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 2 1
作者简 介 : 田韶 华 , 女, 河北平乡人 , 河北经贸大学教授 , 主要从事婚姻法 、 民法研 究 ; 康慧, 女, 河北石 家庄人 , 河 北 省旅游 投资集团 , 主要从事婚姻法研 究。
第 3期
田韶 华 , 康慧 : 论我 国夫 妻 约定财 产 制 的完 善
共 同制 。 。
3 .关于 约定 财产 制 的时 间和 方式 。 我 国婚 姻法 未对 约定 财产 制 的具体 约定 时 间做 出限制 , 一般 认
为 当事人 在婚 前 、 婚 后 均可 作 出约定 。 至 于其 方式 , 依《 婚姻 法 》 第1 9 条 的规 定 , 应 当采用 书面形 式 。 4 .关 于 约定 财 产制 的效 力 。 约 定 财 产 制 的效 力 主要 体 现 在 《 婚姻法》 第1 9 条第 2 款 和第 3 款 的规
夫 妻约 定财 产制 是与 夫妻 法定 财产 制 相 对 应 的一 种 夫 妻 财产 制 形 式 , 是 指婚 姻 当事 人 以契 约形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完善探究
有体现 。
有效。对同一法条、 同一问题 , 学术界和实务界在
收稿 日 :06 9 9 期 20 - 0 0
作者简介: 孔国荣(96 )男 。 临川 人 , 16一 , 江西 法学 副教授 。 主要 从事 民
商法教学与科研
维普资讯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 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 理解上 出现了严重的分歧 , 而立法对此没有作 出进 步 明确的界定 , 长期下去 , 在实践操作中势必将 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归属、 管理 、 使用、 收益、 处分及债务清偿、 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 带来很大的麻烦。 事项 , 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在我 12 约定内容的不明确 ” .
种封闭式立法模式 , 认为其已明确地提出三种夫妻
财产制度 即一般共同制、 分别财产制、 限定共 同制 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 【 当事人只能选择其 中 ”2 的一种 , 夫妻财产约定才有效 , 夫妻财产约定若 以 法律明文允许以外 的夫妻财产制为对象 , 财产约定
无效 , 当事人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而法律实务界普通认为 , 前 的夫妻财产约定 目 制立法仍然是一种开放式立法模式 , 婚姻当事人仍
家具等大件用品 , 女方工资用 于购买 “ 民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第 十九条第 于购置家 电、 所有权仍 为共 同共有 , 这 款对夫妻财产约定 内容 的立法 陈述 是选择 了一 粮油副食等生活消耗物 ,
种约定即为各 自 工资使用的约定 。 I3 缺乏约定财产协议的变更和撤消程序 .
第 4期
孔国荣 :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完善探究
2 我 国夫妻约定 财产制 的立法 完善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第一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法律系法学专业00000000000某某某某某指导老师某某某某【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
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
本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
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
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
[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完善探讨
Junlo C ogigU i rt o Si c n eho g(oi c ne di ) N .12 1 ora f hnqn nv sy f c neadTcnl ySc lSi csE i n o2 00 e i e o a e t o
产 权 的收益 ;4 ( )继承 或赠予 所得 的财产 。但本 法第 l 8条第 三项 规定 的除外 ;5 其他 应 当归 共 同所有 的 () 财产 。夫妻 对共 同所 有 的财产有 平等 的处理权 。
( ) 定 财 产 制 二 约
1生产 、 营所得 收益 的归属 不合理 。现行《 . 经 婚姻
收益 , 而 扩大 了共 同财产 的 范 围 , 犯 了个 人 特有 从 侵
财产 。
婚 姻终止 时 的财 产清算 与分 割达成协 议 , 并排斥 法定
夫 妻财产 制适用 的夫 妻财产 制度 。《 婚姻法 》 1 第 9条 第 1 款规 定 : 妻可 以约定婚 姻关 系存续期 间所 得 的 夫 财 产 以及婚 前财 产归各 自所 有 、 同所有或 部分 各 自 共 所有 、 部分 共 同所有 。夫 妻对婚 姻关 系存续期 间所 得 的财产 以及 婚前财 产 的约定 , 双方具 有约束 力 。 对 ( ) 人特有 财产 制 三 个 个 人特有 财产 制是夫或 妻一 方单独 所有 的财产 。
我 国 夫妻 财产制 的缺 陷及 完 善探讨
陈 昊
摘 要 : 妻 财产 制 在 婚姻 家庭 立法 中具 有 十分 重 要 的地 位 , 夫 是婚 姻 家庭 生 活 正 常运 转 的 物 质保 证 . 系到 家庭 生活 的 稳 关
定 及 各 家庭 成 员 的合 法权 益 , 来是婚 姻 家庭 法 关 注 的 焦点 。 结合 司 法 实践 , 讨 了现 行 夫妻 财 产 制 的 缺 陷 . 历 探 并提 出 了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与立法完善
Vo . " o 2 14 N .
