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建设技术要求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发布稿最终精修订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
发布稿最终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
T/CAEPI 11-2017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
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online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s of construction
of on-site point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为准。
2017-7-28发布 2017-8-1实施
发布
目次
前言........................................................ 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排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技术要求 (3)
5 排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技术要求 (6)
6 监测站房的建设要求 (8)
7 监测站房内布局 (10)
8 安全防护的要求 (10)
9 现场安装与施工验收 (14)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排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测量设备安装位置指南 (16)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系统电气、仪表、管线、施工配管配线方法19附录C (资料性附录)翻水井方式采样 (21)
附录D (资料性附录)排水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化学需氧量、氨氮及总磷分析仪产生的废液处理处置方法 (22)
附录E (资料性目录)安装调试验收报告 (23)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建设技术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建设技术要求
一、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范围
(一)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已布置)等行业企业;
(二)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
(三)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中的重点排污单位;
(四)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二、应当监控的主要污染物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上述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物及监控点位见下表:
表1
*氟化物为电解铝和平板玻璃行业特征污染物,但目前缺少比对技术规范,且因国内氟化氢标气获取较难导致仪器溯源校准和数据质控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企业选择安装。
*总氮排放重点行业包括氮肥、复混肥(复合肥)等肥料制造,合成氨等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味精制造,乳制品制造,酒的制造,饮料制造,皮革和毛皮鞣制加工,染整精加工,纸浆制造和造纸,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
*总磷排放重点行业包括磷肥、复混肥(复合肥)等肥料制造,含磷化学农药制造,无机磷化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酒的制造,饮料制造,汽车、半导体液晶面板制造,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
*地方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补充需要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物。
三、现场端监控要求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标准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标准(HJ/T353-2007)
一、监测站房的要求
(1)监测站房建筑品级为四级,抗震烈度为六级,结构类型为砖混结构。
(2)监测站房要留一个窗户,便于监测站房的采光和通风。
(3)新建监测站房面积应不小于9平米。监测站房应尽可能靠近巴歇尔槽,与巴歇尔槽的距离不能大于5米。监测站房应做到专室专用。
(4)监测站房应安装空调,保证室内清洁,环境温度应维持在18~28℃、湿度在60%之内
(5)监测站房应有平安合格的配电设备,能提供足够的电力负荷,不小于5KW,预留5空插座5个,稳压电源1个,UPS电源1个,UPS电源保证监测站房内设备供电6小时以上。
(6)监测站房内应接有自来水,有合格的排水设施。
(7)监测站房应有完善标准的接地装置和避雷设施、防盗和避免人为破坏的设施。
(8)电源线和信号线加防雷器。
(9)监测站房内应配备灭火器箱、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或沙桶等。
(10) 监测站房不能位于通信盲区。
(11) 监测站房的设置应幸免对企业平安生产和环境造成阻碍。
二、企业排放口巴歇尔槽要求
(1)排放口应知足环境爱惜部门规定的排放口标准化设置要求。
(2)排放口的设置应知足安装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采样取水系统的要求。
(3)巴歇尔槽前后要留有蓄水池,蓄水池深度80cm,用于在线设备的取水。
(4)巴歇尔槽之前预留3~6米缓冲区。
(5)若是巴歇尔槽距离地面很深,要在一侧修建阶梯,阶梯要装有护栏,方便人能下去安装流量计探头和以后对设备保护保养。
(6)巴歇尔槽另外附图片。
巴歇尔槽安装的情况:
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
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依据的
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
1.《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
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
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5.《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8-2007)
6.《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
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2009)
以上标准规范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jbhbz/)或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网站()查询。标准规范已进行修订的,其最新的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文。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发布稿-最终版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
发布稿-最终版
T/CAEPI 11-2017
中国环境爱护产业协会标准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
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online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s of construction of on-site point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公布稿)
本电子版为公布稿,请以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为准。
2017-7-28公布2017-8-1实施中国环境爱护产业协会公布
前言 I
1 适用范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技术要求4
5 排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技术要求9
6 监测站房的建设要求13
7 监测站房内布局15
8 安全防护的要求16
9 现场安装与施工验收22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排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测量设备安装位置指南24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系统电气、外表、管线、施工配管配线方法28
附录C (资料性附录)翻水井方式采样30
附录D (资料性附录)排水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化学需氧量、氨氮及总磷分析仪产生的废液处理处置方法31
附录E (资料性名目)安装调试验收报告 33
为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的建设,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的设计、建设、安装、现场施工、安全防护和验收的有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公布。
本标准由环境爱护部环境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验收的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验收的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1.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5-2017、HJ 76-2017)
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 等)安装、验收、运行、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3-2019、HJ 354-2019、HJ 355-2019、HJ 356-2019)
