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众合真题勘误
《司法考试历届真题分类解读》(五卷本) 勘误
《司法考试历届真题分类解读》(五卷本)勘误理论法学·行政法学卷1.P134页第4行的最后一句“故选项A错误。
”改为“故选项A值得商榷。
”第4行后加一自然段,内容即:“在西周,财产继承从属于身份继承,也实行嫡长子继承,诸弟可从长兄分得部分财产,但毫无权利可言,故选项B错误。
”第5行的“答案A”改为“答案B”。
2.P154页倒数第7行,在“告知其上级机关,故选项D错误。
”后面加上一句“司法部的答案认为D也应选,是错误的。
”3.P250页第1题的解析部分的“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若符合以下条件,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在本案,吴某作为受让人,不存在“善意””,将这部分内容删掉,替换为“登记的不动产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形是:因登记错误、疏漏等原因致使登记的权利人与真正的权利人不一致,而受让人信赖登记证书而与登记的权利人交易,事后真正的权利人主张该交易行为无效,受让人可主张善意取得。
在本案,不存在登记的权利人与真正的权利人不一致的事实,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诉讼法卷1.P58页第4行后加一自然段,内容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1条: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九条或者第九十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所以,D 项正确。
” 第5行,去掉“(作者答案为:A)”2.P121页第2行“:即既考查了公开审判原则,也考查了程序法制原则。
”改为“:即既考查了公开审判原则,也考查了程序法定原则。
”刑法卷1.P5页第14行,在“根据保护管辖原则,对发生”这这句话前,加上“D项,”国际法学·商经法卷1.P125页第4题的解析部分全部替换掉,替换后的内容为“【解析】本题涉及公司法上多个重要的理论争议问题和实践疑难问题,如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与股东资格的关系,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等。
众合教育五卷本勘误
2013年众合图书五卷本勘误1、真题五卷本(理论法.行政法卷)291页第1题:赔偿义务机关应改为“县法院。
”2、真题五卷本(诉讼法卷)60页第2题解析改为:“B项错误的原因在于,模糊了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诉讼地位最基本的内涵是以谁的名义进行诉讼,在这一点上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是不同的,法定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其所进行的行为要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3、真题五卷本(诉讼法卷)126页第2题解析改为:“根据《民事诉讼法》217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故本题B 项说法错误。
”4、真题五卷本(诉讼法卷)70页第3题解析改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A项正确。
”5、真题五卷本(诉讼法卷)70页第4题解析改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因此本题无答案。
”6、真题五卷本(民法卷)90页第2题解析改为:“本题答案选D。
”7、真题五卷本(诉讼法卷)278页(3)题解析改为:“根据《高检规则》第312条规定,本题答案为A。
行政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法司法考试真题
行政法试题及答案行政法司法考试真题行政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居住在某市A区的公民甲对该市B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要求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应是(D )A.A区公安分局B.B区公安分局C.区人民政D.该市的市公安局2、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的被告应是()A.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B.复议机关C.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D.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D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4、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行政争议,是谁之间发生的法律争议(D )A.行政机关B.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C.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D.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5、我国国家赔偿法确认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C )A.过错原则B.不当原则C.违法原则D.过错加违法原则6、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主体违法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导致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B )A.5倍B.10倍C.15倍D.20倍7、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为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书之日起(C )A.15日内B.一个月内C.三个月内D.六个月内8、海关违法处罚给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该公司直接请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C )A.海关总署B.当地人民政府C.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D.实施违法处罚的责任人9、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导致的赔偿属于(D )A.行政赔偿B.司法赔偿C.国家赔偿D.民事赔偿10、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行政拘留裁决书之日起(D )A.5日内B.15日内C.30日内D.60日内1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D )A.指定管辖B.裁定管辖C.合并管辖D.共同管辖12、下列各项中,属于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是(C )A.申请回避B.提起上诉C.撤诉D.委托诉讼代理人1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A )A.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B.第一审庭审结束前C.第二审之前D.生效判决作出之前14、目前在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中除了人民法院的监督还包括(D )A.公安机关B.公证部门C.司法局D.人民检察院15、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什么样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D ) A.故意B.重大过失C.重大失误D.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派出机关是指(ACD )A.行政公署B.公安派出所C.区公所D.街道办事处E.保险分公司2、下列哪项属于行政司法(ABCD )A.行政裁决B.行政仲裁C.行政复议D.行政诉讼E.行政奖励3、下列国家行政机关中,属于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是(BC )A.工商机关B.行政监察机关C.审计机关D.公安机关E.公证部门4、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等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施司法审查后所能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的种类有(ABCDE )A.维持判决B.撤销判决C.履行判决D.变更判决E.确认判决5、监督行政法制的特点有(ABCDE )A.体现了民主和科学精神B.监督职能机构的地位高、手段硬和具有必要的独立性;C.将各个监督力量组织协调起来,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D.监督工作注重程序制度和责任制度的现代法治精神;E.监督者有充分可靠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2017众合真题解读勘误
