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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承诺办结时限

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承诺办结时限

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承诺办结时限发改局(12项)行政许可事项1.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日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3日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3日4.审批粮食、棉花、煤炭出口配额和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 2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日2.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3日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 3日4.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 3日5.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即办6.收费许可证核发、变更即办7.政府管理的价格审批 5日8.行政事业性单位培训收费审核 3日经贸局(10项)-1-行政许可事项1.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3日2.外商投资项目审批 3日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 7日4、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核 3日5.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7日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查 7日7.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初审(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 3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1日2.外商投资项目初审(项目联系单) 1日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即办教体局(5项)行政许可事项1.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网校、武术学校等民办学校) 7日2.幼儿园申办审批 7日3.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教师资格审批测试合格后7日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5日5.体育社团的设立 7日科技局(2项)-2-行政许可事项1.民营科研机构设立审核5日2.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及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 7日公安局(24项)行政许可事项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5日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5日3.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2日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即办5.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2日6.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5日7.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证 5日8.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7日9.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5日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3日11.户口迁移 10日12、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5日13.申办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5日14.申办因私出国护照 5日15.申办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和居留签注 5日16、-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5日17.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6日18.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6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刻制公章即办2.核发浙江船舶户牌即办3.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交通安全许可 3日4.超大、超高、超宽车辆的通行审批即办5.暂住证即办6.户籍主要项目变更更正10日民政局(20项)行政许可事项1.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审批 7日2.成立社会团体的筹备许可 5日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5日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5日5.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5日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 3日7.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3日8.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5日-4-9.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5日10.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5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残疾军人、因公致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民兵评残事项 3日2.残疾军人、因公致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民兵补证、换证事项 3日3.地名命名、更名 5日4.楼门牌号码、地名标志设置 5日5.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的审批 2日6.福利企业变更、注销申请的审批即办7.收养登记 3日8.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即办9.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对象审批 7日10.非因伤残或因病丧失能力程度鉴定一年二次财政局(地税局)(8项)行政许可事项1.会计从业资格证审批即办2.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5日3.企业具名发票印制审批 5日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5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1.普通发票领购审核即办2.税务登记证核发、变更即办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2日4.契证发放即办人事局(5项)行政许可事项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 5日2.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5日3.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5日4.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5日5.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7日劳动保障局(16项)行政许可事项1.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15日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许可 5日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10日4.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5日5.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30日6.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定期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劳动能力鉴定定期-6-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一年一次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一年一次4.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培训即办5.城镇失业人员登记即办6.企业招工录用通知即办7.集体合同登记即办8.外国人在嵊就业即办9.港澳台胞在嵊就业即办10.非因公伤残或因病丧失能力程度鉴定一年二次国土局(15项)行政许可事项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9日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的审核 9日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17日4.矿山闭坑审批 10日5.采矿权许可(含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审批) 10日6.临时用地审核 7日7.土地开垦审批 5日8.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 7日9.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9日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4日-7-1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审核 7日12.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核分批上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土地使用权初始、变更登记发证 15日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15日3.出让土地抵押登记 3日建设局(42项)行政许可事项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5日2.关闭、闲置、拆除、迁移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 5日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5日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3日5.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 5日6.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5日7.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 5日8.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5日9.瓶装燃气经营许可 5日1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暂定资质) 15日11.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3日1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5日1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村规) 5日-8-1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规) 5日1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规) 5日1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规) 5日1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规) 7日18.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城规) 5日19.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城规) 7日20.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城规) 7日21.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10日22.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 15日23.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 15日24.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 15日25.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一级资质 15日26.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二级资质 15日27.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三级资质 15日28.市政施工企业资质审查 5日29.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 5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规划竣工验收审批(城规) 5日2.规划工程放样审批(城规) 3日3.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3日4.各类化粪池管理申报登记 3日5.白蚁防治即办-9-6.商品房转让产权登记 10日7.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5日8.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5日9.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5日10.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10日11.房屋异议登记 1日12.房屋更正登记 10日13.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5日交通局(19项)行政许可事项1.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 5日2.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 5日3.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 5日4.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 5日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许可 5日6.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5日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5日8.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许可 5日9.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 5日10.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5日11.货运经营许可 5日-10-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5日1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5日1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5日15.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5日16.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5日17.港口经营许可 5日18.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5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船舶或浮动设施检验 5日水电局(7项)行政许可事项1.取水许可 5日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5日3.入河排污口审核 3日4.河道采砂许可 6日5.水电建设项目许可 7日6.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10日7.渔业捕捞许可 3日农业局(12项)行政许可事项1.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 5日-11-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5日3.兽药经营许可 5日4.动物诊疗许可 5日5.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核发即时6.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5日7.植物产地检疫证明的核发 2日8.植物调运检疫证明的核发 2日9.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3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证 2日2.拖拉机驾驶员证核发 2日3.核发联合收割机证、拖拉机证 2日林业局(16项)行政许可事项1.