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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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投保须知
保险责任
基本险保险责任综合险保险责任火灾;火灾、爆炸;
爆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可保财产的范围
财产保险中,可保财产是指既可以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帐外财产等;也可以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商品物资等。

以上财产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

可保财产范围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

条款规定了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按照财产种类来讲,可保财产有:
(1)各类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如厂房、仓库,水塔、围墙,以及水电、冷暖,卫生设备,房屋装饰、广告牌灯等。

(2)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在企业。

专用基金”项下开支的除外)。

(3)在用和在库的机器设备、机械装置。

(4)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投保运输工具保险的除外),如有一定使用范围的用来载人或载货的电瓶车,铲车,吊车,消防车,洒水车、升降机,其它特种车辆以及冲洗和修理汽车用的工作装置等。

(5)仪器、仪表、大型工具、模具,工装等,主要指单独安装,单独使用,具有单独用途且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

(6)管理用具及在用、在帐的低值易耗品。

(7)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及商业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的库存商品或物资,特种储备物资,旋销商品、包装物料。

(8)建筑企业的主要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周转材料等。

(9)专用基金项下开支的专项物资和专项工程支出;
(10)有帐目依据的帐外财产、已摊销的财产、代保管财产、代销商品或物资。

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确定的方式
一、固定资产
对于投保的固定资产,确定其保险金额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1、按照账面原值投保;
2、按照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
3、按照重置价值投保;
4、协商确定
(一)按照账面原值投保
即在投保时将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作为保险金额进行投保。

在投保时,应选择距离保险起始日最近的一期账面原值,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避免资产变动带来的影响。

1、购入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原值是以买价或者租赁合同,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费等计价;
2、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建造成本作为原始价值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账面原值加上改建、扩建支出和扣除变价收入的余额计价;
4、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来确定的价值计价;
5、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值计价,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

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达与投出单位账面价值的,以评估确认数字作为固定资产原值。

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投保,由于企业在不同时期构建的固定资产原值与投保时的价值差异较大,发生部分损失后修复费用往往大于固定资产原值,在实际操作中不易掌握。

(二)按重置价值投保
重置价值是指企业如果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预计所需的全部支出。

由于企业在不同时期购建的固定资产价格差异很大,用重置价值可以准确估算出目前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和规模。

根据会计核算准则,已经计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其价值一般已能任意变动,除非资产产权主体或者经营、使用资产主体发生变动,如企业拍卖、转让、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合资以及破产清算或结业清理或者对于盘盈、接管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因无法确定固定资产原价时,才可按重置价值计价。

重置价值除上述特殊情况外,不能反映在会计帐面,因此在投保时,重估企业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不宜做到,而出险后再对受损固定资产重估重置价值难度也很大,技术上也难以处理而且容易造厂双方估价扯皮,故一般不采用。

如果要按照重置价值投保或者部分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投保,要按固定资产项目分别列明清单。

(三)按照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
即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基础上加乘一定系数(如110%)后得到的数字作为保险金额。

该方式能够使保险金额趋近合理,在投保时既可明确足额投保,有可避免出险后繁琐的估价和不必要的扯皮。

目前较为普遍的加乘系数是1.1(110%),在实际操作中,常采用附加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10%资产增加条款)
(四)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双方对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存在疑义时,也可按照协商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一般不采用。

二、流动资产
按最近十二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或采用分期结算,或采用一次结算。

存货是流动资产中可保财产的最大项目,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投保企业财产险的注意事项
1、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2、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3、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4、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三个月内不向公司提交条款中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5、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帐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财产险赔偿金额计算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固定资产可以按照帐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帐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
(一)按帐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按帐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帐、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帐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

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按最近十二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帐面余额。

二、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时,应当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已经推销或不列入帐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

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二、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时,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十二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推销或不列入帐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
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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