‘众合真题解读民法“勘误注:民法部分真题因‘民法总则“通过,导致部分试题答案或者解析发生变化,对于涉及到的真题,请各位按照本勘误中的解析学习㊂P11㊀2016-3-51甲㊁乙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㊂2010年5月1日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㊂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㊂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公司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㊂关于甲被宣告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3-51,多)A㊁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B㊁甲㊁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C㊁2016年6月5日为甲的死亡日期D㊁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ʌ解析ɔ‘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㊂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㊂ 本题中,甲2010年5月1日下落不明,4年后,其妻乙即可宣告甲死亡㊂甲一旦被宣告死亡,法律效果可用八个字来概括,即 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㊂ 妻离 系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㊂同时,‘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㊂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㊂上述规定的基本精神与内容,为‘民法总则“所承继㊂据此可知甲㊁乙婚姻关系消灭,但尚有可能恢复之情形,B项后半段错误,不当选㊂ 家破 系被宣告死亡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按遗产对待,开始发生继承,故A项正确,当选㊂人亡 系视为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㊂至于死亡的日期,根据‘民通意见“第36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㊂故C项在当年正确,当选㊂依据‘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㊂ 本题不属于意外事故而失踪的情形,所以C仍然正确㊂‘合同法“第302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㊁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㊂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㊁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㊂ 虽然客运合同承运人对于乘客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任何损害赔偿都以损害发生为前提㊂本题中 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 ,因此并不能证明甲已经死亡的损害事实,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故D项错误,不当选㊂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仍然为AC㊂P12㊀2016-3-52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㊂甲的父母乙㊁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㊂关于乙㊁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3-52,多)A㊁乙㊁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B㊁乙㊁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C㊁乙㊁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D㊁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ʌ解析ɔ关于监护职责的履行,‘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㊁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㊂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㊂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㊂ ‘民法总则“第35条继续规定,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㊂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㊂本题中,甲的父母乙㊁丙违反上述规定,将甲的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并不符合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的原则,造成甲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A㊁B项正确,当选㊂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㊂据此可知,无因管理必须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㊂‘民法总则“第121条也是如此规定㊂本题中,甲的父母乙㊁丙负有管理义务,兹属于法定的义务㊂故C项错误,不当选㊂当年选择D项的依据是‘诉讼时效规定“第20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的 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㊁丧失代理权㊁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㊂ 据此可知,如甲主张其父母赔偿,属于 权利人被义务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的情形,构成 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中止㊂故D项正确,当选㊂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第190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㊂ 据此,本题中甲对于父母的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年满18周岁开始,这就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护,D项也就不符正确了㊂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当年原为ABD,现在的答案为AB㊂P15㊀2010-3-3甲十五岁,精神病人㊂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3-3,单)A㊁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㊁朋友B㊁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C㊁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指定D㊁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ʌ解析ɔ本题专考监护人的选任㊂‘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㊂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㊁外祖父母;(2)兄㊁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㊁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㊂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㊂据此,除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㊁朋友,或者 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都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㊂因此A项错误,又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先 由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方由人民法院裁决,也就是说,对于监护人人选的争议,应先指定,后裁定,故C项错误㊂上述规定,‘民法总则“稍有变动,第27条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㊂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二)兄㊁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㊂第32条又规定,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担任㊂ 