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5日2.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核发即办3.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7日4.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7日5.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10日6.临时占用林地和林业生产占用林地许可 7日7.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 5日8.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 15日-12-9.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 5日10.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出县境运输许可即办11.森林植物检疫证的核发即办12.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核发 7日13.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核发 3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狩猎证验证即办2.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的核发即办3.《林权证》核发 60日外经贸局(4项)行政许可事项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3日2、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核 3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设立境外企业与机构审核 2日2.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即办文广新局(20项)行政许可事项1.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和变更的审批即办2.核发娱乐场所设立的筹建通知书 3日3.娱乐场所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5日-13-4.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即办5.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的筹建通知书 3日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5日7.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设立和变更的审批即办8.设立出版物(含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及其变更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审批即办9.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设立和变更的审批(设立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其它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 5日10.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企业的审批(含复印、影印、打印) 5日11.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作其他用途许可 5日12.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许可 5日1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它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5日14.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5日15.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5日16、馆藏二、三级文物拍摄审核 7日-14-17.设置境内、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初审) 1日18.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宾馆饭店)审批(初审) 1日19.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审批(初审) 5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演出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即办卫生局(11项)行政许可事项1.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3日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3日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3日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3日5.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即办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查 4日7.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 5日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5日9.医师执业注册即办10.护士执业注册即办11.放射诊疗许可 5日人计局(5项)-15-行政许可事项1.复通手术审批 3日2.再生育审批 20日3、特殊情况生育审批 20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计划生育内病理性引产核准 2日2.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定期环保局(11项)行政许可事项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证 10日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 7日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 7日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登记表) 7日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0日6.进口废物环保初审 10日7.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10日8.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含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3日9.排污许可证核发 10日10.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核准 10日11.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1日-16-城管执法局(2项)行政许可事项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4日2.城市大型户外广告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7日安监局(16项)行政许可事项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6日2.《烟花爆竹经营(季节性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8日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认定 5日4.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核 5日5.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核 5日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审核 5日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审核 5日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审核 5日9.《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5日10.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审核 5日11.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审核 5日1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核 5日-17-1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核 5日14.小型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5日15.《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5日16.《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审核 5日粮食局(1项)行政许可事项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5日统计局(1项)行政许可事项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受理 3日民宗局(8项)行政许可事项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许可 7日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许可 5日3.在宗教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许可 5日4.可以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合的认可 5日5.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的许可5日6.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许可 5日7.设立寺观教堂和其它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 5日-18-8.扩建、迁建寺观教堂和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审核 5日档案局(4项)行政许可事项1.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 3日2.专业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审批 3日3.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赠送、交换的审批 7日4.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审批 7日商贸办(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即办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即办建管局(8项)行政许可事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7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日2.合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备案即办-19-3.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即办4.建设工程报建备案即办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即办6.建筑业企业各类岗位证书备案即办7.外地建筑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嵊登记备案即办旅游局(3项)行政许可事项1.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核 12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旅游星级饭店评定 12日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 9日残联(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残疾人证核发 1日工商局(34项)行政许可事项1.公司设立登记 3日2.公司变更登记 3日3.公司注销登记 3日4.分公司设立登记 3日-20-5.分公司变更登记 3日6.分公司注销登记 3日7.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3日8.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3日9.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3日10.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开业登记 3日11.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变更登记 3日12.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注销登记 3日13.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3日14.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3日15.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3日16.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3日17.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3日18.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3日19.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3日20.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3日2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1日22.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3日23.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3日24.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3日2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即办26.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3日-21-27.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3日28.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3日29.户外广告登记审批 5日30.商品市场名称登记(变更、注销) 5日31.商品展销会登记 5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拍卖活动备案(前期、后期) 2日2.抵押物登记(变更、注销) 3日3.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注销)即办质监局(9项)行政许可事项1.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7日2.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7日3.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7日4.特种设备(包括二手设备)使用登记 3日5.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核准 5日6.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7日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3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 7日2.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办理 2日-22-食药品监管局(1项)许可事项1.药品经营(零售)审批 10日供电局(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架空电力线路附近建房、施工 10日烟草局(3项)行政许可事项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 7日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 5日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7日气象局(7项)行政许可事项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2日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2日3.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资料核准 3日4.天气预报、警报信息传播核准 3日5.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作业许可 1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防雷工程(系统)技术服务(评价、检测) 3日-23-2.防雷工程(系统)技术服务(定期检测) 5日盐务局(1项)行政许可事项1.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2日人民银行(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银行帐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2日2.贷款卡发放核准即办注:事项名称后的时间指对外承诺办理工作日,不包括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公示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上报事项承诺办理时间指本级本部门办理所需工作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现予公布。

