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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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幼儿们的健康和成长,成都市幼儿园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膳

食管理办法。这些办法旨在提供均衡、营养丰富的膳食,并确保膳食

的安全和卫生。本文将详细介绍成都市幼儿园的膳食管理办法,确保

幼儿园膳食的质量和健康。

一、膳食要求

1. 营养均衡:成都市幼儿园要求提供包含五大营养素的膳食,即蛋

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维生素和矿物质。每天的膳食应该能够满

足幼儿的生长发育需要。

2. 食材选择:成都市幼儿园要求选择新鲜、优质、无添加的食材。

尽量选择当地的农产品,并确保其符合卫生、食品安全标准。

3. 膳食搭配:幼儿园要求合理搭配食物,确保每餐的食物种类丰富、口味多样。同时,要符合中国居民膳食宝塔指南,确保提供适量的主食、蔬菜、水果和肉类等食物。

二、膳食安全

1. 食品加工卫生:成都市幼儿园要求食品的加工环节必须符合相关

的卫生标准。食品加工区域应该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食品材料的

质量要有明确的来源,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贮存管理:各类食品在储存期间,需符合相关卫生标准,食

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清洁的环境中,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温度保存。

3. 食品采购管理:成都市幼儿园要求采购食品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相

关的卫生许可证,并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同时,加强与供应商

的合作,确保供应商提供的食品符合规定标准。

三、饮食行为教育

1. 膳食宣传教育:幼儿园要定期组织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幼儿正确的饮食观念,向他们传授健康饮食的知识。

2. 餐具使用教育:幼儿园要加强对幼儿餐具使用的教育。教育幼儿

正确使用餐具、饭前洗手、餐后漱口等饮食卫生习惯。

成都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规范

成都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规范

成都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规范

引言

幼儿园是孩子们最早接触教育的场所,对于幼儿园的标准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成都市作为一个现代化城市,不仅需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也要关注幼儿的全面发展。因此,制定和实施幼儿园标准化建设规范是成都市教育事业的迫切需要。

1. 建筑与环境条件

1.1 幼儿园的建筑布局应符合安全、健康、舒适的要求。 1.2 幼儿园的建筑面积

要满足每个学生占用4平方米的要求。 1.3 幼儿园的场地应有足够的空间供孩子

们进行户外活动,且具备足够的安全设施。 1.4 幼儿园的教室应设计为明亮、通风,并配备适合幼儿活动的家具和工具。

2. 教学与管理

2.1 幼儿园应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管理体系,包括招生、教学、管理等方面。 2.2

幼儿园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育和儿童心理学知识,保证教学质量。 2.3 幼儿园

应制定细致的教学计划,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 2.4 幼儿园应提供全

面的教育资源,包括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等。

3. 幼儿园的安全保障

3.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3.2 幼儿园应设

置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监控系统、警报设备等。 3.3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安

全演练,提高幼儿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3.4 幼儿园应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并

建立健全的医疗卫生制度。

4. 幼儿园的家长参与

4.1 幼儿园应积极引导家长参与幼儿教育,营造良好的家园共育氛围。 4.2 幼儿

园应定期与家长沟通交流,了解幼儿在家庭中的情况,并提供适当的家庭教育指导。

4.3 幼儿园应建立家长委员会,让家长参与决策和管理。

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

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08.27

•【字号】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

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部属在蓉单位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10号)精神,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成都市幼儿园的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含点心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上述规定项目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公益性幼儿园(以下简称“公益性幼儿园”)和公

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区(市)县价格和教育部门备案。

成都市幼儿园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成都市幼儿园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成都市幼儿园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一、前言

为了更好地提高成都市幼儿园的办学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幼儿园专

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益,制定本方案,对成都市幼儿园专项资金的使用

进行规范、明确和监督。

2.资金用途:

a.教育装备投入:主要包括购买教学器材、教具、玩具、书籍等,以

满足幼儿园教学、游戏、阅读等需要。

b.建设和维护校舍:主要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学条件,包括修缮、改建、扩建等工程。

c.培训经费:用于幼儿园教师的培训费用,以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

教学水平。

d.学前教育研究:用于开展学前教育研究活动,推动学前教育的发展

和创新。

e.奖励措施:用于奖励在幼儿园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和幼儿,激发

工作积极性和幼儿学习兴趣。

f.幼儿园经费管理:用于幼儿园的日常运行及其他管理费用。

三、使用程序及管理

1.编制方案:各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年度的资金使用计划,

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资金申请:各幼儿园按照资金使用计划,编制详细的资金申请方案,并提交区县教育局审批。