相比之下只是去除了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的监护人资格,其余未有变化,因此A项继续错误㊂但是C项现在是正确的,‘民法总则“第31条规定,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监护人㊂ 换言之,监护人担任的争议,可以先经基层自治组织或民政部门指定,不服再起诉,也可以径行起诉,是一个选择关系,因此C项根据新法正确㊂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㊂故选项B正确㊂‘民法总则“继续这样的规定㊂甲虽为精神病人,但同时亦是未成年人,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3条的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即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因此,D项错误㊂综上,本题答案原为B,现在为BC㊂P18㊀2010-3-4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3-4,单)A㊁成立社会团体法人均须登记B㊁银行均是企业法人C㊁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D㊁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ʌ解析ɔ本题考查我国法人的分类㊂关于法人有两种不同的分类方法,按照‘民法通则“的分类,将法人分为机关法人㊁事业法人㊁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而按照西方国家(或传统民法)的分类,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我国‘民法通则“只有关于机关法人㊁事业法人㊁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法律规定㊂‘民法总则“规定为营利法人(公司制企业法人与非公司制企业法人)㊁非营利法人(社会团体法人㊁事业单位法人㊁捐助法人)㊁特别法人(机关法人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㊁专业合作社组织法人㊁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法人),而一直没有关于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法律规定㊂而本题题干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显然是考我国法人的分类㊂但是,A项却是 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 ,由于我国法律未对社团法人有所规定,但是对于社会团体法人的登记设有专门的法律规定㊂而本题的B㊁C㊁D项考的是我国有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因此,A选项可能是命题者的笔误,将 社会团体法人 误写为 社团法人 ㊂若将A项的 社团法人 改为 社会团体法人 ,则依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㊁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㊂据此可知,我国的部分社会团体法人从成立之日起,无须核准登记即取得法人资格,而部分社会团体法人则必须经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㊂这一规定为‘民法总则“第90条规定所承继,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㊂ 可见,A项说法过于绝对,故错误㊂银行不一定属于企业法人,在中国,银行有央行与商业银行㊁政策银行等多种类型之分,如中国人民银行属行政机关,归为机关法人,而非企业法人,故B项错误㊂依据‘民法通则“第52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㊁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㊁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㊂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㊂由此可见,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故C项正确㊂但是,本选项表述不够严谨,因为,并非所有的法人而只有企业和事业法人才可以形成合伙型联营,而机关法人显然不能形成合伙型联营,故C项不是很严谨㊂依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㊁第二节的规定㊂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㊂可知,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可以设立有限公司㊂该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㊂因此,我国一人公司为法人,故一人公司均非法人的说法是错误的,恰恰说反了,D项错误㊂本题答案原为C,现在依旧,但解释上稍有变化㊂P19㊀2012-3-52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2012-3-52,多)A㊁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B㊁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C㊁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D㊁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ʌ解析ɔ无效的合同,实质都是内容违法的,具体的法定类型见于‘合同法“的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㊂‘民法总则“第144㊁146㊁153-154条则规定,以下五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2)虚伪行为;(3)以合法行为隐藏非法目的隐藏行为;(4)违法(违反法律㊁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㊁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5)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㊂具体分析㊂A选项中甲对乙存在欺诈,因此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因为看不出此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㊂需要注意,按照‘合同法“一方以欺诈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属于无效的合同;但是这一规定并未被‘民法总则“所承继B选项中甲乙为避税而故意将100万元的价格写为60万元,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㊂代孕是指代他人怀孕及生育,具体是指女性接受他人的委托,利用人工辅助生育方式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㊂C选项中有妇之夫甲(不是甲夫妻共同的委托)委托未婚的乙代孕,从一般法理来讲该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㊂从具体的法条依据来讲,我国涉及代孕行为的现行规定主要体现在2001年8月1日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2006年2月7日实施的‘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㊂上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㊁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㊂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㊁合子㊁胚胎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㊂上述‘实施细则“第5条第3款明确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如果实施代孕技术的情形将导致该机构校验不合格㊂很显然,我国现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代孕行为的效力,但在部门规章制度上对代孕行为是采取否定的态度㊂当然,本项的作答并不需要考生掌握部门规章的如此具体规定,只需要按照民法基本原则作答就可以了㊂D选项中,乙利用甲的危急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名画,在‘合同法“上属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在‘民法总则“上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第151条),而非无效合同㊂本题答案原为B㊁C,现在依旧,只是解释依据上有所变化㊂P22㊀2015-3-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㊂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㊂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㊂乙的下列哪些请求是错误的?