另有20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务院2020年9月13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序号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加强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督促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档案通用目录模板

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档案通用目录模板

行政许可事项档案通用目录
1.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及存根
2.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存根
3.相关送达回执
4.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报告制审查表)
5.机构申请材料(具体内容按照银监会及省局材料目录)
6.如需情况解释说明、核查、询问,需用:
(1)要求金融机构提供书面解释说明的函
(2)金融机构提供的书面解释
(3)约见会谈记录(复印件)
(4)实地核查报告
(5)专家评审书面意见
7.如需考试,需用:
(1)考试申请表(复印件)
(2)考试试卷
(3)考试成绩单
8.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需用:
(1)市场准入征求意见(明细)表
(2)向其他派出机构征求意见的函及复函
9.如需实地验收,需用:
(1)现场勘查记录单
(2)验收报告
10.如需处内集体审批,需用:处务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11.如需提请局长会议审议事项,需用:
(1)法律审查申请表
(2)法律意见书
(3)局长会议审议事项提请单
(4)会签单
(5)汇报提纲
(6)会议记录(复印件)
1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政许可事项,还需机构提供:
(1)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申请表
(2)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状况调查表
(3)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5)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6)初审意见(报告)
13.如需金融机构反馈执行情况,需用: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机构的报告回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12.28
•【字号】2020年第178号
•【施行日期】202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
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结合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情况,我厅编制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版)》,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8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大连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6月)

大连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6月)
序号
事项名称
大连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22年6月)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1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大连海关(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
2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大连海关(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
5
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 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大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
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 6 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
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7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 单位核准
8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 批
9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单 位卫生许可
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
大连海关
大连海关 大连海关 各隶属海关 各隶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目录