3.资金审批:各区县教育局对资金申请方案进行审批并给予意见,上

报市教育局审批。

4.资金拨付:市教育局根据审批结果,按照拨付程序将资金拨付给各

幼儿园。

5.资金使用:各幼儿园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6.资金监督:市教育局、区县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对幼儿园专项资金的

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7.资金汇报:各幼儿园每年结束后需向市教育局和区县教育局进行资

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包括资金使用进度、使用效果和资金流向等。

四、考核与奖惩

1.资金使用效益考核:市教育局将对各幼儿园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

成都市私立幼儿园不可抗力退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私立幼儿园不可抗力退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私立幼儿园不可抗力退费管理办法

1、幼儿园预付学费可以在开学前退还,如需退还的bai话请与注册幼儿园联系协调退还。

2、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有:托幼教育费、幼儿住宿费、餐费、校车转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幼稚园除上述各项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3、付款规定如下:在孩子们步入幼儿园,幼儿园的付款(迁移)由于其他原因,儿童复育和教育费用,住宿费用每月退还,没半个月的月归还半个月,半个多月,不付款余下几天的餐费将归还。

拓展:上幼儿园需要准备

一、心理准备:

带孩子去幼儿园玩耍,让他对新的环境有一定的`熟悉感。告诉孩子幼儿园的生活的大概模式,比如上课、游戏、吃饭、睡觉等环节。

二、物品准备工作:

1、一般幼儿园都会配有孩子的整套卧具及小书包、水杯、毛巾等。家长们需准备幼儿的入托姓名的印刷,缝在幼儿的衣物,书包、被品上。

2、准备工作多几套幼儿的内衣以及幼儿的外套,以免幼儿尿湿或倒洒饭菜而弄脏衣物。

3、准备一个塑料袋,装孩子脏的衣物。

4、幼儿一、两样讨厌的玩具。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

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7.04

•【字号】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

•【施行日期】201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

通知

(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收费管理机制

公益性幼儿园是满足具备成都市户籍的城乡3-5周岁幼儿接受基本学前教育的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享受政府补助。其他幼儿园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市)县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公益性幼儿园的规模,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有1所公益性幼儿园,满足辖区适龄幼儿对公益性幼儿园入园的需求。

二、公益性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公益性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教费和伙食费两项。

保教费收费标准,五城区(含高新区)公益性幼儿园每生每月400元,其余区(市)县不得高于五城区,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伙食费按实收取,据实结算。

公益性幼儿园对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入园,一律免收保教费。

三、公益性幼儿园收费方式及中途退园退费规定

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和伙食费一律按月收取。

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1 页共4 页

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保育教育、监督管理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遵循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第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覆盖率,构建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以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第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建设、卫生、民政、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幼儿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设立与退出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2 页共 4 页

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第八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规定;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财会人员与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评定规范文件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评定规范文件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评定规范文件

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评定规范文件1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学校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是第一个以10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是第一个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配套的法规性文件。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学生的安全健康成长十分重视,全社会也给予了高度关注。

《中小学幼儿院安全管理办法》的基本特点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既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是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针对性很强。《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

四是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办法》对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比如,针对集中上下楼梯时易造成学生踩踏的事

故,《办法》提出“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人员巡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较好地体现和贯彻了《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安全的规定,主m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义务教育法》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办法》专设“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一章,有针对性地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安全管理中

成都市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

成都市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

成都市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四川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川委厅〔2019〕55号)及全国、省、市教育大会精神,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现就加强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在《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指引下,确立以儿童为本的课程理念,规范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丰富课程资源,改进课程实施,改革课程评价,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方向引领性。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正确发展方向。

(二)全面发展性。课程设置应着眼于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课程要适应幼儿的发展水平,其教育要求和内容应以幼儿身心发展程度为基础;要重视幼儿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