我 国 现 行 夫 妻 财 产 制 度 的 不 足 与 立 法 完 善
王 丽 萍
(湖 南税务 高等专科 学校 政法 系, 南 长沙 4 0 1 ) 湖 1 16
摘要 : 夫妻 财产 制度 是规 范夫妻财 产 关 系的重要 法律 制度 。夫妻财 产 制分 为吸 收财 产制 、 一 统
尊 女 卑 的特 点 。 ( ) 一 财 产 制 ( nt o rpr e m ) 二 统 U i f o e yrg e y p t i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 , 夫妻的全部财产或 部分
财产依 法合并 为共 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 婚姻关 系终 止 时始加 以分 割的财产制 。共 同财产制更 注重 婚姻 的伦 理 性, 更符合夫妻共 同生 活的本 质 目的 , 方面确 保夫 妻经 济 一 独立 , 一方面适 用公平合理原则保护从事家 务劳动而无 法 另 或较少获得财产 的一方 的权益 , 有助于实现实 质意义上 的夫 妻平等 , 因而是最 具有现代意义 的夫妻财产制度 。正因为如 此, 许多 国家 和地 区都 把共 同财产 制作 为法定 夫妻 财产 制 ,
制、 联合财产制 、 分别财产制和共 同财产制 。
( ) 收财 产 制 ( bopino rpr ) 一 吸 A srt f oe y o p t
该 制度 是古代各国立 法所采 取 的一种法 律制 度。在这 种制度 下 , 丈夫的财产 由其本人 专有 , 妻子 携入 的财产 及婚 后所得 财产 的所有权 、 理权 及用益权 都属 于丈 夫 , 在个 管 仅 别情况下 , 丈夫在婚姻关系解除 时返还妻 子的婚前 财产 。该 制度与古代法 中的 “ 夫妻 一体 主义 ” 则相 适应 , 原 体现 出男
论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完善
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与制度化 、 系统化的 目标还相
去甚远 , 而如果 一项 制度 自身漏 洞百出 , 完成 所负载 的保 障 要 公平与正义的 目标 是不可能的。因此 , 在今 后《 民法典 ・ 姻家 婚 庭编》 的制定过程 中 , 应加强法定财产制部分的立法 。一是拿出
专门一章设立通则性规 定 , 对夫妻财产 关系的共通性 问题作出
外, 其他不明财产或有争议 的财产~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而言 ,工资 、 “ 奖金” 宜作扩张解释 , 议改为“ 建 工资 、 奖 金等 工资性收入” “ ;生产 、 经营 的收益 ”宜作缩小范 围的解释 , ,
原则性规定 , 括夫妻财产关 系的类型 、 包 确立 、 变更 、 内外效力
3 完善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 内容 、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有存在
感情不合而分居的事实 , 则分居期 间例外 。” 我国 目前把“ 因感
我国《 姻法》 婚 有关夫妻财产权利 的内容规定过 于简略 , 且
《 婚姻法》 虽列举了夫妻共 同所有 的财产类型 , 由于过于 但 概括 , 造成 了理解与适 用的混乱 , 仍 因此在《 民法典 ・ 婚姻家 庭 编》 的制定中 , 还应从以下方面明晰法定夫妻共 同财产 的范围 。
一
样化 的趋 势 ,使婚姻 当事 人在处理 各方财产时 有更大 的灵活
性, 应从我 国实际 出发 , 吸收国外相关制度的精华 内容 , 从以下 几个方面对现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进行 完善 。
等, 形成“ 总—分” 的格局 。二是调整法定财产制的立法体系 , 使 分散于现 《 婚姻 法》 家庭关 系” “ 一章和“ 离婚” 一章中 的有 关夫 妻财产关系的内容 , 统一在夫妻 关系部 分的夫妻财产制中 。三
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几点建议
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几点建议引言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关系。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建议。
1. 强化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目前,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保护尚不够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建议:•制定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定义,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性质。
•加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力度,确保夫妻共同财产不受第三方侵犯。
•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登记制度,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统一登记机构,提高登记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2. 完善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机制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以及婚后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
为了更好地保护夫妻个人财产的权益,建议:•明确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性质,避免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
•加强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确保夫妻个人财产不受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
•完善夫妻个人财产的登记制度,建立夫妻个人财产的统一登记机构,提高登记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3. 引入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婚前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前双方已经拥有的财产。
为了更好地保护婚前财产的权益,建议引入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性质,避免婚后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权益的重要证据。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减少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纠纷,提高离婚程序的效率。
4. 完善夫妻财产分割的程序和标准夫妻财产分割是指夫妻离婚后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过程。