行政许可目录
1、股份〔上市公司〕以募集方式添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文件;以其他方式增资的,应提交市发改委的同意文件;
2、股份(非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兼并或分立,应提交市发改委的同意文件。
3
国有
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一切制工业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主席令第3号发布,同年8月1日起实施〕
«企业法人注销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
«药品消费容许证»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理人的生理机能并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运营容许证»
«医疗机构制剂容许证»
2、央求饲料消费的企业应当提交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容许证,否那么,运营范围应当核定为:饲料(不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消费容许证»
11
固定狩猎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维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9号发布,自1989年3月1日起实施,依据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4号修正发布〕
«旧事出版署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增强审批管理的通知»
«本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方法»
«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2003年令第390号〕
«关于管理本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则»〔1980年〕
«游览社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2001年修订)
«中宣部国务院旧事办广电总局旧事出版署国度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增强审批管理的通知»
«企业法人注销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1988年国度工商局令第1号,依据2000年国度工商局令第96号修订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审批 类别 许可
设定依据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备注 1:“鉴于 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 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 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律不再实行审批 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 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 发〔2008〕102 号)第二条(五):按国务院规定权 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 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共同审批 部门
审批对 象
备注
01012 发展改
企业、事业
1.核电
行政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企业、 事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革委
项目名称 单位、社会 团体等投资 建设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 目核准
子项 站项目 核准 (核报 国务 院) 2.民航 新建机 场项目 核准 (核报 国务 院) 3.建设 特大型 主题公 园项目 核准 (核报 国务 院) 4.在跨 界河
共同审批 部门
审批对 象
备注
01005
发展改 革委
工程咨询单 位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企业及 事业单 位
发展改 01006 革委 发展改 01007 革委
价格鉴证师 注册核准 石油天然气 (含煤层 气)对外合
无 1.煤层 气对外 合作项

贵州省企业登记前置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贵州省企业登记前置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核准文件
5国有Leabharlann 业设立、合并、分立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主席令第3号)
批准文件
6
城镇集体企业设立及变更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批准部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
批准文件
7
乡村集体企业设立及变更
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6号)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0
机动车维修经营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机动车维
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7号)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5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
可证
52
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
交通主管机关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
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53
港口经营
港口行政管理机关
《港口法》(主席令第5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第3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
54
外国国际道路、船舶运输经
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批准文件
发电类、输电类电力业
务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24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
省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7.08•【文号】银办发[2004]136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银办发[2004]13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2004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中公布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共有500项。

其中,涉及人民银行的行政许可事项为16项(见附件1)。

按照《决定》,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需要国务院发布决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继续实施。

目前,我行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设定并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有10项(见附件2)。

为便于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了解人民银行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现将国务院《决定》公布人民银行保留的16个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人民银行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设定的10个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八日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2│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的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审批│中国人民银行│├──┼──────────────────────────┼──────────────┤│5│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中国人民银行│├──┼──────────────────────────┼──────────────┤│6│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中国人民银行│├──┼──────────────────────────┼──────────────┤│7│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黄金制品内销审批│中国人民银行│├──┼──────────────────────────┼──────────────┤│8│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中国人民银行│├──┼──────────────────────────┼──────────────┤│9│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中国人民银行│├──┼──────────────────────────┼──────────────┤│10│银行票据、清算凭证印制企业资格审批│中国人民银行│├──┼──────────────────────────┼──────────────┤│11│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12│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13│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14│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审批│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15│商业银行修改银行卡章程审批│中国人民银行│├──┼──────────────────────────┼──────────────┤│16│贷款卡发放核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方案审批│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委│├──┼───────────────────────────┼──────────────┤│3│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审批│中国人民银行│├──┼───────────────────────────┼──────────────┤│4│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中国人民银行│├──┼───────────────────────────┼──────────────┤│5│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中国人民银行│├──┼───────────────────────────┼──────────────┤│6│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中国人民银行│││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专用设备审批││├──┼───────────────────────────┼──────────────┤│7│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审批│中国人民银行│├──┼───────────────────────────┼──────────────┤│8│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审批│中国人民银行│├──┼───────────────────────────┼──────────────┤│9│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专用章批准│中国人民银行│├──┼───────────────────────────┼──────────────┤│10│支付清算组织准入│中国人民银行│└──┴───────────────────────────┴──────────────┘。

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2017年版)

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2017年版)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第661号修订)
市公安局
30
005021
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因事往来香港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31
005022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6〕34号)
市人社局
56
008002
特殊工时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第174号修订)
市公安局
21
005012
非机动车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市公安局
22
005013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16年第139号)
《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陕西省政府令第164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548号、第671号修订)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市司法局
55
008001

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审定稿)

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审定稿)
0100201002

市级: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县级:承办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县级:临时占用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外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初步审核。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含直管县)初步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公布,2010年11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核发
2.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年检及注销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邯郸市下放、改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管事项目录》、《邯郸市接收国务院和省下放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等事项,是我市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对部分行政职权的再次梳理。

