计量准确。

燃气计量表非人为原因产生计量失准的,甲方应当及时予以免费更换,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智能表液晶屏无法显示计量读数的按以下原则结算:有机械读数的以机械读数进行结算,无机械读数的,以智能表存储的数据进行结算。

2.甲方需要对燃气计量表进行更换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当配合。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管道燃气是现代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而在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探讨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的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该合同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是指供气公司与非居民用户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用于约定供气公司向非居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的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等。

在上海市,非居民用户包括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服务业企业等。

这些企业在日常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燃气供应,因此与供气公司签订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是必不可少的。

该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的当事人。

供气公司和非居民用户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自己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二,供气条件。

合同中应当明确供气公司向非居民用户提供的燃气种类、质量标准、供气压力、供气时间等供气条件。

供气公司有责任确保供气的安全可靠,并保证供气的连续性。

第三,用气条件。

合同中应当明确非居民用户的用气需求,包括用气量、用气负荷、用气压力等。

非居民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气条件合理使用燃气,并确保用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计量结算。

合同中应当明确计量燃气的方法和标准,并约定计量设备的维护和检定责任。

供气公司和非居民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结果进行结算,并及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五,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如果供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燃气,非居民用户有权要求供气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非居民用户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供气公司有权要求非居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上海燃气非居用户供气合同5篇

上海燃气非居用户供气合同5篇

上海燃气非居用户供气合同5篇篇1上海燃气非居用户供气合同为了规范上海燃气公司与非居用户之间的供气关系,保障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合同,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信原则,约定供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请履行合同的双方认真阅读并遵守下列条款:第一条供气范围1.1 上海燃气公司将向非居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供气范围以供气点、用气设备和用气量为准。

1.2 非居用户应在与上海燃气公司签订供气合同时明确供气点、用气设备和用气量等信息。

第二条供气价格2.1 供气价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执行,如未确定价格,则按照上海燃气公司的当地执行价格执行。

供气价格应及时支付,不可拖欠。

2.2 供气价格的调整应当提前30天通知非居用户,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确认。

第三条用气质量3.1 非居用户需保证所用燃气设备及燃气管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保证用气质量符合要求。

3.2 上海燃气公司有权在供气点进行抽样检测,如发现用气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供气或要求非居用户整改。

第四条供气时间4.1 供气时间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进行,如需变更供气时间,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协商确认。

4.2 非居用户在供气结束后应及时关闭气阀,确保安全用气。

第五条供气安全5.1 非居用户需定期检查用气设备和管道,保证供气安全可靠。

5.2 发生用气事故时,非居用户需立即通知上海燃气公司,并配合处理,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违约方应在违约之日起7天内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双方约定,如无约定,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条合同解除7.1 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7.2 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出现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7.3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协商处理未完结事宜,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2020)-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2020)-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2020)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1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0年7月2日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2020年7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液化石油气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等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供应与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液化气的生产和进口,液化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以及切割、焊接作业燃料的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原则)液化气的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合理布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液化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液化气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建设管理部门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液化气安全隐患排查、电子标签查验、安全问题报告和相关处置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商务、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安全宣传)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液化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液化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液化气事故的能力。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法规标题】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发布时间】2016-06-23【生效时间】2016-09-01【关键词】其它能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

非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新

非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新

非居民用气供用气合同合同编号:供气人:用气人:签约时间: 2012年月日签约地点: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本合同定义1、天然气:指以甲烷为主的碳氢化合物与其他气体的混合物,其在二十摄氏度(20℃)和101.325KPa的绝对压力下呈(或主要呈)气体状态。

2、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0℃(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

3、标准立方米:指在标准状态下,充满一(1)立方米体积的天然气数量。

本合同简称“立方米”或“方”。

4、日:指一个公历日08:00开始至其后一个公历日08:00结束的一段期间。

5、周:指从一星期的星期一08:00开始至下一星期的星期一08:00结束的七(7)日(天)时间。

6、月:指在一个公历月的第一天08:00开始至后一个公历月的第一天08:00结束的期间。

7、季度:指一个公历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分别开始计算的连续三(3)个月的期间。

8、年度:指一个公历年1月1日08:00开始至后一公历年1月1日08:00结束的期间。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一)用气地址为(二)用气种类为:天然气(三)用气性质为:非居民用气(四)用气数量1、约定用气量:方/日,小时最大用气量方/小时;2、供、用气开始为:20 年月日。

第二条供气方式和质量(一)供气方式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

(二)供气质量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GB17820-1999”,二类气标准;2、供气人保证用户调压器出口压力(P2) 2600 Pa。