为了更好地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建议完善夫妻财产分割的程序和标准:•制定明确的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程序,明确分割的权责和程序。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夫妻财产分割的标准,确保分割的公平合理。
•加强夫妻财产分割的执行力度,确保分割的有效实施。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的约定,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随着当今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出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缺陷;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及特点根据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婚姻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如果一方选择了约定财产制,就排除了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并且,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约定的对象及约定的种类。
1.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契约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约定财产的范围。
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可以是一方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约定财产制是依据夫妻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做出决定或所做的决定不明确或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民主行使财产制的结果,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点。
一方面,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代理制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关于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人发展 ,个人 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 日 益增多,夫妻财 产日 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 涉外婚姻 日 渐增多, 夫妻财产的性质、 来源、 种类也不断变化 , 特别是随 着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 , 自我意识的不断增强 , 夫妻约定财 产制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接受和采用。新的婚姻法顺应了我 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变化, 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从约定的内容、 形式、 效力到双方对外财产责任都一一进行了规定 , 符合了 我国现实的需要 , 有利于家庭的和谐、 , 稳定 充分肯定了夫 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将夫 [竹枝儿] 〔 驻马干〕 〔 驻马坪〕 〔 驻马泣」 仁 驻马降〕 〔 驻马听〕 [驻云半边飞〕 〔 驻云飞〕 〔 祝英台〕 〔 咐林莺」 〔 〕 赚煞 〔 赚煞尾〕 「 赚尾〕 [啄木儿〕 【 琢磨儿] 〔 紫花儿序」 〔 字字双」 [走马观芙蓉] 〔 醉扶归〕 〔 醉花荫」 〔 醉金盏〕 〔 醉娘子〕 〔 醉太平〕 〔 醉翁子〕 [醉小桃] 「 醉中天〕
参考文献 :
1. 《 川剧高腔曲 (第一集蓝少云整理本 牌》 ) 2. 《 川剧高腔曲 (第二集黄一良 蒋学 理本 牌》 、 琼整 )
3. 《 高腔与川剧音乐》 (路应昆著 人民音乐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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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 ,对婚 前婚后财产的归属 、 占有 、 、 管理 使用 、 收益 、 处分及债务的 清偿 ,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
一、 导言
妻约定财产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在立法上的充分肯定以及内容上的丰富和完善意义重大。 但修改后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仍然存 在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本文拟就夫妻约定财产制中一些 人们共同关注的问题作一探讨。 二、 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世界各国对夫妻财产制的态度不尽相同,许多资本主 义国家很重视夫妻约定财产制, 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契约, 如
我国夫妻个人财产制的构建和完善
浅析我国夫妻个人财产制的构建和完善摘要以婚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关系到社会的生产、生活、发展。
从古至今,各国来对婚姻家庭关系尤其对夫妻财产的立法极为重视,将夫妻财产作为其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我国是从古时候开始就有着重视婚姻家庭,从封建社会的附属制度,到近、现代的夫妻平等制度,夫妻财产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财产等制度构建并完善起来了。
随着我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个人自治权的觉醒,对我国的夫妻个人财产制提出了挑战。
出于夫妻关系本身的伦理性和本质特色出发,我们必须综合平衡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尤其是要正视我国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和共同财产制度的协调发展,针对不足,做好补救措施。