(三)生活统整性。从幼儿生活中发现和寻找课程资源,鼓励师幼共同选定活动主题;将课程落实在一日生活各环节,让教育自然融入生活,引导幼儿在生活中、在亲近自然中学会生存、学会劳动、学会思考、学会合作等。

(四)游戏渗透性。认可与理解游戏价值,尊重与保障幼儿游戏权利,有效创设游戏环境,以游戏为基本活动,让幼儿以游戏的方式学习,把游戏的理念和精神渗透到各类活动中。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第76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保育员岗前培训及考核;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定期召开辖区托幼机构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并形成本辖区分析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成都市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

成都市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

成都市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教育的不断支持和关注,幼儿园教育的质量

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进一步完善成都市幼儿园的课程建设和管理,市教育局近日发布了《成都市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对

幼儿园的课程建设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

一、加强课程建设

1. 建立幼儿园课程体系:幼儿园要针对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

建立科学、系统、全面的课程体系,包括大型活动、小组活动、自主

活动、教师示范、游戏体验等多种形式。

2. 常规活动:幼儿园要合理安排常规活动,包括早操、餐前准备、午休等,让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3. 发挥教师作用:教师要充分发挥专业、敬业、创新的作用,

制定有针对性的课程计划,精心设计和准备各种课程活动,让幼儿获

得更多、更好的学习体验。

二、完善管理机制

1. 加强园务管理: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园务管理机制,制定各

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力度,确保园内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等各方

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提升教师素质:幼儿园要通过组织各种活动、培训课程等形式,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水平和专业素养,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幼儿园

课程建设和管理。

3. 激发教师创新:幼儿园要鼓励教师进行创新,支持他们试验

和推广新的教育方法和课程活动,促进教育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完善。

三、加强家园教育合作

1. 加强家园联系:幼儿园要积极与幼儿家长联系,及时反馈幼

儿的学习情况和行为表现,制定家园合作计划,促进双方互动,共同

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

2. 激发家长参与:幼儿园要积极组织家庭访问、亲子活动、园区节目表演等形式,鼓励家长走进园区,参与孩子的学习活动,增强与学校的互动和信任,共同营造和谐的教育环境。

成都市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成都市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成都市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一、引言

成都市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是为了推动幼儿园教育发展,提高幼儿园办学质量,为幼儿提供优质的学习环境和教育服务。本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幼儿园标准》(GB/T 34713-2017)等标准,对成都市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指引。

二、标准来源和内容

1. 标准来源:

本指导意见参照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地幼儿园的标准化建设要求。

2. 标准内容:

标准化建设主要包括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师资力量、教学环境、教育教学设备、安全管理、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要求。

三、标准中规定的数值

1. 办学资质:

幼儿园应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设立幼儿园的条件和程序,并具有相应的办学资质和批文。

(标准中未规定具体数值)

2. 师资力量:

幼儿园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任教师,并按照比例配备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标准中未规定具体数值)

3. 教学环境:

幼儿园应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教学场所,包括教室、活动室、图书室、游戏室等,并满足相应的面积要求。

(标准中规定教室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人)

4. 教育教学设备:

幼儿园应配备符合教育教学需要的设备和器材,如多媒体教学设备、玩具、图书、乐器等,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

(标准中未规定具体数值)

5. 安全管理:

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园内外的安全。如制定安全出口标志、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等。

(标准中未规定具体数值)

6. 卫生保健:

成都市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工作,

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登记注册管理主管机关为成都市教育局,负责幼儿园

的登记、备案、审批、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幼儿园的登记注册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相应的办学场所,符合幼儿园硬件设备、消防安全和卫生要求。

2.配备符合专业资格和职业道德要求的园长和教师。

3.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

4.提供适龄儿童的入园条件和收费标准,确保平等对待。

第五条幼儿园的登记注册程序如下:

1.幼儿园向成都市教育局提交登记注册申请,附带相关资料。

2.成都市教育局对申请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考察,如符合要求,则办

理登记和备案手续,颁发登记证书。

3.幼儿园在获得登记证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公示登记信息,并定期向

成都市教育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幼儿园应当加强管理,确保教育质量和安全保障。应当制定教