(2015-3-2,单)A㊁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B㊁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㊁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D㊁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ʌ解析ɔ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不真实㊂何谓意思表示不真实?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情形包括五种,分别是欺诈㊁胁迫㊁乘人之危㊁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㊂‘民法总则“取消了乘人之危的概念,将其合并到显失公平,这样就剩下四种:欺诈㊁胁迫㊁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且取消了可变更的概念,将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概变更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㊂此外,‘民法总则“新增加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这两类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㊂关于欺诈的概念,‘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规定,欺诈是指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㊂据此分析,欺诈的构成要件是:一方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一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具体表现为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对方因为一方的欺诈而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对方因为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㊂当年现在A㊁B项的依据是‘合同法“是第54-55条㊂A项,本题中,甲明知行驶里程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仍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市值为16万元的机动车卖给乙, 乙误以为真 也就意味着由此陷入了错误认识,显然构成欺诈无疑,二者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可变更的可撤销的合同㊂关于变更权与撤销权的关系,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㊂据此可知,A项正确,不当选㊂B项,既然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因此如被欺诈方乙仅请求变更合同,则可以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这显然属于一种可行的选项,故B项正确,不当选㊂但是,由于可变更的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已经被取消,将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概变更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样本题的A㊁B项在2017年及其之后需要 旧题新做 了,不再正确了㊂D项,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有损失的一方要求过错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既然合同自始无效,自然不会发生违约责任㊂所以本题中,被欺诈方乙行使撤销权,则乙可以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D项亦正确,不当选㊂关于C项的错误,存在两种环节上的理解㊂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重大误解是指对行为的性质㊁对方当事人㊁标的物的品种㊁规格㊁数量㊁质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㊂据此可知,重大误解包括三类,即对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㊁对对方当事人认识错误㊁对标的物本身认识错误㊂一般认为,重大误解是 由于相对人对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非表意人之故也 ㊂王利明主编:‘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㊂本题中,乙 误以为真 的原由是因为甲的欺诈,而不是自己的缺少经验等原因所致构成对标的物认识错误,故不属于重大误解㊂第二个层次,再退一步,即使构成重大误解,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不得以私力救济的方式主张,而是必须也只能通过撤销之诉来主张㊂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行权方式系或起诉或仲裁,而不得单方致函通知撤销(此区别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中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行使方式)㊂故C项错误,当选㊂综上所述,本题答案原来为C,现在为ABC㊂P23㊀2015-3-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㊂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㊂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3-3,单)A㊁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B㊁只能请求撤销合同C㊁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D㊁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ʌ解析ɔ欺诈对于合同的效力影响有二:一是作为基本原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导致合同可撤销;二是作为一种特殊情形,‘合同法“第52条第(1)项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将导致合同无效㊂本题中,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与乙企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欺诈无疑㊂但乙企业(国有)的利益并非属于国家利益,二者不能等同,故A项错误;至于C项错误,违反合同相对性,更属于无稽之谈㊂总之,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该种情形属于可撤销的合同㊂故A㊁C项错误,不当选㊂实际上,‘合同法“第52条第(1)项规定并未被‘民法总则“所承继,当然我们也不能说这一规定被废止了,所以可以仍然适用㊂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受欺诈方实际上是有选择权的,一是选择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自始无效,进而主张欺诈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是选择不撤销合同,合同有效,欺诈方履约不合格,即被追究违约责任㊂由此可见,D项正确㊂D项正确,自然验证了B项错误㊂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㊂P25㊀2010-3-5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㊂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㊂乙对甲说: 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㊂ 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㊂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㊂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3-5,单)A㊁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B㊁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C㊁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D㊁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ʌ解析ɔ‘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㊂一方以欺诈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㊂依以上法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㊁胁迫㊁乘人之危㊁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该合同均属可撤销合同㊂‘民法总则“继续规定,当事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欺诈㊁胁迫㊁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均属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合同法“‘民法总则“没有规定如何界定欺诈㊁胁迫㊁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㊂这里可以参考‘民法通则意见“的相关规定㊂。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众合真题勘误