关键词家庭夫妻个人财产财产制度作者简介:黄月兰,福州大学法学院2005级法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28-02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含义和内容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内容包括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其核心是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学术界普遍认为,夫妻财产制可以分成三类:一是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婚前或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是个人财产制又称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或是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全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是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可以用契约的方式约定婚姻任何一方或双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利的三种形式。
在这三种财产制度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反映夫妻的本质,体现了协力,内容上却淡化双方的个体性;夫妻个人财产制则有违婚姻缔结的初衷,在婚姻纠纷常常造成离婚后妇女权益被损害;夫妻约定财产制则是对个人权利和意思自治的尊重。
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再思考
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再思考摘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文章以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缺陷为切入点,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立法进步缺陷一、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980年计划经济环境下制订的《婚姻法》,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内容非常简略,在某些内容的规定上甚至是一片空白。
(一)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过于宽大。
1980年《婚姻法》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对于夫妻婚后所获得的财产一概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二)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划分不甚明确。
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家庭财产、夫妻财产的数额和构成都较之制定80年《婚姻法》时发生了重大变化。
家庭财产关系也日趋复杂。
80年《婚姻法》没有明确划分出财产的范围,没有系统完善、周密的家庭财产制度来规范这类问题。
(三)建立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确保夫妻财产权利的切实实现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只有一句话:”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数额较少,私人交易行为也极少,因而法律与现实的矛盾不是很突出。
当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家庭从80年代比较普遍的生活消费单位,发展变化成为许多形式,多种层次的家庭模式。
法律仅就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稍有提及是远远不够的。
(四)约定财产制形同虚设,亟待充实与完善。
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健全以及法制宣传不够,甚至许多人尚不知道夫妻财产可以约定。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即使对财产进行过约定,但一旦面临财产分割,双方约定难以确认其有效性而往往成为一纸空文,对财产分割仍会争执不下。
浅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
第 2 卷 第 2期 8
浅 论 夫 童 定幼 产别的 完善
刘 向林 , 琳 申
( 安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 延 陕西 延 安 7 6 0 ) 1 0 0
摘
要: 在我 国, 现行婚姻 法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 的规 范较 为粗 略 , 致使 夫妻之 问往往 通过 约定 逃避债务 ・ 害第三人的 损
种手段 。
也无 适 用 的余 地 。如此 以来 , 入 夫妻 约定 之 间 的第 介
这 首先, 根据 《 姻 法 》 规定 , 妻 对 婚姻 关 系 存 三人 的合法 利 益便 难 以得 到法 律 的有 效保护 , 给本 婚 的 夫
脆弱 “ 中国市 场交 易带 来 诸多安 全 隐患 。 的 续期 间所得 的财产 以及婚 前财产 的约定 , 双方具 有 来就 相 对 “ 对
约束 力 。 夫妻对 婚姻关 系存 续期 间所 得 的财 产 的约定
基 于此 , 确 定 了“ 妻 财 产 契 约 化 ” 时候 , 在 夫 的 不
《 的特 殊地 位 归 各 自所有 的 , 或 妻一 方 对外 所 负 的债 务 , 三 人 断完 善 该 制度 之规 范 已成 必然 ,婚 姻 法 》 夫 第 知道 该约定 的 , 以夫或妻 一方所 有 的财产 清偿 。 然 , 和 作 用 向我 们 表 明 婚姻 法 不 能 仅 在婚 姻 出 现 问题 时 显 现行 婚 姻法 是 以第 三人 是否 知 道夫 妻 间财 产 约定 为 才 显 现 出它 的作用 , 应该 努力 地 维 护每 段来 之 不易 更 对抗 要件 的 。法律 为保 护第三人 的利益 , 实行举 证责 的婚 姻 , 以尽量 避 免在 物质 需求 不 断膨 胀 的时 期 因财 任倒 置 , 由夫妻一 方或 双方承 担举证 责任 。然 而 目前 产 的 问题 给婚 姻所 带来 的祸患 。 的情 况是 , 夫妻一 方为逃 避债务 , 达成 债务 分割 协议 ,
论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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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改稿
浅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改稿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专业学习中心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年月日摘要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夫妻财产目录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夫妻财产制度是民法的一部分。