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非居民用气价格为 3.2 元/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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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上海市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2014 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甲方(用气人)与乙方(供气人)就管道燃气供用的相关事宜可以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适合除工业用户以外的中小型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双方当事人使用。

编号: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2014 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制定使用说明1. 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本市除工业用户以外的中小型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2. 用气人应当向供气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准确:(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3)用气人为承租人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以及产权人允许其安装、使用或改造燃气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3. 本合同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

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去,以示删除。

“如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式选定。

4. 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严密。

需要另行约定具体条款的,须表述清楚。

5.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4年1月13日起施行,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2014 版)用气人(甲方):供气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用气手续1.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2. 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乙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双方约期由乙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

乙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3. 在用气设备通过乙方验收合格前,甲方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条用气基本情况1. 用气地点:。

2. 燃气种类:匚氏然气m工煤气第三条供气质量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燃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1.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元(RMB )/标准立方米,实际价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供气气源种类发生变化时,则按照新气源价格执行。

2. 空置容量费:甲方的月用气金额少于元的,乙方将向甲方收取空置容量费,凡按空置容量费收取的金额,以后不在其燃气实用抄见数中增减。

在合同执行期内,若遇空置容量费的收费标准调整,将按最新的标准执行。

3.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

4. 乙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费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

乙方应当在抄表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送付费账单。

甲方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

当IC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5. 体积修正:基表读数只是工况读数,与用户结算用气量需要折算成标准立方米。

具体如下:(1) 若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已安装了体积修正仪,修正仪将按标准状态进行体积修正。

(2) 若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未安装体积修正仪,则需按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体积修正。

(3) 按现行国家天然气标准(GB17820-2012 ),天然气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 , 20 Co第五条燃气计量与计量器具1. 为保证甲方正常用气以及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准确,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实际用气设备的流量配置相应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具体如下:(1) 因甲方用气设备流量小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时,乙方可以为甲方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因甲方用气设备流量大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时,甲方应当向乙方申请调换适合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若甲方拒绝调换燃气计量器具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乙方可以不予供气。

2. 为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精度,乙方应当按国家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中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到期检定、调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3. 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可向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方承担。

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燃气费,双方再根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补缴错误计收部分的燃气费。

4. 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当立即告知乙方更换并承担更换费用,由此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甲方应当补足。

5. 燃气计量器具(包括与计量有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权属乙方。

甲方应当予以相应配合。

6.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每个抄表周期抄见燃气表。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见表与抄表,乙方将按估算值收费,并按实际使用量多退少补。

7. 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的,双方均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并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

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计量,乙方无法现场修复的,乙方经审核后确认后,并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临时应急供气措施,甲方不得擅自采取临时用气手段。

乙方采取临时供气措施确保甲方正常使用燃气后,乙方对甲方在临时应急供气期间的燃气使用量进行补收。

第六条用气责任和用气安全1. 甲乙双方承诺供用气行为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方遵守各项关于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定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 因甲方对燃气压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气计量表前所配置的专用调压器及附属设施,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有偿的维护和更新服务。

3. 甲方不经过计量表使用燃气、改变甚至损坏乙方的燃气设施,由此导致燃气安全事故及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乙方安排专职人员上门实施安全检查。

乙方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甲方应当配合。

5. 安全检查后,乙方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签字确认。

6. 甲方需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必须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乙方可不予供气。

甲方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强制检定,并将检测结果及时转告乙方备案。

乙方对此检测结果不负核实义务。

乙方仅视检测结果(合格或不合格)决定是否予以供气。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当安排人员接受技术指导,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操作使用设备。

因甲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 甲方接到乙方发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 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

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4. 甲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需求时,应当向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5. 甲方发现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泄漏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报修。

6. 甲方应对乙方根据政府要求采取的控制供气措施予以配合。

7. 乙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的指导材料,指导甲方安全用气;监督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发现甲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甲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8. 对于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改正;拒不改正的超过日的,乙方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并有权向甲方追缴相关费用。

9. 乙方发现甲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后甲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10. 乙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

乙方如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11. 乙方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置。

12. 甲方有公用燃气阀门的,乙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

第八条违约责任1. 甲方应当按期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纳的,乙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

经乙方催交后,甲方逾期日仍不缴纳燃气费的,乙方有权暂停供气。

甲方支付燃气费、违约金、管道复接费后,乙方应及时恢复供气。

2. 因乙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如下行为被视作严重违约行为:甲方破坏燃气设施、甲方超期欠费、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破坏燃气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盗用燃气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选择以下第方式处理:1. 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至甲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改变用气性质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供用气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

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用气人(签章):组织代码证书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年月日供气人(签章):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经办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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