《真题分类解读五卷本》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题的确立被告的核心在于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还是复议改变决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本案中,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而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并没有改变行为处理结果,只是改变了行为的法律依据,所以,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应当属于维持。
因此,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改变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被告就应该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
至此,我们可以判断,本题并没有正确答案,因为被告均错误。
如果县政府是将罚款20万元,改为了罚款10万元,那就属于改变行为处理结果了,属于复议改变,被告就只有县政府了。
被告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管辖法院的级别如何确定呢?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如果以县药监局来决定法院级别,那就是基层法院管辖,但如果按照县政府来决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就是中院管辖。
对此,《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8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既然司法解释采用了就低原则,那么管辖法院就应该按县药监局来确定,所以,管辖法院为基层法院。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貌似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都有管辖权,但只要确定了是基层管辖,地域管辖的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其实是重合的,都是县法院。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政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2009年) 80.关于具体⾏政⾏为的成⽴和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与抽象⾏政⾏为不同,具体⾏政⾏为⼀经成⽴即⽣效 B.⾏政强制执⾏是实现具体⾏政⾏为执⾏⼒的制度保障 C.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政⾏为也具有法律约束⼒ D.因废⽌具体⾏政⾏为给当事⼈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具体⾏政⾏为的成⽴和效⼒。
A项中,⼀般地说具体⾏政⾏为⼀经成⽴就可以⽴即⽣效(符合具体⾏政⾏为的成⽴条件,不存在具体⾏政⾏为的⽆效因素),但是⾏政机关也可以安排某⼀事件发⽣后或者经过⼀段时间后才发⽣效⼒,这经常出现在附⽣效条件的具体⾏政⾏为中,所以A项错误。
B项中,理论上,具体⾏政⾏为发⽣拘束⼒后,有关当事⼈应当积极主动地履⾏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不能⾃动履⾏这些义务,具体⾏政⾏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法实现,具体⾏政⾏为的执⾏⼒就可以发⽣作⽤。
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政⾏为的权利义务安排,所以B项说法正确。
C项中,具体⾏政⾏为成⽴条件之⼀是: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式进⾏送达。
即未经送达受领程序的具体⾏政⾏为,不发⽣法律约束⼒。
故C项错误。
D项中,如果⾏政⾏为废⽌使当事⼈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以必要的补偿。
故D项错误。
本题选择错误项,故正确答案为ACD. 81.2002年,甲⼄两村发⽣⽤地争议,某县政府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2008年12⽉,甲村⼀村民向某县政府申请查阅该会议纪要。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该村民可以⼝头提出申请 B.因会议纪要形成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故不受《条例》规范 C.因会议纪要不属于政府信息,某县政府可以不予公开 D.如某县政府提供有关信息,可以向该村民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2020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全解析
2020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全解析一、行政法1. 请解释行政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它是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法律基础,包括行政组织的建立、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等方面。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和责任原则。
2. 解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概念,并列举各自的特点。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的行为主体在特定条件下的特定事项作出准许或批准的行政行为。
其特点包括单向性、强制性、有限制性和有监管性。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的强制性制裁行为。
其特点包括双向性、强制性、处罚性和变动性。
3. 简要说明行政法诉讼的程序和特点。
行政法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律程序。
其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行政法诉讼的特点包括主动权倾向行政机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等。
二、刑法1. 解释刑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刑法是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得不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社会预防的法律规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划分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人性化原则和法律适用原则。
2. 简述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的区别。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结果,却故意实施的行为。
过失是指犯罪主体未预见或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结果,但应当能够预见并避免的行为。
3. 列举并解释刑法中常见的刑罚类型。
常见的刑罚类型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拘役、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有期徒刑是指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服刑;无期徒刑是指判决被告无限期服刑;死刑是最高刑罚,即判决被告处以死刑并执行;拘役是指判决被告在监狱中短期服刑;管制是指判决被告在指定场所进行劳动或学习;罚金是指判决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丧失参政权利;没收财产是指判决被告的违法所得或用于犯罪的工具、设备等被国家没收。
行政法司法考试题及答案