当属于私法的范畴,其立论的依据便是《民法通则》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几个问题
共同的资金购买。 二、 分居时的财产应视情况做不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 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4条规定 ,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 管理使用的财产属共同财产。 对于这一规定 , 目前存在着不 同的看法。杨蕾在其《 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评析》 中认
为, 在有关离婚的案件中, 明确增加了一条“ 因感情不和分 居满两年的” 调解无效 , 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以认为离婚法
一、 奖金不应该划入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列举的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对于奖 金作为共同财产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廖继红在其《 婚姻 财产制探究》 一文中, 建议将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及业余爱 好的专用财产及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 、伤害保险金 、 奖 金奖品 、 科研津贴等9项财产列为夫妻个人财产。对此 , 我 国婚姻法第 18条仅把人身保险金等4 项列为夫妻个人财 产, 除了司法解释认定的属于个人财产的外 , 对奖金, 夫妻 课题准备, 阅读有关色彩构成等相关理论知识 第一阶段 :感受、 观察、 发现。 让学生通过采集 , 写生, 拍 照等一系列亲身体会课题。 第二阶段 : 色彩与材质研究。理解色彩的感觉 , 色彩的 心理, 色彩的象征性等, 强化对色彩的认识与记忆 , 选择合 适的材料, 深化色彩的肌理触感与视觉效果。 第三阶段 : 造型形态研究。分析不同材料的形态与肌 理, 进行选择并进行渐变 、 丰富与发展。 第四阶段 : 有主题的表现。以色彩作为主要的表达要
论我国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完善
其一 ,增设 对约定 夫妻财 产制 的原则 性规定 。约定夫妻财产 制 不仪关 系到夫妻 双方 的财产权 益 ,还影 响到财产交 易秩序和交 易安
全。 增设约定 夫妻财产 制的原则 性规定 ,将合 同法 中 自愿 、公平 、
合法 、诚信等原 则 ,以及婚 姻法 中保护特 殊群体 等规定适 当结合 , 其 二 ,明确 约定生 效时 间及其 效力 。夫妻 问的财产约定 可以在
社会艘察
论 我 国婚 姻 法 关 于 约 定 夫妻 财产 制规 定 的 完 善
周 莉 莉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厦 门 市分 行 3 10 6 00
摘 要 :婚 姻 法对 约 定 夫 妻 财 产 制 的规 定 表 明 了 约 定 优 先 。 但 是 ,对 约 定 的 时 间 、 内容 、形 式 和 效 力 等 均 未 明 确规 定 。 本 文从 实 践 出发 分 析 了现 有 约 定 夫妻 财 产 制 存 在 的 不足 , 提 出要 严 格规 定 约 定 的 效 力、 明 确 具 体 的 戊 立要 件 、 建 立具 有 公 示 性 的 相 关 配 套 制度 、 规 定 约 定 财 产
处理财产 问题 的 自主权利 , 顺 应了法治 社会发展 的潮流 和国际社会 关 配套制度 ,寻找夫妻 和笫三人 利益保护 最大化 的契合点。 目 , 前
一
、
约定 夫妻 财产 制 的 内容 及 意义
根据2 0 0 1年修订 的 《 婚姻法 》第 1 9条规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 的
分权 是 否 可 以 约定 以 及 如 何 约 定 等 法 律 内容 。
内容主要 包括 以下几方面 :一是 约定财 产的 范围 。约定 的财产可 以 是婚前 财产 ,也 可以是婚姻 存续 期间所 得 ;可以足 一方个 人财产 , 也可 以是 夫妻共 同财产 。二 是约 定财产 制优先 于法定 财产 制。三是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完善的科学分析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完善的科学分析摘要:去年8月13日,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经出台,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社会的广泛热议。
客观地讲,我国夫妻财产制依然存在较多缺陷。
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构筑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立法完善我国于2001年刚颁布了婚姻法,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又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侧重于解决婚姻中的身份关系问题及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如同居关系、探望权、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财产部分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等。
于2004年4月1日又出台了司法解释(二),侧重于解决夫妻家庭财产关系,七成以上条款有关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认定和处理。
于2011年8月13日出台的司法解释(三)侧重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如婚后夫妻双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行为的认定等,这对完善夫妻共同财产起了很大的作用。
1、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概述夫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和以后的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依然存在着很多缺陷。
2、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仍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而言,主要缺陷如下:(1)对夫妻共同财产权行使的规定缺乏操作性。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然而,如何保障当事人行使这些权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法律却无具体规定。