各级行政机关要以本次公布的事项为依据,严格依法实施。

各实施机关要深入研究,进一步制定高效、快捷、便民的措施。

对于国务院、省下放事项,实施机关要尽快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明确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尽可能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于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深入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意识和水平;对于下放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有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并主动与县级部门沟通,尽快下放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次清理结果,对本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进行认真全面清理,及时予以衔接,尽快公布本县(市、区)的目录,并报市法制办备案。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4日邯郸市下放、改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0项)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63项)。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三类事项”目录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三类事项”目录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三类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秦政办[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三类事项”目录的通知(秦政办〔2013〕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简称“三类事项”)及衔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于本次公布的事项,各实施机关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编制行政审批业务流程时限图,提高审批效率;要实行动态管理,结合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和变更;要认真做好与国务院、省政府和省直机关下放、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已经明令取消的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实施,对于已经明确要求下放的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接收和下放工作。

各县区要对照市本级“三类事项”目录,按照“双减双提”工作要求,组织编制本地的“三类事项”目录,并向全社会公布。

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县(区)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保证承接部门尽快熟悉业务,及时实现正常审批。

各实施机关不得自行增加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确需调整和变动的,需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施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责任。

附件:1.秦皇岛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秦皇岛市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3.秦皇岛市本级行政监管事项目录4.衔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3年8月9日附件1 秦皇岛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6个部门, 119项,196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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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如需对高管核准任职资格,材料需单独装订,报送要求详见第5项高管任职资格核准;
9、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6、改建前机构保险许可证复印件;
7、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四季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安徽省辖区内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作出声明;
4、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
5、总公司意见书;
6、拟撤销机构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审查期限
安徽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项目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0〕78号)
2.产权证明及消防证明要求参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开业验收阶段)。
项目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申报材料
1、请示文件;
2、拟撤销机构基本情况;
3、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
5、营业场所应产权清晰,无房产证明的,应提供下列材料中的一项:
(1)购房合同及网上备案确认单;
(2)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乡镇及以上政府或房产部门出具的能够说明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6.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应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备案抽中的,应提供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
9、反洗钱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等;
10、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同一机构申请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以上2、3、4、8、9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首次报送时提供,再次报送需提交已报送说明。上述内容部分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已报送说明及发生变化部分的材料。
3、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保监局报告。
二、保险中介类
项目
6、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许可审批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4、《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
5、《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
9
保险经纪人业务许可审批
10
保险经纪人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批
11
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2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
一、保险机构类
项目
1-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筹建阶段)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
5、变更后营业场所内外环境照片;
6、保险许可证复印件;
7、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审查期限
安徽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批准变更的,应及时向安徽保监局申请换发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申报材料
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文件;
2、中国银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高管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高管任职资格测试成绩单(加盖公司公章),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高管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合鉴定;
注意事项
1、省级分公司的开业验收申请由保监局受理,保监会审批;
2、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及时向安徽保监局申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1
保险
机构类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2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
3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4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5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6
保险
中介类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许可审批
7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批
8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6、受到行政处罚及立案调查情况说明;
7、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负责人任职报告表》、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复印件,综合鉴定,反洗钱培训报告和反洗钱承诺书,劳动合同封面页、期限页、签章页复印件,高管任职资格测试成绩单(加盖公司公章),有护照的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8、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提交安徽省辖区内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作出声明;
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
4、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5、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人身险电销中心还应包括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电话销售业务管控体系及主要制度等;
申请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申报材料
1、改建请示文件;
2、开业申请材料中要求的除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以外的其他材料;
3、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
4、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5、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合理性、必要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投保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需同时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审查期限
安徽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安徽保监局受理拟在安徽省辖内设立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层级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
2、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包括房产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4、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5、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6、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项目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
5、《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
6、《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0号)
5、《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
6、《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
7、《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0号)
申请人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机构
申报材料
1、开业验收请示文件;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并包括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合规部门或合规岗设置情况等;
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如需申请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相关材料需单独装订报送,报送要求详见第5项高管任职资格核准;
9、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审查期限
安徽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9、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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