行政法司法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合法性原则B. 合理性原则C. 公平性原则D. 效率性原则答案:C2. 以下哪一项不是行政行为的特征?A. 单方性B. 强制性C. 有偿性D. 法律性3. 行政诉讼中,原告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多久?A. 15日B. 30日C. 60日D. 90日答案:C4.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A. 30日B. 45日C. 60日D. 90日5. 以下哪一项不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A. 查封B. 扣押C. 冻结D. 罚款答案:D6.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何时组织听证?A. 3日内B. 5日内C. 7日内D. 10日内7.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程序合法性B. 事实依据C. 法律适用D. 行政效率答案:D8. 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是多久?A. 1年B. 2年C. 3年D. 5年答案:B9. 以下哪一项不是行政合同的特点?A. 双方自愿B. 行政主体一方C. 以行政权力为基础D. 以营利为目的答案:D10.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何时组织听证?A. 3日内B. 5日内C. 7日内D. 10日内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11.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哪些?A. 行政管理关系B. 行政监督关系C. 行政诉讼关系D. 行政赔偿关系答案:A, B, C, D12.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以下哪些?A. 确定力B. 拘束力C. 执行力D. 公信力答案:A, B, C, D13.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包括以下哪些?A. 国家行为B. 抽象行政行为C. 行政指导行为D. 行政调解行为答案:A, B, C, D14.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A. 合法性原则B. 公正原则C. 及时原则D. 便民原则答案:A, B, C, D15.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以下哪些?A. 直接强制B. 代执行C. 执行罚D.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答案:A, B, C, D16.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对以下哪些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A. 具体行政行为B. 抽象行政行为C. 行政指导行为D. 行政调解行为答案:A, B17. 行政赔偿的范围不包括以下哪些?A. 行政处罚B. 行政强制措施C. 行政裁决D. 行政指导答案:D18. 行政合同的特点包括以下哪些?A. 双方自愿B. 行政主体一方C. 以行政权力为基础D. 以营利为目的答案:A, B, C19. 行政指导行为的特点包括以下哪些?A. 自愿性B. 非强制性C. 灵活性D. 法律效力性答案:A, B, C20.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A. 合法性原则B.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C. 便民原则D. 信赖保护原则答案:A, B, C, 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21.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行政管理关系。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解析及答案(卷二)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解析及答案(卷二)多项选择题1.对以下哪些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A.市政府征用某村土地,该村居民认为补偿数额过低申请复议B.某企业对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率及税额不服申请复议C.公安机关以张某非法种植罂粟为由对其处以拘留10日并处1000元罚款,张某申请复议D.沈某对建设部门违法撤除其房屋的赔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答案:AC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那么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AD项属于对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问题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可以进行调解;B项中关于税率及税额的问题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不是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因此,不可以进行调解;C项中属于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因此,可以进行调解。
此题的正确答案是ACD.2.以下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事项,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A.某县两个职能局的合并B.某省民政厅增设内设机构C.某市职能局名称的改变D.某县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答案:A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据此,此题的正确答案是AC.3.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
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肖某须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B.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C.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签收批件之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D.肖某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是被告,乡政府为第三人答案:B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领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司法考试众合五卷本图书勘误一
2014年《08-13真题分类解读五卷本》系列【民法部分】1、P32左栏第二自然段最后一句话更正为“据此,C项错误。
”2、P33右栏第一自然段第7行将“丙”更正为“乙公司”。
3、P35左栏第一自然段第三行将“时数”更正为“时效”。
4、P69右栏最后一句话将“只能主丙”更正为“只能主张丙”。
5、P70右栏最后一个自然段倒数第三行将“抵押权人”更正为“抵押人”。
【刑法部分】1、P71第22题(08延-2-91)D选项中的“成某”一律替换成“戍某”;2、P79表格中的有期部分是剩余刑期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第80页(3)选项C也当选;3、P82右侧倒数第五行“实际执行10年”修改为“实际执行13年”。
【商经知法部分】《公司法》修正案由于是2013 年12 月28 日通过,五卷本的出版时间是2013 年11 月份,故相关内容的解析仍然是按照旧法,由此给大家的使用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在这里跟大家说抱歉。
现将新《公司法》修改涉及到的真题答案和解析变动整理如下:一、涉及到近五年《公司法》试题在《公司法》2013 年修改后答案发生变化的试题总共有四道题,分别是2010-3-27 (第十六页);2011-3-28(第十五页);2012-3-69(第十五页);2013-3-69(第二十页)。
1张某为避免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业,欲自己单干。
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错误的?(2010-3-27,单)可选择开办独资企业,也可选择开办一人有限公司如选择开办一人公司,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万元如选择开办独资企业,则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可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原题答案为C,修改后的答案为BC。
【解析】本题考查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
《公司法》第58 条第2 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姜晓萍《行政法学》勘误(部分)
gxgreatman整理QQ:305496742 版权所有祝大家都考个理想的成绩!姜晓萍《行政法学》勘误(部分)我备考时发现的,不过之前有些没有标注,现在也不好找了,请大家补充完善。
现已知以下错误或不当之处:1、第7页,第4行,第三个字“纲”应当为“当”。