育教学计划,配备合格的教师,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并定期进行教

师培训和教育研讨。

第七条幼儿园应当根据国家和成都市有关规定,进行幼儿体检,建立

幼儿健康档案,并合理安排幼儿的生活起居和饮食,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

第八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安全预案,确保幼儿在园期间

的安全。同时,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了解幼儿的身心状况,做好疫情

防控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幼儿园应当按照成都市教育局的要求,开展幼儿园教育督导,

接受监督和评估,及时改进和提升教育质量。

第十条对于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幼儿园,成都市教育局有权予以

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膳食管理,切实保障在园儿童用餐的安全卫生和营养健康,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省、市关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对2012年出台的《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成教办〔2012〕3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向学龄前儿童提供集中餐饮服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

本市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三条【工作机制】幼儿园膳食管理作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属地管理、全程监控、以园为主、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责任落实】幼儿园履行膳食管理主体责任,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参与膳食管理工作。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应当保障幼儿园膳食安全投入并对膳食安全负责,落实园长负责制,督促园长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膳食管理组】幼儿园应当成立膳食管理组,园长任组长,成员由后勤副园长或者后勤主任、健康副园长、保健医生、厨师、财务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集体讨论形成包含厨房管理、营养计量、费用管理、食品安全、采购管理、账务公开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条【家委会】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委会)。家委会对幼儿园膳食工作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评价权、质询权和监督权。家委会可每月不定期组织3名以上家长代表,对采购、加工、配餐、就餐、库存、食品留样和饭菜质量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定期听取幼儿园膳食管理工作报告,向家长通报幼儿园膳食管理的主要举措和计划,听取与转达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幼儿园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保育教育、监督管理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办园体制)

本市遵循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第四条(发展要求)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覆盖率,构建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以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第五条(部门职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发改(价格)、财政、建设、卫生、民政、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幼儿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布局)

市和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设立与退出

第七条(设置要求)

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第八条(人员要求)

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

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

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安全保障
(一)幼儿园应建立园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园长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 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与公安、消防、城管、街办等有关部门的联动 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
(二)幼儿园应配足配齐安保、消防、防疫等各类设施设备,且放置合理,定期维护,确保有效。
教学、生活、活动、卫生基本设施和设备齐全,并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
1、园内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 幼儿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 人化倾向。
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有关要求配备。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办园特色增配 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安装遮光窗帘。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提供玩水、玩沙、种植、饲养等所需设施。 2、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等必要设备。 3、生活设施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食堂应配备冰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 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年龄在50周岁以下,经过保育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全日制每班配1人,3岁以下及寄宿制每班配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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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幼儿园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保育教育、监督管理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办园体制)

本市遵循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第四条(发展要求)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覆盖率,构建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以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第五条(部门职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发改(价格)、财政、建设、卫生、民政、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幼儿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布局)

市和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设立与退出

第七条(设置要求)

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第八条(人员要求)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二)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三)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规定;

(四)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

(五)财会人员与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

(六)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业务技能考核。

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有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九条(许可登记)

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办园申请后,应当将幼儿园食堂设置情况抄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办幼儿园和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从事公益服务的幼儿园,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幼儿园增设分园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幼儿园办园许可实行年检制度,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未取得办园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条(变更终止)

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名称、地址等事项或者幼儿园终止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申请幼儿园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并依法进行债务清算。

第三章保育与教育

第十一条(保教活动)

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不得以集中授课方式提前教授小学教学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

未经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幼儿园不得擅自停课放假。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

幼儿园建设、装修完成后,应提供属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家长公示。新设立的幼儿园在招生前应当向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招生规定)

幼儿园的招生行为应当符合所在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

幼儿园每年秋季集中、公开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招生、编班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

幼儿园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幼儿随班就读,并为其提供适合的教育。

第十四条(办理入园)

适龄幼儿办理入园的,监护人应当向幼儿园出具户口簿、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儿童入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五条(装备规范)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其设施设备配置应当达到省、市幼儿园有关装备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

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园内重点部位的监控。

幼儿园每学期至少应当组织一次全园安全应急演练。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幼儿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应当于事发后两小时内报告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公安消防、食药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第十七条(膳食管理)

幼儿园食堂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幼儿园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制定营养充足、比例合理的带量食谱,并向家长公示,保证每日营养素、维生素、矿物质等摄入量达标,确保膳食营养、卫生、安全。

第十八条(职业规范)

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平等对待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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