3.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2-2007)
4.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
以上标准规范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cn)或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网站()查询。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建设技术要求
附件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建设技术要求
一、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范围
(一)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已布置)等行业企业;
(二)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中的重点排污单位;
(三)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二、应当监控的主要污染物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上述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物及监控点位见下表:
*氟化物为电解铝和平板玻璃行业特征污染物,但目前缺少比对技术规范,且因国内氟化氢标气获取较难导致仪器溯源校准和数据质控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企业选择安装。
*总氮排放重点行业包括氮肥、复混肥(复合肥)等肥料制造,合成氨等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味精制造,乳制品制造,酒的制造,饮料制造,皮革和毛皮鞣制加工,染整精加工,纸浆制造和造纸,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
*总磷排放重点行业包括磷肥、复混肥(复合肥)等肥料制造,含磷化学农药制造,无机磷化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酒的制造,饮料制造,汽车、半导体液晶面板制造,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
*地方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补充需要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
物。
三、现场端监控要求
(一)废气监控点技术要求
废气监控点应当根据烟气特点选择完全抽取方式、稀释抽取方式或直接测量等方式采样。烟气流速的测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在气流稳定的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否则应选择安装多点测量、线测量或面测量的测量装置(详见表2)。
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规范指导
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规范指导
(一)排污口设置
排放口应按照《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对污染源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噪声强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1、废水:
企业为一个独立的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数量原则上只能有1-2个;若排污口过多,应有计划地进行排污口整治和归并工作,最多不宜超过4个。
废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确定,排放一类污染物的在车间(如车间内已处理达标)排放口或一类污染物单独处理设施出水口安装一类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排放其它污染物的在企业的总排放口或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采样,且应在企业边界内或边界外不超过10m处(对污水排放口位置的要求)。
排污口可以是矩形、圆管形或梯形,一般使用混凝土、钢板或钢管等原料,必须具备方便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有压排污管道应安装取样阀门;污水面在地下或距地面超过1米,应建取样台阶或梯架;污水直接从暗渠排入市政管道的,应在企业界内或排入市政管道前设
置取样门。
经规范化整治后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险物质的排放口(源)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标志牌的设置位置应距排污口(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图形标志牌上缘离地面2m。距排污口(采样点)1m范围内有建筑物的,挂平面式标志牌,无建筑物的,设置立式标志牌。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关键技术标准规范HJT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
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要求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仪器设备关键技术指标和安装技术要求,监测站房建设技术要求,仪器设备调试和试运行技术要求。
1.2本标准适适用于安装于水污染源化学需氧量(CODCr )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 )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数据采集传输仪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试运行和监测站房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条款。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适用于本标准。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HBC 6-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 )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HJ/T 15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 96-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1-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3-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4-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91- 紫外(UV )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JB/T 9248 电磁流量计
ZBY 120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作条件温度、湿度和大气压力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建设技术要求
附件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建设技术要求
一、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范围
(一)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已布置)等行业企业;
(二)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中的重点排污单位;
(三)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二、应当监控的主要污染物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上述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物及监控点位见下表:
*氟化物为电解铝和平板玻璃行业特征污染物,但目前缺少比对技术规范,且因国内氟化氢标气获取较难导致仪器溯源校准和数据质控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企业选择安装。
*总氮排放重点行业包括氮肥、复混肥(复合肥)等肥料制造,合成氨等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味精制造,乳制品制造,酒的制造,饮料制造,皮革和毛皮鞣制加工,染整精加工,纸浆制造和造纸,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
*总磷排放重点行业包括磷肥、复混肥(复合肥)等肥料制造,含磷化学农药制造,无机磷化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酒的制造,饮料制造,汽车、半导体液晶面板制造,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
*地方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补充需要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
物。
三、现场端监控要求
(一)废气监控点技术要求
废气监控点应当根据烟气特点选择完全抽取方式、稀释抽取方式或直接测量等方式采样。烟气流速的测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在气流稳定的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否则应选择安装多点测量、线测量或面测量的测量装置(详见表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建设技术要求
附件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建设技术要求
一、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范围
(一)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已布置)等行业企业;