2、第14页,(5)规章,第2行,“地方性规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正确定义为:“地方性规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其实对“地方性规章”的定义有几种表述,本书是分开说的,有些又是合起来说的。
只要大家记住是“人民政府”就ok。
如还存在疑问,请查阅相关书籍或网站。
3、第75页,第12行,“内部行政行具有不可诉性”应为“内部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缺少“为”字。
4、第79页,(2)确定力,第3行,“非依法程序由和理由”,多了“由”字。
5、第115页,(5)职权分离原则,第3行,“罚没款…”,多了“没”字。
6、第119页,最后一行,“听政程序…”应为“听证程序”。
7、第126页,(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①②两点的表述不是很清楚,书中直接将“行政强制执行”用“行政强制”代替,而“行政强制”包含“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这超越了小标题“(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的范围,导致①②两点内容表述不是很清楚。
8、第147页,第16行,“申请书许呀采用格式文本的,…”应为“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
9、第168页,倒数第2行,“应当积极履行法国规定的权利和职责”应为“应当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职责”。
10、第170页,第6行,“主要备案、裁决、审查…”应为“主要有备案、裁决、审查…”,缺少“有”字。
11、第171页,倒数第12行,“必须假期和改善…”应为“必须加强和改善”。
12、第185页,第7行,“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应为“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缺少“人”字。
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部分真题解析
XXXX 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部分真题解析1. 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某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 责人张某行政处分B. 工商局干部李某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即应减轻处分C 某环保局科长王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应暂停其履行职务D.财政局干部田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不应允许其挂职锻炼答案 考点 解析本题考查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相关制度。
关于A 项,考查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违法时, 是否应当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的问题。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 16 条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 他违法违纪行为,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处分。
”可见, 当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被行政诉讼生效判决撤销时, 并不 是必然要对该机关负责人进行处分, 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 需要追究纪律责 任时,才会给予处分。
A 项中的“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张某行政处分”没有 考虑处分的条件,过于绝对。
故不当选。
关于B 项,考查的是公务员处分中关于应当减轻处分的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 14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 并主动 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 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可见,是否对公务员进行减 轻处分,在于被处分的公务员是否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 同时还要主动采取措 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而B 项中李某只是主动交代自 己的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地满足减轻处分的所有条件。
故不当选。
关于C 、D 两个选项,考查的是公务员因违纪被立案调查时,对其职务履行 以及交流的处理制度。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38 条规定:“行政机关公 务员违法违纪, 已经被立案调查, 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 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 其履行职务。
2010年众合专题讲座系列勘误汇总
一、李建伟老师《民法60讲》勘误(一)《民法60讲》第161页,【例4】的答案有误,应该是“不予支持”。
原因是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经废止了《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的规定,侵害租赁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合同不再被认定为无效了。
(二)《民法60讲》第441页,第5-7行的“【特别注意】”这三行整个删去。
同时【例1】的答案应该改为“能”。
原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与否,不是抵销的障碍。
以上表述自相矛盾了。
关于正确的表述,请看第442页的【例1】。
(三)1.第448页,第四行也即任意解除权情形的第1种,删去。
原因:合同法第195条规定的赠与人的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不属于任意解除权。
2.同页,第9行,也就是第6种情形,改为:《合同法》第376条: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以及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原因:寄存人,按照第1款规定,都有任意解除权;保管人,只有在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情形下才享有任意解除权。
(四)第411页,第1题的答案,应该是:ABD.书中漏印了B项。
第485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依相应履行日期分别计算”,改为“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解释第五条)。
(五)1.第355页,最后一段,写着《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适用绝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修改为: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应适用相对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删去“第78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在此处不再适用”这句话。
相应地,本页的下图第四行,也把“绝对无过错责任”修改为“相对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一栏“无”替换成“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2.第299页第9行的”不适用过失相抵“,修改为:“条件的适用过失相抵”。
3.第328页,例1的答案,将”当然“以及以后的部分全部删去。
4.第406页,倒数第10行,修改为“认的形式包括明示与推定形式,沉默不作为追认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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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众合真题勘误《真题分类解读五卷本》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题的确立被告的核心在于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还是复议改变决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本案中,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而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并没有改变行为处理结果,只是改变了行为的法律依据,所以,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应当属于维持。