因此,一旦夫妻就某项权利的行使出现纷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法律就无所适从,如:以夫妻财产作投资时,该投资的文件是否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对于一方所作的投资或经营,他方能否以配偶的身份主张无效?诸如此类的间题,现行法律无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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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作者:徐征
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2年第08期
摘要:虽然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不能很好的体现婚姻法乃至民法对约定财产交易安全的保护,也不能充分保护实行约定制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还有很多的修改空间,有必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社会情况和法制状况,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词:约定财产制;完善
中图分类号:DF5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4-0263-01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的生效时间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的生效时间。
婚姻关系自经国家民政部门审查登记后始生效,然后附随于婚姻关系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才能生效。
由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没有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的生效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不但会在实践中引起争执,而且会失去法律应有的严肃和严谨。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契约自由、意思自治,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误解,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可以在婚前、结婚时或者婚姻关系续存期间都可以订立。
凡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订立的,协议于登记结婚时生效;凡是结婚后订立的,协议于夫妻双方达成合意时生效。
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中的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的《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中的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学界中对于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观点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具有身份属性,是附随身份行为的协议,不应当适用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
另外的观点认为,既然法律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一般的民事合同或者经其同意而订立一般的民事合同,而婚姻家庭法已逐渐向民法回归,应当保持与民法规范的协调统一,不应对缔结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的婚姻当事人进行限制。
由以上学者间的争议可见,由于立法内容过于模糊,给实践中操作带来了困难。
由于夫妻或者即将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属于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要使其协议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规定结婚的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的当事人也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人,而不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他们连结婚的能力都不具备,更不可能成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的主体。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订立财产协议的夫妻双方通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从保护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律应当允许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与其配偶订立有效的夫妻约定协议。
因为尽管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的内容是财产关系的契约,但由于其附随身份因素,通常情况下法律不允许由他人代理订立。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在婚姻续存期间,夫妻一方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罹患精神疾病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不能适用代理制度,则不能确保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因此,为了公平的保证每一个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有必要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中引进代理制度。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合理的规避财产责任风险,它不但可以清晰界定夫妻之间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可以明确夫妻双方与交易第三人的财产关系。
现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此条意在保护第三人即债权人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权益,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