(二)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中的重点排污单位;
(三)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二、应当监控的主要污染物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上述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物及监控点位见下表:
*氟化物为电解铝和平板玻璃行业特征污染物,但目前缺少比对技术规范,且因国内氟化氢标气获取较难导致仪器溯源校准和数据质控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企业选择安装。
*总氮排放重点行业包括氮肥、复混肥(复合肥)等肥料制造,合成氨等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味精制造,乳制品制造,酒的制造,饮料制造,皮革和毛皮鞣制加工,染整精加工,纸浆制造和造纸,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
*总磷排放重点行业包括磷肥、复混肥(复合肥)等肥料制造,含磷化学农药制造,无机磷化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酒的制造,饮料制造,汽车、半导体液晶面板制造,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
*地方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补充需要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
物。
三、现场端监控要求
(一)废气监控点技术要求
废气监控点应当根据烟气特点选择完全抽取方式、稀释抽取方式或直接测量等方式采样。烟气流速的测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在气流稳定的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否则应选择安装多点测量、线测量或面测量的测量装置(详见表2)。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安装技术规范详解
二、安装技术规范-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涉及的专业名词,包括各控制单元、水样概念以及控制系统进行说明。
6
二、安装技术规范-检测系统组成
在线监测系统包含了监测仪器以及相应的控制逻辑。
7
二、安装技术规范-建设要求
在线监测建设部分对水质自动采样单元、水污染排放口、数据控制单元、流量监测单元、监测站房的规 格、材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
8
二、安装技术规范-安装要求
安装要求包括2方面,包括技术仪器应达到的设计技术要求、计量设施选型和安装位置。
9
二、安装技术规范-调试流程
调试流程分为3部分,包括24h漂移测试、重复性验证以及示值误差调试。
10
二、安装技术规范-试运行要求
试运行方面的内容包括色设备运行、方案报告编制、数据发送及有效性等方面的要求。
2
二、废水监测-监测项目来源
按照企业的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项目,对废水在线监测的设备安装及调试、试运行进行规范要求。
3
二、安装技术规范-规范内容
安装技术规范包括8个部分,包含与本规范相关联法规以及设备安装的全流程要求。
4
二、安装技术规范-适用范围
包括本规范涉及的在线监测仪器、监测因子、监测范围、以及设备安全流程。
目录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ODCr、NH3-N 等) 安装技术规范》详解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发布稿-最终版(0823)
CAEPI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
T/CAEPI11-2017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
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online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s of construction of
on-site point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为准.
2017—7-28发布2017—8—1实施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目次
前言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排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技术要求3
5排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技术要求6
6监测站房的建设要求8
7监测站房内布局10
8安全防护的要求11
9现场安装与施工验收14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排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测量设备安装位置指南15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系统电气、仪表、管线、施工配管配线方法18
附录C (资料性附录)翻水井方式采样19
附录D (资料性附录)排水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化学需氧量、氨氮及总磷分析仪产生的废液处理处置方法20
附录E (资料性目录)安装调试验收报告21
前言
为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的建设,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的设计、建设、安装、现场施工、安全防护和验收的相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安装技术要求,监测站房建设的技术要求,以及仪器设备的调试和试运行技术要求。此标准适用于安装于水污染源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数据采集传输仪的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试运行和监测站房的建设。
本标准引用了一些文件中的条款,包括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电磁流量计以及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作条件温度、湿度和大气压力。
本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包括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各种仪器和仪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由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站房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组成;以及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是一种用于测量污水流量的仪器。
本文介绍了几种用于测量污水流量和水质的仪器设备。其中,超声波流量计采用超声波发射波和反射波的时间差测量水位,然后用ISO流量标准计算法换算成流量。电磁流量计则利用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制成,用于测量导电液体体积流量。水质自动采样器可以根据时间、流量或外部触发命令采集单独或混合样品。数据采集传输仪则可以采集各种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并完成数据存储和与上位机数据通讯传输功能。此外,本文还介绍了一些技术指标,例如工作电压和频率、通信协议、相关认证要求以及基本功能要求等。最后,本文还提到了TOC自动分析仪和紫外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一些功能和适用范围。
浙江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现场端建设联网技术要求-浙江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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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联网技术要求
(试行)
为推进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现场端建设联网工作,提升自动监测监控能力,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建设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5、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6、《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7、《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28号);
8、《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
9、《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
10、《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 2017〕61 号)
1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
1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
1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
14、《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
二、建设目标
(一)实现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其他排污单位以及特殊污染因子根据自动监控技术条件和实际监管需要实现部分覆盖。
(二)实现污染源现场端监测数字化、监控可视化。
(三)实现监测监控紧密结合,测控和监管高效对接。
三、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范围
(一)废气重点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限值要求的,应当安装对应的废气自动监测仪器、烟气参数监测设备和数据采集传输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