因此,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改变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被告就应该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
至此,我们可以判断,本题并没有正确答案,因为被告均错误。
如果县政府是将罚款20万元,改为了罚款10万元,那就属于改变行为处理结果了,属于复议改变,被告就只有县政府了。
被告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管辖法院的级别如何确定呢?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如果以县药监局来决定法院级别,那就是基层法院管辖,但如果按照县政府来决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就是中院管辖。
对此,《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8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既然司法解释采用了就低原则,那么管辖法院就应该按县药监局来确定,所以,管辖法院为基层法院。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貌似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都有管辖权,但只要确定了是基层管辖,地域管辖的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其实是重合的,都是县法院。
考生需要注意,作为行政法不定项选择题本题的难度是较大的,综合程度也是很高的。
但本题只要思路清楚,先找出行政主体,再找出管辖法院(做法院管辖的题目,一定要先级别,后地域)。
先找出行政主体,再找出复议机关。
采用抽丝剥茧的方式慢慢推导,本题也不算难以应对。
但是,思维切忌跳跃,否则很容易选错选项。
根据新司法解释,本题无答案。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同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6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本题中,县计生委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县政府维持该决定,但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这属于部分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构成复议改变。
因此,应当以县政府为被告。
A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题中,被告是县级政府因此,应当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项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本题中,县计生委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县政府维持该决定,但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复议决定作了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是违法的。
C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14年行政诉讼法,将被告举证和提交答辩状的期限由10日改为了15日,因此,D项错误。
本题当年司法部答案为B、C、D,新法答案为BC。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题中,李某不服某市公安局没收决定,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而省公安厅维持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因此某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是被告。
命题人在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的《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2009--2014》中认为,被告为某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但A选项只说了一个,故A项错误,由于这是权威观点,所以本题我们也采纳该书的观点,认为A选项错误。
但多说一点一家之言,严格依据语言习惯,我们认为A选项的表达是正确的,我们能够说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因为省公安厅确实是本案的被告,但不能说被告为省公安厅,因为被告有两个机关,类似的,我们可以说李佳是众合的老师,但不能说众合的老师是李佳。
可能不同的读者对语法有不同的把握,对这样的争议点,笔者认为考生大可不必纠结。
第一,本题是旧题新考,这样的题特别容易产生争议,当年旧法的被告只有某市公安局一个,命题人当年根本就没有想考我们语法。
第二,命题人在类似的语言表达上也没有出过这样争议表达的题目,比如政府工作部门县公安局的复议机关,命题人在选项中一般都选取“本案的复议机关应当是市公安局”、“李某应当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这样的没有争议的表达,对此,可参看2014卷二第49题A选项和第80题A选项,所以,考生大可不必为此纠结。
《行政诉讼法》第29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本题中,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汽车,因为被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的车予以没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而恰恰是这“走私车”的认定,与田某有内在的利害关系。
一方面,如果法院支持某市公安局的认定,李某将因此要求田某承担相应的责任,田某的权利义务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关联;另一方面,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若田某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一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维持,田某将不能再行提起行政诉讼。
而李某要求田某承担责任,田某只能充当被告。
且须受行政诉讼判决的拘束,不能以所销售汽车不是走私车作为抗辩理由。
因此,结合本题的细节,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B项的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新法,只要经过复议,不管维持、改变和不作为,管辖法院就有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两个地方。
这是和旧法规定不一样的,旧法只有改变才有多重选择,考生千万注意。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中经过复议后,管辖法院为省公安厅或是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所以,CD选项均为正确省公安厅维持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而不是改变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因此,被告为某市公安局,地域管辖也适用普通规则,被告所在地即某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C。
本题司法部答案为C,新法答案为CD。
【解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按照法律的要求,县规划局提交的该复印件,应加盖保管部门也就是县政府的印章,A选项正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余某提交的录像的性质属于视听资料,故其应按照法律的要求,注明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B选项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C选项中原告余某的诉讼对象是县规划局不予批准答复的行为,也就是被告的不作为,且选项已交代余某的请求不成立,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C项也是正确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9条及《2015年司法解释》第10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所以,根据新法,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D选项表达正确。
本题新法答案为A、B、C、D。
十七、行政诉讼裁判(一)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因此,A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6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