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对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18项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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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对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18项基本要求
2005-10-18 14:01:30 来源:市旅游局作者:被阅读2118次
(一)城市旅游经济发展:旅游业总收入在本市GDP中要占较高比较或旅游外汇收入要有较高数额。
(二)城市旅游产业定位:城市对旅游业发展要有明确且重要的定位;旅游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计划;
(三)城市旅游业发展的主导机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旅游业发展经常有指示、有部署、有检查;市政府有主管领导牵头的旅游协调议事机构或制度;市政府每年召开旅游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组成创优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发布旅游行业管理规章;市人大颁布地方性旅游法规。
(四)城市旅游业的管理体系: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网络健全职责明确;设置质监所并有效开展工作;旅游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协调配合有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全市旅游投资项目的审批;建立完整科学的旅游统计制度;积极开展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
(五)城市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有指导机构且工作有成效;普遍开展“三爱一德”教育,旅游区(点)解说词健康规范;旅游经营单位普遍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各类旅游经营单位设立文明示范窗口;各窗口单位环境整洁、服务规范;旅游行业内有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
(六)城市的生态自然环境:城市建成区要有较高的绿化覆盖率及合格的生活垃圾处理率、空气污染指数指标、饮用水水质达标率及噪声平均值指标。
(七)城市的现代旅游功能:在游客集散地设有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城市设有旅游咨询电话、旅游投诉电话;在口岸、道路、饭店、旅游区、会展场所、娱乐场所、购物场所内设置规范、准确、醒目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主要街区有中英文对照的路牌;涉外单位有合格的国际语言环境。
(八)城市旅游教育和培训:设有旅游教育培训基地;旅游行业从业人员中取得岗位培训证书、资格证书的比例达到要求。
(九)城市旅游交通:有与城市类别相适应的旅游交通网络。
(十)城市旅游区与市场促销:旅游产品比较丰富;生态旅游、农业旅游等特色旅游开展较好;旅游景区(点)有良好的管理;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旅游促销。
(十一)城市的旅游住宿设施:在数量和档次上能满足要求;星级饭店有合格的星评率、复核率和客房出租率;定点旅馆、社会旅馆有良好的公共卫生和健全的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工作制度。
(十二)城市的旅行社:旅行社的办公场所和门市整洁、标志醒目、广告无欺诈、合同规范、处理投诉及时、无严重质量事故;城市有“旅游一条街”;导游员通过等级考试的比例合格,且全部持证上岗。
(十三)城市的旅游餐饮:对海内外旅游团队餐实行定点管理;定点餐馆环境整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保鲜等有关法规和标准。
(十四)城市的旅游购物服务:旅游商品创汇在全市旅游创汇或旅游商品收入在全市旅游总收入中有较高比重;城市有集中购物街区、定点购物商场,设立本地土特产专柜,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假冒伪劣产品和价格欺诈行为;旅游商品市场管理良好。
(十五)城市的旅游文化娱乐:有晚间演出的固定场所;有歌舞厅;星级饭店有比较丰富的晚间娱乐活动;各种旅游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健康,严禁“黄、赌、毒”。
(十六)城市的旅游厕所:城市的旅游厕所和社会厕所符合有关标准,且管理良好。
(十七)城市及周边短线旅游的“一日游”管理:市政府有明确法规;运营车辆管理有序;无擅自改变线路、减少景点、提价、临时加费、增加购物和非定点就餐等问题。
(十八)城市的旅游安全与保险:城市有巡警;主要旅游区(点)设有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医疗救护点;旅游经营单位普遍建立健全安全教育、防范制度;组团旅行社投保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